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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观,是马克思主义对于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根本立场和根本观点。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就是一方面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和解决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另一方面对既往的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加以评析、研判,将其精华与真理作为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的来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尤其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们研究和建设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的思想源泉和指导方针。
关键词:国际私法学;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关于国际私法的直接和专门论述,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述中甚至不曾出现过“国际私法”一词,而且此前几乎没有人把马克思主义和国际私法这两者结合起来、联系起来加以考察和思考。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背景下,在中央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推动下,我们开始自觉地思考和探索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问题,开始系统地“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开始深入地探讨和认识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观。那么,怎样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怎样探讨和确立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观?这些都是首先应该在认识上解决的问题。
一、怎样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
不能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论述过国际私法问题,就不存在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观,这种情况恰恰说明我们负有构建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的神圣使命,也恰恰说明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的必要性,说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意义和价值。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观是马克思主义对于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根本立场和根本观点,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分析和解决国际私法的具体问题所得出的认识和结论,是对国际私法领域各种问题的马克思主义解释和解决。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就是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认识和理解国际私法,就是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看待、把握和处理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用马克思主义指导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和建设,既不是要我们援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的只言片语来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也不是生搬硬套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和有关国内法的理论来推演国际私法问题,而是要求我们注意把马克思主义同国际私法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同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结合起来,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可以形象地说,中国国情(尤其是中国涉外民商事交往与民商事法律的实际)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原理及基本方法,是我们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的坐标轴和经纬度,因此,我们的目标的准确表述应该是“研究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不是简单地否定过去、标新立异,也不是一味地照搬既往、食古不化,而是扬弃,是批判地继承。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本身也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是在充分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更是以人类的物质生活及其变化为根基,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地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马克思主义“绝不是离开世界文明发展大道而产生的一种故步自封、僵化不变的学说”,而“是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极伟大的代表人物的学说的直接继续”。“马克思学说是人类在19世纪所创造的优秀成果———德国的哲学、英国的政治经济学和法国的社会主义的当然继承者。”[2]因此,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就是一方面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观察、分析和解决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而有所发明、有所创造;另一方面对既往的国际私法理论、学说、观点、主张和实践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评析、研判,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将其精华与真理作为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的来源,进而有所发现、有所前进。在这里,尤其要强调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国际私法的具体问题联系起来,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精髓和实践品质渗透到国际私法的本体当中,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研究和解决中国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过程中,建设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构建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体系,从而丰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宝库,乃至发展和完善马克思主义,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二、构建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的初步思考
“研究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实质上就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尤其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并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中国国际私法的实践问题,尤其是中国国际私法法律体系的构建问题。“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就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它是针对中国建设、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并为解决中国建设、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中的许多内容对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有着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我们研究和建设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的思想源泉和指导方针。
(一)“一国两制”构想为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注入理论和实践基因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是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根本途径,也是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的不二法门[3]。基于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我国已先后于1997年和1999年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自此,我国在法律制度上出现了“三法系四法域”的局面:内地属于社会主义法系,香港属于英美法系,澳门属于大陆法系,台湾也属于大陆法系,它们各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制度和终审权。在这种情形下,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以及与台湾之间的民商事交往和经济贸易往来必日益频繁,民商事纠纷时有发生,从而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也将不可避免。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背景之下,如何调整各个法域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如何解决各个法域之间的民商事争议,既涉及复杂的理论问题,也涉及许多复杂的实践问题。回答和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引,也需要遵循国际私法及区际私法的一般原理和一般规则。“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造就了“三法系四法域”的现实,并且使得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有着更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但毫无疑问的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重要内容的“一国两制”伟大构想既是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根本指针,也必将会在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实践中丰富其内涵和价值,从而成为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的理论和实践基因。
(二)“和谐世界”理念为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确立最高价值目标以和谐世界理念指导国际私法研究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国际私法研究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同时,运用和谐世界的理念探讨和思索现代国际私法问题,也将有助于深化和丰富对这一理念的内涵和价值的认识和理解。从和谐世界的视角观察和分析现代国际私法问题,不仅可以提升国际私法的思想境界和价值位阶,而且能够加强对和谐世界的体悟和把握,是对和谐世界理念的一种运用和实践。尝试运用和谐世界的理念来解决国际私法体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而构建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际私法体系,应该成为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的重要目标[4]。为了实现和谐世界的最高价值目标,我们认为也应该以和谐世界建设为导向制定中国的国际私法法典,构建中国国际私法的法律体系,使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成为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观的实践载体和现实反映。建设和谐世界之于中国国际私法法典的制定,既是一种观念指导,又是一种价值追求。它是我们解决制定什么样的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和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中国国际私法法典、怎样制定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和为什么要这样制定中国国际私法法典等问题必须予以尊重的一个基本思想前提和客观背景。我们认为,中国国际私法法典的原则、规则、规范和制度设计应该以建设和谐世界为基本取向。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其任务是解决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建设和谐世界的理念与实践,决定了以促进各国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为目标的国际民商事交往在国际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及其在国际社会建设中的基础作用,也决定了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内容、类型、方式、特点及其价值取向,从而决定了进行国际民商事交往以及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应该遵循的原则、规则、规范和制度,决定了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应该怎样确定其原则、规则、规范和制度
。因此,建设和谐世界的理念与实践必然从根本上和总体上影响中国国际私法法典的内容和体系的确定。以和谐世界理念为指导完善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必将有助于我们解决立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使得中国国际私法法典成为和谐世界理念的一个重要思想成果,成为中国致力于和谐世界建设的重要保障措施,成为中国人民对和谐世界的意志与追求的一种反映。为此,我们应该统筹兼顾国际和国内两种情势,一方面,要深入开掘蕴藏在和谐世界理念中的思想内涵,充分把握构成和谐世界的基本要素,全面探究建设和谐世界过程中存在和可能出现的跨国民商事问题,从而为中国国际私法法典的制定提供理念资源和现实参照;另一方面,要以中国国际私法法典的制定为目标,系统梳理其中需要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考察各该问题的性质和状况,找准问题的成因和症结,以和谐世界理念为指引,以和谐世界建设为导向,寻求解决问题的答案和途径,从而使中国国际私法法典成为建设和谐世界的一种切实依据。和谐世界理念,是中国人心目中的世界图景,是有着悠久历史的中国对未来世界的憧憬,是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世界理想。在中国已然以雄健的步伐走向世界、走向未来、谋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程中,我们应该不忘初心,抓住机遇,以高度的时代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努力打造一部科学的、现代的中国国际私法法典,为和谐世界建设铺路搭桥。我们应该从和谐世界的角度观察、评价跨国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通过中国国际私法法典的制定,把和谐世界的理念渗透到协调跨国民商事关系、解决跨国民商事冲突、实现跨国民商事利益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使得中国人民关于和谐世界的意志和追求在中国国际私法法典中得到足够的反映。以建设和谐世界为最高价值目标研究和解决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制定问题的过程,也是深化和丰富我们对和谐世界理念的内涵和价值的认识和理解的过程。这个过程不仅会使中国国际私法法典的制定更加科学与合理,而且会使我们对和谐世界及其建设问题的体悟和把握更加深刻而全面,同时也是对和谐世界理念的一种运用和实践。这种从实践到认识,又从认识到实践的过程,正是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方法,也是深化和拓展对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的认识和把握的基本途径。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研究和建设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的指路明灯,也是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的思想源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涵盖并贯穿治国理政各个领域,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又一次飞跃,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新境界,为发展马克思主义做出了原创性贡献,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这一思想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继承和吸收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洞察时代风云,把握时代大势,站在人类发展前沿引领时代潮流,积极探索关系人类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为应对当今世界面临的全球性挑战、解决人类面临的共性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5]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创立、形成和发展过程,既体现了坚守真理、传承文明的继承性,又体现了与时俱进、引领未来的创新性,更体现了实事求是、把握规律的科学性,其本身即为我们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树立了典范、提供了引导,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其积极探索规律、自觉遵循规律、按照客观规律要求处理现实问题、谋划事业发展的求真务实作风和勇于创新精神,为我们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提供了理论支撑和思想启迪。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必将成为我们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思想源泉,尤其是关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为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研究和建设拓展了广阔的实践视野和思想空间。2013年以来,主席在多个国际场合多次谈及“人类命运共同体”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和高度认同的论断。
2017年1月18日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主席以《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题发表演讲,系统全面深刻地阐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他明确提出:“让和平的薪火代代相传,让发展的动力源源不断,让文明的光芒熠熠生辉,是各国人民的期待,也是我们这一代政治家应有的担当。中国方案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共赢共享。”至此,“人类命运共同体”不再仅仅是一种认识理念,而是中国用来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实践方案。在党的报告中,把“明确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把“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并在报告的第12章专门就“坚持和平发展道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行了系统深入的阐述。这些论述是我们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的宝贵思想资源。基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时代命题,我们观察和思考国际私法问题,就不应该局限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也不应该局限于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而必须放眼世界、胸怀天下,以超越民族国家和意识形态的“全球观”去发现和分析国际私法问题,去审视和评价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纠纷,以“实现共赢共享”为目标,寻求解决问题和纠纷的办法。要把国际私法原则、规则、规范、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方案的实践联系起来,使国际私法成为构建乃至维护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和法律武器,使人类命运共同体成为国际私法的核心关切和价值追求。为此,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必须牢固树立和恪守主权平等、有约必守、诚实信用、平等互利、沟通协商等原则,保障国际民商事关系朝着有利于人类共同利益的方向发展。“法者,治之端也”。主席2017年1月18日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各国有责任维护国际法治权威,依法行使权利,善意履行义务。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公平正义,各国和国际司法机构应该确保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能搞双重标准,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真正做到‘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时代命题,为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研究和建设拓展了广阔的思想空间。“宇宙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共有一个家园”,“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全球命运与共、休戚相关”。国际民商事交往也反映了人类共同的需要和利益,维系着人类共同的命运和福祉。应该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渗透和贯穿到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全过程,使之成为国际民商事主体及其所从事的国际民商事活动的自觉意识,成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解决国际民商事问题、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价值取向,成为研究和建设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构建现代国际私法体系的哲学指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味着不同文明之间要交流互鉴、开放包容。
主席在演讲中又指出:“‘和羮之美,在于合异。’人类文明多样性是世界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进步的源泉。世界上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2500多个民族、多种宗教。不同历史和国情,不同民族和习俗,孕育了不同文明,使世界更加丰富多彩。文明没有高下、优劣之分,只有特色、地域之别。文明差异不应该成为世界冲突的根源,而应该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每种文明都有其独特魅力和深厚底蕴,都是人类的精神瑰宝。不同文明要取长补短、共同进步,让文明交流互鉴成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维护世界和平的纽带。”法律作为人类文明的载体和表现形式,也同样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国际私法正是建立在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民商事法律的差异基础之上的,它以尊重民商事法律的差异为前提,以协调民商事法律的差异和消除民商事法律的差异为使命。秉承“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无论是尊重差异,还是协调差异,抑或是消除差异,都应该把握人类利益和价值的通约性,寻找国与国关系的最大公约数,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在共同发展中寻求各方利益的交汇点,增进人类共同利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倒逼全球治理升级,呼唤着世界观念的转变。国际私法作为全球治理的一种手段和国际法治的一种依据,也必须因应“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需求,更新观念,革新范畴,重构体系,重塑价值,超越时空束缚,以整体意识、全球思维、人类视角,重新考量国际社会的民商事活动,做出有利于世界各国和全体人类持续发展和共同繁荣的制度安排。“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意味着虽然当今世界仍然存在着不同国家利益、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意识形态、不同社会制度的分歧甚至对立,但是无论怎样,我们是共同的人类,人民是历史活动的主体。不同信仰、制度和民族国家可以和平共处、有序竞争,让共同利益压倒分歧对立,让人类理性选择世界的未来。人类可能超越个人、国家、民族,可能超越制度、观念、信仰,去拥抱一个更辽阔的世界[6]。国际私法应该成为“以人为本的适当法”,“适当”与“和谐”应该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范畴[4]。“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意味着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因此,国际私法的制度和规则应该越来越多地由各国共同参与制定,通过谈判协商找到平衡点,寻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稳定;应该积极倡导并推动统一私法规范的形成和完善,使之成为联结和凝聚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牢固纽带。“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意味着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必须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讲求权利义务的均衡,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做到弘义融利,绝不损人利己。要建立公正合理的民商事法律秩序,保障国际民商事关系协调健康的发展。
(四)国际私法的理论积淀和中国国际私法学者的理论探索为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研究和建设提供了理论资源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这一革命无产阶级的思想体系赢得了世界历史性的意义,是因为它并没有抛弃资产阶级时代最宝贵的成就,相反却吸收和改造了两千多年来人类思想和文化发展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7]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也应该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一切优秀成果。古今中外的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是人类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既反映了世界各国的国际私法人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而进行的艰辛探索,也表达了古今各国对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及如何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等问题的主张和态度。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就必须注意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的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一切优秀成果,考察国际私法的品格,把握国际私法的精神,阐释国际私法的内涵,阐发国际私法的意蕴,阐明国际私法的本体,融会精华,推陈出新。国际私法一向有“学说法”之称。自13世纪至19世纪,先后出现了“法则区别说”“既得权说”“国际礼让说”“当事人意思自治说”“法律关系本座说”等著名的国际私法学说[8]。即使在现代,国际私法的理论学说仍然方兴未艾,20世纪中叶的美国冲突法革命更是涌现了“本地法说”“政府利益分析说”“最密切联系说”等极具影响的国际私法学说。这些学说的出现及其相互间的争鸣,深化了对国际私法的认识,也推动了国际私法的进步。这些都是我们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的理论来源。更为重要的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都获得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机遇,中国国际私法学者也开始把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作为繁荣和发展中国国际私法学的重要目标,出现了“一机两翼说”“国际民商新秩序理论”“适当—和谐论”“国际交往互利说”等具有原创性的理论和学说。“一机两翼说”,是韩德培先生对国际私法范围问题所做的一种形象的说明。其基本含义是:“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9]“国际民商新秩序理论”,是李双元先生提出来的关于“国际私法的重新定位与功能转换”的系统理论主张,按照他自己的概括: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走势的不断加强是该理论的起点;构建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民商新秩序是该理论追求的目标;“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是该理论的支撑或基础[10]。
“适当—和谐论”(亦称“适当论”),是吕岩峰教授提出的关于现代国际私法体系构建的理论见解和主张。它以“适当”与“和谐”为基本理念和价值准则,观察、评判、探讨国际私法的各种问题,主张以适当的规则和方式协调国际民商事关系,以和谐的机制和环境发展国际民商事利益,根据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寻找和确定“’适当的法”(appropriatelaw,properlaw),以便公正合理地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解决国际民商事问题,妥当地维护当事人及有关方面的正当权益,追求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发展;认为“适当”是国际私法的基石范畴,“和谐”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范畴,现代国际私法体系乃是一个“适当”而“和谐”的构造;现代国际私法,是以不同方式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从而保障、促进和实现国际民商事交往和谐发展的适当法规范体系。国际私法的“适当—和谐论”强调,统一私法是到目前为止国际私法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所寻找到的一种最“适当的法”(适当法),是国际民商事关系“自己的法”(自体法),是名副其实的“国际”“私法”,因而它理所当然地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组成范围;统一私法,萌发于国际私法“世界和谐”的理念,作用于“和谐世界”的建设[11]。“适当—和谐论”的提出,“正是遵循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观察和研究国际私法问题所取得的重要理论成果。”[12]“国际交往互利说”,是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学者提出的关于“适用外国法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一国的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处理涉外问题时适用另一国法律,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出现的现象。由于国际贸易关系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经济、文化联系的加强,各国民间交往的规模日益扩大,超越一国范围的民事案件越来越增多,国家的统治阶级为维护自身的利益,需要发展对外关系(包括民事、商事关系),因而产生了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的必要性。首先,在国际交往中,需要依外国法确定对方作为涉外民事关系主体的资格,承认对方依外国法所取得的一定的民事权利;其次,为了发展对外交往,就应维护依外国法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再次,适当适用外国法律,可以促使对方在某些情况下适用内国法律,这有利于保护内国及其公民、法人的利益;最后,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的法律对其境内的一切人、物和行为都有效(享有豁免权者除外),从互相尊重主权原则出发,各国应相互尊重对方国家法律在其域内的效力,从而就应当要求在外国所完成的法律行为要符合该外国法律的规定。可见,在一定限度内适用外国法是在相互有利的条件下进行国际交往的需要[13]。
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是国际私法学者关于国际私法的基本问题、基本原理、基本概念的独到思考、深刻阐发和系统论证,是学者个人关于国际私法体系的见解和主张的有机构造和逻辑整体。它既是学者个人思想境界和学术状态的反映,也是一个国家、一个时代国际私法发展水平的标志。当代中国国际私法学者的理论建构,无疑是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的有益探索,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一种尝试,也应该进而成为构建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的理论资源。研究和建设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创立马克思主义国际私法学体系,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它对于确立先进的国际私法理念,推动国际私法体系的变革和创新,促进国际私法立法、司法的科学发展,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和国际民商事纠纷的适当解决,建立公正和谐的国际民商事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对于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吕岩峰:《马克思主义与国际法研究》,《吕岩峰论国际法》,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2]列宁:《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列宁专题文集•论马克思主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6-67页。
[3]吕岩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冲突法学》,《吕岩峰论国际法》,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8-92页。
[4]吕岩峰:《和谐世界视阈中的国际私法观照———以现代国际私法体系的构建为焦点》,《法学》2007年第8期。
[5]刘云山:《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9页。
[6]国纪平:《为世界许诺一个更好的未来———论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民日报》2015年5月17日。
[7]《列宁全集》(第3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32页。
[8]吕岩峰:《准据法及其理论与方法论纲》,《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5期。
[9]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10]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93页。
[11]吕岩峰:《私法自治与国际私法———兼论国际私法的性质和范围》,《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
[12]吕岩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构建国际私法学科体系》,《循着信念的呼唤》,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7页。
[13]余先予主编:《冲突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103-104页。
作者:吕岩峰;秦晓雷 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