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经济法的正义观综述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实质正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基本精神的体现。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治的边界条件或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经济法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干预之法。基于市场失灵,国家需要对市场主体的各种行为做出规范;基于政府失灵国家又需要对干预行为本身予以规范。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这种干预本身就体现了对自由进行限制的有限自由和对不同主体区别对待的实质平等。经济法上的公平,是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方面的差异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包含竞争公平、分配公平、正当的差别待遇这三个层次。竞争公平指保证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和竞争机会的均等;分配公平是在竞争公平的基础上保证社会成员对资源成果的分享公平;正当的差别待遇是指给予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那部分人一定的补偿和救济。这三个层次都体现了经济法实质正义中的实质平等。经济法所倡导的社会本位原则体现了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基本思想,社会公共利益是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能享受到的利益,而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程度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市场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紧密相连的,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控时,不能一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
(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体现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追求法的普遍性调整,如民法便是以事前提供行为模式和事后进行同质救济的单一模式为其调整方法。而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既包括补偿也包含惩罚,既包括事后的处置也包括事前的指导,既可以单独又可以合并使用民事、刑事、行政的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系统性与多样性的特点。[4]同时,经济法的立法者赋予执法者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执法者不仅根据普遍性规则来解决问题,同时也根据个别情况、个别主体做出特殊调整,这正是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
(三)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体现实质正义
首先,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体现有限自由。在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中,经济法对企业的具体形态、市场准入、运行、社会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作为经济法核心的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规制是其有限自由理念的最好例证。若优势企业的合并集中行为导致市场垄断、若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有损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则必将受到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其次,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体现实质平等。经济法的实质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事实上不平等的经济关系进行法律矫正。如反垄断法通过对大企业垄断性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限制以保护中小企业平等竞争的机会;产品质量法、消法通过对经营者的特殊规制和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来使双方的地位达到相对平等。第二,经济法通过失业救济法、反贫困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生存利益给予直接的倾斜性保护。
二、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机制
(一)立法机制
首先,立法者应对相关主体从经济实力、社会资源、信息享有等多个方面加以判断区分,再根据不同主体的特点进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经济法倡导的平等是有差别的平等,旨在通过对形式不平等的否定和矫正以达到实质的平等,通过对绝对自由的合理限制以实现有利于经济持续发展和公共利益的有限自由,使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得以实现。其次,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还依赖于其特有的规范形式。法律规则可以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其中,规范性规则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都是明确、肯定和具体的,且可以直接适用而不需要加以解释。而标准性规则在很多情形下则不是具体和明确的,需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标准性规则的大量存在使得经济法的灵活性、不确定性大大增强,既有助于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也能促进法律和社会发展的有效协调和良性互动。再次,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现还必须依赖于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经济法可以对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单独或合并适用,其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和复合性。例如,在税法、金融法、竞争法以及消法中,经济法主体往往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刑事制裁。这种与其他部门法责任形式的共享与借用是由经济法所处理社会关系的综合性和公共性所决定的,因此经济法的责任规范常常分散到刑法、民法与行政法领域,形成经济法独特的责任适用方式。同时,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惩罚性赔偿、产品召回、资格与信用减免等责任形式也作为经济法所特有的责任而独立存在。经济法责任的多样性,有利于根据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责任形式,从而实现经济法的实质正义。
(二)执法机制
立法对权利、义务、责任的分配仅仅是实现实质正义的第一步,要实现正义之目的,还必须得将这些法律运用于社会实践。因此,国家仍然是维护实质正义必不可少的力量,与司法机关事后的被动救济相比,行政执法可以有效进行事前的主动干预,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一,行政机关有权主动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防患于未然。第二,行政机关有权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强制召回缺陷产品等手段来维护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第三,在经营者涉嫌违法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主动进行调查,查明案件事实,追究经营者责任,并为受害者获得赔偿提供依据。最后,对违法经营者,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处罚,并震慑其他试图违法的经营者。行政机关这种站在弱势群体利益立场上的执法态度,主持的是实质正义而非形式正义。例如,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即是一种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行政执法制度,行政机关可以自主进行产品抽样检查。除此之外,积极建立和发展各种独立、中立、专业的监管机构也是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举措。这些机构应独立于国家行政体制,超越部门利益,掌握专业知识,并具有准立法司法性质。但是,为了确保监管权的有效性,还必须将监管权的设立和行使纳入立法控制、司法审查、行政公开、行政救济等更广泛意义上的法律控制机制之中。
(三)司法机制
正所谓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形式正义统领下的司法严格遵守形式逻辑,法官机械地将案件事实涵摄到既定的法律规则之下,通过演绎推理得出最终结论。这种推理不能解决既定规则与现实生活的缺口,也无法对复杂多样的具体情形进行区别对待,它所能达到正义的只能是一种形式上的正义。因此,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的实现必须依靠新的司法体制。首先,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强调法官的释法作用。要求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要根据具体情形,做出正确而合理的判断。其次,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经济法案件涉及较多的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这就要求审理法官不但要精通法律理论,而且必须具有宽泛的知识背景。由于法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因此,必须要加强经济案件审理法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再次,应建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和多元的诉讼机制。目前在我国没有专门的经济审判庭以及相应的审判程序,对于反垄断、消费、劳动等经济案件只能借用传统程序加以审理,这种方式显然不能使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得到很好实现。同时,还应不断探索出符合实质正义的新的诉讼模式。例如,公益诉讼模式的引入就是实现实质正义的很好例证。
三、经济法实质正义的实践阻碍
由于经济法没有遵循传统法律的规范形式,而是通过标准性规范和政策性规范实现法律与社会的协调和互动,这种特殊的规范形式尽管能实现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但另一个方面也使经济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导致在实践中面临阻碍。其次经济法的实质正义性经济法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可能基于弥补私人成本而产生,也有可能基于弥补社会成本而产生。经济法的责任机制有别于传统法律部门的责任机制,采用复合的、不确定的责任形式,但这种责任形式使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缺乏对其经济行为的有效预期;而且经济法不像传统法律部门有相应司法或裁判法的保障,如民法有民诉,刑法有刑诉,行政法有行政诉讼,因此经济法的责任机制或责任形式的执行和实现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尽管近些年来不少学者提出公益诉讼,但公益诉讼并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十分精准的概念,建立和发展经济法上的公益诉讼机制同样面临着众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首先是主体局限性,由于诉讼的公益性目标与原告当事人的个体利益间可能并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导致公益诉讼面临原告当事人主体缺位或动力不足的问题。其次是程序制度障碍,公益诉讼的快速发展与相关程序制度建设落后间存在突出矛盾,并且受到传统诉讼制度的制约,使其常遭遇败诉、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等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最后是激励措施在推动公益诉讼的同时,也可能诱发滥诉,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作者:张玮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