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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性与法
根据社会契约论,为了组建政治共同体的人们,或者如霍布斯说的为了走出“自然状态”的人们———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性之间的冲突太过强烈,自愿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有条件的让渡———即同意抑制一部分的人性,交给一个可以称之为“国家”的机构,而国家拥有这些权力之后就是要设计一定的制度,让共同体里的成员们合理的人性得以保护和发展,避免过分的人性冲突而导致的恶性竞争。所以说法对人性有双重作用,法对人性的主要作用是抑制过度的竞争实现人性的和谐和协同,从而维系政治共同体的存在,促进其发展。
1.法对人性的意义。①解放人性。现代社会之前,人性总是被束缚和压抑的,而正是法治社会的建立,才使得人被发现,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所以法对人性的第一要义在于解放人性。宪法保障了基本人权,民法实现了个体的意思自治,权利的意识不断增强。②遏制人性的过分扩张。法也对人性的扩张设定了界线,对个体人性的进行适当抑制。这些抑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人在一定界限内发挥自己的人性,行使权利;二是要已合乎法律与道德的方式行使权利;三是行使权利时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若违反了,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③协调人性的法治。以人性为基石和价值指引着法治的发展与进步。人性是本源,法治的生成依赖人性的支撑,法治的目的之一就是协调人性的发展。以法治的方式协调人们间的各种关系和纠纷,协调群体内部人性竞争引发的冲突。
2.设置法律制度适当制约人性。①公法上。一方面,在宪法层面对基本人权予以保护,保障人之为人的自由和平等,民主政治也是尊重人性的理念与制度安排;另一方面,通过刑法等严厉惩治犯罪,对人性的过分张扬予以抑制,保护了人的安全与社会的秩序。在行政法上,一方面,政府依照公权力管理社会,协调人性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人民也要警惕政治中的人性主要体现在人性的强、群、乐过分扩张。②私法上。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是以个人本位为主的法律,所以民法的第一要义就是解放和尊重人性。几乎每一项民法制度的确立都有人性痕迹,民法让每一个人真正成了独立、平等、自由和自主的;也为人性的持续存在提供了充分的物质保障;还规定了“群”的基本形式及其内外部关系;并对人性之延续作了周密的制度安排。③第三法域上。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补救民法在解放人性中的不足,克服民法失灵、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经济法,特别是人性经济法既使得人性精神得到传承与彰显,更是将人性解放之路引向了深入。
二、人性与经济法
1.人性经济法之价值。根据胡光志教授的观点,人性经济法之价值有六方面内容。其一,人性经济法以实质公平为价值取向,弥补民法注重形式公平的不足;其二,人性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避免个人本位的危害;其三,人性经济法以市场安全为目标,减轻个人安全目标之负效应;其四,人性经济法以人类共同发展观为依归,克服个性发展观的局限;其五,人性经济法以国家权力干预为手段,补救私法自治之不及;其六,人性经济法以制约政府失灵为己任,开拓国家体系内人性制衡的新领域。
2.人性经济法下经济法体系之重构。认真分析了经济法与人性的联系后,胡光志教授对经济法的结构进行了重构,他认为经济法应该包括:生存保障法、人性平衡法、人性发展法和控制国家干预法四大部分。①生存保障法。从上文对人性分析可知,“生”是人性之本,没有人性则其他一切都没有存在意义了。市场经济下,必然会出现优胜劣汰,贫富分化。而且当市场有其固有缺陷,比如竞争不充分,信息不对称等的时,有些弱者是因为先天的不平等的存在,而导致其出生于并一直处在弱势的地位。所以在人性经济法之下,必然要保证这政治共同体内的成员享有基本温饱的权利。按照胡教授的观点,生存保障法大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贫困防范与救济法;二是减灾、防灾和灾难救助法。②人性平衡法。生存保障这只是人之为人的最低层次,这远远是不够的,人性经济法的要求当然也不仅仅止步于此。所以为了促进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就需要人性平衡法来保障。人性平衡法包括两方面内容贫富调节法和强弱平衡法。③人性发展法。生存与发展的权利都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性经济法在保障人的生存权的同时,当然也不能忽略对人发展的保护,而且为了政治共同体成员的经济、社会等其他更高权利而努力,也是人民组建国家的应有之义。所以人性经济法当然也注重人性的总体发展,这方面内容具体包括经济自由保障法、经济发展促进法、经济安全保障法和可持续发展法。④控制国家干预法。国家的干预权有着天然的扩张倾向,所以对政府的限制不单单是宪政国家的要求,也是人性经济法的要求。而且由于干预者与被干预者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为了避免面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风险,人性经济法要有控制国家干预的内容。对干预者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对干预者坚持权力制约原则和赋予被干预者救济和监督权来实现,这些规范分散于上述各子部门法中。
三、关于人性经济法的思考
前文主要就胡光志教授开创的人性经济法进行知识性的梳理,以及从中引发的笔者的思考,接下来笔者将结合胡光志教授的研究以及笔者原有的知识,试提出笔者眼中的人性经济法。
1.中国人特有性格下人性经济法应注重保护的内容。胡光志教授关于人性表征归纳为生、性、群、强、乐和理是全人类的共同特征,但笔者思考,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中文化未曾断裂的中国人,其在人性上有一些独特之处,所以在这之下人性经济法应有注重保护的内容。①中国人与“生”。李隆基先生曾归纳说,中国人是以“身体化”方式的存在,其他心智、感情等的发挥也都以“身体化”为主导。“身体化”的最主要内容就是“搵食”和“安身”。所以中国的食文化博大精深,也十分注重保护身体,这也是中国人还处在“口腔期”的表现。这就要求人性经济法在“生”上面,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由于中国拥有13亿的庞大人口,所以解决温饱问题也是维稳的重点。故人性经济法中生存保障法的构建与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贫困防范与救济法方面,就我国目前现状而言,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第一,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法还没有出台,只有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行政法规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而且还存在城市农村的二元分化。所以接下来,应该分步骤、分阶段构建进行,并逐步统筹城乡二元体制,建立完善的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并且以立法形式确立国家责任理念。第二,最低工资法。我国也未有单独立法,只是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程序和应当参考的因素。这些文件不仅缺乏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科学合理机制,而且具体规定上还有冲突。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应当尽快出台最低工资法。第三,减灾防灾和灾难救助法。对于这方面我国的立法上还是存在很大的空白,汶川地震的发生,为我们敲响警钟,如何应对天灾,并减少其带来的损害,就是减灾、防灾和灾难救助法所要应对的问题。②中国人与“群”。中国传统中的中国人,特别看重“群”公式化的“二人”关系,例如父子、夫妇等。对“群”的看重就容易导致结党营私,而且传统文化下的中国人倾向在自己的“团体”内部信奉相亲相爱这样的处事原则,但是出了团体之后就是无所顾忌地所为。特别在经济自由保障法上,除了鼓励追求自身的自由外,在市场行为中,也应当要注重对一些“团体”对其他人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不合法的垄断行为达到其目的。目前我国虽已经出台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但修法之需要迫在眉睫,特别是反不正当经济法,不仅缺乏一般性条款,而且与反垄断法有冲突之处。而且二者在具体执行上都有执行不力的尴尬,另外,二者在立法技术上也有很大的完善的空间。
2.人性经济法与功利主义哲学的契合性。人性经济法与功利主义哲学有一定的契合性,其实对于“功利”一词我们存在一定的误解,“utility”可以理解为效益、效用。功利主义的开创者边沁的功利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个人的快乐或幸福,其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认为社会利益是组成社会的所有个人的利益的总和,每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时,就增加了社会利益,故每个人都在追求他的最大利益,就达到社会全体的最大利益。且边沁也强调,为了社会全体的最大利益,个人利益在必要时可以牺牲。所以,功利主义与人性经济法的契合处在于,与人性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避免个人本位的危害和人类共同发展观为依归,克服个性发展观的局限的价值取向相通的。所以人性经济法可以通过强调对个人对“乐”的追求,并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克服其中的负面效应,已达到整个社会“乐”的目标的实现。对为了社会利益由之构成的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实现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胡光志教授的人性经济法,为研究经济法开创了一个新的路径,提供新的思考方式,对经济法的“保卫战”打响了重要的一役。而且为我国完善经济法体系提供很好的制度设计与完善思路。
本文作者:陈奇单位:重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