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经济法视域下行业协会的职能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1.对内职能
自律的职能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首先,自我约束。行业协会通过自身的机制来约束成员的行为,是成员的行为能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其次,自我规范,通过制定并实施自我管理的规范和准则来规范成员之间的活动,维持正常的交易秩序。再次,自我管理,行业协会对成员之间的事务采用自我管理的方式,以此提高协会的管理效率、促进协会的发展。最后,自我控制,通过制定公共政策,规定成员的发展方向,将成员自身的利益同社会的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实现社会的整体发展。行业协会的服务职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服务于政府干预经济。受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影响,行业协会中的会员难免会出现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很难通过政府的管制来到达最优的效果,因此需要一个具有公平公正性的组织来进行监督和约束,行业协会恰好能够承担此任务。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受政府或者是法律的委托,审查协会会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核实会员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并核查报告;协助政府维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第二,提供信息服务。行业协会掌握着大量的社会信息资源,通过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能够使会员共同分享外部信息资源,从而避免了在信息传输过程中出现的信息失真问题,在提高信息使用率的同时节约了会员的成本,提高了其经济效益。协调职能是行业协会最为关键的职能。通过建立行业间的利益协调机构,行业协会能够更好地协调成员之间的业务活动,从而避免不同行业或者相同行业之间不同成员的利益冲突,尽最大可能实现利益平衡。行业之所以能够吸引会员加入,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会员可以充分享受协会的外部经济优势和规模效应,即会员能够从协会组织的一系列诸如反垄断竞争、政府游说等集体行动中得到或多或少的好处,比如抵制不正当竞争、降低交易成本等等。但是,行业协会的协调职能的实现是以有利于竞争为前提的,必须要符合经济法的精神和宗旨。
2.对外职能
行业协会的对外职能只要包括沟通职能、参与立法和参政职能。其一,沟通职能。行业协会能够体现和维护协会内部成员的利益,实现协会内部进行的相关活动的秩序性,在遵循经济法及其它法律的前提下,实现国家干预或者是政府管理。当国家干预或政府部门管理出现不当时,行业协会便能够采用正当的方式通过正当的渠道,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敦促政府部门改善管理。同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和不抵触政府管理的前提下,行业协会能够要求参与政府召开的机构改革论证会。其二,参与立法。当遇到特定的产业进行立法时,这个特定产业的行业协会便会主动地参与到立法活动当中来,一方面能够尽最大限度的将自己的利益同法律结合起来;另一方面能够借助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减少立法的成本。其三,参政职能。这一职能是指在行业协会可以定期开展协会发展状况调查,为政府政府制定立法和有关的政策提供参考和建议。同时还可以在政府的委托下,开展有关行业的统计,从而拟定相关的行业发展规划。在了解行业发展历史、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当下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作出行业的发展规划。
3.反垄断职能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市场经济追求的最终目标是竞争。垄断作为竞争的对立物,必然会阻碍竞争的进行从而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业协会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垄断、维护竞争。第一,作为一个具有自律性的组织,反垄断的主观性和意愿与生俱来。行业协会的存在要维护成员的利益同时还要维持行业的长远发展,行业协会要最大限度的维持公共利益而非私益,从而实现协会成员公平公正的竞争。同时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相互联系的纽带,行业协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承担维护竞争等原本属于政府的职能,又是比政府的运作更有效率。同政府的干预相比,行业协会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市场信息会有更加快速的反应速度,在没有官僚体制制约的情况下,能够更有效地解决行业内部出现的垄断问题。第二,行业协会能够促进竞争。行业协会能够收集和整理许多有关市场供求方面的信息,诸如成本、运输价格、声场能力等信息,为成员制定生产计划提供详细专业的指导,以此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产品标准、进行产品研发与生产的手段帮助成员提高技术;利用团体优势为新成员开辟市场提供帮助。但不可避免的是在一定程度上行业协会会产生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仅侵犯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经济法对行业协会的这种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制约。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均明文规定竞争行业协会实行的限制成员之间进行竞争的行为。例如日本就专门制定了详细的反垄断法,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行业协会为了行业和会员利益的最大化而实行的行业或者是价格垄断。德国的经济法以及欧盟经济法都对行业协会的行为和禁止进行的行为做了详细规定。
4.反倾销职能
本文之所以分析行业系会的反倾销职能是在于反倾销职能是行业协会最具有代表性的职能。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有关我国的反倾销诉讼与日增加,将行业协会的反倾销职能凸显出来,对于促进协会成员和整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着重要作用。并且,反倾销职能所体现出来的特征同经济法的政策性、经济性和政府的综合性特征相一致。行业协会在反倾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行业协会能够帮助政府实施反倾销政策,它可以参与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充分利用自身的服务职能,监测国际市场上关于商品数量、价格等信息,以此为参考判断市场运行状况,帮助企业和政府一同构建反倾销预警机制。其次,协助政府维持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行业的经营秩序管理可以由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来完成,协调本行业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数量等。为了避免协会某个成员为了自身利益采用价格策略,通过低价打入国际市场而遭到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许多行业协会会积极主动的协调并统一产品的价格,通过自律职能的发挥来协调行业产品的出口,减少在国际交易中遇到的摩擦,确保行业协会成员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再次,行业协会可以担任反倾销诉讼的提诉人。欧盟、美国等制定的反倾销法律中明文规定,不仅仅政府的反倾销机构、批发商等可以担任提诉人,行业协会、商会等非企业法人组织同样可以担任提诉人。
二、行业协会职能的实现对于经济法的意义
1.行业协会自律秩序的实现是经济法秩序的延伸
行业协会通过其职能的发挥是实现了秩序的自律,自律秩序作为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自律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业特点,一旦形成便可以提高协会成员之间的竞争效果和经营的效率。同时,协会成员直觉都是主动自觉地维护自律的秩序,这样的行为能够有助于实现经济法秩序。在经济法秩序没有完全形成的行业或者领域中,自律秩序的形成能够很好地弥补经济法秩序的缺陷,诸如在空间上的狭窄性和时间上的滞后性。因此,行业协会通过其职能的实现能在特定的行业或经济领域形成自律秩序,这种自律秩序的形成便是经济法秩序的延伸。
2.有助于更加深层次地了解经济法的本质
行业协会在许多领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展现出良好的政府无法比拟的协调和组织优势。世界银行在1997年的报告中提到,政府应当将工作的重点集中于基础性的工作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及有效性;除了这些基础性的工作,政府完全可以不再担任唯一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提供者,社会组织、商业协会亦或者是私人协会都可以成为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提供者。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界,有的学者在出于国家干预同时、经济法需要适度干涉经济生活的理论考虑上,提出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是为了给市场主体的合作引入强制机制,真实目的是促使市场主体间们积极主动合作,进而归纳出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合作法”。因此,行业协会职能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引导我们对经济法更为深层次的思考。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行业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在掌握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基础上认识和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尤为重要,只有认识了其职能,才能更好地将其职能纳入到经济法体系中,完善经济法建设。
本文作者:赵辉单位: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