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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摘要:连带责任是我国民商法中的一项制度,在民商事法律问题解决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制度并未作系统的理论说明,缺少深入研究。在这里,笔者以民商法为基础,对连带责任的定义、特点、构成要素及具体适用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商法;定义;具体适用;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制度作为我国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打击违乱纪行为等方面的作用不言而喻。然而,就当前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理论研究现状而言,虽然涉猎但不全面,没有确切解释连带责任制度的法律法规。介于此,应当对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进行分析,进行司法解释,以免更好的落实。
一、连带责任的定义
关于连带责任定义,我国民商法中未给出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连带责任可解释为:当事人系两者或两者以上,如果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责任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合伙人中的一位成为被告时,其他责任人也要参与到诉讼中。其外,当合伙人中的一位死亡时,其他生存的责任人共同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责任人为多人时,单个责任人既要承担自身的责任,也隐形承担了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总的来看,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定义可看作是:多个责任主体群中,其中的每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共同全体责任的责任类型。
二、连带责任的特点
连带责任特点包括:1)共同承担责任。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通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由于主要责任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责任人中的一人对外负有责任,其他人责任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2)补偿救济。本质上讲,连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既要有明文规定,也要与当事人明示约定。通过这样的方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获得合理赔偿,所以连带责任制度的目的是补偿救济;3)当责任人中的一人完成债务时,其他责任人不需要履行债务承担责任,权利人不能重复要求受偿债务。
三、连带责任的构成要素
在法律上,任何一种责任成立都有其法定的要素,只有义务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定要件,才会追究他的责任,这一点适用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民商事责任,法定成立要素不仅包括民商事责任的成立要素,也包括带有自身特点的成立要素。具体包括:1)发生损害权利人权益事实;2)发生侵权或违约行为;3)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4)发生的事实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行为人为多数,最少为两人;6)责任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且债务性质不可分割;7)连带责任的依附对象是某一类型的物体,当责任客体是单一物体,其中的每一个责任人都只对特定债务有偿还责任,不能将这债务转交其他人承担;8)由法律预先设定或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如果以上两个条件不成立,不能要求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
(一)共同承担下的连带责任
所谓共同承担下的连带责任,就是指构造物、建筑物及其上面附属的设施因倒塌、坠落等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构造物、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多适用于构造物、建筑物附属设施掉落并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如,行人A在大一栋大夏下行走,被楼上掉落的垃圾重物砸伤,但A没有看清重物来自楼上哪一家。当A提出诉讼时,经调查后没有找到具体的加害人时,法院通常要求建筑物的共有人共同承担责任,A可以向该建筑物的任何一位责任人依法提出索赔。
(二)关系下的连带责任
在民商法中,事务的人与被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时,人明知道被人利用关系从事不法事务或事务本身违法,却不予阻止。这种情况下,被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若行为合法合理,这种连带责任不会发生。
(三)公司设立关系下的连带责任
在公司设立领域内,股份公司成立后,若发起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交足所需资金,可以提交公司其他共同发起人,和这些共同发起人共同承担上交公司设立资金的责任。此外,如果发起人提供的用以抵押的财物、债券等不能以现金形式补充所缺资金,其他共同发起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当公司股东随意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逃避债务,并侵害债权合法权益时,改名股东应当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五、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内容的论述与分析,对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定义、特点、基本要素及具体适用有了系统的认识,这对连带责任的司法解释与执行有着积极作用。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其目的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同时也要考虑如何保护责任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今后司法执行中更应当注重权利人和责任人之间的平衡,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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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娜娜 单位:河南大学民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