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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二期
一、相应配套法律制度不完善
虽然十八大报告大力强调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生态农业的全新发展模式,但是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和政策还存在不足。对生态农业整体综合评价制度、生态农业认证制度、科研和教育培训制度等等,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指导实践。这些配套的法律制度有其自身重要的现实意义,如“生态农业整体综合评价制度可以确保在生态农业的发展过程中做好自我评价,在保证农作物质量的同时更好地发展生态农业;农业认证制度可以确保农产品本身的品牌效益;科研教育培训可以保证生态农业得到较高的科研支持等等”②。以生态农业认证制度为例:首先是现行的认证标准缺乏科学性。很多规格和标准都低于国际认证标准,并且目前只有地方性的当地标准,缺乏全国性的权威规定。其次是认证的相关机构不规范,导致认证的结果不公正也不客观,很多认证机构在资质上良莠不齐,不同的认证机构可能会出现不同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认证结果,导致认证制度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一)立法体系上的构建首先,在《生态农业促进法》的制定方面,依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出可以充分指导生态农业发展、符合农业发展规律、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要将《生态农业促进法》作为生态农业相关立法的核心内容,并以此为中心点和基本点对我国的生态农业发展进行规划。充分依靠该法律内容对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环境资源保护、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明确我国生态农业发展的最终目的,明确生态农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发展要求和基本原则,明确生态农业的相关参与者自身所拥有的权利义务内容。”③同时,还需要对生态农业的发展制定一定的激励机制,对那些积极发展并健康发展生态农业的地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者是优惠政策,提高农村地区发展生态农业的积极性,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鼓励和引导,依靠《生态农业促进法》给予我国生态农业发展法律保护。其次,明确我国现存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如,虽然明确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但是忽视生态农业发展的综合性规定,法律条文重复甚至是冲突;我国《农业法》中强调了农业发展中所需的各种基本制度以及对农民基本权益的保护,但是很少涉及到生态农业的发展内容,需要对现行的法律内容进行完善,现有的法律条文应增加生态农业的相关内容,包括生态标准、认证等方面的内容;《环境保护法》中虽然也规定了对农业生态过程中相关环境和资源上的保护,但是这些属于生态农业发展的一小部分内容,并不具备实践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因此需要跟《生态农业促进法》相结合,进一步协调生态农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清洁生态法》等等,都可以完善有关生态农业的内容,针对各自的侧重点来增加生态农业发展内容,以保障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综合性的有关生态农业的立法体系,更好地对生态农业的发展进行指导和促进,在法律上为我国生态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1.生态农业的综合评价制度生态农业的综合评价标准制度需要对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和障碍进行总结,对不利的变化趋势进行及时修正,制定相关预警系统,对生态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利因素进行扭转,“具体包括评价指标的选择以及评价标准的认定,同时还要注意在《生态农业促进法》中对该方面内容进行立法上的总结和规范。”①2.农产品认证制度一是在规范认证标准和认证机构方面,必须借鉴国外成熟的认证标准制度,建立食品质量体系和食品安全体系。整合现有认证制度,对同类级别进行归类,如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识和QS认证标识相统一,确定标准一致的认证标识,根据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指数确定不同的认证级别。通过市场竞争,提高农产品生产质量,激发利益主体积极参与。二是规范认证机构及认证行为,确定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其能够独立进行认证。对于违规认证等行为做到违法必究。政府必须处于监管和指导地位,避免政府部门不恰当参与到生态农业及产品生产之中。只有这样才能加快生态农业改革,深化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升行政职能。3.科研与教育培训制度加强科学技术创新。一是明确科学技术的法律地位,政府通过制定优惠的科技创新、财政政策等配套法律制度对科研加以扶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二是扩大科学技术的研究广度,让科学技术覆盖生态农业整个生产环节。组织重大农业科技攻关,加强重要农业生产基地的良种研究和生物技术开发;建立农业信息网点覆盖,加强科技交流与信息转化;建设机械化技术生产体系,使从播种到施肥、再到收割形成一体化机械操作,并通过建立科学监测系统,对土地及周围环境的湿度、温度进行监测,自动启用灌溉系统及对病虫害的预防系统。三是建立完善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我国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虽已正式实施,但现阶段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还是远低于发达国家,在乡镇的技术设施建设、人员配备和推广方法还存在很多缺陷。”②要大力支持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的建设,着重加强对乡镇基层科研技术人员的培训及推广站的建立。引导符合条件的农业科研院所、涉农学校建立农业科技园区和试验示范基地,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及成果转化。4.经济激励制度一是实现生态农业在金融服务方面的创新。首先,必须注重对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建设,实现中小型商业银行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大范围分布,对农村建设过程中的贷款业务进行支持和鼓励,对附加以及延伸的农业产品进行扩展,对相关的金融政策以及金融业务进行支持。其次,必须实现农业发展的长效财政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对农村地区的投入,加大农业建设中的资金投入,必要时可以对其提供一定的担保从而提高社会资金在调动上的积极性,充分依靠社会资源来实现生态农村建设,最终实现生态农业和投资者双赢的局面。第三,必须注重农业产品在保险上的补贴,生态农业在建设的过程中,除了要依靠保险补贴来确保与国家粮食安全息息相关的重要粮食作物的实际产量,同时也需要依靠政策、财政来鼓励生态农业开展一些全新的特色险种,以切实保障农民在生态农业建设中的收益。二是加强生态农业税收优惠以及农业补贴方面的政策支持。首先,在生态农业财政补贴方面,我国政府必须提高对生态农业建设的补贴力度,在我国现有的四种补贴方式(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良种补贴、种粮直补)继续进行和完善的基础上,寻求适合生态农业发展的全新补贴方式,并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对目前农业补贴的相关试点试验进行改进,注重自然灾害预防关键性技术补贴。其次,注重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从农业可持续发展长远目标入手,对退耕还林进行农业补助,如,“对坡度在25度以上的耕地可休耕,实行种草种树等涵养水源,保持生态平衡的措施。农民不种地就缺少了收入来源,这时就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通过对土地的利益补偿激励农民作出环保行为。”①在税收优惠方面,应从生态农业和生态农产品生产者方面入手,减免其增值税或其他相关征税,如对生态农业生产者扩大生态农业生产产生的额外税赋进行退换等。此种税收减免能够增强生态农业主体的市场竞争能力,并鼓励其扩大生态农业的再生产。
综上所述,作为一个全新的农业发展模式,生态农业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发展历史,目前我国依靠生态农业先进村、生态示范园以及生态农业发展基地等具有代表性的方式,已逐步实现了生态农业发展范围的扩大,引导和鼓励了更多的地区开展生态农业。在发展生态农业的过程中,我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立法完善和相关法律制度构建的重要性。在农业发展、环境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如何科学地协调多因素之间的关系,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内容。我国必须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在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依靠法律手段,走出属于自己的生态农业发展道路。
作者:丁锦玲 沈绿野 单位:河海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