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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与法治。民主,简单说来就是一种多数统治,古代雅典的城邦民主制是其雏形,现代民主制度则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而产生发展的。民主制度无论古今,其主体都是作为社会人的个体,这些个体之间处于一种平等协作且公平竞争的关系。换句话说,民主主要指的是作为社会人之间的一种关系,它作为一种观念而存在,并不具有现实性——这也是民主一定要制度化的原因之一,而民主的制度化就是将民主由观念的形态转化为现实的形态,即法治。与人治不同,“法治意味着健全的法制和严格依法办事,其实质意义在于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生活的最高权威,任何个人或任何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现代国家社会管理和运作的政治体制和治国方式,民主与法治可以称得上是社会良性有序运转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只有将民主与法治的运行机制引入社会公共治理的过程中才能有效克服种种社会弊端,从而提高社会结构的协调性和社会发展的合理性。
(二)合法性。在政治哲学研究领域内,“合法性”是一个被国内外普遍关注的政治命题。它指的是政治权威被自觉肯定和服从的性质与状态,是政治体系进行有效社会治理的最为重要的政治资源。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是何种政治权威通过何种方式上台执政,它必须具有足够的理由获得国内相当的民众对它的支持和认可,否则将会被历史所抛弃。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往往面临着多重挑战,其中包括主流意识形态的弱化、社会问题的凸显、执政方式与国家政治体制的不足等多个方面,如何增强合法性基础、解决政治合法性危机是各国政党在保持本政党长期执政的地位、把握本政党命运的过程中无法避免的重要问题。
(三)自由与人权。自由是亘古常新的话题,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们大都由自由和权利的关系揭示出政治自由的内涵。霍布斯说:“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孟德斯鸠主张:“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事情的权利”。洛克认为自由“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生来就有的权利”。他们阐述了包括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等思想在内的政治自由学说,这些学说奠定了近代民主制度的基础。“人权”一词起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后传入我国,逐渐为人们所重视。“人权”的第一要素是人,并且“人权”最终表现为那些对人的生存和发展都必不可少的最基本的权利,如果没有“权利”的存在,人权也就失去了任何实际的意义。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人权是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没有绝对的人权,也没有永恒的人权。
二、政治哲学的核心思想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
政治哲学并非只是作为一种理论思想存在着,它还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当今中国正处于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进程中,各种社会矛盾正在以不同的形式不断凸显出来,同时社会的前进、经济的发展还需要政治生活的调节,因此我们应当把政治哲学的核心思想认认真真地贯彻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并以此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政治哲学的核心思想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实现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公平与正义在和谐社会中的实现。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顾名思义,它应当是一个充满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只有公平得以实现、正义得以伸张,社会才有“和谐”可言。反之,一个公平与正义缺失的社会则根本不能成为和谐社会。首先,起点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每一位社会成员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绝不能因民族、职业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次,切实保证机会公平,努力做到结果公平,同时要注重分配过程中的公平;再次,正义的制度是社会和谐的保障,当社会制度出现根本不正义的情况时,无疑就会侵犯人们的基本权利,正如罗尔斯所言“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
(二)民主与法治在和谐社会中的实现。作为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民主法治建设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而对于目前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要增强人们的民主法治理念,通过网络、电视等多种途径加强人们的民主法治教育,提升其民主法治素质,从而为民主与法治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第二,应当在科学总结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经验教训的前提下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以切实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并推进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第三,还要正确把握“法治”二字的深刻内涵,为公平正义在全社会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这包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机制等多各方面,使法律真正成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最高权威,成为国家各个领域的基本准则,成为约束一切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根本规范。
(三)合法性在和谐社会中的实现。政治合法性是政党上台执政首先要面临而且是必须要解决好的重大问题,它不是与生俱来,也并非一劳永逸。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任何政党的合法性基础都会面临新的挑战。针对目前我国国内政党执政的合法性所面临的多重考验,首先,应当加强主流意识形态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同时加强同其他意识形态之间的对话交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增强政党执政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其次,要重视民生,使政党的执政追求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保持一致;再次,规范政党的执政方式,坚持依法执政,努力实现执政方式的科学化、法治化,进而有效抑制权力的滥用;另外还应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加强政党自身的廉政建设,改革并强化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以清正廉洁的形象提升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从而获得人们的广泛支持和拥护。
(四)自由与人权在和谐社会中的实现。如果说公平与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合法性是和谐社会的政治前提,民主与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制度保障,那么自由与人权则是和谐社会所要达到的目标和要求。其中自由体现为权利,而“人权”二字在根本上讲也是人在自由平等方面的权利,因此从这一层面上可以看出自由与人权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人权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自由的体现。对于人权在和谐社会的实现,第一,要坚持以人为本;第二,要不断地完善人权保障的法律和制度,努力建立人权保障机制,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公权力的行使过程得到有效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协调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促进利益分配的均衡,进而更好地推动平等、自由的实现。总之,政治哲学的核心思想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启示意义,它们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必将为其实现提供相关的保障。
作者:马艺铭单位: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