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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博览杂志》2014年第十一期
一、静态取证侦查模式及其缺陷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由于受传统的由供到证的口供中心主义侦查模式的影响,静态取证侦查模式在一些侦查人员头脑中形成了思维定式。所谓静态取证侦查模式是指孤立地专注于运用某种侦查手段、侦查方式或侦查措施收集证据的侦查方式。这种取证侦查模式在受贿罪中表现较为明显,其主要表现形式有四:其一是孤立静态地看待证据。在立案环节,把立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获取行贿人的有罪供述上。在侦查环节,把全部诉讼价值寄托于被追诉人的口供上。其二是孤立静态地分析证据。对每个证据仅在证据形式和证明力上孤立地就证据分析证据。其三是孤立静态地收集证据。嫌疑人交待了就查,不交待不查,交待多少查多少,交待什么查什么。其四是孤立静态地发现证据。只注重从已收集的单个证据中去发现证据,不善于从多个相互关联的证据中去发现新的证据及犯罪事实。相应地,静态取证侦查模式的主要特征有四:一是取证思维的单维性。在采取某种侦查手段、侦查方式或侦查措施时,其他侦查手段、侦查方式、侦查措施则往往处于“待命”、“休眠”或“停摆”状态,侦查取证的全部注意力完全集中在所采取的侦查手段、侦查方式或侦查措施上。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甚至认为,静态取证侦查模式既是单维式侦查模式,更是“赌博式”侦查模式。也就是说,一旦讯问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则侦查无法进行,线索或案件面临着无法立案或撤案的风险。获取口供成了侦查人员的全部希望,也是关系案件成败的“救命稻草”。二是取证进路的依赖性。在贿赂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交待了才去查,没有交待则无法查。换言之,能否展开侦查完全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作了有罪的供述。三是取证方式的被动性。就贿赂犯罪而言,犯罪嫌疑人交待什么就查什么,交待多少就查多少,侦查取证完全依赖和受制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四是取证视野的封闭性。一方面仅注重从一个侦查方向来收集证据,另一方面仅对证据进行单个静态的分析,再一方面侦查取证的范围仅囿于犯罪嫌疑人供述所涉及的犯罪事实这一个方面。静态取证侦查模式的主要缺陷有三:其一是不能主动地去发现和收集证据;其二是不能同时运用多种手段、多种方式、多种措施共同去收集证据;其三是不能综合运用已收集证据去发现和收集新的“再生证据”。
二、查明型侦查模式及其缺陷
“查明”与“证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简单地说,查明就是调查清楚,其判断标准往往是调查者的自我认识和评定。而“证明”却有着严格的标准和深刻的内涵。《现代汉语词典》对“证明”的解释为:“用可靠的材料表明或断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⑩《布莱克法律词典》定义为:“运用证据以确认其一事实是否成立的活动。”○11由此可知,证明必须以证据来裁判某一事实是否成立。也就是说,对事实的认定,不仅要让自己信服,同时也要让他人信服。笔者所称的查明型侦查模式与证明型侦查模式是相对于不同的证明标准和取证要求而言的。简单地说,所谓查明型侦查模式,是指侦查取证只是以自己明白为标准的侦查模式。在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中,查明型侦查模式在一些侦查人员脑海中比较突出,这种侦查模式对取证要求及证据标准都比较低,侦查取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判断、把握不准,整个侦查取证过程比较松散和随意,以致所取得的证据证明力比较低、证据链比较脆弱、证据体系比较单薄,收集证据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全部证据的证明力往往只能达到让自己明白、自己认可的程度,没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让别人也明白的程度。在以往所办理的瑕疵案中,多数是这种查明型侦查模式所导致的结果。查明型侦查模式主要反映出侦查人员三个方面的缺陷:其一是证据意识不强。所谓证据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12其二是取证能力不强。对单个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缺乏准确的分析、判断,对证据链的形成及其全部证明力、证明价值缺乏准确的把握,收集证据的过程随机性较强,缺乏明显的目的性、指导性。其三是程序意识不强。往往只注重证据收集的结果,而不注重证据收集的程序;只注重证据的形式,不注意证据的内容。证据收集的程序瑕疵是导致案件瑕疵的主要根源。查明型侦查模式与现行刑诉法所积极倡导的人权保障理念、程序正当理念、控辩平等理念等均不相容。
三、人侦型侦查模式及其缺陷
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主要依靠侦查人员的能力、水平、经验等自身因素,对技术装备的应用则相对比较缺乏,这种办案模式完全以人力为主导,是典型的人侦办案侦查模式。通常所说的“一张嘴、一支笔”办案就是这种人侦型办案模式的主要表现。一方面由于职务犯罪是智能型犯罪,加之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高科技型职务犯罪也层出不穷,而且现行刑诉法对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要求已越来越高。客观地说,在现实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完全依靠人力的侦查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斗争的需要,而且从职务犯罪规律与职务犯罪侦查规律的相生相克性而言,职务犯罪侦查规律必须随着职务犯罪规律的变化而变化。换言之,职务犯罪采用或运用了新的手段,相应地职务犯罪侦查就应当采取与之相对相克的手段,这才是职务犯罪侦查规律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相对于科学技术侦查而言,人力侦查在获取证据的即时性、直接性、稳定性上不如科学技术侦查。一是人力侦查往往只能针对已发生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简言之,属于“事后追索”。二是人力侦查收集的证据不如科学技术侦查收集证据那样直接。一般而言,人力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往往是通过他人或其他途径间接获取的,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供述,那也只是通过其口供所还原的已发生的犯罪事实,这仍然是一种间接获取证据的方式。三是人力侦查收集的证据在稳定性上一般不如科学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人力侦查客观地说仍然是一种带有较大主观成分的侦查行为,如讯问、询问笔录仍然是经过主观思考整理后的产物。而且,纵使是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言词证据也均是经过其主观思考后所作出的。正是由于人力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则表现出较强的不稳定性。简言之,主观性越强则稳定性越差,主观性与稳定性成反比例关系。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便是这一情形的最好例证。此外,单纯的人力侦查极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发生。因为刑讯逼供的高效率性和低风险性时刻在刺激和吸引着人力侦查模式中的侦查人员,特别是“在侦查的人力、财力以及科技手段难以跟上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势的情况下,刑讯逼供就打击犯罪来说是一种有效手段,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吸引了众多工作者的视线,而其高风险与严重侵犯人权的特征则被抛之脑后。”○13单纯的人力侦查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斗争的需要。
四、机械体力型侦查模式及其缺陷
比耐力、拼体力是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一种典型模式,而且在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这种机械体力型的侦查模式是口供中心主义的衍生物,极容易导致刑讯逼供。因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属于矛盾的双方,两者的关系紧张而对立。就侦查方而言,他们把全部的希望都寄托在突破犯罪嫌疑人获取其有罪口供上。换言之,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就成了侦查人员实现其全部侦查价值的唯一通路。而一旦这条通路被堵死,或者说犯罪嫌疑人死扛硬顶,则极容易激怒侦查人员,导致其在全部侦查希望的驱使下采取刑讯逼供等不法手段。而就犯罪嫌疑人而言,按正常的心理思维,其在自我保护的思想指导下,考虑到一旦交待犯罪事实,不仅自身的名誉、身份、地位等等不保,而且极有可能由“座上宾”变成“阶下囚”,这种结果是其绝不愿看到的,为此,在趋利避害的心理支配下,他自然会竭力抵抗防御侦查人员,从而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在这种一方强烈希望达到预期目的而另一方却强力反制的对抗格局中,矛盾的激化是理所当然的事。在激化的过程中,握有公权力的侦查人员利用公权优势及侦查隐秘性优势,在超过一定程度的容忍限度后就很可能会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了。更何况刑讯逼供对侦查人员而言本身具有难以抵挡的诱惑力和吸引力。这种机械体力型的侦查模式不仅容易导致刑讯逼供,而且还存在其他两个方面的严重缺陷:其一是取证效率低下,容易错失取证良机,造成证据灭失,甚至容易造成侦查资源的浪费、侦查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是办案质量不高,所办理的案件翻供的多,存在瑕疵的多。随着法律对规范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这种智力含量较低的侦查模式与职务犯罪侦查规律不符,已完全不能适应现实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的需要。
五、封闭神秘型侦查模式及其缺陷
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大多是在隐秘的状态下进行的,整个侦查活动不仅侦查机关以外的人员而且连侦查机关内部的非侦查人员往往都无从知晓。对于职务犯罪侦查而言,讯问则表现出更强的封闭性和秘密性。封闭的讯问环境类似于社会心理学中著名的“斯坦福监狱实验”。○14侦查机关在讯问中不但掌握着整个讯问过程的主导权,而且对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有着信息垄断权。实验表明,正常的社会角色在封闭的囚室情境中会表现出异于常人的行径。囿于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再加上外部的破案压力及内心的破案欲望,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实施强制就在所难免。在缺乏约束的环境下,出于“确信偏执”,侦查人员为验证自以为是的侦查结论,难免会逼供、诱供、指供,甚至弄虚作假、掩盖真相。○15相应地这种隐秘状态下的侦查模式就是一种典型的封闭神秘型的侦查模式。客观地说,侦查活动的封闭性与神秘性越高,则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则越容易受到侵害,侦查权滥用的机率则越高,权力受监督制约的力度则越弱。换言之,侦查活动的封闭性与神秘性程度与侦查权滥用的程度成正比,与人权保障及权力的监督制约成反比。虽然保密是有效开展职务犯罪侦查的必然要求,但绝不能将保密作为抵制监督制约、侵犯人权的“挡箭牌”或“法定事由”,甚至将其与滥用权力划等号。在这种封闭神秘型侦查模式的牵引下,有的以案件需要保密为由,拒绝律师行使会见权,有的刑讯逼供,有的拒绝接受监督制约等等,现实中的律师会见难及刑讯逼供等现象与这种侦查模式不无关联。侦查活动需要隐秘,但过于隐秘又容易“暗箱操作”,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16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公开透明,不仅是规范权力运用的内在要求,更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
六、各自为战型侦查模式及其缺陷
以本院自侦部门为职务犯罪侦查的“主阵地”,以“办案组”为办案单元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体现出明确单打独斗、各自为战的特征。这种各自为战型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既造成了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封闭隔离,又造成了资源、信息等等诸多方面的封锁,最终导致侦查的触角难以延伸、侦查的敏锐性不强、收集证据的渠道闭塞、发现和收集证据的能力低下,这与新形势下快速高效的作战要求不相吻合,因此必须从这种各自为战的侦查模式中摆脱出来,走融合协作的侦查之路,严格防止侦查资源利用率低甚至浪费,收集证据不及时甚至贻误最佳取证时机导致重要关键证据灭失、侦查成本虚张等情况发生。要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上下检察机关以及外部侦查资源及信息的共同优势,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深度协作与融合。
作者:张友来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