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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夫妻间的赠与和一般的赠与在性质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与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也有着显著的不同,所以在具体事实处理时,合同法中关于一般赠与的规则并不能完全适用。从具体的分析来看,夫妻间的赠与合同从原则上来看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如果出现婚姻未缔结或者是离婚的情形,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履行,应该允许赠与人依据事实情况和相关规则做主张变更或者是撤销赠与。法官在具体判决的时候也应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婚姻持续长短、赠与的真实目的以及赠与财产状况、双方的婚姻状态、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等做出综合考虑,从而实现判决的妥帖性。
【关键词】夫妻间赠与;夫妻约定财产制;法律
适用夫妻间赠与是现阶段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主要赠与形式,指的是夫妻或者是将成为夫妻的双方约定,将一方的财产无偿的给予对方的行为。具体分析夫妻间的赠与发现其和一般的赠与存在着相似之处,但是也有明显的不同,主要是夫妻间的赠与在具体界定的时候是以婚姻为基础的。所以在处理夫妻间赠与案件的时候,是将其归入夫妻财产约定而适用夫妻财产制,还是归入普通的赠与适用合同法规则,这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与夫妻双方的利益有着紧密的关系。基于此,对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做具体的分析可以将此问题进行明确,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夫妻间赠与纠纷案件的审理现状
夫妻间赠与纠纷案件在当前的我国出现的比较频繁。从大量的案件事实做分析发现我国在夫妻间赠与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在具体案件审理的时候对于法律规范的工具理性太过关注,却忽略了其应有的价值理性。第二是在具体案件审理的时候,夫妻赠与的概念存在着模糊的情况,法律的适用比较混乱,所以出现了较多不公平的审理事实。第三是我国的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内容规定过于刚性,所以在具体的适用中很容易导致不公平的判决结果产生。第四是在案件审理的时候对当事人的意思进行强行拟制,对夫妻间的赠与行为特殊性存在着忽视。简言之,当前我国夫妻间赠与纠纷案件的审理存在着较多不合理的情况,所以做好法律适用解读现实意义显著。
二、夫妻间赠与法律适用问题的核心
夫妻间的赠与行为与夫妻约定财产制有着密切的关系,夫妻间赠与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核心在于必须要对夫妻间约定财产制的理解。就当前的分析来看,我国所讲的夫妻间约定财产制主要分为两个大类:其一是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类型,即法律规定几种明确的夫妻财产制供夫妻双方进行选择;其二是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类型,即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由的进行夫妻财产关系的协商。夫妻间赠与法律适用另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界定夫妻间赠与关系的性质。在这个问题上,国外立法将其界定为特殊赠与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三、我国夫妻间赠与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之道
夫妻间的赠与有别于一般的赠与,和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也有显著的差异,故在解决夫妻间赠与案件时,如何确定法律适用问题成为需要讨论的重点。其实,法律适用问题的核心在于对夫妻财产制的认识与选择。我国目前施行的独创式夫妻约定财产制,其能够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于缓解和解决夫妻财产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未来,这种独创式财产制还需要继续适用。对于婚姻家庭案件,因为其带有强烈的伦理色彩,牵涉的社会公共利益也更多,所以此类案件和一般的财产纠纷案件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基于这种差别,公权力适用的范围要更加的广泛。具体分析夫妻间财产的赠与,对案件的处理如何做到公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法官出于公平性考虑需要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均衡,对当事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也需要做考虑,因此其在具体案件判决的时候需要对以下几点加以考虑。
(一)婚姻持续时间长短
从目前的具体实践分析来看,经常被提及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夫妻间赠与,主要的举例是受赠方在接受赠与方大额的赠与后,短时间内制造了夫妻之间的矛盾并且提出了离婚的想法,针对这样的情况,对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该如何划定?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将婚姻时间持续较短划定在2年以内,即婚姻持续不满两年的,法官可以判决赠与方撤销赠与。还有的学者对婚姻时间持续较长界定为10年以上,之所以有这样的界定主要是考虑到:一方面,受赠方已经对房产归属等有了合理的预期,另一方面,受赠方对家庭也作出了明显的贡献,所以赠与行为不予撤销。上述的建议在具体案件审理的时候具有借鉴意义,法官可依据自由裁量权对于夫妻双方的婚姻时间长短加以考虑做出妥当性的判决。
(二)赠与的真实目的
在夫妻间赠与案件审理的时候,必须要对赠与方的真实意图进行分析,因为其对具体赠与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法国的《法国民法典》中有这样的举例:配偶认为自己向妻子提供了资金,该资金被用于支付妻子取得不动产的价金,并请求撤销这一伪装的赠与时,应当提出其当初有赠与意图的证据;如经认定,所提供的资金只不过是对妻子提供的职业合作或其他合作的补充报酬,则不能认为该人提出了其原有赠与意图的证据。我国的学者就相关问题提出了如下建议:若夫妻财产约定的签署实质上是婚姻关系中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补偿,或是父母一方对子女抚养费的折抵,抑或是对照顾家庭付出较多一方的补偿等情形,不应撤销赠与。从事实案件处理来看,有的赠与行为是为了挽救婚姻,其是以婚姻为前提条件的赠与,如果受赠与方提出了离婚,而法官判决对于赠与的效力不予撤销或者是不予变更,这对于赠与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三)赠与财产情况
透过案例的实际情况表明:夫妻间所产生的赠与财产的具体情况重点影响了夫妻间的矛盾解决。就理论与实际结合而言,如果其赠与价值小,夫妻双方争议情况也较少,因此,法官在判决的时候也无需做变更或者是撤销裁判;但是如果价值比较大甚至是巨大,比如房产、大额的金钱等,法官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合理裁量。除此以外,法官在具体裁量的时候需要考虑一个重要的因素即赠与的比例是全部赠与还是部分赠与。如果是部分赠与,法官在裁量的时候要慎用撤销或者是变更赠与。在具体的共同财产分割的时候,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的降低受赠方的比例即可。基于上述情况,法官在具体裁量的时候,重点是全部赠与。
(四)双方婚姻状况
从具体的分析来看,法官在做赠与案件自由裁量的时候,要对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做具体的考量,这样,法律的适用性考虑会更加准确。就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分析来看,自由裁量中需要重视三点:第一是赠与行为具体发生时夫妻双方处于何种情感状况。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夫妻感情存在明显裂痕的情况下,那么此种赠与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对婚姻的挽救。换言之,此种赠与是以婚姻为基础条件的,如果存在赠与行为但是依然没有能够挽救婚姻,那么此种赠与的前提条件便不存在了。基于此种情况,法官在裁量时可以考虑撤销或者是变更赠与。第二是对双方有无子女做考虑。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发生在育有子女的情况下,说明受赠方在婚姻和家庭中有所贡献,那么在法官裁量的时候需要慎用撤销和赠与变更。第三是对赠与双方的收入情况做具体的分析。在审判实务中,做赠与财产对赠与方的具体生活影响评估,法官的自由裁量会更加的合理。
(五)婚前赠与和婚后赠与
在夫妻间赠与案件的具体处理中,法律适用还需要对婚前赠与和婚后赠与做具体的分析。就目前的分析来看,有的国家和地区民法典对于婚前赠与和婚后赠与的规定是不同的。如《葡萄牙民法典》和我国澳门地区《澳门民法典》将婚前赠与和婚后赠与分别命名为“因结婚而作之赠与”和“夫妻间之赠与”规定在不同章节;《葡萄牙民法典》还对二者的可否撤销做了不同规定:“拟结婚人之间之赠与不得因立约人双方同意而废止”(1758条);“夫妻间之赠与可由赠与人随时废止”(1765条)。就笔者个人认为:婚前的赠与是附加了结婚条件的,如果双方结婚意味着受赠方履行了结婚的义务,赠与不应被轻易的撤销,而婚后的赠与通常无附加条件,所以撤销和变更赠与的可能性要远大于婚前。另外需要注意一点:在对夫妻双方做利益平衡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唯一性的选择。我国目前所施行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以及经济帮助制度等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并且在具体的制度和基本原则之间,制度可优先适用,在制度之后原则才有适用的余地。譬如涉及到财产的共同分割问题,夫妻间的赠与情况属于部分赠与,那么在离婚之时应当适用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才能恰当的处理赠与物。
四、结束语
夫妻间财产赠与案件的具体处理需要做出合适的法律选择,这样才会更加公平,彰显法的精神。法律应以平衡当事人利益、促进婚姻关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夫妻间赠与问题进行立法设计,特别是对其效力和撤销的问题更加予以关注。针对当前我国夫妻间赠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现状分析具体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核心问题,并综合探讨具体问题的解决,这为法律适用提供了建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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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雪云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