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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教学模式探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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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教学模式探析

1研讨式教学模式的内涵及引入意义

研讨式教学模式是一种通过多种教学手段与方法、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辨析能力和运用能力为目的的教学模式。其核心是围绕问题展开教学,“研究”即教师依据具体教学内容,依照教学目的提出富有思考性的问题,由学生自主思考、研究,得出初步的认识,再由教师归纳、总结。“讨论”则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主动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分析研究问题,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动性,引导学生对所学的知识和研究课题产生兴趣,变被动的接受为主动的学习,从而在“授人以鱼”的同时更实现“授人以渔”的教育目的。与传统模式相比,它的引入对外国法制史的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有利于归正学科定位,让外国法制史重新焕发法学人才培养的生命力。准确的学科定位是任何一门学科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教育部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中指出,法学教育应当重视素质教育的理念,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思想素质,培养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培养“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培养具备法律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二是法律素质,培养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三是人文素质,培养学生具备广泛的知识背景,掌握工具性技能,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外国法制史学科更为重要的价值在于引导学生运用现代法学知识、理论去观察世界历史中典型的法律现象,分析其发展变化与政治、经济、道德、宗教等社会要素的联系,揭示隐藏于法律表象背后的规律。因此,它的目标定位不应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更应该落脚于生法律思维、法律观念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上,也就是要在课程教学的设计上要突出以法学思维和能力训练为目的的教学模式和方法,突出实践性、参与性和互动性,而研讨式教学模式则是实现将能力素质培养与知识传授结合、将法学务实性和史学务虚性结合的最佳契合点,能有助于增强学科吸引力和生命力。其次,它有利于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调动学生自主研学的积极性。

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指出“:让学生体验到一种自己在亲身参与掌握知识的情感,乃是唤起少年特有的对知识的兴趣的重要条件。”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也是教学效果提升的前提。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是教师的单向传播行为,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受教育状态,灌输式的教学难免让学生的主动性被压抑。而研讨式教学模式的突出特点就是强调“以学生为中心”来组织教学,教师要走下讲台,以引导者的身份参加到学生研究、讨论的过程中,形成双向或多向的圆桌会议式的教学互动关系。在这样的教学环境中,学生的角色不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教学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因此,学生的主体意识不断被强化,学习积极性自然得以充分调动,这无疑与现代教育理念相吻合。最后,它有利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法律职业素质。

法律专业的培养最终目标是为社会输送法律工作者,也就是说要着眼法律职业能力素质的培养。燕树棠先生曾经说过:“学习法律的人若是得不到剖辨的能力,若是不注意自己剖辨的习惯和精神,那就等于没有受过法律的训练。”而这些能力恰是传统式教学模式所欠缺的,而研讨式教学模式却可以兼顾“学、研、用”,是知识与能力的最佳契合点。可以说,多元研讨式教学,培养的学生不一定是知识型人才,但却具有分析问题的能力。

2研讨式教学模式的教学过程构建

引入多元研讨式教学模式,并非使其完全代替现有的教学模式,也不意味着教学过程中的放手,而是要精心设计,量体裁衣,做到有机结合。简而言之,研讨式教学的过程就是:“是什么”由教师讲授,“为什么”则在教师的启发引导下,由学生自主的研究、探讨和总结。可以按照专题讲授、提炼问题、互动讨论、归纳总结四个环节组织实施。第一,专题讲授。研讨式教学本身方式灵活、随机性大,这就需要精心地对课程进行设计。首先,根据教材内容合理划分专题,以专题为单元组织教学。例如:以国别、地域或者法系为线索,将之进行横向比较;或者按内容分为宪政史、民主制度史、法典编撰史等方面的专题,对其进行纵向比较。其次,运用点、线、面相结合,串讲与精讲相结合的方法,每个专题要抓住各个国家和不同时期法律制度的关键特点和要点进行精讲。最后,为引导和激发学生自主研究的兴趣,可注重补充一些学术界的新史料、新观点和对同一问题的与教材不同见解,力求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第二,提炼问题。研讨式教学“以问题为引导”,好的“问题”如同催化剂,能激发学生探究的欲望。因此,围绕教学内容提炼有建设性的研讨问题是确保研讨效果的重要前提。

服务于教学的研讨问题应注意把握“围绕教学、贴近现实、延伸前沿”的原则,其来源可以有三种:一是从教学目的出发,针对教材所讲的法律制度“是什么”,引导学生进一步挖掘和研究“为什么”,也就是要着眼于探讨其相关背景、渊源、规律等具有基础性、知识性的问题的提炼;二是从学生兴趣出发,平时从学生对日常教学内容的反馈上了解其兴趣点和争论点,结合法制史的研究现状和热点问题,拟定具有分析和启发精神的思考性问题;三是从社会实际和前沿出发,将所研究的国外法律历史发展规律联系到当前我国法制建设实际中,拟定具有研究性和实用性的新问题。在做专题讲授时,要引导学生在课余带着问题先期搜集资料、思考研究,充分做好研讨的“课前预习”。这样从基础到兴趣,再到前沿的过程,体现了研讨式教学过程的层次性和渐进性。第三,互动讨论。讨论是开展研讨式教学的关键环节,灵活、互动是其基本特点。我们要打破传统的机械、单向、线性的教学方法,在遵循教学规律的前提下,追求方法的多样性、互动性和实效性,根据具体研讨问题的不同,可以采取案例分析、现场答辩、学生主题发言、圆桌讨论、情景模拟等多种方式组织讨论、交流,其关键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施中要注意把握两个环节:一是始终围绕研讨课题全程引导,教师要充分准备资料、充分预想讨论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情况,适时的梳理、总结、纠偏;二是切实以学生为教学的中心,充分调动学生的参与的积极性和思维的创新性,防止发言与不发言的两极分化,保证发言覆盖率。总之,要在灵活、互动的教学氛围中实现以讨促学,教学相长。第四,归纳总结。归纳总结作为研讨式教学的最后环节,既必要也很重要。经过积极讨论,大部分学生已经得出答案或基本看法,这时就需要教师对讨论结果进行总结。如果大部分同学已经得出了预先设计的答案,就可以让他们自己作总结,教师起引导作用即可。但如果大部分学生没有得出预先设计的答案,或者对预先设计的答案并不认同,此时就需要教师根据具体情况,针对他们认识出现偏差的点进行精讲,再辅以大量资料、证据来证明学者们提出这种观点的原因。最后一定鼓励学生多涉猎相关资料,随着知识的积累能力的提高,或许能提出更权威、更有说服力的观点。

外国法制史的教学改革已是大势所趋,笔者仅结合自身在教学实践中的探索和尝试,借鉴国内外、相关学科的教学经验,着眼于学生法学思维和能力的培养,初步探讨了研讨式教学的模式。当然,在组织实施中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改善,特别是需要更好的处理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摆正知识传授与研讨的关系,突出研讨的比重,做到以问题引导学生,力争把“授之以渔”摆在首位;二是准确把握师生角色定位,以学生为中心,努力营造有利于研讨的教学环境和氛围;三是平衡好分数与能力评估的分量,注重过程效果的考评,让教学回归综合能力素质培养的根本。希望能够通过教学模式的点滴转变,带动学科教学理念的转变,激发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兴趣,让学科重新焕发生命力。

作者:冯亚单位:平顶山学院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