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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路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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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路径

摘要:法学专业毕业生大多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为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务能力,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均开设了各种形式的实践课程,但是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实践能力仍有所欠缺。运用回溯法,通过实证调研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能力的要求与法学专业学生培养的供需发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存在诸如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就业率偏低等问题,在借鉴美国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专业规划指导、开发多元化实践培养模式、增强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沟通的建议。

关键词:本科院校;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日益增长。为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均设立了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实践课程,但效果并不理想,也暴露出法学大学生自学能力较弱、专业知识掌握不牢固、专业知识与实践能力无法融合等问题。虽然高校开设了模拟法庭、案例研讨、诊所式教育等专项实践课程,但学生的实践能力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有些法学专业学生虽然能高分通过司法考试,但是法律实务方面的能力依然薄弱,不能把理论知识与法律实务进行有效融合。为此,有必要加强对实务型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现阶段各大院校都在寻求各种途径加大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但要切实解决法律人才实务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培养高素质、高能力的法律人才,就必须全面了解当前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专业人才的要求及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现状。

一、法学专业人才供需现状

法律专业人才毕业后大多会进入法律实务部门,为法律实务服务。通过走访18家律师事务所发现,有很多法学专业学生虽然高分通过了司法考试,却得不到法律实务部门的认可,无法在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与此同时,部分法学专业学生虽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却没有从事相关职业,导致法律人才流失,进而造成法律人才的供需矛盾。对中国学生来说,当律师的机会大于当法官,这点与德国大学法学专业学生相类似。因此,法学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就应当从实务的角度为能更好地解决实际案件做好充分准备,否则毕业后将无法适应法律实务部门对实务法律人的要求,易错过很多就业机会[1]。这就意味着如果法学专业学生不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将会产生法律实务部门缺乏人才与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的供需矛盾。

(一)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的要求

由于法律工作的特殊性,法律实务部门对从业者的要求非常高,不仅要熟悉法律基础知识,而且要具备相应的实践能力和处理各种矛盾冲突的能力。走访调查显示,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的能力有着诸多要求,而且普遍表示更加注重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结合,89%的法律实务部门认为许多大学生空有理论知识却不知道如何运用,在法律运用中存在一定的缺失。例如,处理实际案例时适用法律不准确、处理法律问题流程错误、无法恰当地使用法律工作者思维解决法律问题等。除此之外,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专业人才能力的要求还有许多。首先,优秀的社交能力是促使法律人才解决问题的必要能力之一,如何与当事人沟通、如何与同事相处以及如何处理自己与公检法相关部门的关系是法律人才必不可少的基础技能。其次,在与当事人的交谈中,敏锐洞察问题的能力是不可或缺的,这就要求法学专业学生筛选对案件有利的信息,屏蔽无用信息。当然,这些对实践能力的要求并不意味着理论知识不重要。相反,法律实务部门对于再学习能力十分重视。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且伴随着新的司法解释,这就要求律师不断发现并学习新的知识,尤其是法学专业学生要学会自己搜集、关注法律知识并及时消化吸收,避免在进行法律实务时使用一些过时和废止的法律规定作为案件依据。

(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法学本科毕业生能力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国际型、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严重不足[2]。其次,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率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现状不容乐观,但是毕业之后的2~3年呈现出高质量就业的现象,例如在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银行等企事业单位就业,但怎么把这种优质就业率的体现提前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再次,司法考试改革《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意味着法学专业学生有可能在毕业之后才能参加司法考试,这将使法学专业学生面临更为严重的就业问题。最后,法学本科生就业后,无法尽快适应工作,部分毕业生存在眼高手低的问题。在法律教育方面,我国高校大多偏重于理论学习。以法学本科教育为例,本科四年,大部门高校的专业课程学习一般是三年到三年半时间,大四或大四最后一个学期基本上不再安排理论课程,主要以完成毕业论文和实习为主。在这三年或三年半的时间内,学校虽然也会开展一些实践教学,但是由于实践教学模式比较落后,大多只停留在模拟法庭、案例研讨等层面;在课堂上进行的实践教学非常有限且往往流于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学毕业生实践能力的提升。另外,法学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不足也阻碍了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很多教师专攻理论学术方面而缺乏实践经验,这样在传道授业的过程中只进行僵化的理论知识讲解而不能采取实践理论相结合的授课,所以应该配备专职的“双师型”教师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供需衔接不当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通过对法学毕业生就业情况和法律实务部门的调研发现,现阶段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与法学毕业生就业率呈反比。虽然2011年教育部同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关于培养法律人才的一系列方案,但实际上法律人才培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法学毕业生无法满足法律事务部门的需求。

(一)高校相应的教育设施不足

除了学生本身能力的约束外,学校教育是影响法学毕业生能力的最重要因素。更为确切地说,学校是影响法学毕业生实践和理论能力的主要因素。目前,我国法学教育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第一,法学专业普及化,全国本科院校几乎都开设了法学专业,造成法学专业学生培养呈现出批量化教育的问题,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的质量参差不齐。第二,高校专业教师的水平有待提高,各高校虽然不断提高招录法学专职教师的门槛,但是高校法学专业教师明显不足。为了能够满足学校教师需求,高校在招聘法学专业教师的过程中存在隐性降低门槛的问题,无形中降低了高校法学专业教师的水平,进而在教学过程中无法满足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要求。第三,高校法学专业教学传统无法适应新形势对法律人的需求。我国部分高校的法学专业实践课程仍然采用传统的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的教学模式,无法调动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兴趣。虽然开设案件和实践结合的课程,但是由于学生理论基础知识薄弱而无法达到提升实践能力的目的。虽然大多数高校也会开设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以实践为主的课程,但是这些课程均偏重于实践,忽略了对理论的学习,未能达到应有的目的。第四,各高校缺少“双师型”教师或外聘法律实务部门相应的工作人员做兼职教师,以及与其相配套的硬件设施建设。高校应尽可能早地解决硬件及软件设施,针对法学毕业生实践能力较弱的问题,培养实践理论均衡发展的法律人才。

(二)法学专业学生缺乏明确的职业规划

明确的职业规划有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生涯目标,有助于学生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因此,在大学生入校时,学校均会组织学生制定专属的职业规划书,为学生的职业发展规划蓝图。但是,现实情况却与预期结果相差较远,有些学生只是为了应付作业敷衍了事,复制粘贴别人的文章而没有认真思考自己的人生之路;有些学生产生了错误的职业认知,失去了明确的目标,产生了浑浑噩噩混毕业的念头;还有一些学生表示不愿意或不想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希望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公务员系统、通过考研增加就业的选择性等,将自己的学习重心放在了各种考试中,忽略了对实务的学习,认为在以后的工作中可以得到弥补,却不知这更容易造成职业选择错误或所选职业不适应的问题。(三)高校教育培养方案与法律实务部门需求存在差异高校培养法律人才的目的大都是为法律实务部门培养人才,通过对法律实务部门适用法律人才的满意度调查发现,实务部门需要的人才标准与学校培养的专业人才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实务部门要求法律工作者具备处理矛盾和调解矛盾的能力,而高校教育侧重于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忽视了实践能力的锻炼。第二,法律实务部门要求其工作人员具有全方面的理论储备,如金融、经济、房产、知识产权等,但是高校教育仅注重法律基础知识,忽略了其他相关行业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学生对于交叉课、选修课的学习不认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其重要性。第三,法律实务部门对于法律工作人员的语言表达能力、紧急实务灵活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高校教育没有同步培养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及紧急实务处理能力。由此可见,高校的教育与法律实务部门人才需求之间出现了不对称现象。

三、完善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路径

美国高等教育比较发达,其本科应用型教育模式较为成熟。不同高校有着不同的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模式,其中较为典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有“工学交替”“创业实践”“个人专业”等。如诊所式法律教学始于20世纪中期,最先在美国的法学教学中付诸实施,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其在美国大学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中已经居于重要地位[3]。不仅是美国,随着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建立,日本法学教育界广泛接受了临床法学教育和法律诊所教育的概念和模式,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4]。相比之下,中国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实践能力比较薄弱,所以应从自身特点出发,借鉴国内外高校优秀的成功经验,着重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许多学者看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起点应当放在学校教育上,即学校要为法学专业学生创造一系列的条件促进法学人才的培养。

(一)开发多元化的实践培养模式

采用“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的美国辛辛那提大学,以课堂学习与工作实践的有机结合为主,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增强学生的职业信心。“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是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的交替进行,必须是一个由理论学习到工作实践再到理论学习的循环往复过程,以理论学习为基础,通过工作进行实践后,再最终回到理论学习的过程[5]。目前我国大多高校的社会实践短、管理不规范,应当将美国“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学生大学期间分阶段、分类进行实践能力培养。大一阶段:新生入校后,通过一学期的专业基础知识学习,让法学专业学生亲身经历庭审过程或者接见当事人及案件跟踪整个过程,让他们对法学专业形成初步的认识,首先明晰法学专业学生应当具备哪些素质,然后在随后的学习、生活及社团活动中,逐步培养专业知识以及沟通、协调能力。大二阶段:让学生接触诊所式教育类似的实践课程,从不同的方式和途径开发多元化的实践能力,通过实际案例及专业教师的指导,逐步掌握司法实践程序,并提升自我学习的能力。大三阶段:通过到实践基地实习,加深法律基础知识的运用,为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法律人才提供实践机会。大四阶段:由于前三个阶段的课堂教学以分类课程为重点(民法、民诉、刑法、刑诉、合同法等),造成学生不能很好地把所学的法律知识形成综合体系,所以大四阶段需要通过多元化的实践培训模式(法律诊所接待案件、定点定时社区法律服务等),使学生学会用法律职业人员的思维考虑法律问题,使法律知识得以系统化运用。同时,在大学四年的学习过程中,进行持续不间断的各种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比如语言表达、文书写作、社交礼仪、谈判技巧等。通过这种模式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不仅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过硬的实践能力,而且还具有健全的身心、人格和人性,是真正能适应当前社会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二)指导学生制定正确的专业规划

美国加州大学的“个人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以满足学生学术兴趣、实现学生特定的学习目标、提供一个学习发展的个性化选择为主线,即允许学生在既定专业之外设计“个人专业”,以满足那些无法在学校设置专业中实现自身发展目标的学生的需要[6]。在学生职业规划课程中引入这一培养模式,学校依据学生的申请以及自身的师资力量对学生提出的个人专业进行审核与批准,并提出一些建议;个人专业获得批准后执行,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修正。这就需要教师对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并鼓励和激发学生针对自己的情况制定合适的专业规划,尽可能发挥个人专业执行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在实践过程中,针对学生和个人专业规划指导教师发现规划的不足或不实际的地方,加以修改完善。与此同时,学校要对学生的职业规划书进行分类、归纳总结,分析出学生的专业期望,再根据分析结果对教学内容进行调整,帮助学生实现个人的专业规划。

(三)增强与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沟通

学校要增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沟通,随时了解其对法律人才的各方面要求,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确定明确的方向。同时,法学专业学生应当注重自己实践能力的提升,不仅要认真接受学校的教育,更应该提高自己的学习主动性,尽早尽多地接触法律实务,以此促进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完美融合。当今,社会的发展,法制的进步,迫切要求培养更多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人才。造福社会的法律人才是高校法学教育最终向往和追求的,法学专业人才实务能力的培养应符合时展的潮流,建立并完善高校法学专业大学生法律实践模式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需要各方面的努力,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阿什特里德•斯达德勒尔,吴泽通.德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与案例教学[J].法学,2013(4):56-58.

[2]王祥修.论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的培养[J].现代企业教育,2014,10(4):278-279.

[3]李亚茹,温新宇,王天平,等.美国法学实践教学研究与启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9):175-178.

[4]丁相顺.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与“临床法学教育”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3,26(3):12-25.

[5]杜才平.美国高等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及其启示[J].教育研究与实验,2012(6):17-21.

[6]余蕾.高校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国际借鉴[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194-195.

作者:任海波 单位: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