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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教学效能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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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教学效能研究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杂志》2014年第三期

一、模拟法庭的效能

(一)模拟法庭利于突破“灌肠”式教学长久以来,法科学生的培养始终没有摆脱文科教学的“填鸭式”教学方法。尽管在课堂上也能看到所谓的研讨法、案例分析法、头脑风暴法、分组学习法……但是,这些所谓教学方法的背后依然是教师为主体的讲授。同时,由于法学专业教师多数从事理论研究,习惯于研究生的教学模式,对于本科教学并不关注。甚至在一些从事本科法学教学的教师眼里,认为应该向学生讲授理论前沿的研究成果,抛开教材来讲自己的研究,才是教学。持这种偏颇观点的人群不在少数。因此,经常看到一些教师自我陶醉的讲授,可是听课的学生却是云里雾里。这样的教学还不如传统的“灌肠”式教学。毕竟“,灌肠”式教学讲究理论体系的循序渐进。模拟法庭作为情景仿真的实践教学平台,可以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安排不同的任务,使资质处于不同层次的学生得到因材施教的教学熏陶。因材施教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发挥人的潜能,使不同资质的学生都能得到不同层次的培养,从而实现符合个体条件的充分发展。由于我国高等教育深受苏联教学范式的影响,班级授课体制虽然提高了教学效率,可是,忽略了学生的个体资质差异。而固定的培养方案、僵化的课程设置更是强化教学的统一模式,非常不利于创新性人才的培养。模拟法庭教学注重教学情景与问题提出,在教学实践中可以最大限度引导学习者发现问题,寻找自己对案件的法律推理,实现每一位学习者对法律的不同理解。高等教育的目标之一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其中,既包括学生自己学习的能力,还包括学生学习什么内容的选择。法科教育是一个统筹教育,必须建立厚实的理论基础,才有可能成为一个符合法治精神的法律共同体成员。因此,必须把学习的主动权、选择权交给学生。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能够为学生选择学什么提供自由的空间,在法庭庭审过程中,突出学生学习理论,运用理论的能力。与此同时,培育了模拟当事人、法官、律师及旁听观众的团队合作精神。从根本上突破了“灌肠”式教学的思维囿围,实现学习者自主学习与兴趣选择相结合的个性化教育。

(二)模拟法庭有利于职前教育法科毕业生尽管毕业以后不能全部进入司法部门从事专项法律工作,但是,法科毕业生作为接近哲学学科的文科学习者,应当具备理性、民主、正义的自我立法与自觉守法精神。而这一点不仅仅只是法律工作者的品行共性,也是全社会所有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对于在司法部门就业的法科毕业生而言,这一点尤为更加重要。通过模拟法庭的教学实践,处于教学情境运动展开的参与者,无论是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抑或当事人,甚至旁听观众,都会感受其中所蕴含的公平正义。某一种习惯的产生源自某种行为的反复实践。一种内在精神的形成与某种习惯性行为一样,也是在这种精神的环境中反复体会、享受,直至不知不觉地养成。模拟法庭尽管是一场模拟审判,然而,贯穿其中的法律精神,应当对每一位参与者都能够打下深深的心灵烙印。因此,长期反复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不仅满足提高教学质量的内在要求,而且熏陶学习者自我立法的精神。法律是一门理论,更是一门技能。无论是普通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法律人的生命和价值在于通过法律的适用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不过,法律绝非因为掌握其理论就能获得法律适用的技能,特别是在一个尚未走出传统规范依然深深影响社会公众意识的当下中国,运用法律的技能需要长久的司法实践。显然,对于法科学生来讲,不可能把他们全部置于法院审判的真实场景,这是不现实的想法。于是,模拟法庭就是最好的选择。尽管有其不足,然而,这为法科学生毕业后进入工作岗位奠定了一定的技能基础。法律工作者日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法律文书的写作。法律文书作为具有特殊证明力的文本,既需要缜密的逻辑,又要求专业的法律术语。其写作绝非一蹴而就,而是一项长期的写作训练。虽然法律文书有其规定的格式,然而,法律推理的逻辑不会因为格式的规定而固定。因此,法科学生必须拥有针对不同案例书写不同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于是,对于实践教学的理解也应该突破先前的认识,即实践教学是动手能力的培养。实际上,实践教学应当理解为奠基于理论学习上的理论应用,而不能简单地视为动手能力。对于法科学生来说,能说会写应是基本的技能。文书写作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课后作业无法替代亲历庭审之后对法律逻辑的体会和理解。实践证明,同一个拟制案件的判决书,经过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学习者与直接按照标准格式上书写的学习者相比,前者判决书中的判决理由远比后者的理由更有信服力。模拟法庭虽然没有理工科实验室与具体工作之间的“无缝链接”功效,但是,却能够缩短课堂学习与实践应用之间的距离。这就提高了入职前的技能含量,减少入职后再培训的教育成本,从而节约社会运行成本,提高知识在社会运行中的效率。

(三)模拟法庭教学有助于提升教师教学水平。我国古代早就意识到教学过程中“教学相长”的教学规律。多数人认为,通过课堂上的师生互动环节,即可以实现教学相长的教学目的。不过,学生的疑问往往不过是教师未讲解透彻的内容,很难提出给予教师启发的深刻问题。绝大多数教师依靠自身的研究兴趣和领域,进行选择性学术研究。模拟法庭由于具备统一理论理解与实践检验的两大功能,恰好能够实现这一教学理想,对于促进教师的专业理论挖深和理论教学水平发挥不可替代的催化作用。一场高水平的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课应是师生互动、教学协同的结果。专业教师只有对相关理论在实践中的适用具有深度把握,且对每位学生的知识储备与参与实践的能力有着充分的把握,才有可能组织接近真实庭审中的各个环节。通过诉讼文本与庭审辩论,任课教师能够从知识掌握、应用能力、存在问题等方面反思自己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从而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有效的平台。作为制度研究的素材,只有在应用过程中才能知道法律规范存在的逻辑间隙。尽管模拟法庭是以模拟为手段的庭审,但是,对于激发教师从另一个角度发现法律问题,从而助推自己的科研学术水平有一个质的跃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与此同时,作为课堂合作教学模式的模拟法庭,有利于培养师生之间的合作意识,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师生教学共同体,对构建合作学习型和谐教学文化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概括起来,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能够增进新型教学共同体的构建,改变传统法学教育中师生对立的角色位置,弥补了传统法学教学中诠释主义的缺陷。不仅如此,也可把模拟法庭的庭审能力作为法科学生毕业的一种考核模式。模拟法庭在全面训练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的同时,增强团队协作意识,孕育法律精神。

二、模拟法庭运用的困境

在看到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模拟法庭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只是实践性教学方法的一种,从本质上说只是一种“模拟性”的实践性教学。因此,有其必然的局限,实属当然。

(一)模拟法庭无法展示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的脱节模拟法庭是通过模拟法院庭审的方式,把先前的、传来的或者亲历性的司法过程中个人所体会到的实践经验作为法学教学的内容。显然,模拟法庭缺少在真实情况场景中真实角色应该真实体会的切身感受。更为重要的局限在于,模拟法庭作为教学方法,其研讨的内容是已经结案的案例,是在已有判决的基础上反推判例的意义和司法的技巧。其注重的是法官如何运用现行有效法律来解决当时的问题,从逻辑角度来分析法院得出结论的逻辑性,而非从当时庭审过程,或者审判委员会群体决策的过程来剖析一份司法判决的理性与逻辑。除此之外,模拟法庭无法反映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力量在促成判决形成过程中的重大作用。特别是当下中国社会发展处于传统与现代交错的历史时期,社会生活中的传统因素如何对法治现代化施加影响,难以通过模拟法庭得以显现。实际上,模拟法庭仅从教会学生理解法律的一个角度研习法律,由此,无法展现法律与不断发展的社会之间存在脱节的真实维度。

(二)模拟法庭的不当运用遮蔽其应有的功能按照一般教学组织形态来说,模拟法庭作为具有实验室性质的平台,应当能够让每一位学习者有一次亲历。然而,由于模拟法庭在实践教学中遵从课时安排,不能模仿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延长审理时间。这就导致模拟法庭所选用的案件案情相对简单,证据不宜过多。否则,太复杂的案件将导致模拟过程中出现不可预期的因素,从而在既定的课时内难以完成模拟法庭的教学计划。一方面,学习者不能感受来自复杂案件对法律工作者的考验;另一方面,模拟法庭特殊的空间决定了仅有少数学习者能够有机会参与案件审判,大多数的同学不过是充当有发言权的旁听观众而已。这部分学习者虽然在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中帮助其他同学做些诸如材料收集、文书写作、维持秩序等辅助性工作,但却没有当事人角色、参与场景与激发质疑的“在场”感受。久而久之,模拟法庭成为一部分学习者的表演场地,其他同学失去了参与的积极性和动力。目前,多数高校的模拟法庭基本上用来举办小型学术会议、演讲比赛的现象,足以说明模拟法庭的实际效应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模拟法庭成为现实中摆设的教学物件许多法学专科型大学或者法学院系,基本上都装备了模拟法庭。尽管在规模、设备、空间方面有所差别,但是,模拟法庭在教学中的使用率究竟有多高值得审视。多数情况下,模拟法庭处于闲置状态。其原因除实践教学课时在整个课程课时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之外,还有一点就是我国法科教育沿袭了自罗马时期流传下来的诠释教育。与案例教学往往“就事论事”、“一案一处理”的教学规律存在夹角关系,难以实现不成文法国家要求法科学生从总体上掌握本国法律体系的教学目标。准备一节模拟法庭,教师要花费很多的实践检索案例,编写案例,分配角色,确定讲课思路,占用大量的时间。同样是两节40分钟左右的课时,模拟法庭则要求教师课下花费几倍的时间去备课。在实行绩效工资的高校,任课教师几乎把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转变成为案例分析课。再加上考核方式仍然是以试卷考试为主,模拟法庭不过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这些情况均都导致了模拟法庭成为摆设的教学物件,其在实践教学中的运用效率远远低于人们的期待。

(四)场景、案例、角色的分配无法体现真实案件模拟法庭教学中任何一个教学要素不可或缺,即便是理论讲述环节,如果场景教学缺少角色理论的介入,教学效果也会有所下降。角色分配与场景设计必然涉及案例的编写或者选择。实际教学中,教师往往根据案例汇编提供的材料,印发学生。但是,案例汇编中的案例已不再是原始案例,而是经过作者编撰后的第二手材料。这就使得案件审判的模拟过程中走样,参与者所能感受、体会的场景、情节完全被文字化了,是一种基于案件表述上的模拟审判。由此一来,或者说从案例选择的有效性来讲,模拟法庭中运用的案例绝非生活中现实案例的“拿来主义”,而是必须以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法律精神、法律推理以及其他法律适用技能为主要教学目标的“脑库型”案例。与上述情况并存的则是,教师不是法官。理论上的审判与现实中的案件审判有着很大的偏差。比如驾驭法庭审判过程中秩序的能力,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证据质证的能力以及庭审当场做出法律裁定,或决定的程序转移等临场应变能力,都是教师难以掌握的技能。恰恰这些技能,正是司法实践中必须拥有的基本功。从这个角度上说,教师指导模拟法庭的能力绝不是建立在对法律理论理解薄厚的基础之上,而是一种长期实践的智慧。社会中的案件只有相似,没有相同。模拟法庭仅仅是单独对某个案例的模拟,只能把实体法的法律责任通过程序性的过程向同学演示法律运动的轨迹,不能真正把学生带入现实的法庭场景,不能带给学生整体的印象,亦不能培养学生掌握法庭审判的基本技能。于是,重新捡起模拟法庭,科学改革模拟法庭,提高其在法科学生培养卓越性人才过程中的功效成为当下必须思考的问题,应当说是一件有意义的教学改革研究。

三、模拟法庭教学的改革方向

针对模拟法庭的教学改革,已有不少研究性的结论。首先“,应明确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目标和教学特点”。其次,教学过程中实施“以实践性、自主性、参与性、交往性、探究性为主”的教学方法。要有一套体系化的教学方案。上述观点基本上是从教学的角度出发,并没有触及模拟法庭的本质功能应该怎么才能够实现的根本追问。模拟法庭是教学平台,但是由于法律适用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模拟法庭必须承载培养未来法官职前培训的功能。如果说理工科实验室与企业可以实现无缝链接,那么,模拟法庭同样也应当能做到。第一,要建立一支由法官担任实践教学的专业队伍。现有的理论专业教师从职业分类的角度来讲,他们确实具备帮助学习者理解法律理论的逻辑性能力。但是,缺乏引导学习者如何驾驭庭审过程的经验性技能。显然,这一技能性空缺不可能经由理论学习能够获得,只能源于工作岗位的长期熏陶与训练。据此,模拟法庭的组织实施可由培养方案确定课时长度,专业教师也可以参与其中。然而,主导模拟法庭的“教父”一定是专职法官。实际上,模拟法庭的组织过程应当是专业教师与专职法官共同合作的过程,建立一支由法官担任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专业队伍在改进模拟法庭教学功效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第二,尽可能让学生参与真实案件的审理。法庭审判是一个思辨的理性过程,更是一个考察法律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逻辑能力。要想达到这样的效果,只有学习者参与其中才有可能。法学院校要积极与地方司法机关建立校地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关系,把高年级同学作为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助理,与他们一起参与出庭前后的整个过程。每隔一个周期,轮换工作角色。这样做的效果在于学习者参与真实的案件审判过程,同时,又不影响案件自身应该行进的质量。对于高层次的学习者而言,比如硕士或者博士研究生,可以通过地方人民大表大会的协调,聘任为人民陪审员,见习法官、见习检察官等形式,培养高层次理论素质的法律卓越人才。第三,专业教师与专职法官要充分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一场高质量的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是法律理论与法律适用综合训练的平台,对教师、指导法官、参与同学都有一个很高的要求。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准备,把模拟法庭视为一场真正的正义与邪恶的较量。现实教学中,许多为完成教学任务而交由学生自主照图索骥的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呈现在学习者眼前的场景只是表面上的热闹,参与者的个人表演,观众席上的自我交流。被组织者不仅未能获得来自模拟法庭的教学心得,而且导致学习倦怠心理的产生。甚至,还有可能导致错误的引导。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教学平台,经历沉浮。随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提出,特别是工业化与现代化交错的社会发展时期,中国社会需要稳定,更需要法治秩序。建构法治秩序需要守住法律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无论怎样,法律人首先须经由学校培养,然后才能进入职场。模拟法庭作为法科教学中非常重要的教学平台,应当对其进行改革,使其对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功效得到更好的提升,以满足中国社会法治建设所需卓越法律人才的需要。

作者:葛天博李明尧单位: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