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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探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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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探究

一、社区矫正检察中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审查的内容随着侦查的进展,逮捕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随时都可能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到羁押的必要性。笔者依据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于社区矫正检察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简单概括几点:一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其中包括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两种情形;二是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可能被认定为轻罪或无罪的,其中包括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和学理认识上存在重大争议两种情形;三是决定逮捕时的条件是否已经灭失;四是有无出现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情形的。

(二)审查的方式社区矫正检察部门在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涉及到外部协调、内部监督以及相同职能的补充审查,所以在履行职能的方式上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履行协查职责时,应主要根据相关沟通机制来履责,严格掌握自身的纽带作用;二是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只有当案件办理部门对于申请不处理或消极处理时才对其进行监督审查,避免重复用功;三是在监督和补充审查中,社区矫正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当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三)结果的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检察机关而言,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的处理,应包含两方面,一是基于检察机关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措施的决定权,在自行侦查案件和公诉部门审查案件时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作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二是基于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待检察机关的建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没有采纳检察机关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根据。社区矫正检察部门对审查结果的处理也应包含上述两方面,一是建议职能部门启动审查程序或作出相关决定;二是通过自行审查得出结果后,依法以检察机关名义作出决定。

二、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按照刑诉法相关规定精神,检察机关应当对所有逮捕后的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但由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分阶段多次进行。如何妥善处理部门职能与监督职能的关系,内部监督与全局工作关系都是现阶段社区矫正检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将会面临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些问题,一是要明确自身职责范围。如社区矫正检察主要是针对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件进行重点审查,其他案件的审查主要在协查或监督工作中协助其他部门履责;二是要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形成相对固定的工作方式和机制。如侦查监督部门应在内部随案阐述逮捕的原因及条件,侦查部门及时通报案件变化情况等等。

当然在履行新职能的工作中不会仅仅遇到上述几个难题,同样也不会只有两个解决方案,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的探索、总结,不断把各自遇到的难题及有效的经验做法归纳起来,共同研究、共同学习,力求切实有效的把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做好、做牢。

作者:张韬单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