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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经济犯罪不起诉案件实证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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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经济犯罪不起诉案件实证探讨

一、基本特点

(一)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所占比例较高因为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而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占不起诉总人数的71.6%;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占不起诉总人数26.6%;没有犯罪事实的总人数1.6%。

(二)犯罪嫌疑人无罪供述比例高在不起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做无罪供述,即使一开始作出有罪供述也存在先供后翻的情形,有的犯罪嫌疑人只陈述犯罪事实但否认构成犯罪。有的案件主要依靠主观性证据定案,犯罪嫌疑人无罪辩解使得案件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比例较高在近三年间不起诉的全部案件中,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及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13%和87%。

(四)案件诉讼周期较长由于经济犯罪案件案情复杂、取证困难,公安机关大多待案件期限届满方移送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因需补强证据,基本都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且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甚至修改统一业务系统后台,导致案件诉讼周期较长。

(五)案情复杂,往往形成多案并发、案中有案经济犯罪案件事实一般比较复杂,往往涉及不同领域、不同犯罪,如职务侵占案中涉及合同诈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串通投标等,涉及人数多,案件复杂程度增加。

二、原因分析

通过调研发现,对经济犯罪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原因有诸多方面的原因,有侦查机关内在的原因,有案件自身的原因,也有公检认识分歧的原因。从客观评价经济犯罪侦办质量出发,不起诉案件原因分析应当立足于公安机关内在侦查机关自身的原因,只有深入分析研判每个不起诉案件背后的司法规律,才能在今后案件办理过程中有的放矢,提高侦办质量,减少不起诉案件的发生。

(一)侦查机关侦查取证不力,补查取证效果不佳侦查阶段既是搜集证据的最初阶段,也是黄金阶段,在所有不起诉案件中,存在的普通问题是认定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有的案件在立案之初,工作就开展不利,未能全面收集证据。有的案件在不被批准逮捕后,对侦监部门的补充提纲未足够重视,进一步错失收集证据的良机。有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二次退查过程中,由于侦查机关不作为或者时过境迁无法弥补证据,或者补证后证明力明显减弱,从而导致公诉机关认定案件事实产生疑问,无法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构成犯罪。如李华合同诈骗一案中,李华以挖掘机作为抵押找到大乐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并借款38万余元。本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涉案挖掘机是否为李华购买无法查明,没有对日常使用该挖掘机的司机进行取证,没有对全程参与签订合同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取证,致使案件的事实存在疑点。

(二)立案标准低,未能准确辨明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经济行为本身具有一定复杂性,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违约等经济纠纷交织一起、职务侵占与股东纠纷、垫资纠纷难以区分,成为困扰司法机关的老大难题。调研中发现侦查机关在一些案件中对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入罪标准把握较低,存在将民间纠纷作为刑事犯罪立案侦查的情况。特别是在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方面,公安机关存在着标准不够严格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过度依赖报案人的陈述,没有充分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二是过于侧重对主观证据的审查,忽略对客观证据如账户往来明细的审查。如张明职务侵占一案中,张明在任力园公司总经理期间将200万元本票贴现后归自己所有。公司法人赵明称未经其同意,但200万元公司会计有记录,且公司欠张明个人借款200余万元未还,该案是公司高管之间的经济纠纷还是职务侵占无法查明。

(三)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之间存在认识分歧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承担着不同的诉讼职能,在案件事实认定、证据证明力及法律适用方面都有可能出现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公检二机关的认识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在确定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刑事违法行为时,是否需要依靠行政部门出具行政认定;第二,在法律条文规定比较笼统且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时,在具体案件中应用时是做严格限缩解释还是扩大解释。如王明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王明龙以其经营的济南黄金海岸有限公司名义,在没有任何实物交割的情况下,与临沂通科公司相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合计215万元,对此情形是否构成虚开,王明龙是否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无法认定。

(四)片面追求案件数量,不该立案而立案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一要看是否对社会造成实质危害,二要看是否造成了法益侵害,这也是《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构成犯罪应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刑罚处罚性的要求,在调研中发现,不少案件中行为人虽然违反相关规定,但是造成的危害极其有限或者实际上并没有侵害法益,本不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而予以立案侦查,致使公民合法权利遭受极大威胁或者侵害,甚至对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干扰。如李岩对违法票据付款一案中,刘悦以空头支票要求某村镇银行向张雨付款人民币400万元,李岩发现账上无款遂退票,刘悦要求将退票理由改成印鉴不符,李岩再三拒绝无果修改后因机器故障导致退票失败。该案中王莹已发现票据违法并退票后因客观原因退票失败,其已尽到注意义务,情节显著轻微。

(五)经济犯罪案件收集、固定证据较其他刑事案件难经济犯罪案件取证困难,不起诉案件中证据收集不全面、固定不到位情形很是常见,一方面存在当事人毁灭证据证据材料、证人或单位不愿意配合取证,一些客观证据因时间过长湮灭无法取得等客观原因。另一方面也存在公安机关认为没有必要而怠于取证,或者出具情况说明敷衍了事等主观原因。如王帅合同诈骗一案中,起诉意见书认定路桥公司采用伪造虚假种植土送货单的形式虚报土方数量骗取万科项目土方款41万余元,但是万科公司对收土籍用土数量没有记录,加上土方提供者病逝,进而导致土方的数量无法查清。

三、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理性对待诉讼风险侦查机关是打击犯罪的中坚力量,在追究犯罪的同时应当做到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做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侦查机关应当转变执法理念,针对实践中存在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就移送起诉的情况,侦查部门应当树立正确的诉讼风险意识,树立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和保障被害人权益同样重要的意识,不能为了保护被害人的不合理诉求而牺牲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侦查机关应当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加强风险评估与化解,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不能为转移诉讼风险而将“带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从而避免因当事人因为司法机关互相推诿处理不公而产生新的社会矛盾。

(二)强化证据意识,提高侦查人员取证能力侦查阶段收集案件证据不力是导致案件不起诉的重要原因,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证据标准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侦查过程依法规范,从源头上提高取证质量,加强对客观性的证据收集力大,重视客观性证据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章,努力实现侦查工作中心从犯罪嫌疑人口供等言词证据为中心转移到客观性证据为中心上来。同时侦查人员应当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通过开展专项培训、经验交流等形式,认真学习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多角度、全方位提高侦查人员侦查经济犯罪案件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健全协作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提高案件质量公安机关通过建立双向协作沟通机制,畅通案件分歧信息的分享路径,一是加强外部协作,通过联席会议、案情通报会等形式,与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及律师就经济犯罪存在的认识分歧及法律适用分歧等问题进行交流,逐步消除分歧,制定类案办理指引,避免出现“各自为政”而偏离诉讼中心。二是强化内部沟通,通过内部协作,使得上下家侦查机关形成合力,发挥类案指导与个案汇报的作用,建议侦查机关法制部门加强把关力度,对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不予移送审查起诉,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参考文献:

[1]毛玲玲.经济犯罪与刑法发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2]罗开卷.新型经济犯罪实务精解.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3]陈伶俐、于同志、鲍艳.金融犯罪前沿问题审判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作者:王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