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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通讯》2017年第3期
摘要: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协商制定规则法》,对试验已近十年之久的协商性规章制定程序予以正式1996年,在重申其高效、省时和减少法律争端的基础上,议会以《行政争议解决法》,再次永久性地批准了《协商法》,本文从美国《协商制定规则法》的角度出发,对此进行概述和其特点进行分析,提出了协商行政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
一、美国协商制定规则法概述
(一)协商制定规则法的内涵
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协商法》,这是对十年之前就已经开始试行的协商性规章制定程序的正式认可,1996年,在再次强调效率、注重政府与人民沟通的基础之上,最高权力机关以《行政争议解决法》,最终敲定、批准了《协商法》,这代表着立法者坚定、强烈地以协商为解决争端的方法,更好的为公众利益着想的服务意志!而这也成功的为协商行政立法的规范性文本草案提供了制定法的框架。
(二)协商制定规则法的类型
在美国,适用协商立法程序的条件大致包括:(1)必须是能够选出代表的一种利益性团体,而这个团体的所有成员的利益都受到了侵害,并且是可认定的;(2)协商委员会的成员可以代表各方代表的心声,表达民众内心的真实想法;(3)当事人对于议题的讨论需要能够做出相当程度的妥协,已使每方代表都可获益;(4)各方当事人的力量是彼此制衡的,而且相信协商程序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实现而进行;(5)有达成合意的最后期限,协商程序不会不合理地延误拟制定规章进入传统的“通告-评论”程序。
二、协商制定规则法的优势
(一)协商行政的合法性
在协商行政规则下,只要行政决定是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所产生的,那么这就足以说明该行政过程是“合法的”。协商行政不只是在程序方面,在实体方面也必须确保行政的合法性。由于行政权的自由裁量性,协商行政对合法性是及其重要的。首先,协商能够对行政合法性作出贡献。其次,协商是行政合法性价值的必要条件。最后,协商是行政合法性价值的唯一来源。
(二)协商行政的效率
协商行政可以大大提高行政过程的效率。效率的提高不仅要求行政主体加强自身素质,而且行政相对方在这其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协商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一种商量、平和的更利于行政相对人接受的方式进行的,可以说,行政的效率与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是成正比的,所以,协商行政最终的结果是更容易让行政相对人接受,进而就提高了行政效率。
三、协商行政在我国面临的阻碍因素
(一)协商行政的传统平等理念根深蒂固
平等性是行政协商最本质的属性,也就是将公民“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上升至“行政主体”的平台,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商。随着我国现代行政法理念的持续发展,现在虽然已经打破了“公权力不可处分”的传统行政法原则,但是我国行政立法所做的让步限于将行政权力“让渡”一部分给公民,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强调在法律上公民与行政机关拥有平等的地位。而要实现行政协商这一最本质的属性———平等,对于我国现行行政法理念和发展进程来说将是一个重要的突破。
(二)协商行政的实践举步维艰
对于我国来说,协商行政所体现的“协商”,迄今为止停滞于理论层面,平等协商的理念必须突破传统,但法律的变迁以“慢”和“稳”为特色,所以自古以来,我国的法治实践永远落后于法治理论,在我国这一特殊国情的情景下,协商行政的实践变得举步维艰。
四、解决我国协商行政困境的办法
(一)加强协商行政过程的沟通程序
协商行政的过程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相互了解、理解的过程。如果将互相沟通的程序抽出,冲突的利益无法获得对方的想法或者诉求,很难达成相互的谅解,照此演变,行政主体的强势地位压得行政相对人喘不过气,依然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行政相对人身上,何来平等。而协商沟通是最好的处理办法,此过程将双方的利益和诉求在公开的程序亮相,使彼此间达到相互了解、理解的效果。
(二)加强我国行政程序治理
在我国,伴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全面推进,行政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及治理过程的参与性特征日益彰显。这意味着,行政治理对行政程序的依赖日益增强—毕竟,行政程序能够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来促进行政权力运行和权利参与;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化,既是保障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公权力行使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也是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的要求。行政协商对行政程序有着极高的期待和标准,所以加强我国行政程序治理势在必得。
[参考文献]
[1]姜明安.改革、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4).
作者:孟一雪;刘潇阳 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