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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主义是在20世纪80年代产生并逐渐发展为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主流的一种学派。在此之前,占据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主导地位的是新现实主义学派。随着新现实主义学派弊端的逐渐暴露,对其批判的声音也越来越多。1988年,约瑟夫•奈在《世界政治》杂志了一篇书评,将批判新现实主义的一方称为“新自由主义”,并在文章中阐述了新自由主义与新现实主义在理论观点和方法论上的差异。约瑟夫•奈提出,在国际关系的角色问题方面,新现实主义强调以国家为中心,认为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关系主体;而新自由主义不仅承认国家角色的重要地位,更强调其他角色如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实体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军事方面,新现实主义认为军事实力对于国际关系至关重要,国家的安全和权力不可侵犯;新自由主义则并非十分看重军事实力的作用,他们认为,和缓的国际关系、密切的国际合作是未来的主要趋势,军事威胁可能降至次要地位。经济方面,两个学派都强调经济因素的重要性,但新现实主义认为经济从属于国家实力,提升本国综合实力和国际地位才是重点,为此可以付出较高经济代价;新自由主义者则认为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并不次于国家安全,不可顾此失彼。
此后,罗伯特•基欧汉等学者也对新自由主义理论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概括而言,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多极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国际社会活跃着众多主体,国家不再是占据着国际舞台传统中心地位的角色,全球相互依存是主要特点。第二,国际系统应主要包括结构和过程两部分,强调研究体系角色相互作用的权力模式。第三,国家行为的目标不止是获得权力,对外交往的也不仅仅依靠军事力量,在全球相互依存的背景下,经济技术开发合作在国际关系中受关注的程度大大提高,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经济利益同国家安全一样意义重大,和平以经济为前提,不能随意放弃或牺牲经济利益。第四,国家进行国际合作的目的是获取“绝对收益”,因此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各国只需关注自身是否获益,不需考虑与别国相较本国的获益是多是少。第五,为加强国家间合作,解决国际无政府状态,国家要运用其理性建立国际机制、规则和制度。
(一)新自由主义理论影响国际法主体范围国际法主体(也被称为法律上的“人”,具有“人格”者)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国际法主体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从事包括缔结条约、建立外交或领事关系、提出国际求偿要求、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会议在内的许多国际活动,其中最主要和最重要的主体就是国家。传统国际法认为,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这种观念一直持续到二战结束后初期。而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强调不仅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国际社会上许多其他主体也十分活跃,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随着各国交往的增加,国际关系日益密切,相互依赖程度加深,国家界限对交流合作的阻碍作用的逐渐恶化,便利的交通、飞速发展的网络通讯技术和传播快而广的大众媒体的推动,许多非国家行为体在某些领域获得了与国家相同的地位。在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推动下,现代国际法确立了除国家以外的许多其他实体的主体地位,如国际组织、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二)新自由主义理论影响新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新自由主义理论重视国际机制,强调国际机制、规则和制度的建立是推进国际合作、解决国际无政府状态、维护本国利益的最有效手段,同时强调经济因素的地位和获得经济利益的重要性,从而推动了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繁荣、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以及其他世界性区域性经济合作协定的达成和经济合作组织的成立。国际法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国际社会对于符合当前时代和全球背景的国际法律秩序的需要和维护。此外,观念、利益等国际因素也会推动国际法向前发展。新自由主义理论认为,观念因素可以影响外交政策的制定和选择,可以帮助治理世界,原则化观念可以指导并促进国际法某一具体领域的制度构建,由此,观念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了理念性的推动作用,国际法就是观念的上升。任何一项国际制度在产生前都是一种观念,只有在这个观念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上升为一种制度后,它才拥有法律约束力。
(三)新自由主义理论影响国际法的存在国际法存在的原因就在于国际社会对良好的国际秩序和有效的国际制度的需要。国际法并不是一个自给自足可以独立存在的个体,国际社会的需求引导和制约着国际法的产生、存在和发展。而新自由主义理论中强调的全球相互依存原则正是国际社会需求不断变化发展的原因。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都依存于当前的社会建构,制度的存废更易受社会需求的制约。近年来国际经济法领域在立法方面呈现出的蓬勃态势就是各国为满足顺应经济全球化浪潮、加强经济技术协作的需要而推动产生的。由于各国间相互依存,国际社会的需求会随着时间的发展和国际关系的演进而产生不同。当前,国际法内容覆盖了经济增长、生态保护、人口控制及太空海洋的开发利用等多方面问题,范围不断扩大,议题呈现多元化趋势,这正是由国际社会的需要所决定的。新自由主义理论为我们揭示了国际法存在的社会基础。新自由主义理论强调国家利益的重要地位,国家利益是国家进行对外交往和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国家利益正是国际法存在的根源。对于国际法来说,国家利益是国际立法达成一致的动力,国际法的产生源于各国寻求以国际制度为手段获得利益。当然,国际法的作用不只在这一方面,它还肩负着维护世界秩序保障国际稳定的作用,但后者是建立在国家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的,没有国家利益的需求,国际法就没有存在的基础和必要,其作用也无法发挥。
(四)新自由主义理论影响国际法的地位和效力正如上文提到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强调世界是相互依存的,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受其影响,在私法和商法领域确立超国家的法律这一观念开始形成。全球化契约法和商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在于,前者调整经济领域活动,没有效力凌驾于各国之上的法院或超主权的机构强制法律的实行以解决当事方之间的纠纷,后者强调政治方面超国家力量与世界政府的威力,但两者的实质都是超国家存在的法律,“都属于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且体现了对国家主权的淡化。新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在进行对外交往的活动中要以理性的态度探寻如何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因此,如果国际法的客观存在为国际社会各主体获取利益提供了便利,那么不论出于主动还是被动,都要去遵守或运用国际法,国际法就取得了超国家的法律约束力和重要地位。
三、结语
随着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家间的交流愈加频繁、合作领域愈加广泛,国际关系也日益密切,人们开始重视包括国际法在内的国际制度的作用。作为国际关系理论主流学派之一,新自由主义理论对国际法的主体、内容、产生、存在、发展、定位等多个方面都产生了实质性的重大影响,在其推动下,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了较大提升。新自由主义理论对国际法产生的影响不仅具有丰富的实质意义,还有深厚的学理价值。它是诠释国际法内涵的新路径,通过对影响国际法产生发展的非自身因素进行分析、考察并得出结论,再用这些结论重新阐述国际法,开阔了研究者视野,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它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条件,也为人们提供了从某一侧面了解国际法的方法和机会,为更全面的认识国际法提供了帮助。
作者:王炳蔚 单位: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