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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经济杂志》2014年第五期
在社会媒体化时代,众多的中国网民以及互联网的高普及率使得网络具有了巨大的影响力,公众能够通过网络表达观点、抒发情绪,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主体特征逐步形成,这也成为沟通政府与民意的主渠道。
(一)紧扣即时化的要求,及时化解舆论焦点在社会化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突破了时空的限制。无论空间距离大小,只要社会上一出现“风吹草动”,信息就会以“秒速度”传向各处。2013年1月6日,署名“巴蜀妹子”的网友将河北遵化市政府门口农民工下跪讨薪事件在“四川在线”论坛上予以,随后腾讯新闻在1月13日又以配图新闻形式转发,1月22日的央视《东方时空》对此进行深入报道,监察大队个别工作人员不端行为被曝光,至此这一事件在短短10天内迅速发酵成舆论的焦点。由此可见,网络群体性事件在众多网友不明真相的互相转发中持续发酵、酝酿,直至发生,时间之短、速度之快,亟需采取有效的机制化解焦点,回应社会公众的质疑。
(二)针对隐匿性特点,亟需法律手段的规范在互联网大量普及的今天,基于其虚拟空间的特点,网络平台的传播作用日益凸现出来,直接导致“匿名性、随意性”问题的出现。在这一横向、纵向交错并存的虚拟空间里,者即有话语权,而接受者在看到网络上的文字并配图后,常常是以感性的态度去判断这一事件,在不论及者信息真实性条件下予以转发。2013年9月12日,一起普通死亡案件,被一个叫杨辉的孩子在其微博和QQ空间不断造谣,散布“警察与群众发生争执,殴打死者家属”“、凶手警察早就知道了”等虚假信息煽动游行,导致谣言大量传播。9月14日部分社会闲散人员听信误导,纠集数十人在案发现场呼喊口号,导致案发现场数百名群众聚集,交通堵塞、场面一度失控,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严重干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这一事件的发生凸显了网络群体性事件隐匿性强这一特点,其负面影响不言而喻。这就要求通过应对机制的完善及时修正负面影响,使之走上法律化规范发展的道路。
(三)通过纵深性的剖析,积极主动引导舆论导向在社会媒体化时代,网络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开放性平台,它不局限于任何一个区域,它面向广度可以是整个国家甚至是整个世界。基于短信、QQ、微博、微信等信息载体和形式,一些网络事件在短时间内就能吸引成千上万的网民进行跟帖或是发表意见,从而产生连锁反应,达到一呼百应的效果,网络舆论会以极大的传播面和极快的扩散程度在虚拟空间中传播使得群体聚合能量成倍增加。2012年8月26日,陕西延安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改变了杨达才的命运,其灿烂无羁的笑容使得公众将着眼点放到了对其“人肉搜索”上来,事件朝着无任何预定方向纵深发展,“表哥”的称呼随之使杨达才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主人公”,站到了公众的对立面,最终接受人民的审判。由此来说,完善应对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其目的就是通过建构科学合理机制,对现实生活进行主观性的描述,使得公众能够明晰整个整个事件的发生与发展,从而达到正确引导舆论的目的。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社会管理对策
(一)夯实法律基石在社会媒体化时代,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体现出相关法律存在漏洞,基于此,就应该通过虚拟网络领域法律体系的完善,使之走上有法可依的规范化发展道路。因为网络空间所具有的虚拟性,建议制定《网络媒体管理法》,从法律的角度对参与网络媒体活动各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予以制约。同时,进一步提升网络犯罪处罚的权威性,有必要适度引进刑法适用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要加强对于虚假信息的制作与交流、网络管理中个人隐私的保护、未成年网站的合法性运营、网络监控等民事方面的立法力度,以保障虚拟领域的国民合法权益。
(二)以积极的态度应对网民的合理诉求政府部门在网络群体事件不能采取躲避或是畏首畏尾一味的堵和压的被动应对方式,不能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成为事件的被动接受者。应积极发挥官方信息的权威作用,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积极主动承担信息导向者这一重要角色,在第一时间对发生的事件作出合理的判断和适度的反应,及时澄清事实真相,并通过传统媒体和现有的微博、微信等流行媒体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布。政府部门不能抱有怕出事的心态,从而把群众放在自己的对立面上,要协商,对于群众的合理言论要大度坦诚,正面应对群众的质问,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树立政府的正面形象和政治自信。
(三)构建信息公开和监管体系基于社会媒体化时代网络舆论多元化发展现状,政府有限监管、媒体依法报道和社会公众诉求应该实现良性的互动交流,基于此,就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构建信息公开和监管体系,从而积极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发展。具体来说,首先政府应推进制度供给从单一向多元的转变,不断完善制度的供给渠道。对于一个社会性事件群众具有基本的知情权,在这一点上不能有特意隐瞒或是掩盖的地方,因为的闪烁其词就可能成为了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可以大作舆论文章之处。其次政府应着手在整合网络舆论管理部门和政府应急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的基础上,建立网络群体事件监管机构,继而简化危机事件报道的审批流程,从而力促主流媒体获取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独立采访权和报道权,同时要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对事件的质疑,引导其朝向良性趋向的发展。
(四)完善预警机制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往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媒体化时代环境下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往往表现为复杂而影响广泛的特点,易于聚集民意、引发热点,因此建立健全网络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十分重要。首先建立危机处理预案,可根据严重程度将网络群体性事件分为一般严重(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级重大(I级)四等级,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发现、报告、备案予以处理。其次培育整合各种网络群体性事件预警资源的能力,政府部门要建立以监管职能部门为核心既分工又统一协调的预警机制,以实现各有关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媒体和公众对接创造条件,让事实真相以最客观真实的方式流向社会。
(五)实现网络技术有效利用在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过程中,人们往往是借助百度、搜狗等主流搜索引擎的链接网页获取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并据此发表评论、传播信息,搜索引擎提供的首页结果(或最近数页)通常就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发源地,因此监管部门应专门针对网络群体性事件以及与相关搜索引擎实现技术合作,或是开发相应的软件,实现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官方或主流媒体的真实信息优先被公众所获取,而对有关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则可以利用相应的技术限制其传播的空间和效果。对于政府而言,新媒体时代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与监管带来的不仅是挑战,也是机遇。基于此,政府职能监管部门和主流媒体应充分认识到网络群体性事件所具有的即时、隐匿、多元的特质及其在事件处置和报道中主流和并流相交织的趋势,夯实法律基石、构建信息公开和监管体系、以积极的态度应对网民的合理诉求、完善预警机制、实现网络技术有效利用,以实现网络群体性事件处理模式的创新。
作者:尹文嘉陈洪波单位:广西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