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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权的性质
(一)从党的执政文件看,我国司法机关是由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组成的。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在党的文件中没有出现“司法权”的概念,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审判权”、“检察权”总是同时出现的。因此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是存在“国家司法机关”的,国家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二者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国家司法职能包括审判职能和检察职能。
(二)从国家权力的分化过程看,我国审判权与检察权来源于传统司法权的分化。我国宪政体制在对传统司法权进行拆分的过程中,对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进行了重新构建,至少考虑了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对传统司法权的各项职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将传统司法权中审前程序的司法权力归入检察权,将审判程序的司法权归入审判权;二是基于国家权力分立制衡的需要,在对传统司法权进行拆分之后,将审判权与检察权一起作为独立的国家权力,纳入与行政权同一层级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中,赋予了检察权在这一层级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新的职责,即接受上一位国家权力的授权,承担起对行政权、审判权的监督任务。我国的司法体制是一种“二元化”的司法,国家司法机关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组成,司法权是由审判权与检察权共同构成的统一体。检察权主要通过主动地进行程序控制,维护司法公正,审判权主要通过被动地进行实体裁判,实现司法公正,二者成为统一的国家司法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检察权的职责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传统司法权中审前程序的司法权,主要是程序性的裁判权。二是行使对行政权、审判权的法律监督权。三是对守法行为的监督。
二、检察权的功能
从检察权功能的层级结构上看,检察权功能可分为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两类,基本功能是指检察权直接满足一定的主要目标要求的功能。辅助功能是指保证实现检察权的基本功能所附加的功能。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检察权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基本功能是维护法制的统一,为实现之一基本功能,附加了三个次一层级的功能,即权力控制、权益保障、秩序维护三个辅助功能,形成了我国检察权的功能结构。从另一角度来看,检察权的三个辅助功能整合起来,实现检察权的基本功能,在这个意义上讲,维护法制的统一也是我国检察权的基本功能,权力控制、权益保障、秩序维护也是我国检察权的部分功能。
三、检察权的运行特征
检察权的特征包括:独立性、国家性、司法性等。检察权的运行特征是与审判权、行政权相比较而显示出来的,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程序性、主动性、综合性。
第一、程序性。行政权、审判权都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力,基于监督关系的要求,检察机关对行政权与审判权的监督、控制只能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力。检察权的程序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检察权的运行必然引起程序的变更。基于法律监督关系,检察权运行过程中,作为被监督对象,必须对检察机关的行为作出一定的反映,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二是检察权运行只是引起程序的变更。检察机关不能认为被监督对象的行为违法,而直接对被监督对象违法行为作出的实体权益决定进行变更;三是检察权决定的内容是“程序”。检察机关在调查、侦查之后,为履行监督职责作出的处理决定,并非对实体权益作出的处理决定,只是对“程序”作出决定,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这与行政权和审判权有本质的区别。
第二、主动性。在我国二元司法体制下,审判权的运行遵循被动、消极、中立的原则,行使实体性权力;检察权的运行遵循积极、主动的原则,行使程序性权力。二者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从程序到实体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检察权的积极主动性,是由检察权根本性质决定的。检察权的根本性质是法律监督,监督是一个具有主动性的概念。“法律监督”本身蕴涵着两种行为:一是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二是督促纠正违法行为。这两种行为都是一种主动性的行为,检察机关消极和被动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不可能的。检察权行使职权的手段表现出明显的主动性。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察看、调查、侦查、审查、公诉、提出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等手段都具有主动性。
第三、综合性。检察权运行的综合性,是指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手段,才能完成检察机关的任务。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是一种全面监督,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部门法律,涉及守法、执法和法的适用等法治运行多个环节,涉及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涉及对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监督等。监督范围的宽泛,监督对象的多样性,监督内容的复杂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才能实现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任务。
作者:王欣钢单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