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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功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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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功能

《经典中的法理》2015年第1期

摘要: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在新的发展背景下具有迫切性,其所面临的教育困境亟待解决。涉外法治人才以职业化、精英化、国际化为必备之要求,对其培养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有必要将相关的培养要求做适度的分解,交由不同的教育阶段承担相应的培育功能。充分发挥法学本科教育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功能,有助于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法学本科教育;法律职业;基础性功能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脱节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性因素。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着力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建设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在新的发展背景下具有迫切性。作为法学高等教育主要起点阶段的本科教育如何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成为法学教育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

一、问题的缘起

1.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之迫切性

法学教育总是根植于一定的社会背景,并应当满足社会对法治人才的需求。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实质为法治经济,[1]法治人才的功能和作用不言而喻;1999年,“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理念主义逐渐成为法治的精神内核;2001年,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全面进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方面的挑战不可避免,新型的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成为必须;2014年,《决定》的通过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为党的最高纲领性文件所明确要求;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要求“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的改革背景下,培养优质的涉外法治人才成为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2.法学教育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脱节

“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几乎是从法学教育开始的”,[2]法学教育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承载了重要的教育功能。然而,因“技能培育的全方位缺席”,[3]并受困于从“争取硕士点到博士点,再到争取二级学科重点博士点,再到争取一级学科重点博士点这一学术指挥棒的指挥”[4]等因素的影响,现行法学教育在司法伦理、职业能力培养等方面存在较大缺陷,难以适应法律职业的要求。据统计,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中从事法律职业的仅占4%-5%(且从业后又有许多人被淘汰和转行),95%以上的不能从事法律职业,[5]与此同时,“法官荒”“检察官荒”“律师荒”等法律职业从业者短缺的现象客观存在,[6]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面临“中国法学院所提供的知识有许多并非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所需要的又非法学院所能提供”[7]等突出矛盾,《意见》因此指出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矛盾亟待解决,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面临深刻的教育困境。

3.对德、日法学教育之考察

因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具有“德日式”的传统,有必要对德、日的法学教育进行考察,以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供必要的参考和借鉴。德国大学法学教育强调学术性,注重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及思维方法等的传授,并不断探索对司法伦理及法律职业能力培养,“考德国法律教育之最高原理,不外职业的教育与人格之陶铸”,[8]从事法律职业必须经过法学院法律职业教育阶段与职业预备期法律职业教育阶段的两次国家考试,保证了理论与实务的融合,2003年生效的《法学教育改革法》更是明确了法学教育的核心在于实现理论素养与职业素养的耦合。日本的法学本科教育采用四年制的教育模式,由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两部分构成,其大学教育虽不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要目的,但是如果要真正成为法律职业者,还需要进入司法研修所进行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的训练并通过司法研修所的考试。在日本,大学和司法研修所分别承担了对法律职业者的法学理论教育和法律实务教育,以保证法律职业者职业能力的全面性。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尽管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采用的是“德日式”的大学教育,但与德、日等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相比较,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在司法伦理、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等方面与德、日等国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法学教育中的缺陷亟待弥补。

二、涉外法治人才之诠释

1.涉外法治人才的界定

《决定》提出了“涉外法治人才”的概念。实践中,与之相关的概念主要有:“涉外法律人才”“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国际型法律人才”“国际化法律人才”等,有必要进行概念的厘定,以期针对性地予以培养。“涉外法律人才”“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以及“卓越涉外法律人才”等概念的提出无疑与《意见》的要求相关联,在此之前,学界更多使用的是“国际型法律人才”“国际化法律人才”的提法。笔者认为,从内涵的角度分析,以上诸种概念均包含了“涉外”“法治”以及超越一般性法律人才要求等的基本要素;从外延的角度而言,“法律人才”的概念范畴往往更侧重于对法律实务人才的概括,而依据《意见》以及《决定》等的要求,在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从事相关工作的教学与研究人员亦应包含在内,“法治人才”的提法更能统领该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决定》提出的“涉外法治人才”更具科学性和客观性。基于此,可将“涉外法治人才”定义为具有较高职业素养,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通晓国际法律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善于处理涉外法律纠纷的专门性法治人才。

2.涉外法治人才之要求

“涉外法治人才”包含“涉外”“法治”“人才”三大基本要素,职业化、精英化、国际化为涉外法治人才必备之要求。

(1)职业化的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应当是能够承担涉外法律事务的高素质的职业化人才,必须具备良好的司法伦理、深厚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的职业技能,能够满足职业化的要求:首先,涉外法治人才必须具有优良的职业伦理与职业道德,信仰法治,致力于对公平、正义的维护;其次,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与缜密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具有从事其职业所必须的理论素养;最后,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有准确运用法律的能力,实用性的职业技能与必要的职业技巧,能够满足其职业要求。

(2)精英化的要求。有学者指出,精英的核心要素有二,一为非凡的潜能,二为良好的公共意识,前者要求超出常人的思维与创新能力,后者要求为服务国家及人民的信仰和决心。[9]尽管实践中有关法学教育应为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的争议一直存在,但就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而言,涉外法治人才应当为精英化的法治人才,必须具有超越一般法治人才更高的司法伦理、专业素养与职业技能,能够满足复杂的涉外法律事务的需要。

(3)国际化的要求。“国际化”为“涉外法治人才”区别于非涉外法治人才的一个关键性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有国际化的视野、知识体系、思维模式和职业技能:首先,涉外法治人才应当通晓国内法与国际法,熟知其他法系国家的法律,能够分析和解决我国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其次,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有国际化的视野,具备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等方面的知识,具有分析和处理国际事务的思维能力与实际能力;最后,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有卓越的语言能力,无障碍地使用相关语言分析和处理涉外法律事务。

三、法学本科教育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基础功能

1.法学本科教育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之基础环节

鉴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诸多问题,部分学者主张借鉴美国的本科后法学教育模式,法学教育与大学本科教育相分离,学生在进入法学院学习之前必须已经接受过大学本科教育。美国的本科后法学教育模式无疑有其突出的特点与优势,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成果亦颇受赞誉,但并不能以此否定法学本科教育的作用与功能。且不论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本科教育的杰出成就,即使同源于英美法系的另一代表性国家———英国,其学院制的现代大学法学教育亦以本科阶段为起点,“英美法系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唯独在法律教育方面,它们之间有着天壤之别,不存在‘英美’法律教育制度”。[10]应当正确认识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功能,客观定位其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现行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包含专科、本科、研究生(研究生的培养又包含了对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的培养三个类别)三种层次。学制三年的专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在“普及和提高国民的知识水平、文化素质,改变国民教育的一般文化素质状况,提高全民普遍的文化水平”[11]等方面的价值与功能毋庸置疑,但由其承担以职业化、精英化、国际化为要求的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功能显著要求过高。仅将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定位于研究生教育阶段则面临如下弊端:其一,法学本科毕业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的比例有限,更大比例地进入实务部门工作的毕业生承载了实务部门对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其二,如果不在本科阶段实施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不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院校输送的优质毕业生难以与研究生阶段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相衔接。[12]因此,立足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并借鉴国外高素质法律人才培养的成熟经验,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应当由法学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共同承担,联合完成。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起点阶段,研究生教育阶段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提升阶段。实践中,部分法学院校已经进行了本科+研究生阶段联合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探索(如中国政法大学推行的“4+2”模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行的“2+2+2”等),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法学本科教育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功能承担

法学本科阶段教育应当承担的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基础功能,重点培养司法伦理与语言能力,建构基础性的知识体系,以及对职业技能的初步培训。

(1)培养重点:司法伦理与语言能力。促进形成优良的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是法学本科教育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承载的至为重要的一个职能。良好的司法伦理是涉外法治人才职业化要求的重要内容,遗憾的是,司法伦理的培养正是我国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为契机,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加强对司法伦理的培育,通过四年不间断地完整本科教育过程培育职业信仰,克服实践中法律职业化所面临的法律职业者职业伦理观念较为薄弱的弊端。于未来从事特殊法律职业的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而言,在其本科教育阶段这一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期,对其着重强化职业伦理与职业道德的培育,促进形成尊崇法治的基本理念,生成对法治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于其法治信仰的形成至关重要。法学本科教育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当承担的另一重要任务为语言能力的培育。涉外法治人才应当至少能够熟练运用一门外语,最好能够掌握2-3门外语处理涉外法律事务。在其开始学习法学专业知识的同时,同步强化语言能力,将语言能力作为涉外法治人才国际化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专门性培育,有助于形成运用多种语言进行法律逻辑思维以及分析、处理法律问题的自觉性,促进其国际化视野、思维模式、问题处理能力的初步形成。

(2)中心环节:基础性知识体系的建构。涉外法治人才精英化要求的实现应当在研究生教育阶段最终形成。法学本科阶段主要承担其知识体系中基础性知识结构的建构,为精英化要求的最终实现构筑坚实的基础。建构基础性知识体系为本科阶段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中心环节,主要分为两个部分。首先,作为法治人才应当具有的知识结构,又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法律逻辑思维能力的形成。“法律并不纯粹是一种专业训练的对象,而是人们可以从中学习清晰的思维、透彻的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一个领域”,[13]分析、判断之能力应当是法治人才能力结构中的基础性构成,在法学本科阶段即应逐步形成并不断提升。二是以法学核心课程为主要构成的法学通识课程体系,构筑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基本知识体系。其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特色课程,着重体现对涉外法治人才国际化的要求:一是与涉外法律实务相关的国际商法、国际投资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等,二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重要国际条约,三是其他法系国家重要的法律规范等,初步形成超越一般法治人才的知识体系和能力结构。

(3)初步训练:职业技能。职业技能是涉外法治人才职业化要求的又一重要内容,职业技能的形成与提升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能够提供的仅为符合法学本科教育规律的初步培训,进一步的培训应当在研究生阶段或者如德、日等国专门性的培育阶段,并需要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不断的凝练和提升。此阶段的职业技能培养主要依托案例教学法、苏格拉底追问式教学法以及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教学方式,在巩固专业理论知识的同时,形成思考、判断、分析、运作、处理、竞争、合作等基础性职业技能,并通过有限的实践、实务活动,如到律师事务所、涉外型企业、相关行政机关以及法院、检察院等进行专业实习或专业见习,初步锻炼自己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累积职业技能。

四、结语

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是我国法学教育应当承担的重要职能,要求对现行的法学教育进行必要的改革,以满足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迫切性要求。同时,应当认识到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要有一个必需的过程。有必要明确对涉外法治人才的要求,明晰涉外法治人才应当具备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要求,将相关的培养要求做适度的分解,由不同的教育阶段承担相应的培育功能。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法学本科教育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的功能和作用,促进“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培养目标的实现,保证在国际合作和交往中国家利益得以充分的保障和维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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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242.

作者:陈咏梅 单位:广东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