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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法治化、规范化的经济发展大环境下,国有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定发展,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不断强化依法治企。当前,国有企业职工法律意识发展不足,整体法律意识不强、企业管理者用法不规范,应当大力加强国企职工普法教育,同时加强法制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此提高国企职工法律意识。
关键词:法律意识;依法治企;国有企业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依法治企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建设新时代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法治企是当前发展的重要方向,而国有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企业职工,培养国企职工的法律意识对规范国企经营管理、实现依法治企具有积极意义。
一、依法治企和法律意识
(一)依法治企依法治企就是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来治理企业,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制度,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律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依据,对企业来讲,依法治企就是要求企业自觉接受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通过科学严密的内部制度来规范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按照与相关方合法有效的协议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治企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法律也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警戒线,逾越这条线,企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依法治企是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最低要求。依法治企是企业防控法律风险的根本措施,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进依法治企有着重大意义。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力度推进各个领域法治化,对企业党建、生产、经营、发展等各个方面的监管越来越严,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要求越来越高,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越来越多。依法治企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面对日趋法治化、规范化的经济发展大环境,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日益趋严,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定发展,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不断强化依法治企,始终在法律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才能把新时代对国有企业的新要求落到实处,在新时代实现企业新发展。
(二)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由一切法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而产生的法理论、知识、心理、情感等的总和”[1]。这就是说,法律意识来源于法律现象,是法的内容、法的形式和法的精神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它具体包括法的理论、法的知识、法的经验、法的心理等。法律意识的产生和发展由一定的物质条件决定,但其具有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历史性、相对稳定性和能动性。能动性是法律意识最重要的特征和表现,法律意识不是被动地决定于社会存在和消极地反映社会存在,而是积极地反作用于社会存在。法律意识通过法律这一媒介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中发挥巨大的能动作用,具体而言,一方面,人们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实践活动,逐步认识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内容包括,法的起源、特征、本质、价值、结构、功能、原则及发展规律),并通过法律调整而逐步认识其他各种社会现象(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的特征和规律,达到认识世界的目的。另一方面,人们通过从法律实践中所获得和形成的法律意识,去创制其他新的社会现象或法律制度,并运用法律来调整、创设社会关系及影响人的行为,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法律意识的能动作用我们应当辩证地分析。从积极的方面看,正确的、进步的法律意识对法的制定与实施起促进作用;从消极的方面看,错误的、落后的法律意识对法的制定与实施起阻碍作用。什么是正确的、进步的法律意识,什么是错误的落后的法律意识?其判断标准在于法律意识是否符合事物本质,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是否反映时代精神。一方面,正确的法律意识对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法律意识能够客观地分析社会状况,准确地判断社会现实需求,立法者在此基础上运用法律意识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配置权利和义务,制定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满足社会需求的法律。另一方面,正确的法律意识对法律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备先进的科学的法律意识能够保证公权力行为具有合法性,维护司法和执法的权威性,保证法律实施。广大公众具备正确的进步的法律意识,能够督促自身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也能够运用法律监督公权力主体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实施。
二、依法治企背景下培养国有企业职工法律意识的意义
“培养法律意识本身并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要依靠一种进步的与科学的法律意识作为指导,形成正确的法概念,制定出一套好的法律规范与原则,建立一套好的法律制度,保证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最有效的执行与遵守,使法的作用得到最有效的发挥。”[1]培养国有企业职工法律意识不是目的,在依法治企的时代背景下,我们的目的是通过培养国有企业职工先进的、科学的法律意识,形成正确的法的理论、法的知识,形成正确的法的经验和健康的法的心理等,保证法律在企业经营中得到最有效的执行和遵守,使法的作用在企业中得到最有效的发挥。
(一)培养国有企业职工法律意识有利于规范国有企业经营“一定的意识指导一定的行动”[2]。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加快,国有企业面临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增强国有企业职工法律意识,能够推动国有企业依法规范经营,依法公平、公正地参与市场竞争,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然而,在国有企业中还存在一些缺乏法律意识,运用违法手段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况,例如,依法经营意识不强,没有对重要合同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核把关,使企业在合同法律纠纷案件中存在损失风险。有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在招标领域问题突出,领导干部干预招标,打招呼,施压力,提条件,干预正常招标的走向;应招未招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排斥竞争,违规邀请招标,规避公开招标;有的授意、指定中标单位等等。有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严重的导致违法犯罪,某国有企业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共有13人因利用职权便利贪污、挪用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受到刑事追究,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年至13年不等。这些行为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对国有企业依法经营的要求,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也对国有企业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不健全、机制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力、监管缺位等原因,但究其根本是部分国企管理人员主观上没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缺少对法律的敬畏,心存侥幸,知法犯法。
(二)培养国有企业职工法律意识有利于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法律意识具有稳定性,但在某些情况下会超越社会存在发展,发挥其指导社会的能动作用,此种情况下培养国有企业职工法律意识还有一层特殊的重要意义,即有利于实现管理现代化。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期,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涉及范围广泛,面临的情况复杂多变,想要生存和发展就需要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然而法律具有稳定性,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也会显露出其滞后性,许多具体问题相关立法要么未有预见,要么即使有所规定也不完善,这就使得国有企业在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时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因此,培养国有企业职工法律意识,尤其是管理人员正确的法律意识至关重要。在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管理人员综合其所掌握的法的理论和法的知识,运用法的经验完善内部防控管理体系,并建立现代化管理制度,以此弥补现行立法的空白和不完善,以帮助国有企业面对市场风险,应对风险,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既改善了企业管理、提升了企业效益,又保证依法经营、依规治企。
(三)培养国有企业职工法律意识有利于国有企业职工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依法维权国有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培养国有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不能忽略职工本身。《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就国有企业而言,就是要推动国有企业职工树立法律意识。随着我国全民普法工作的推进,国有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基本能够做到守法,但是当职工和企业之间发生纠纷,国企职工维权过程中还存在一种找关系、走后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落后思想,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律意识没有被唤醒。因此,培养国有企业职工法律意识,不仅要求国有企业职工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而且要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尤其是涉及职工自身合法权益时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三、国有企业职工法律意识发展不足
随着全民普法力度的不断加强,我国国有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已有较大的提高,但在依法治企的背景下,在现代化企业发展的大环境下,国有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一)国有企业职工法律意识不强自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并在各个领域积极推进法治。但是就国有企业而言,无论是企业管理者依法经营意识还是一般职工依法维权意识都有所欠缺,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有些情况下企业管理者会过度强调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而忽视法律。二是一些陈旧的法理论和落后的法心理残留在国企职工的思想观念中,遇事找关系、走后门,这些都阻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三是公权力主体讲法、守法作用没有发挥,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违法行为对法律意识的生成起了坏作用。
(二)国有企业职工法律知识不全面不系统我国国有企业管理者较少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绝大多数通过短期的培训等获得零散的法律知识,其对法律的学习和掌握不全面不系统不准确。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企业管理者多倾向于对具有较强实用性的法条的掌握和运用,但往往是就单部法律,甚至是单个法条的碎片化的理解和运用。此外,企业管理者对程序法的理解和运用远低于实体法。
(三)国有企业管理者用法不规范法律意识不强、学法不全面,这些都促使国有企业管理者在企业经营中不能够依法决策和管理企业,只重视生产经营,追求企业利益,法律作用不能够发挥,这就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国有资产流失、人员腐败、内部矛盾增多等,对国有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此外,国有企业专业法律人才缺乏,国有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工作不重视,对专业法律人才的引进、培养的重视程度也就不够,法律人才缺口大。即使有专门的法务人员,但在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中,法律审查还存在着走形式、走过场的情况,法律防范企业风险的作用没有发挥,给企业埋下隐患。
四、培养国有企业职工法律意识的途径
提高国有企业职工法律意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在相应措施的运用中既要保证国有企业职工法律意识得到有效提高,又要兼顾今后的持续发展。因此,需要多种措施共同发挥作用,应当加强国有企业职工普法教育,以实现国有企业职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企业环境;应当加强法制建设,从制度上为国有企业职工法律意识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环境;可以通过提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等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激发和提高国有企业职工法律意识。
(一)大力加强国有企业职工普法教育党的报告在深入依法治国实践部分指出,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普法教育是培养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在依法治企的新形势下,大力加强国有企业职工的普法教育是提高国有企业职工法律意识的重要措施,也是依法治企的长期基础性工作。1.进行多层次的法律学习和培训。第一个层次,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树立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第二个层次,对国有企业其他职工进行法律培训,主要开展有关加强维护国企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层次,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培训。如果说对前两个层次人员是以通识法律知识学习为主的话,那么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要求则是掌握法律要深入、准确、全面且专业。2.突出宪法地位进行全方位法律学习和培训。从普法教育的内容上看,首先要突出宪法学习。培养国有企业职工法律意识,首先要树立宪法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学习和培训不可忽略的学习内容,离开了宪法学习的法律培训就像没有地基的高楼大厦盖不高也不牢固。其次,转变思想,解决以往国有企业职工法律学习培训片面化问题。以往相关培训功利性较强,只着眼于与公司经营管理等实际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国有企业职工是社会的一分子,褪去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扮演着多种社会角色,因此普法教育也不能受限于国有企业职工的角色而片面化,应当全方位地开展。当前,应结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的主要任务展开深入学习。
(二)加强法制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二者是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法制即法律制度……健全的法律制度能够使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切实让公民在现实生活中有法可依”[3]。另一方面,良好的进步的与科学的法律意识能够发挥指导作用以建立良好的法律制度。提高国有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除了要加强职工法律教育,也应当积极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为其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1.完善立法。法律意识的培养应当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立法严把质量关,“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有效实施其前提是法律本身反映民意、体现公平正义原则,这也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前提。在我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的背景下提高国有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就应当重点建立健全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与国企职工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立法体系,使得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国有企业职工在维权中有法可依,以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良好氛围。此外,企业内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等,保证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企业。2.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与提高司法公信力并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制定得再完备的法如果没有得到依法实施,它所体现的民意和公平正义也得不到发挥,法律意识也就成了无源之水。因此,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实现依法行政,为提高国有企业职工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此外,应当完善司法管理体制,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司法公正,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让国有企业职工能够在具体的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样在遇到困难时才愿意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参考文献:
[1]李步云,刘士平.论法与法律意识[J].法学研究,2003,(4).
[2]周渝波,潘文海.浅析企业管理中的法律意识[J].法学评论,1987,(1).
[3]郑风,张悦.依法治国背景下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研究[J].河北企业,2018,(2).
作者:刘美 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