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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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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

〔摘要〕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类犯罪的总称,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定义需要进一步扩大解释,由此来弥补我国在网络诈骗犯罪方面的法律漏洞。文章通过对司法机关的标签行为、犯罪分子的被标签以及交流学习感染、受害人的易害原因进行阐述,进一步分析网络诈骗犯罪的成因,最后提出从科学技术风险的规制、对电信网络的监管、对犯罪分子的事后预防以及提升受害人自我保护能力上预防犯罪。

〔关键词〕网络诈骗犯罪;差异交往;科技风险;法律预防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定性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新型表现

近年来,用户通过点击不明链接或者扫描二维码方式导致财产损失的新闻层出不穷。受害群众大多是在使用手机或者其他通讯工具时,不知不觉就误中了犯罪人的陷阱。例如,各种网络支付、二维码支付方式层出不穷,利用带有病毒的链接获取关联的银行卡等信息,在不让受害人知悉情况下拦截获取支付验证码,经过虚拟的网络消费变现或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提现,或者直接冒用商家的收款链接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因此,对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制必须进行较为完善的分析,以此来规范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刑罚处罚。

(二)网络诈骗犯罪形式的定性

网络诈骗犯罪是单纯属于诈骗犯罪还是包括盗窃罪在内的一类犯罪,对此必须要有明确的界定。传统诈骗罪的情形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行为。现今的网络诈骗使用户不知不觉被剥夺财物,通过一种平和的手段获得财物,使得这一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获取财物手段的不同会对犯罪的定性有着南辕北辙的变化,因此,网络诈骗犯罪并不是单纯的一种犯罪,而是利用新型的科学技术触犯多种罪名的犯罪。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定义时不能一概而论,要注重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明确其是利用互联网科技这样一个平台演变的犯罪类型的一种。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传统特点

网络诈骗犯罪是随着手机以及互联网的产生而发展的一种犯罪形式,在智能科技用品还不够普及的时代,网络诈骗犯罪有其独特的特征。第一,网络诈骗犯罪主要表现为简单的诈骗模式,如手机短信诈骗,冒充中奖号码或者其他官方号码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诈骗,这种情况下对犯罪人诈骗的技术水平要求并不算高,作案方式也没有多少技术含量,往往很容易就被揭穿。第二,传统的手机里可以安装的内部程序不多,不像现在的手机会绑定各种用户信息、安装很多软件给犯罪分子提供很多机会,犯罪分子最多只能通过文字方式来骗取受害人。所以受害人的范围不仅具有局限性,犯罪分子也很难获取大量的个人信息,利用网络链接实施诈骗的受众面很小。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特点

网络诈骗犯罪有着与普通诈骗犯罪不同的犯罪背景,它包括传统的诈骗行为,但是又用了新型的诈骗手段,即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进行诈骗。因此,它有着不同于普通诈骗犯罪的特点。第一,网络诈骗犯罪实施犯罪的工具都是在先进科技的包装下,使用户难以识别,如对用于支付的二维码的真伪,普通用户难以分辨,甚至在被骗以后仍不知情。第二,犯罪对象以及区域较以前相比有了极大扩张。犯罪分子通过团伙作案,包装自己使受害人难以区分真伪。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受害人的信息越来越多的暴露在网络之中,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网络获取更多迷惑受害者的信息。第三,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倾向于高科技犯罪。通过改变原有的支付途径,使受害者难辨真假。受骗群体除了用户,一般也会扩大到收款方。如在一起简单的买卖交易中,受害人不仅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通过改变支付途径的编码不经意间就获得行为人的财产。对这种新型的网络犯罪手段,法律并没有完全的定性,因此,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实施诈骗所要承担的风险就会更小。

三、网络诈骗犯罪的成因

智能化的普及使得利用手机实施诈骗犯罪的手段越来越新颖,影响范围也愈加广泛。而手机诈骗犯罪的原因也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各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上的原因、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以及受害人自身的原因。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漏洞

第一,法律适用的漏洞。网络诈骗犯罪的处罚一般都是按照诈骗罪进行处罚。随着网络诈骗犯罪手段的多样以及规模的扩大,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定性已经导致犯罪分子的罪行与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不一致,不会对其产生威慑作用。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应当充分考虑其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不能笼统的将本来具有不同量刑情节的人按照一个标准进行处罚。[1]另外,按照诈骗罪进行处罚也不符合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从刑罚的特殊预防来说,量刑的不合理达不到改造的效果。第二,网络监管的法律漏洞。互联网平台的快速发展使得犯罪分子更容易获取受害人的信息,个人信息泄漏成为一个重要问题。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轻易获得群众的个人信息,网络交流自身的不确定性使得难以过滤犯罪行为人。网警以及其他网络管理系统的发展还不够健全,执法机关的监管能力受到了极大的考验。[2]

(二)犯罪分子实施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

第一,犯罪分子的差异交往。差异交往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本身并不是消极地通过遗传获得的,犯罪行为是通过学习得到的,如果一个人不通过学习过程,是不会犯罪的。不同的实施网络诈骗的人之间私下交流犯罪技术以及犯罪经验,使得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段以及反侦查技术越来越高。并且,有些诈骗犯罪的犯罪人已经形成了有规模的犯罪团体,可以对受害人进行连环诈骗。第二,各种社交媒体的出现使得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容易。现今,各个地方的犯罪分子都可以从网络上学到更多诈骗方式,有的犯罪分子之间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实施犯罪。另外,不断发展的互联网平台也为犯罪分子之间的沟通以及隐蔽提供了便利,利用网络媒介实施手机诈骗使得公安机关不容易侦查出犯罪分子,导致犯罪数量不断的增加。[3]

(三)受害人易害体质分析

第一,网络发展的便利使得每一位手机用户都可能成为受害者。使用手机进行办公或者是日常消费已经越来越普遍,从传统的实体接触式转变为互联网交流模式的快节奏生活方式使得受害人接触到危险的可能性不断增加。下载并注册一些手机软件或者点击网页后都要求输入短信验证码以及个人信息,而这些注册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泄漏了使用者的信息,犯罪分子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收集更容易获取更多的潜在受害者。第二,受害人安全意识淡薄。惟利是图、缺乏防范意识也是被害者上当受骗的原因之一。有些受害人判断力差,宁愿相信犯罪分子也不愿相信执法人员。除了对执法人员的不信任,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受害人安全意识淡薄,究其原因是普法程度不够或者说受害人妄想通过不劳而获的方式贪图便宜。

四、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

(一)对互联网技术的监管

第一,对科学技术风险的规制。科技是一把双刃剑,科技智能不仅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问题,科技应用引发的风险问题理所应当成为我们必须关心的法治问题之一。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是维护网络安全的题中之义。首先,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法益要进行严格划分,究竟是侵犯了受害人的既得利益还是期待利益,是现实财产还是虚拟财产。同时对网络诈骗犯罪内部构成要件进行规范分析,用合法有效的方式减少科学技术带来的风险。其次,法律虽不能对未来的事情做出解答,却可以对一项新型科技带来的社会问题立刻做出回应。当新型诈骗方式出现时,除了可以比照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处罚,还要根据其独有的特性区别对待,避免造成罪责刑不一致情形的出现。最后,在一项新型科技产生之时,法律应对其进行合理的审批。一方面,避免在其产生问题时不至于各方说法不一;另一方面,对审查要注意避免阻碍科技的发展。对互联网技术的监管要严格技术市场准入,使科技风险从一开始就褪去诈骗的外衣,但又要保留一定的空隙,避免阻碍技术的发展,在技术实施的过程中及时采取措施,弥补漏洞。第二,电信网络的监管。有关互联网规范的法律应该建立与社会生活相对应的特别法实施规范。加强电信网络的监管,一方面,减少受害者身份信息的泄漏,避免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另一方面,使潜在的犯罪分子没有得以效仿的模式,减少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对用户信息的窃取。最后,电信网络也应提高对网络程序的技术管理,减少出现木马链接以及存在其他非法信息的网页。

(二)对犯罪分子的预防

第一,注重对犯罪分子的事前预防,规范网络环境。良好的网络交流平台可以减少犯罪分子接触犯罪群体以及受害群体的可能性,避免受害人接触不良信息的可能性。萨瑟兰的“差异交往”理论说明,一个人的行为主要是由他的社会交往决定的。一个处处规范的网络环境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良好的社会和网络环境大大避免了犯罪分子获取网络用户信息的可能,短信诈骗的实现难度也会使犯罪分子知难而退。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都是诱惑极大的犯罪,只有减少对潜在犯罪分子的诱惑,同时,净化网络空间才能使潜在的犯罪分子无路可寻。[4]第二,注重对犯罪分子的事后预防,避免犯罪分子的交叉感染以及对犯罪分子的标签行为。犯罪是通过不断的学习得到的,对已犯有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应该避免其交叉感染。对于监狱管理来说,可以将高科技罪犯分别关押。对已经改过的犯罪分子,应避免对其的标签行为,使犯罪分子能够正常的回归到社会生活中,减少其再犯的可能性。

(三)对受害人的预防

第一,加强对潜在受害人的普法教育。在小区、街道等公共场合宣传防诈骗信息,使用社区预防手段,让群众在耳濡目染中了解诈骗手段,提高对诈骗的警惕。通过这种方法及时让群众了解诈骗手段,不仅提高了群众的警惕心,也加强了群众和执法人员之间的沟通。对于新型诈骗方式及时在电视及网络平台,同时,告知群众防范手段。第二,提升受害人的自我保护能力,稀释被害体质,减少群众的受害可能性。除了对受害人进行普法教育,还需要加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仅对可能的诈骗手段具有警惕之心,还要对生活中遇到的天上掉馅饼的事情谨慎对待。一方面,如果遇到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事情应及时询问相关人,不要盲目相信,提高受害人的自我识别能力。另一方面,不要轻易相信不明链接,利用安全软件来帮助区分,加强手机软件的安全性能,及时清除不良信息。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事法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

[2]高锋.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与类型分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11).

[3]吴照美.手机短信诈骗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讯问要领[J]辽宁警专学报,2010(5).

[4]李梁,帖峰.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与控制———从法社会学的视角思考[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

作者:刘巧云 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