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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矿对外合作的法制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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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矿对外合作的法制问题

一、协调可持续,科学发展观的融入

环境保护以及有节制地进行开发建设是海洋油气开采中不可忽视的要求,在开采能矿时要遵循科学发展观,使得经济发展与精神文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开采加工各环节都不可重蹈“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应从源头处加以规定,在立法中明确体现,才能确保实施过程中的落实。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条例》中应当增加在开发中对环境和生态方面的具体保护要求,借鉴国际上对于海洋开发与保护的经验通规定如使用清洁开采技术设备等预防性规定代替大量的污染后惩罚及治理规定等。

二、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兴趣的平衡

油气开发建设是一个周期较长而又存在相当风险的工程项目,长期稳定的合作互助才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最佳方式,不能纯粹将风险转移给对方。在保证我国经济效益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应尽可能地营造有利于投资者投资合作的稳定成熟的环境和制度。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海洋资源对外合作开发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而《条例》则明确规定了开发海洋石油资源的一切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这是基于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这此类合同涉及国家主权利益的考虑。不过目前国际上却有声音认为能源开发合作合同性质属于“国际化”契约或“国家契约”,尽管国内法同国际投资法领域的国际法规范立法精神与原则基本一致,但还是要注意外国合同者由于对自身权利的衡量而可能对一些国际投资领域公约有所倾向。

三、丰富健全管理对外合作开发海洋能矿的法规种类

海洋能源及矿产的开发往往只关注管理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开发的立法而忽视了天然气等其它种类的能矿资源开发的法规适用。考虑到法规应用的广泛性,对于占投资合作比重较小的其它类资源的开发活动可以集中制定一部普遍适用的行政法律或法规,完善国家对整个开发活动秩序的管理。

四、法制建设新方向———让“走出去”战略行得更稳

在开采生产技术的借鉴学习以及产业发展中,不能只是单方面接受外来合作投资开发,本国的能矿开采公司也应参与到其它资源国的对外合作开发项目中去。交互流动性发展会让一国的投资环境拥有长久的活力及源源不断的新发展契机。2005年中海油收购优尼科公司受阻,这场对当时中国而言涉及金额最多、规模最大的海外竞购最终以中海油的主动退出而结束,并购失败的原因是美国将原本单纯的商业操作“泛政治化”,非经济因素成为竞购失利的关键。故为在国际投资市场占据更多席位,就法律层面,我国立法应加强对国内其他石油公司和能源开发企业的政策支持与条件优惠,使之成为市场竞争中的有生力量。这不但能缓解中海油在国际投资环境中的压力与质疑,更是尊重市场规律,支持自由竞争的表现。

五、结语

从总体和长远情形来看,固守自己只会阻碍我国南海的能矿事业发展。如果能够积极应对南海油气资源的国际合作开发这一模式,形成一套成熟的合作机制并拥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其开发行为进行管理与维护,这将成为我国掌握先进探采技术以及充分挖掘和利用潜在资源,促进国际投资及经济发展的得力工具手段。

作者:黄慧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