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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侦查的实践误区与对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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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侦查的实践误区与对策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摘要:反贪侦查是查处和遏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基础性工作。反贪侦查面临的实践误区有过分依赖侦查讯问、忽视技术手段运用和苛求侦查权力监督等。影响反贪侦查的因素包括传统熟人伦理使办案人员面临法与情的选择、臣民意识使相关证人不愿指证犯罪、侦查自主性受到局限、缓刑和不起诉多使办案人员办案动力不足、投入不足制约反贪侦查等。加强反贪侦查工作要从法律形式上认可初查制度、在侦查实践中完善初查制度、规范反贪讯问制度。

关键词:贪污贿赂;反贪侦查;初查;讯问

贪污贿赂是一个带有全球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中央在反腐败问题上态度坚决。同志早在1949年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就曾指出过要防止“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袭击”。上世纪五十年代,国家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整饬秩序,对刘青山、张子善等腐败分子予以严惩。近年来,自中央而下,国家保持了高压反腐的态势,苍蝇老虎一起打,成效明显。但是,就检察机关的反贪侦查而言,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反贪侦查的实践误区

检察机关的反贪侦查工作是查处和遏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任务有三个方面:一是初查。初查包括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应查清违法事实是否实际发生,并要获取必要的证据以证明嫌疑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二是立案。对经过初查掌握了一定犯罪事实的嫌疑人,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程序立案。三是侦查。通过讯问等手段方式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并收集犯罪证据。实践中,反贪侦查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过分依赖侦查讯问。贪污贿赂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权钱交易进行的过程中很少有证人和证据,也不会有固定的犯罪现场,能调取到的证据少之又少,要证明犯罪更多地需要依赖相关人员的言词证据。正因如此,依靠讯问获取口供和依靠对相关人员的询问获取言词证据,是反贪侦点,过分依赖侦查讯问获取口供成为不得已的选择,任意出现逼供、诱供的情形。讯问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其目的之一是为了证明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没有实施刑讯逼供。

作为一项遏制刑讯逼供的手段,其作用无可厚非,但当我们认真审视问题的根源时,却不得不承认这样的现实:过分地依赖侦查讯问往往容易导致侦查人员产生急功冒进的情绪,进而违法犯罪。在这样的情境之下,无疑对侦查讯问工作的有效性产生了疑问。正是因为没有其他有效侦查手段的利用,导致了当前的局面。如果因过于重视犯罪嫌疑人供述引起刑讯逼供而使犯罪嫌疑人仅仅因侦查人员的过错而逃脱法律的制裁,或者使我们的侦查人员反受责任追究,这显然是违背反贪侦查的初衷的。缺少技术手段运用。反侦查与侦查的对抗长期存在,信息快速传播的现代社会,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和技能日新月异,侦查手段滞后于犯罪手段的矛盾愈加突出,加上律师介入提前,贪腐案件往往难发现、难查获、难取证、难认定。事实上,贪污贿赂犯罪的“黑数”本来就远大于其他犯罪“黑数”,即使在科学技术应用非常发达的国家,反贪破案率也极为有限。

赋予反贪侦查机关相应侦查手段和授予更多权力十分必要。苛求侦查权力监督。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要注重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当前,无论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还是律师法的诸多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相继的修改,都更多地把关注的目光转移到了犯罪嫌疑人权益保护方面,而国家、集体、被害人利益是否得到了“程序正义”光环的泽被,却被忽视了。现行法律和制度对反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包括了法定程序、法院制约、非法证据排除、内部制约、对象制约、机构制约、监督员制约、律师介入等八个方面,针对侦查权的制约,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实践中,程序正义的最终目的是实体的正义,过于苛求侦查权力监督,实体正义未必能实现。

二、影响反贪侦查的主要因素

(一)传统文化对反贪侦查的影响

根深蒂固熟人伦理。中国传统社会以熟人伦理为维系社会秩序的基本道德准则,形成“熟人社会”,和谐的人际关系是幸福美好生活的前提和基础。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趋向于建立契约伦理,形成契约社会,然而,熟人伦理却又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又得到某种程度的复归。人们遇到“麻烦”,首先考虑的是人际关系。如果反贪侦查人员办案过程中不讲“情面”,不听招呼,可能就会遭到舆论的谴责,被认为不仗义,可能会失去周边的朋友。由此,往往使得办案人员在法与情的选择中饱受煎熬,伦理可能冲淡理性,甚至放纵犯罪。臣民意识,畏惧权势,不敢告发贪贿行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①人们对权势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畏惧感,不敢指证涉及到领导干部的贪污贿赂行为。即使某些贪污贿赂行为明显侵犯到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有不少人选择不诉诸于法律,一忍了之。另外,多数人有无讼意识和“畏讼”思想,不愿作为证人参与反贪侦查。由于怕惹麻烦,面对反贪侦查人员的询问,不愿意如实回答,面对调查取证,不愿意配合。

(二)法治环境对反贪侦查的影响

侦查自主性受到局限。一个案件从接到举报开始侦查到起诉的过程中要有至少上十名检察人员参与,而反贪侦查机关在实际执法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人为阻力很大,因侦查对象的特殊性,几乎凡案必有说情,这股力量来自方方面面,既有办案人员的各种社会关系,也有涉案人员通过检察机关决策层打招呼的,使侦查办案人员往往需要承受案件外的巨大压力,办案的独立性受到挑战。反贪案件缓刑、不起诉多,办案人员办案动力不足。决策层过分强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标准的认定,忽视对“犯罪情节”的考察,片面认识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导致适用缓刑、不起诉增多,司法投入与收益不成正比,降低了司法的效益。正是由于办案过程中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过大,许多案件浮出“水面”的往往只是涉案金额的一小部分。实际上,如果将已经侦破的案件进一步深挖,会有不少成为大案要案。

(三)投入不足对反贪侦查的影响

受地方财力影响,与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相比,对反贪侦查的投入相对不足,存在办案力量不足、经费紧缺、培训偏少、高科技技术装备匮乏等问题。特别是在人才培养方面,反贪侦查以侦查为核心,对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亟需具有多方面技能、多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专业培训必不可少。实践中,检察机关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人较多,但是接受过自侦工作办案人员训练检察官的却相对较少。目前的办案困境是年轻的具有较好法律知识基础的检察官,对金融、证券、网络涉猎不多,而具有经济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多,对侦查技能更是陌生。不管哪类人才,在反贪侦查办案方面都存在知识和能力的欠缺,亟需加大投入,进行专业化的系统培训。

三、加强反贪侦查工作的对策思考

(一)从法律形式上认可初查制度

初查制度是检察机关反贪侦查中的一个特别程序。初查制度对于慎重启动追诉程序、防止立案的随意性、提高立案的准确率、保护公民权利和节约司法资源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几乎成为了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章对初查进行了流程化的专门规定。一项对反贪侦查来说举足轻重的制度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却找不到明确的依据,以至不少人都把初查无法律规定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造成了这一制度在法律地位上的尴尬,给反贪侦查带来了不利影响。应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法律形式上认可初查制度。由于初查制度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可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程序中规定初查制度,明确其性质、地位、主体、措施以及时限、监督等,以使初查程序更有针对性和易于操作。

(二)在侦查实践中完善初查制度

尽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初查制度的规定受到各种非议,但这一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却不容忽视,应加以完善。一要明确初查目的,适时结束初查。应把握初查任务的单一性,即初查只需要获取少数证据来证明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即可,不需要全面查清,即可依法立案。二要明确初查内容,规范初查行为。初查是立案前必要的调查。对线索材料的审查先要认真审查违法事实是否实际发生,其次要审查看是否属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最后还要考虑管辖权及是否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三要掌握初查方法,坚持秘密调查。贪污贿赂者大都是有一定权势和社会关系,初查如不能秘密进行,将很难收集到符合立案条件的证据,初查要尽量缩小知情面。

(三)完善反贪讯问制度

讯问是一种高效率地发现犯罪真相的手段,是犯罪侦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讯问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并获取证据。现阶段,反贪侦查人员主要通过采用强制措施形成心理攻势迫使嫌疑人供述;应用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和特别自首的法律规定劝说嫌疑人供述;利用犯罪嫌疑人口供中的前后矛盾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获取口供。讯问的实质是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系列手段,将犯罪嫌疑人孤立起来,运用各种攻心策略,促使其趋势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然而,随着人权意识的高涨和西方法律思想的涌入,传统讯问制度面临着挑战: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反侦查能力提高,拒供普遍;二是沉默权制度得到广泛认同,口供的自愿性不断受到质疑;三是讯问手段的合法性和侦查机关是否守法时常受到质疑。完善讯问制度应考虑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要明确讯问的目的。查明事实真相是讯问制度的基本目的。犯罪嫌疑人仅仅只是有犯罪嫌疑,不一定就是作案人,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可以充分为自己辩解,向侦查人员做无罪陈述。即使嫌疑人是作案人,由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证据不一定确凿,犯罪数额不一定准确,嫌疑人也可以通过讯问为自己罪轻辩解。由此,侦查人员应转变讯问观念,不带先入之见,以查明案件真相为讯问目的。

二要加强对讯问过程的监督。目前反贪侦查讯问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尽管法律对禁止使用的讯问方法作了规定,并有明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们仍然很难相信讯问手段和过程的合法性。而对侦查人员来说,即使讯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旦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临时翻供,原有的证据就要面临不被法庭采纳的风险。由此,应进一步加强对讯问过程的监督,把录音、录像制度切实执行好,既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降低办案风险,又能有效地防止翻供,增强办案实效。

三要完善鼓励嫌疑人供述的制度。反贪侦查对象一般都有特殊的社会关系网和较强的反侦查能力,通过讯问获取口供比较困难。利用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心理,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法定化,明确规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

作者:曹益平 单位:益阳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