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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理性与社会法治建设的联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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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理性与社会法治建设的联系

一、理性与法治的一般关系

当然要保证对象的理性以及理性的对象能得到人们的信仰、遵从,就要求法律实施主体的理性。首先是立法主体的理性。要实现法治,立法主体必须能摆脱个人利益或个人所在集团利益的影响,从国家治理的实际需要和公民权利、利益保障出发,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坚持科学和民主立法,努力使制定出来的法律,符合全体公民或大多数公民的意志,切合时代精神、体现本国国情。唯有如此,法律才能为人们所自觉遵守,同时,人们所遵守的法律才能给人民带来福祉,才能让社会保持稳定,才能使国家在法律的治理下,达到其正当的目的。其次是执法和司法主体的理性。要实现法治,执法和司法主体,也就是保证法律得以遵守的人,必须理性地认识法的精神、法的内容、法律程序等有关法律的具体情况,必须舍弃个人的情感、偏好,站在公正的立场,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符合法律精神地执行和适用法律。使相关法律关系人,能感受到法律对受害方的保护和对施害者惩处,从而使其敬法、畏法、守法。最后是守法主体的理性。要实现法治,全体公民不仅要因为畏法而守法,而且还要因为他们在理性的指引下知法而守法。也就是说,在一个法治国家,公民必须科学理性地对待法律,真正了解法律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是维护公正、消除偏私,是追求平等、反对特权。只有完全认识到法律的这些基本精神实质,从自己及国家、社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自觉维护法律、自觉遵守法律,真正使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具备令行则止的权威,一国法治才算是成熟的、完备的。

可见人的理性和法的理性都是法治国家首先应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是法治国家实现和保持的重要保证。虽然这两种理性的含义有些不同,人的理性,主要指人的认知的理性或人在认识和把握事物本质时的一种全面深入的思维方式以及人在行为是一种冷静客观的驱动机制;而法的理性,则意指其本身具有的科学性、民主性、良善性等。对法治国家建设而言,这两种理性都是不可或缺的,因为没有理性,法治就不是自觉的活动,而是盲目的和易变的。试想没有立法主体的认知、行为理性,立法者会被私利、短识所限制,根本不可能制定出良法;没有司法主体的认知、行为理性,司法就可能因人情、腐败而徇私枉法,导致司法不严、不公;而没有守法主体的理性,就会导致守法的投机主义,有利有便时守法、敬法,有害不便时便避法、违法。因此,我们可以说,有理性才有法治,理性的意识、思维和行动是法治的前提,也是法治的保证①*。

二、理性缺失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阻碍

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几乎没有关于法治的思想和传统,我们在近代所启动的法治和在“十五大”所确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主要是在西方法治思想和实践的影响和冲击下实施和确立的,尽管这也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但人们对法治优越性的认识主要是得益于西方法治的影响。所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西方法治形成就有着共同性,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样应以理性为前提和保证。但在中国的思想史上几乎没有专门论及“理性”概念,而且由于长达几千年之久的封建统治,使民众在高压之下变得盲从、懦弱,由于长期从上、畏上,人们渐渐失去了自身的独立性,百姓的个体价值被忽视。同时他们的独立判断、辨别、思考的能力减弱,统治者的命令代替了人们自己的认识,因此人们也缺少或丧失了理性的认知和行为能力。也正是由于中国民众缺乏理性意识和理性思维使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遭遇重大阻碍。现实中,立法不科学、不完备,司法腐败、不公,守法投机的不自觉现象,很多都是源于民众的理性缺失。所以理性缺失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阻碍。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所以会遭遇这一重大阻碍,主要因为以下原因:

一是长期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在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中,人们对君权、皇权有着盲目可悲的敬畏与遵从,从未有人理性地审视过国家及其政权的真正起源和合法性基础,也从未有人探寻过国家及其政权存在的目的和功能。国家被看成是皇帝个人或其家庭的国家,天下是私人的天下,国家的百姓被看成天然就应受统治和奴役的对象,甚至被看成是统治者私人的所有物。君主是主,民众是从,民众永远都是附属于君主的。这样民众就没有身份的独立性,也没有了人格的独立性,也随之失去了思想、意识和行动的独立性。人们的认识和行动都以统治者的认识和行动为标准和依据,否则就是无效的甚至是会受到官方制裁的。在这样的国度和环境中,人们的理性思维根本无法得到培养,当然也没有任何用武之地,久而久之,人们是非不分、善恶不明,一切以统治者的命令、指示为准。于是各种迷信的思想、非理性的认识、盲目的崇拜逐渐深植于人们的思维和头脑之中。这样一来,民众很难对事物有本质的把握和真理性的认识,也很难对事物和行动进行理性的判断、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客观的决定。在对法律的认识上,也是如此,法律一直被封建统治者当作统治和镇压民众的工具,重刑轻民的封建法律从精神到内容,其主要的任务都在于惩治。于是百姓敬法律而远之,厌法、惧法,认为只要和法律沾上边就意味着要受到国家的惩治。因此在中国,无论是在国家层面、民众层面还是理论层面(法学家或法律家层面)从未把法律视为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武器。在中国,这种在法律认识上的非理性思维导致了官方把法律作为满足自己统治的工具,同时,民众也认为法律是属于官方的,只为官方服务,是官方限制民众、惩治民众的手段。这样一来,官方没有法治思维,只是需要时用法,而不需要时就会废法;民众更没有法治欲望、要求,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实现法治对治理国家的好处。这种对法律的非理性认知正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文化阻碍。

二是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转变成建设党的事实。新中国建立后,国家虽然废除了封建法制,逐渐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曾经是革命党。在革命时期,破除当局的法律制度正是革命的重要任务之一,所以藐视并打破国民政府的法律在革命者看来是必须的,也是正当的。同时,革命时期的许多任务都是通过动员、发动群众运动来完成的,在动员中运用的手段主要是宣传,而不是法律。所以革命者们就逐渐养成了轻视法律、注重动员宣传的习惯。革命胜利后,这样的习惯被保留了下来;在建设新中国时,领导者们还是习惯于动员宣传,而忽略依法治理,这种非理性的法律思想给建国之初的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大灾难,直到现在,各级官员的法治思维也十分欠缺。非理性的行政行为,时有所闻甚至屡见不鲜。这种源自革命时期并延续至今的轻视法律之习惯给我们正在进行的法治国家建设带来了极大阻碍。

三是建国后国内学者坚持的关于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思想。我国学者长期以来把法律定义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思想不仅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定义的误读,更是阻碍了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这种认识也导致了学界、官方和民众对法律的非理性认识。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那么法律就只为统治阶级服务,法律代表的便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只要不利于阶级统治的东西就可能或者也应该被排除在法律之外,官方就可以把法律作为推行自己执政、行政政策的工具,而不根据既定的法律执政、行政。同时,民众也认为法律既然只体现统治者的意志,那它与自己的利益无关,甚至会损害自己的利益,对这样的法律他们当然也不会自觉遵守,更不可能敬重。如此一来,法律只站在政府一边,与民众就是对立的或是不相干的。人们对法律有的只是回避、害怕,不能自愿遵守,也不会主动维护、利用法律。这些对法律的误解,主要是源于对法律的非理性认知。

三、理性培育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难点

既然理性对法治建设如此重要,而理性缺失又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阻碍,那么,要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育政府和民众的理性就成了重要的工作。但是,理性培育是一种思维和行为方式的转变过程,没有恰当的方法、没有长期的引导是不可能见成效的。所以理性培育既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也是其难点,其之所以艰难,也是由理性培育的特点所决定的。

(一)理性培育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理性培育,需要思维和行动方式的重大转变,需要克服人们长期形成的仅仅依靠感官辨识事物、认知事物的习惯,需要克服人们凭借情感、欲望驱动行为的思维机制。这都需要清除由来已久的许多惯性思维和行动,用新的认识方法、思维习惯、行为方式来取代、来填补。我们知道,祛除一些陈旧但习以为常的认知和行为方式,需要主体坚持不懈,逐渐为之。同时,要认识新的科学思维方法和行动方式,并将其内化为自己的思维和行动方式,这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理性培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就决定了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长期性和艰巨性。理性培育的过程、民众理性形成的过程,就是法治建设取得成功和政府、民众成熟的过程。

(二)理性培育需要一定的传统和外部影响在中国,之所以缺失理性,很大程度是因为缺乏理性传统。在中国历史上,很少有推崇理性的思想和理论。为了便于统治,历代的专制统治者大肆宣扬迷信思想,生活在下层的民众远离科学、理性,对统治者只能盲目崇拜、服从。不能对客观世界,对政治现实有全面、深刻、理性的认识和把握。在这样一个充满封建迷信思想、缺乏理性传统的国家,培育理性,我们主要依靠外来文化的影响。当西方充满理性的文化,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传播到中国时,民众已有的思维和行动方式受到了冲击。人们开始逐渐发现已有的模糊、粗略的认知方式,已经落后了。于是无数的民族精英们开始在西方文化的影响下,尤其是在西方自然科学和技术的影响下,转变已有的思维和行动方式,开始学会用科学、精确的方式认识事物,用长远、全面的眼光把握世界。但毕竟我们没有理性思维的传统,而外来文化始终不能成为我们的主流文化,我们必须在外来文化的影响下,通过借鉴它们,去重新塑造我们民族的理性文化。这是当代中国面临的一个重要、紧迫而艰巨的任务,这一任务的完成,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但没有这一过程,我们的法治国家建设也就没有意识文化的支撑。

(三)理性培育需要全体公民的普遍参与理性培育不只是一两个人的事,也不只是国家领导者的事,更不只是民族精英们的事,而是全体中国公民的事。理性培育或许需要国家领导者或民族精英们带个头,但更需要全体公民的自觉参与。我们知道,一项要调动全体公民来参与和完成的任务,需要的不仅是智慧、勇气,还要时间。

(四)理性培育需要思维和行动方式全面转变理性有认知和行为两个方面,一个理性人,是需要同时具备认知理性和行为理性的。因此理性培育,是要民众从思维到行动来一次全面深刻的转变,是对新的、科学的认知方法的吸取,和对旧的、落后的认知方式的克服。而思维的转变,思想方式的变革是十分复杂和艰难的,会面临方向难以把握、价值难以取舍、过程难以监控和目标难以测定等问题。这些都是理性培育的风险和难点。而这些难点也都会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难点。理性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对法治建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影响,而理性培育又由于自身的特性,注定成为一项长期、复杂和艰巨的任务。所以理性培育也就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难点,要顺利地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我们就要想方设法培育民众理性。只有具备了理性,民众才能正确认识法律的妙处,才能自觉守法、一心护法。四、结语法律体现着理性,法律也需要用理性去制定、实施、遵守和维护。理性既是法律的品质,也是法律运行的前提和保证。没有理性的思维和行动,法律就不能体现理性,宣扬和善、彰显正义;没有理性的民众,即使有良善的法律也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没有良善之法,法律不能得以实施、实现,就没有法治。因此理性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前提和保证。但由于中国缺乏理性的传统,中国民众一直被非理性所统治、支配,这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阻碍。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就得培育理性,而理性的培育是长期的、艰巨的,所以理性培育就成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

作者:夏丹波单位: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