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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球化对现代国家的挑战
全球化是当前资本主义发展的基本趋势,它是一个动态过程,表明交往关系和交换关系超越了国家的界限,使各个国家变得日益紧密。尽管全球化体现在各个不同的层面上,但最重要的还是指经济全球化,它对享有主权的民族国家构成了巨大的挑战。首先,现代国家是享有主权的地域国家。政治共同体的社会范围必须与国家控制的疆域一致起来,这是贯彻强制法的前提条件。相反,“全球化”表达的是一种动态结构的图景,把“一定领土范围内的统治者”转变成为“掌握速度的大师”,这就使得民族国家失去了其部分权力③。通过条约规定的国际关系的外部语境(这些国家彼此构成外部环境),被建立在规章或宪法基础之上的组织成员之间的内在关系所取代。联合国及其它一些地方性和国际性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也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地区、国际和全球层面上形成了不同的“管理制度”,使“超越民族国家的治理”成为可能。这些因素造成了现代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约束。其次,现代国家是在《威斯特法伦和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民族国家。借助于民族观念,国家成员超越了对于村落和家庭、地域和王朝的天生的忠诚,建立了一种新型的集体认同。民族由此变成了一个“想象的共同体”,让居住在一定国土范围内的民众意识到他们的共同属性,并通过法律来传达。
经济全球化造成的大量移民,极大地改变了民众的种族结构、宗教结构和文化结构,动摇了已经成为第二天性的公民团结的民族基础,使多元文化社会的形成成为可能。尽管本土文化传统不断面临同质娱乐文化的威胁,但是,全球性的文化刺激在地区语境中所引起的反应和革新却具有建构性和多元性④。最后,现代国家不仅仅是享有主权的民族国家,二战后它实际上已经发展成社会福利国家。“福利国家制度在西方的普遍确立不仅是应对危机的当前需要,也是西方政治理论与政治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⑤早期自由主义法律确保的是公民的消极自由权利,即私人自主,但形式法无法保障下层群众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为缓解社会矛盾,资产阶级建立起了大众民主的社会福利国家,致力于保障社会、技术和生态领域的生活条件,使所有人都有同等的机会行使均等的公民权,使一个民族国家的“民主自我立法”拓展为一个建立在民族国家基础上的“社会民主自治”①。因此,“在西方世界里,在今天的知识分子中间,对如下政治问题形成了一个笼统的共识:接受福利国家,希望分权、混合经济体系和多元政治体系。”②但是,面对全球化的挑战,西方社会福利国家纷纷采取“消减”政策,极右势力和保守势力纷纷抬头,社会的团结陷于严峻的考验之中。在哈贝马斯看来,社会福利国家妥协即使不是解决资本主义内在问题的理想答案,至少也能够把它所造成的社会代价维持在可以容忍的限度,但经济全球化摧毁了福利国家妥协所依赖的历史结构。因此,社会福利国家的变革势在必行。因此,在全球化时代,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迎接全球性问题的挑战,首要任务就是要解决福利国家面临的困境。
二、社会福利国家的出路
面对全球化的挑战,福利国家的出路在何方?各方对此分歧较大。哈贝马斯对此进行了分析。
首先,新自由主义提出的主张。“新自由主义是在继承资产阶级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础上,以反对和抵制凯恩斯主义为主要特征,适应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转变要求的理论思潮、思想体系和政策主张。”③新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经济学理论、思潮,产生于20世纪20-30年代,它们激烈批判的目标是社会主义以及以凯恩斯主义为基础的社会福利国家。哈耶克指出,社会福利国家必将导致国家权力的无限膨胀,侵害公民的民主权利,不啻是“通往奴役之路”。诺齐克则主张一种不超出保护职能之外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但在30年代的经济危机之后,由于社会福利国家平衡了各种利益矛盾,尤其是劳资矛盾及社会边缘群体与整个社会的矛盾,它得到了广大选民的支持和拥护,新自由主义的主张则遭到人们的反对。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两次石油危机导致了整个资本主义陷于“滞胀”的局面,凯恩斯主义对此束手无策,社会福利国家的危机总爆发。另外,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全球资本主义化。与此同时,全球社会主义运动处于低潮。在此背景下,多年受冷落的新自由主义适应了国际垄断资本主义的需要,在里根总统和撒切尔夫人执政期间走向前台。“新自由主义者坚持认为,只有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市场才能同时保障经济的高效和分配的公正。”④哈贝马斯指出,这是一种“开放的修辞策略”,它对全球化欢欣鼓舞,强调主权国家的权力具有一种压制性质,呼吁开放领土的疆界和社会的疆界⑤。但是,新自由主义的主张在实践中造成了许多恶果。一方面,在社会福利国家内部,它造成了收入差距拉大、贫困人口增加、右翼势力抬头等后果,引起中下层人民的强烈不满。另一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指使拉美国家实行自由主义改革,结果均以失败告终。而苏东剧变后,俄罗斯实行的新自由主义政策,也造成了一个物价飞涨、失业剧增、收入下降、犯罪猖獗的糟糕局面。
其次,一些激进反全球化人士的主张。他们采取的是一种“防卫性修辞策略”,对全球化断然否定,极力反对变革社会福利国家,强调垄断了权力的国家的防护功能。哈贝马斯指出,在后民族国家结构变化了的情况下,民族国家再也无法用一种“闭关锁国”的政策重塑昔日的辉煌。“否则,那些现代化的失败者渐渐地就会形成一种向后看的眼光,他们只要还没有彻底绝望,就一直都会沉缅于一种‘和谐’的生活世界的乌托邦图景当中。”⑥
第三,一些人士为了应对全球化的挑战,主张建立“世界大同的民主政治”,即建立起一种具有“世界政府的世界内政”。这个主张主要有以下三个目标构成:“其一,确立世界公民的政治地位,世界公民属于世界组织,但不是单纯通过他们的国家,而是通过他们选举出来的世界议会的代表;其二,建立一个有力的国际刑事法庭,它的判决对于各国政府都具有约束力。其三,把安理会扩大成为一个具有行为能力的执行机构。”⑦哈贝马斯指出,一方面,在全球层面上,无论是一个世界政府的行为能力,还是其相应的合法化基础,都付之阙如;另一方面,世界社会的政治文化缺少共同的政治伦理基础,这对于在全球实现共同体化和形成认同是很有必要的。在共同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协商双方可以动用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公正观念,来达成一种超越了工具理性共识的沟通。但在国际层面上,还缺少“紧密”的交往关系。从根本上说,国际政治所反映的是传统权力政治的本质特征,因此根本无法建立起一种世界内政。⑧
在哈贝马斯看来,前两种主张不可取,而建立具有“世界政府的世界内政”至少在目前没有实现的可能,我们必须换一种模式来建立“大同政治的民主”。具体而言,这种模式指的是民族国家必须做好准备,超越“国家利益”视角,将其拓宽成为一种“全球治理”的视角。不过,哈贝马斯主张超越民族国家常常被误解为主张民族国家的消亡,一个美好的“乌托邦”,施罗德就针对哈贝马斯的观点指出,全球化虽然构成了挑战,但还没有严重到足以摧毁民族国家的地步。面对指责,哈贝马斯认为,一方面,“乌托邦”并非存在于现实的彼岸而是毫无根据的幻想,它在现实的交往中有实现的可能;另一方面,“乌托邦”的核心精神是批判,它可以批判经验现实中不合理、反理性的东西,并提出一种可以选择的方案。它意味着,相信现实虽然充满缺陷,但同时也包含了克服这些缺陷的内在倾向。“创造是一种呈现,虽然通过共同努力,但没有刻意为之;共同努力的目标是缓和、消除或防止脆弱的生灵的痛苦。努力可能会出错,也经常会失败。这种创造或自我呈现把责任加在我们身上,但并没有使我们放弃‘撞大运’。”①在目前,哈贝马斯强调民族国家应在“开放”和“闭合”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民族国家将从总体上“消亡”。
除了上述三种应对全球化的主张之外,欧洲著名学者吉登斯曾试图给社会福利国家重新定位,提出了一种既不同于传统的民主社会主义,又不同于当代新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一种超越“左”和“右”的第三条道路的国家理论。尽管他看到全球化时代国家主权受到侵蚀,但他坚持认为民族国家的地位不可取代,反对以全球化的名义消解民族国家的作用。另一方面,他也反对以民族国家的名义去反全球化,认为社会民主主义者应当为“国家寻找到一种新的角色定位”②,接受对国家主权的适当限制,提倡以世界性公民社会和民主作支撑的全球治理视角。但在哈贝马斯看来,“第三条道路”对社会福利国家的成就评价不高,对新自由主义让步过大。他在《后民族结构》一书前言中明确指出:“对超越新自由主义和老的社会民主主义的‘第三条道路’这套修辞不抱任何信任。”可见,哈贝马斯提出的“全球治理”的主张,已经超越了民族国家视角。它表达了对新自由主义、保守主义以及第三条道路的不满,对一个美好、平等、公正、和谐的世界新秩序的期待。
三、世界公民社会的构建
超越民族国家后,该如何进行全球政治变革和全球治理,构建一个全球性的正义秩序?哈贝马斯从以下几方面具体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第一,改革联合国,使之具有世界公民共同体的性质,而不仅仅是康德所说的国家联盟。这种改革旨在使联合国超越民族国家的各自利益,以便联合国能在维持世界和平和人权方面发挥更加有力的作用。为此,哈贝马斯提出了四点建议:“(1)必须建立步调一致的安理会;(2)必须培树起各个国家的政治文化,促使它们的政府在短期内采取‘无私的’的政策,以便对被动员起来的公众的规范压力作出反应;(3)建立地区性政权机构,为世界组织创造有利的基础;(4)采取温和的手段迫使全世界在面对全球性危险的时候把行动协调起来。”③
第二,改革国际法,使之具有世界公民法的性质。哈贝马斯认为,要使联合国发挥更有效的作用,离不开世界法律的支持。就人权保护而言,作为法律规范,人权目前保护的只是特定法律共同体的单个成员,一般也是民族国家的公民。联合国虽然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护的进程,古典的国际法的不干预原则已经受到限制,但是联合国又明确规定不得干涉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1991年联大在其决议中强调了这样一个基本原则:“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以及民族统一在《联合国宪章》中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因此,国际上还没有可以在任何国家强制实行人权的世界公民法。这就要求将国际关系法律化,即以世界公民法代替古典的国际法,以此来对主权国家破坏和平与人权的行径进行合法的干预和制裁。
第三,培育世界或全球公民社会及其意识。全球公民社会是“指公民们为了个人或集体的目的而在国家和市场活动范围之外进行跨国结社或活动的社会领域,它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联盟、全球公民网络、跨国社会运动、全球公共领域等。”④因此,“这类‘设计’的主要承担者不是政府,而是社会运动和非政府组织,即超越国界的公民社会的积极成员。”⑤哈贝马斯希望全球公民社会的成员能够通过理性平等的自由交流达成共识,通过全球公民社会和各国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民主意见和意志,使世界公民法能够获得合法性,以此来驯服在全球扩张的资本主义。在他看来,具有全球行为能力主体的自我意识能否发生转变将是问题的关键,只有公民越来越把自己看作是一个只能相互合作和相互兼顾利益的国际共同体的成员并团结在一起,一个民主、平等、自由的和谐世界才能得到实现。从目前来看,尽管全球公民运动的发展还存在种种制约因素,但90年代以来,全球公民运动无论就其数量、活动还是影响来说,都有了迅速的增长。有的学者将这一现象描述为“全球性结社革命”,并认为后者在20世纪末的重要性同一个世纪之前的民族国家的崛起一样重要⑥。
第四,强调不同文化类型之间的平等共处。哈贝马斯反对美国所奉行的这样一种帝国主义主张,“它把一个特定民主国家的生活方式和文化当做所有社会的典范。这种普遍主义是一种老牌帝国的‘普遍主义’,它仅仅从自己的世界观的视角出发来感受超越其边界的遥远的世界。”相反,“现代的自我理解则是由一种平等主义的普遍主义所塑造而成的,这种普遍主义要求的是对每个人各自视角的非中心化。它要求我们根据享有平等地位和权利他者的视角而将自己的观点相对化。”①在此,童世骏教授曾对二者进行了出色的比较,他指出二者的区别可以概括为世界主义的普遍主义与民族主义的普遍主义的对立,等级主义的普遍主义和平等主义的普遍主义的对立,“对话的普遍主义”和“独白的普遍主义”的对立②。
哈贝马斯关于建立一个民主、自由、公正的,实现了人的基本权利、各民族能平等相处的“世界公民社会”的构想,体现了他对国际政治的新思考、对人类命运的深情关注。但在国际学界这一方案遭到许多质疑。福柯、德里达、利奥塔等自不必说,连一些“较为保守”的自由主义者,如罗尔斯,也对这一方案提出批评。罗尔斯指出:“按照哈贝马斯的看法,公正世界秩序建立的过程愈是平等、不偏不倚和公开,相关者受到的强制便愈少;他们愈是广泛地参与论证并服务最佳论证,真正可普遍化的利益便愈是可能以恰当的方式被所有人承认。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五种乍起来似乎属于程序理性的价值———无党派性、平等性、公开性、权力和暴力使用的摒弃、一致性。”③然而,在罗尔斯看来,要将这些要求贯彻到国际政治中,将会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和阻力。依他之见,所谓的正义,只能在一种拥有共同价值观的文化内部得到实现,由于基本价值的巨大差异,对正义的理解不可能达到全人类的共识。不过,罗尔斯在晚年发表的《万民法》中,却改变了上述看法,认为建立一个能够保障世界和平和人权的全球正义秩序是可能的。在他看来,以人权法则为底线的全球正义秩序是自由民主国家向开明有序国家“扩展”的结果,自由民主的人民应该宽容和接受非自由人民,与他们和平共处,并引导他们遵守“万民法”。
在哈贝马斯看来,全球正义秩序的构建应以人权为底线法则,将政治问题与伦理文化问题区分开,“我仍然坚持应当用相互理解、宽容、和解的立场处理不同价值观和道德观,乃至不同文化传统之间的差异与冲突。我认为,我提出的交往行为理论和话语伦理学同样适用于处理国际关系和不同文化类型之间的矛盾,即是说,不同信仰、价值、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之间,必须实现符合交往理性的话语平等和民主,反对用任何军事的、政治和经济的强制手段干涉别人,通过武力贯彻自己意志的做法。”④不过,这种“话语伦理”已经包含了实质性的判断,即奉行原教旨主义的国家和民族是被排除在外的。“在伊斯兰教、基督教以及犹太教的原教旨主义看来,真正的真理要求,其绝对性就在于:在必要的时候,完全值得用政治暴力的手段来加以贯彻。这种观念导致了共同体的排他性;在这样一种宗教的合法化或世界观的合法化过程中,他者是不会受到平等包容的。”⑤他强调指出:“只要交往参与者没有建立起相互承认的关系,并接受对方的视角,一同用他者的眼光来审视自己的传统,相互学习,取长补短,那么,就不可能出现建立在信念基础上的共识。”⑥因此,非西方文化必须从他们自己的资源出发,根据他们自己的诠释,才能吸取人权的普遍主义内容,这种内容将与当地经验和利益建立起一种令人心悦诚服的联系。而“西方的理性主义应该返回自身,反思并克服自己的盲目性,以便向别的文化类型开放,与他们展开对话,看看自己从其他文化的传统中能学到什么。通过一种建筑在平等对话基础上的文化间的相遇和交往,我们也能发现我们自身传统中的缺陷和弊病。欧洲应该向世界展现出它好的一面即自我批判的潜能,利用自我转换的潜力,以便比迄今为止更加积极地用另类的、陌生的、开始时尚不理解的文化类型来衡量和审视自己。而这就是欧洲中心主义的反面。”⑦哈贝马斯的这些观点,无疑不同于新自由主义和罗尔斯等人在国际政治上的观点,体现着同一性和差异性之间的辩证关系。
可是令人费解的是,在对待北约没有经联合国授权而悍然发动的科索沃战争的态度上,哈贝马斯却不顾自己的上述人权观,为北约尤其是德国参战的合法性进行无原则的辩护。可见,哈贝马斯虽然在理论上反对“西方中心主义”及“欧洲中心主义”,但在实践中,他并没能坚持自己立场的一贯性,仍旧以西方的人权标准来衡量一切,“同一性”最终压倒了“差异性”。在《现代性的哲学话语》中,哈贝马斯直接道出了这一点,“除了欧洲,还有谁能有勇气从自身传统当中去获得一定的见识、胆量和幻想———即为了剥夺盲目强迫系统和提高系统的前提(早就不再是元物理学前提,而是生物学前提)所具有的建构心性结构的力量而必须具备的一切?”⑧因此,只要哈贝马斯不能彻底清算和反思自己的“欧洲中心主义”情节,不能真正做到包容他者,在实践中,超越民族国家的主张就极易结出苦果,这就不会仅仅是一次“出位之思”。
本文作者:李长成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