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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理论学刊杂志》2015年第三期
鄂伦春族是中国56个民族之一,20世纪50年代经政府识别而确定。森林孕育了鄂伦春族,狩猎是鄂伦春族最重要的生产活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整个鄂伦春族仍生活在大小兴安岭的密林深处,以狩猎为生。自1951年开始,政府在鄂伦春族地区逐步推行建立自治旗和猎民乡镇,定居,转产,禁猎,直至目前的以农为主和多种经营,到20世纪末,整个民族(除个别乡村)基本“禁猎转产”。据2000年人口普查统计,全国有鄂伦春族8196人,2010年统计有8659人。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的发展是很不平衡的。当社会历史主流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后,世界上仍然有许多民族继续保留着传统的狩猎生产。事实证明,由于狩猎民族所处生态环境的特殊性,狩猎经济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狩猎经济是人类史前共有经济形态,但是,近现代鄂伦春族的狩猎经济和史前的狩猎经济完全是两个不对等的概念,鄂伦春族保留下来的狩猎经济则代表了狩猎文明的最高水平。划分历史阶段必须有一个比较客观的标准和找出明显的标志才能有其意义。近代史学家往往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将中国历史划分出这样的几个阶段:1.原始社会;2.奴隶社会;3.封建社会;4.资本主义社会;5.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主义社会)。首先,这样的划分是依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为标准的。在马克思所处的资本主义社会是普遍现象,可以成立。可是,这一理论必须与中国的历史实践相结合,才能体现出经典理论的意义。但是,中国的史学家往往机械的套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反而把中国的民族历史搞复杂了。因为,几千年的中国历史,还是很少出现像西方国家那样,由于大规模的生产所引起的社会变革。中国的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天下大势,带来的往往是对生产力的巨大的破坏。而中国的经济文化和繁荣,在相对和平时期是一个渐变过程。所以,以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标准来划分中国历史时期,其结论必然是模糊的。至今,人们对于中国封建社会开始的历史时期还存在着争议,这说明,我们也不知道历史学家对于“封建”二字的翻译有误还是中西概念不同,造成了对于中国封建时代产生了误解。由此,上世纪50年代,学术界得出“鄂伦春族在解放前仍处于原始社会阶段的结论”也不足为奇。但是,这个定论很难自圆其说。而且,在英语单词中,“原始社会”、“原始民族”是贬义词,带有歧视性,即落后的、野蛮的。把这样的概念赐予鄂伦春族60余年,是对鄂伦春历史的误读,而且,也不利于当代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弃猎归农”政策的实施加速了鄂伦春族传统经济的解体
老一辈学者认为,“新中国成立以前,鄂伦春族处于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村社’阶段”。[1]笔者认为,“原始社会”这一表述不够严谨,缺少说服力。狩猎民族的生产方式比较特殊,特殊的生态环境造就了特殊的生产方式,与社会性质并无必然的关系。而且,在近现代历史上,部分鄂伦春族已经开始从事农业生产,下山定居,饲养家畜,创办学校,与其他民族进行商品交换。鄂伦春族经营农业,是从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在周围民族的影响下,在库玛尔路的喀尔通和毕拉尔路的双河镇等半山区的个别部落中先后开始的。特别是在周围达斡尔人和汉人的影响下,在鄂伦春人猎区的边缘,出现了一些零散的农业。据史料记载,“同治八年(1869)在墨尔根城附近(今黑龙江省嫩江县),就有十来户鄂伦春人耕种农田。”但总的来看,农业只是在个别地方开始,面积很小,耕作很粗放,而且又是狩猎、农业同时经营,农业并没有在整个鄂伦春族地区普遍出现。鄂伦春族较大规模经营农业,主要还是在“弃猎归农”的“收抚”政策推动下搞起来的。中华民国初期,政府为了防范沙俄的入侵,巩固边疆以及达到便于统治鄂伦春族的政治目的,对鄂伦春族采取了“弃猎归农”的“收抚”政策。为了使鄂伦春族固守农业,于民国三年(1914),黑龙江省地方当局拨出大量荒地,做为鄂伦春族生计地,并制定了《生计地移垦章程》,责令在五年内完成。[2]同时,为了保证完成开垦计划,刺激猎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还制定了经营农业补助暂行办法,如由政府拨给定居建筑费、垦荒费、牛马以及农具、车辆等。农业一时得到发展。“置城村之后,按户口之多寡,壮丁之若干,应于农隙讲武,操练枪法,教以保卫之道,无事则居家为农,有事则举戈入伍”。[3]据当时库玛尔路统计:到民国十二年(1923年),己建村12个,建房93撮,开熟地450垧,占全路境内猎民户数的25%左右。据毕拉尔路统计:建村11个,建房48撮,开熟地275垧,务农户43户。但是建筑的村屯和开垦的土地,多数集中在佐领等官员手中。如库玛尔路镶黄旗头佐佐领吴音吉善,于民国七年(1918),在宏户图种地80余垧。到民国二十四年(1935),有熟地200余垧,马70多匹,牛30多头。由狩猎经济转向农业经济是生产方式的进步。农业生产使鄂伦春人由游猎走向定居,打破了闭关自守的状况,丰富了鄂伦春人物质生活的内容,促进了鄂伦春族文化与内地文化的联系。鄂伦春族定居以后,不论在生产和生活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业的出现,使鄂伦春族的物质生活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他们不再以兽肉作为单纯的主食了,而是兽肉和粮食并用。同时定居点的出现,使鄂伦春人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家畜饲养业,另外,随着定居而来的是,在宏户图有了鄂伦春族小学。民国五年设立了寄宿制的初级、高级小学校四所,招收鄂伦春子弟入学。民国五年招收学生30名;民国九年招收40名;民国十四年招收30名。“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宏户图初级小学便停办了。总计,宏户图初级小学共招生100名,毕业的90名左右,其中升入高小的50名。高小毕业的28名,高小肄业的10余名,初中肄业的1名。当时鄂伦春子弟入学虽然出于被迫,但他们通过学习却掌握了一定程度的汉字和满文,客观上促进了鄂伦春族文化的发展。与此同时,在一部分定居务农的鄂伦春人中,还出现了土地占有的不平衡现象。这一时期,鄂伦春族发展农业生产的目的,已不再是简单地为自己解决口粮,自己消费的仅占其中的极小部分,绝大部分都是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的。随着大土地经营者的出现,雇佣关系这一新的因素也在鄂伦春人中间同时出现了。
综合上述,鄂伦春族在新中国成立前所保留下来的所谓的“原始时代的民族”,更多的是他者的“判断和认知”,这一结论,忽略了鄂伦春族作为狩猎民族的个体特性。定居、从事农业生产、发展教育、私有制经济的产生,这是原始社会吗?所以,应该客观地分析狩猎经济的独特性及其历史背景,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揭示鄂伦春族在近现代的社会性质。
二、鄂伦春族的狩猎经济和史前的狩猎经济并非对等概念
至少在17世纪中叶清朝统治之前,鄂伦春族狩猎的主要工具仍然是弓箭;火枪取代弓箭成为主要的狩猎工具,大体经历了从17世纪中叶到18世纪中叶的一百年时间。鄂伦春族没有系统的工业制造体系,无法自行制造枪支,所有鄂伦春猎民使用的枪支都是与外部交换而来。枪支取代弓箭,经历了很长一个过程。最早传入鄂伦春地区的枪支是火枪,主要包括“火绳枪”、“火镰枪”和“炮子枪”。1682年,清朝为了抵抗沙俄的侵略,从乌拉、宁古塔调兵1500人去黑龙江、呼玛尔两处,这些军队便装备着“红衣炮鸟枪”。[5]这支军队与鄂伦春人一起参加了雅克萨之战,鄂伦春人掌握了更多使用火器的方法。随着火枪技术的发展,较为先进的鸟枪开始流入鄂伦春。真正确定枪支作为鄂伦春主要生产工具的标志,是俄国“别拉弹克”步枪的流入,19世纪末,这种比火枪更加先进的步枪开始传入鄂伦春地区。步枪较火枪有了极大的进步,不仅攻击力、射程、射击精度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且体积小、对自然恶劣条件的适应程度更高。在操作方式方面,步枪也有了更新的要求,射击过程中要考虑距离、弹道、射击角度、子弹离心力等因素。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陈壮认为,枪械狩猎工具的广泛应用,使鄂伦春族狩猎方式达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高度。枪械成为鄂伦春族常见的生产工具,使用时间至少持续了200年。国内外很多学者将鄂伦春的狩猎生产称为“原始狩猎”是不恰当的。单从狩猎工具和技术来说,鄂伦春族并不是原始、落后的,他和史前的狩猎经济完全是两个不对等的概念。[6]鄂伦春人从17世纪开始使用火枪。19世纪使用俄制步枪,在北洋军阀时期、民国、伪满洲国时期也近乎使用着最先进的武器,尤其在日俄战争期间,大批俄国先进步枪通过各种渠道进入鄂伦春地区。这使鄂伦春猎人的武器装备优于当时中国正规陆军部队,射击技术也不低于优秀的射击士兵。“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鄂伦春人使用的现代步枪有七九式、九九式、四四式,步枪的有效射程为400米。”使用这种“高级”生产工具的狩猎方式亦不能被称为原始狩猎,相反鄂伦春人创造了历史上罕见的生产方式,既使用工业革命的产品进行传统狩猎生产。
三、贡赏制度表明近代鄂伦春族始终与中央王朝关系密切
历史上,贡貂是北方少数民族向中央王朝按期上贡貂皮特产,以示臣服。贡貂制度的形成是在清朝初期,起初亦无明确定制。布特哈八旗制度实施以后,清廷对鄂伦春氏族提出了明确的贡貂要求,规定了贡品的品质、数量和上供周期。贡貂制度是清政府官僚集权制社会的经济现象,并非是一般商品经济现象。贡赏之间没有固定的交换比例,更无价值规律可循。清廷要求鄂伦春氏族贡貂的目的有二:其一,清廷为彰显其对索伦部的统治地位,各氏族需缴纳贡品以示臣服;其二,清廷统治者对貂皮本身使用价值的追求。清廷并非仅单项收受贡品,而是以赐还的形式交于鄂伦春氏族赏品,以示皇权威严。鄂伦春氏族地处边疆,所以颇受清廷关顾。贡貂多属象征性礼节,而少有经济意义,而赏品大大多于贡品。布特哈八旗兵役制度之后,贡貂的数量和次数明显增大,貂皮自有的经济价值受到清廷的重视,官方谙达(商人)与鄂伦春人的经济联系开始主导贸易格局。
贡赏制度本身是官僚集权制经济的体现,其性质与当时清朝实行的人头税、田亩税类似。与农业税不同的是,贡貂制度是贡品赏品不等价交换的结果,且赏品的使用价值大于贡品的实际价值。这种现象的初始原因是清廷对鄂伦春氏族的一种经济安抚政策,但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官吏的盘剥异化了政策本身,贡赏制度后期逐渐演变成完全的不等价交换,且贡品价值大大高于赏品。这些因素刺激了鄂伦春猎产品商品化的进程,从而加快了商品经济市场化发展进程。清廷将铁制品、米面、火枪和布料等用品配发至鄂伦春氏族,这些先进的生产生活用品在布特哈官员的引导使用下,使鄂伦春人的生产能力、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鄂伦春人在清朝之前与外来的物品有过接触,但不普及,能够像清廷这样种类多、数量较大的配发生产资料亦属鄂伦春历史首次,清廷的配发赏品制度为鄂伦春经济社会独有模式存续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官方谙达带来的交换物品较清廷配发的赏品而言种类更多,范围更广。各类新奇的物品在此阶段开始流入鄂伦春社会,使鄂伦春人眼界大开。清廷为了统治和社会安定,不会把枪支弹药类的物品配发给鄂伦春人。但谙达则全无顾忌,他们将当时世界最为先进的武器带给鄂伦春人,直接作用于鄂伦春狩猎的生产。在此阶段鄂伦春的狩猎经济达到了历史上最高的阶段,猎产品的产量和种类也明显上升。贡赏制度和谙达制度虽然不是完全性质的商品化贸易,但却开启了鄂伦春猎产品买卖的市场。
四、狩猎经济的商品化打破鄂伦春族的经济体系
鄂伦春氏族在与周边民族的交往中,商品交换日益频繁,谙达制度和贡貂制度更加刺激了鄂伦春氏族商品经济的发展。鄂伦春族整体与外界的交流起始于清朝布特哈衙门时期。自此,鄂伦春氏族的狩猎采集经济与周围其他民族的农业、畜牧业、工业经济联系在一起,并成为商品交换的直接原因。在清廷取消布特哈衙门和谙达制度之后,大批的商人开始进山与鄂伦春人进行交易。其主要动因是商人对鄂伦春人猎产品经济价值的追逐。鄂伦春人猎产品的生产效率有限,能够提供的猎产品数量也较为固定。为了获取鄂伦春人的猎产品,商人之间展开了一系列的竞争。绝大多数商人采取提高收购价格的方式去争取鄂伦春人手中的猎产品;在面对不愿意使用货币结算的鄂伦春人时,即提高易货比例。在此作用下,鄂伦春人对外界产品的依赖逐渐加强。同时,鄂伦春氏族与外部其他民族的联系变得更为紧密。贸易目的的确立是开始交易的前提,鄂伦春人为了取得谙达和商人手中的生活必须品,必须与其进行商品贸易。鄂伦春人为了获取更多的交换产品必然会加快生产效率,猎产品的生产也逐步从按需所求变为多多益善。这使得猎产品开始具有商品交换的属性,猎产品的交换价值亦逐步被鄂伦春人所认知。生产力的提高,猎产品的增加,使交换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清朝时期,出售的猎品,只有貂皮、狐狸皮、猞猁皮、水獭以及鹿茸、熊胆等猎品;到了民国时期,猎产品进一步商品化,如过去从不出售的鹿胎、鹿尾、犴茸、灰鼠皮、狼皮、鹿皮、狍子皮等都作为商品大量出售;甚至有些鄂伦春人自用的狍皮服装和桦树皮制品也开始成为商品。
商品交换直接促进了狩猎经济的商品化,其最直接的例子就是狩猎工具和狩猎方式的变化。枪械等先进武器作为商品交换到鄂伦春人手中,提高了狩猎生产能力和猎产品的产量,而猎产品的产量提高与谙达商人交予鄂伦春人的商品数量成正比,因而提高了鄂伦春人的生产生活水平。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陈壮认为,狩猎经济的商品化,体现在猎产品数量和猎产品质量两个范畴,其中心目的是提高猎产品在市场中的交换价值。狩猎经济的商品化对于鄂伦春氏族来说至关重要,认清商品和商品交换的价值属性对于鄂伦春人来说意义重大。鄂伦春猎产品通过市场走向世界,这使得身处密林深处的鄂伦春人与当时世界最前沿的时装市场充满联系,可以让鄂伦春氏族一夜之间接触到世界上最为前沿的产品。这样鄂伦春族的经济生活和国际国内市场联系起来,而不是孤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了。猎产品商品化的结果是,鄂伦春人通过交换,获得了更为先进的生产工具,先进的狩猎工具必然会提高狩猎效率,从而促进了生产关系的变化。[6]
总之,从鄂伦春族历史发展脉络来看,“狩猎文化是落后的,狩猎经济是原始社会残余”、“鄂伦春族从原始社会一步跨越到社会主义社会”等学术定论有悖史实,有待商榷,特别是在学术研究中被广泛使用很不严谨。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冠以鄂伦春族的“原始民族”、“原始社会”等“称谓”可以休矣。
作者:刘晓春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 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