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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意义]旨在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提供参考。[方法/过程]以2006—2016年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统计数据为依据,对案件数量趋势、结案类型、结案方式、专利权人国别或地区进行分析,并对未来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状况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不同省份的专利执法综合状况进行聚类分析。[结果/讨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重调解轻处理;各区域专利行政执法强度差异显著;未来专利行政执法量将急剧增加。
关键词:专利保护;专利行政执法;专利行政执法强度;聚类分析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集法律、技术等于一身,已成为国家发展所需的战略性资源[1]。近年来,我国专利侵权案件量剧增,且现象十分严重,大量的专利违法行为不仅会扰乱我国现有的市场竞争秩序,也会挫伤全社会创新的积极性。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专利侵权问题,并根据我国国情采取了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并行的保护模式。在这2种保护模式中,专利行政执法具有天然优势。专利行政执法是指专利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专利违法行为予以处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其他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以及市场监督等[1]。作为我国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专利行政执法通过行政机关的积极介入,依托专利行政调处和行政处罚相结合方式打击专利领域的侵权行为并解决专利纠纷,程序简便、处理快捷、运作高效、执法成本与费用也相对较低,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各方利益,适合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家的政策导向。为此,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先后制定《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专利行政执法文书表格》《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等文件,有效规范了全系统执法工作,全面提升了全系统执法办案工作水平。可见,专利行政执法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必然对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提出更高的要求。
1文献述评
专利行政执法相关研究已取得一些成果[1]。例如:Ginarte&Park[2]建立了专利保护水平评价体系,但该体系仅涉及专利的立法强度,并未将执法强度纳入其中;韩玉雄等[3]研究发现,仅用GP指数无法很好地解释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上的不完全同步,并引入执法强度概念对GP指数进行修正;沈国兵等[4]提出以专利侵权保护程度作为衡量知识产权执法水平的指标之一;伊志锋等[5]基于FWPR指数(即法律体系及产权保护指数),测算专利执法强度;宋河发[6]在构建专利保护程度评价体系时,选取专利行政执法保护程度作为指标;顾海兵等[7]在GP指数研究基础上,创造性地引入专利执法强度概念,以专利有效数/专利申请数和专利侵权结案率作为测定专利保护强度中执法力度的指标;万里鹏[8]根据2001—2013年中国专利行政执法的相关数据,研究发现专利行政执法案件量呈迅猛增长态势,专利行政执法各地区差异显著,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是未来专利保护的大势所趋;肖尤丹[9]明确界定了专利行政执法的内涵,通过分析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现存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的建议;金多才[10]通过对专利行政执法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完善我国专利政执法制度的相关措施,认为专利行政执法的主体应不断扩大、行政处罚制度与执法程序也应不断完善;周斌[11]通过研究专利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修改历程,提出改善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现状的建议;庄子昂[12]通过分析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的特点,揭示了司法保护和专利行政执法不是相互竞争、相互替代关系,专利行政执法可有效弥补司法保护的盲区;邓建志[13]根据1985—2010年我国各地区专利侵权案件数据,分析得出我国专利行政保护制度在近年的专利保护执法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提出专利行政保护的特有优势决定其很难被专利司法保护所取代;林晓[14]通过统计福建省多年来专利保护工作数据,剖析福建省在专利行政执法实践中遇到及存在的困难。从文献综述可以看出,目前研究专利行政执法的成果并不多。专利行政执法最早出现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和专利保护强度的相关研究中,但只是作为子指标加以呈现,研究成果不系统,无法作为一个单独的变量或指标来指导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在直接研究成果中,对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现状进行描述性分析和定性阐述的研究较多,这对于初步了解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状况有现实意义,但所使用的数据大多是前几年的,对我国专利行政执法近几年现状乃至未来几年发展趋势的相关研究较少,缺乏对我国不同省份和区域专利行政执法综合能力的研究,这不利于对我国不同省份的专利行政执法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为此,有必要加大对专利行政执法进行深入系统研究,尤其要加大对我国不同省份和区域专利行政执法综合能力的研究与比较工作,为不同省份和区域更加有效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提供量化依据。
2数据来源与分析方法
本文以2006—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数据为数据源[15],以年度专利执法结案量、专利侵权纠纷结案类型、专利行政执法结案方式、专利权人国别或地区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地区差异等作为专利行政执法研究的指标,并根据专利执法的3种案件类型的结案量计算专利行政执法强度。首先,寻找最大值,即分别寻找2006—2016年不同省份与区域3种案件类型结案量各自的最大值;其次,归一化处理,即将每年的专利行政执法3种案件的结案量分别除以各自的最大值;最后,对归一化处理后的数据取平均值,即为各省市的专利行政执法强度。为了进一步分析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强度的分布特点,运用Spss23.0软件中系统聚类法下的离差平方和法对其进行聚类分析。离差平方和法遵循的原则是在聚类过程中使小类内离差平方和增加最小的两小类首先合并为一类。因此,本文的离差平方和法聚类的基本步骤是:全国各省市的专利行政执法强度数据各成一类,并按照离差平方和法的聚类原则不断凝聚,直至所有样本合并成一类为止。离差平方和法最大的优势在于能把最相似的2个省市进行合并,能够保证在专利行政执法强度上具有相同特点的省市被聚为一类。
3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现状
3.1专利行政执法趋势分析2006—2016年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数量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2006—2016年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大致可分为2个阶段:(1)2006—2010年每年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数量相对稳定;(2)2011—2016年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数量增加较多。这与文献[1]、文献[8]对2001—2013年专利行政执法侵权纠纷与假冒专利数据的研究结果大体一致。
3.2专利侵权纠纷结案类型分析2016年我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量所占比例分别为35.4%、37.3%和27.3%,与文献[8]的研究结果较一致,说明3种专利在申请比例上无明显变化。从图2可以看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种专利侵权纠纷结案量占比分别为11.7%、36.0%和52.3%。与文献[15]对比发现:发明专利结案量有所减少,占比从19%下降到11%,下降了8%;实用新型结案量也有所减少,占比下降了4%;外观设计专利结案量占比则上升了将近13%。究其原因:(1)3种专利每年获得授权量的差异;(2)不同类型的专利侵权纠纷审理流程不同,其中发明专利案件的审理流程最复杂。
3.3专利行政执法结案方式分析专利行政执法结案方式包括处理、调解、撤诉、裁定、驳回和其他。从表1可知,2006—2016年专利行政执法结案方式以处理、调解、撤诉为主,约占总结案量的97.3%,其他3种仅占2.97%。同时,由于《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尚未明确裁定、驳回和其他的适用范围,故本文仅对处理、调解、撤诉这3种处理方式进行分析(见图3)。将表1数据与文献[8]的研究结果对比发现:处理占比从13%下降到6.42%,降幅近50%;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调解占比从30%增长到64.92%,增幅超过50%;撤诉占比从43%下降到25.69%。处理与调解占比的巨大反差,反映了近年来我国在专利行政执法处理方式上正不断地向重调解、轻处理转变,而处理方式发生转变的原因是调解可充分发挥各省市专利行政执法便捷与高效的优势,因而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成主流结案方式。撤诉比例的下降,一方面专利行政部门的执法工作成效得到了肯定,另一方面也表明专利行政执法有待完善。
3.4专利权人国别或地区分析2006—2016年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执法案件中专利权人国别或地区见表2。从表2可以看出:(1)专利权人为中国(包含港澳台)的占96.41%,其中11年来仅中国大陆的结案量就占96.04%,由此可见中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服务的主体是中国大陆的专利权人。(2)日本居第二位,仅次于中国(包含港澳台),这是由于日本实行以行政保护为主导的专利保护制度,而这与中国十分相似,所以日本的被侵权人较认可我国的行政保护制度,因而当遇到侵权纠纷时便会主动选择既高效又便捷的行政执法维权。(3)不同国家及地区专利权人的比例各不相同,其中德国、美国、韩国、英国专利权人所占比重依次递减,这些国家与地区同中国经济、贸易的密切程度不同;各国和地区在中国的专利所有量也各不同;各国和地区专利权人对我国专利行政保护的了解与认同程度也不同。(4)虽然司法制度健全的国家(地区)的专利权人比例较小,但像美国等以司法保护为主的国家,其专利权人也会因地制宜运用行政手段捍卫自身权益;这也说明了中国的专利行政执法仍需不断加强与完善,提高各国(地区)对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认可度,为他国专利权人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维权方式。
4我国专利行政执法预测分析
为了给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提供更直接的政策制定量化依据,现用2006—2016年的数据进行预测。令时间t=1,2,3,…,11,Y=专利行政执法结案量,因Y的数据较大,现对其取对数得Z=logY。图4显示Z与t之间存在线性相关关系,因而可对其进行线性回归预测分析。线性回归模型为Z=2.698+0.173×t,此模型R方为0.855且sig值小于0.05,说明该模型既有较好的拟合优度又有显著的统计意义,因而可以用于预测未来专利行政执法结案量,计算结果如表3所示。从表3可以看出,未来专利行政执法结案量将稳步增长,2019年将突破10万件,到2021年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甚至将高达将近30万件。从表3可以看出,我国未来将面临大量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要使得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更加有效,以促进我国创新战略的实施,有必要对专利行政执法综合能力进行研究。
5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强度测算及聚类分析
5.1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强度测算要实现对我国不同省份和区域专利行政执法综合能力进行研究与比较,本研究借鉴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数与专利保护强度指数的思路定义并测算了专利行政执法强度。专利行政执法强度是指专利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及法规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其他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水平的综合能力指数。基于此,本研究选取专利行政执法的3种案件类型———侵权纠纷、其他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结案量作为测定专利行政执法强度的子指标,测算过程如下:首先,寻找最大值,分别寻找不同省份与区域2006—2016年3种案件类型结案量的最大值,得:侵权纠纷结案量X1为10107件(浙江,2016年);其他纠纷结案量X2为219件(浙江,2013年);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结案量X3为5078件(江苏,2016年)。其次,归一化处理,得到Y1、Y2、Y3,即将每年的专利行政执法3种案件的结案量分别除以第一步所找出的各自的最大值,如2015年浙江:Y1=7976/10107=0.7892;Y2=0/219=0;Y3=603/5078=0.1187。最后,对第二步归一化处理后的数据取平均值,Z=(Y1+Y2+Y3)/3,即为各省市的专利行政执法强度,如2015年浙江专利行政执法强度为Z=(0.7892+0+0.1187)/3=0.3026。经汇总,得到各省市2006—2016年的专利行政执法强度。
5.2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强度聚类分析为了对全国31个省市的专利行政执法强度之间的差异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本文对表4数据进行聚类分析,得出聚类树状图(见图5)。从图5可以看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强度大致可以分为3个区域:区域Ⅰ:山东、广东、浙江、江苏、湖南。这5个省份在专利侵权案件总量上表现突出,2006—2016年专利侵权案件总量为92010件,占全国该类型案件量的59.96%。其中,山东、广东、浙江和江苏地理位置均处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属于经济较发达的省份,从《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来看,2016年江苏的生产总值为77388.28亿元,居全国第二;广东则为80854.91亿元,全国第一[16]。这表明专利行政执法强度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呈较强的相关关系。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执法办案量(尤其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量)越多。这5个省份的专利行政执法强度均处全国排名的前五位,说明这5个省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绩效显著,行政执法在该地获得了很好的执法效果以及社会影响力[17]。区域Ⅱ:河南、湖北、黑龙江、河北、福建、辽宁、四川、贵州。此8个省份地处我国中东部,经济也较为发达,其中贵州2016年GDP虽然仅有11776.73亿元,排名第二十五位[16],但其查处假冒专利强度排名却排在第四位。究其原因,查处假冒专利案件主要是管理专利行政执法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的结果,而贵州假冒专利案件量处理量较多,说明其专利行政执法力度较强。从而可知,专利行政执法强度不仅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也与专利行政执法力度相关。区域Ⅲ:陕西、新疆、北京、安徽、内蒙古、江西、天津、广西、甘肃、云南、重庆、海南、上海、山西、吉林、宁夏、青海、西藏。不难看出这些省市大部分处于我国的西南、西北、东北等地区,大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与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地方知识产权局对执法办案工作重视程度的提高,其执法办案工作量也增加较快,但与东部沿海城市的差距依然较大。究其原因,这18个省市中不乏有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企业综合能力与其他省份相比较低,带动创新的专利经济也未得到有效激发,地区财政力量的不足使得专利行政执法的实际成效不显著,以至于其在专利行政执法强度上也难有很大提高[12]。
6结论
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数量、专利侵权纠纷结案类型与之前文献比较一致;对专利行政执法结案方式和专利权人国别或地区的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一是在结案方式上呈现重调解轻处理趋势;二是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主要为中国大陆人民服务,同时他国专利权人也会因地制宜运用我国制度保护自身权益。专利行政执法预测表明,未来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量将急剧增加,面临着更加繁重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专利行政执法强度的聚类分析表明,我国各区域的专利行政执法强度差异显著,应针对不同区域采取差异化的举措。但本研究还存在不足,即仅以2006—2016年的数据来研究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状况,而没有从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内在体制机制角度进行研究,这显然不利于更好地理解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的很多现实问题;本研究定义了专利行政执法强度,并进行聚类分析,但是专利行政执法强度与我国专利创新能力的关系,以及是促进还是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等有待进一步研究。
作者:苏世彬;陈玉琼;王许可 单位: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