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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人才是新时期高等教育的重要目标。实践教学是理论教学的继续和补充,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实践教学的独特价值在于,使学生们能够直接参与真实的法律实务操作过程。学生们通过参与法律实务操作,直接切入生活,掌握了法律运行的规律,生动地学习了法律知识,学会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待社会和问题。这有利于激发他们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培养创新意识,形成锐意进取、坚韧不拔的品质。而且,实践教学为学生们提供了一个自主学习的空间,有利于提高他们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他们的问题意识、探索精神,提高他们探索法律问题的敏锐性。
法学教育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实践,致力于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适应法学教育目标和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不再是单一、固定的模式,而是多元、立体和动态的模式。具体来说,包括下面几项内容。
(一)多元多元是指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是多样的,而不是单一的。法学实践教学的每一种形式都有不足,比如到法院旁听受时间、地点、法院的合作等因素的限制,而且时间较短。模拟法庭适用的阶段有限,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基础,而程序法大多数是在三年级才学到。因此,法学实践教学的方式应当是多元的,其模式应当根据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学生的不同情况等,设计不同的实践环节和形式,把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生自主学习等有机衔接起来,使法学院校全面地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建立普遍合作关系,创造多样化的实践教学场所。法学实践教学的途径也应当多样化,而不仅局限于模拟法庭、旁听审判、案例讨论、毕业实习等常规形式,应当不断开拓实践教学的外延,探索新的实践教学形式。就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来看,既要在教学计划内安排学生必须参加的实践教学环节,又要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由进行必要的课外实践教学活动。
(二)立体立体是指法学实践教学形式要具有层次性和阶段性。这种立体化的实践教学模式是由纵向实践教学体系和横向实践教学体系结合而成,其核心是依据法学教育的特点和目标,考虑到法学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不同情况,设计出具有一定层次性和阶段性的实践教学环节和形式。对于法学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相应安排不同的实践教学环节和形式。这主要是考虑到不同年级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随着学生们知识积累的增多,其知识结构更加丰富,实践教学的强度和难度应相应加强,形式也要不断丰富,呈现出不同的层次性。具体来说,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在低年级学生中,以法学理论知识为基础,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手段,结合法院旁听等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感性认识。第二层次,在中高年级,依托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进行专业实验教学,训练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层次,在高年级学生中,通过假期法律实务实习、参加法律诊所活动、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通过上面三个层次的实践教学,把校内与校外、法律实务工作与模拟演练等结合起来,为学生搭建起在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的平台。同时,这种立体化的实践教学模式还实现了法院旁听、模拟法庭、假期法律实务实习、法律诊所、课堂案例讨论等实践教学形式的有效衔接,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实践教学体系。
(三)动态动态是指实践教学模式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这种动态化的实践教学模式应当适应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进程,按照教学目的和教学特点,在教学设计、教学环境的创设、教学资源的建设与应用、教学过程实施、教学活动的组织、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等方面,结合法学教学自身特点和社会发展的现实,不断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探索。在法学教学中,应当树立实践教学贯彻法学教育全过程的理念。实践教学不应当拘泥于人才培养方案,而应当是一个开放的系统,不仅要实施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的刚性规定,而且要根据实际情况或者结合个案有所创新,不断拓宽实践教学的外延,探索一些新的实践教学形式。
三、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手段
实践证明,多元、立体、动态的实践教学模式是实现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法学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有效途径。为了使这种实践教学模式发挥应有的作用,取得良好的效果,有必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学设置实践教学课程科学设置实践教学课程是实施多元、立体、动态实践教学模式的一个重要手段。从实践中来看,大多数法学院校在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实践教学课程不合理,故需要修改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科学设置实践教学课程。
1.提高实践课程在整个法学课程体系中的地位。虽然大多数法学院校都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在培养方案中设置了一些实践课程,但是设置的实践课程比较单一,只有毕业实习、法律实务认知实习等。有些实践课程是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的,学生们往往对实践课程不够重视,经常应付了事。导致实践课程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建议在培养方案中增加一些实践课程,把大部分实践课程设为必修课。
2.实践课程的设置要与理论课程结合起来。法学实践课程的设置只有和理论课程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发挥二者合力的作用。传统的法学实践课程的设置,多是和理论课程相分离,并没有和理论课程很好地结合起来。由于实践课程和理论课程的设置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导致实践课程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严重影响了实践教学效果和实践教学质量。建议在培养方案中设置法学课程实践课程时,要把它与理论课程紧密结合起来。
3.对不同年级设置不同的实践课程。在设置法学实践课程时,应当体现出年级的差异性,对不同年级的学生设置不同的实践课程。对于一年级的学生,由于他们不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法学学科基本上处于感性认识阶段,故实践课程主要结合观摩审判、法律讲座等形式来进行。对于二年级的学生,可以结合法学理论课程来设置实践课程,采取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形式进行。对于三年级的学生,其实践课程的设置,可以采取法律诊所、法律咨询等一些能够接触真实案例的方式,培养他们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四年级的学生来说,考虑到他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基础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当培养他们的沟通、协调能力,根据他们的兴趣,设计专业实习课程,指导他们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进行专业实习,为他们成为法律人作好准备。
(二)建立统一教学与自主实践相结合的实践教学机制
法学院校除了统一安排实践教学环节和活动外,应当大力鼓励和引导学生自主进行实践活动,促使他们养成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勤于运用法学专业知识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习惯。可以引导学生依托法学社、法律服务中心等学生社团组织,在“3.15”“6.15”“12.4”等特定日期,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法律辩论赛、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以案说法、法律讲堂等活动。鼓励学生在假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如假期社会实践活动团、假期社会调查、假期自主实践活动等。为了鼓励学生从事自主实践活动,可以将自主实践活动记入学生的第二课堂学分,与总学分挂钩,并在综合测评、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这样做,既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又有利于使有限的教学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不断拓宽实践教学的外延
法学实践教学的外延是非常丰富的,不仅包括模拟法庭、旁听案件审判、法律咨询、案例讨论和专业实习等传统的实践教学活动,而且包括其他一些实践活动,如法律社会实践、法律诊所等。由于法律并不是枯燥的文本,其价值在于解决实际问题,故可以引导学生自主从事一些法律实践活动,让他们运用所学法律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笔者认为,下面几种实践教学活动不可缺少。第一,法律诊所实践。法律诊所教育是近年来从国外引进的一种新的法学教学方式,是效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指导法学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它是训练学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能力最有效的一种手段。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学生是主要角色,要以“律师”的身份全程参与真实案件的处理,而教师处于次要地位,只是引导和帮助学生办理案件。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不仅提高了职业责任感和事业心,而且在实践中获得了知识,掌握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提高了法律运用能力。第二,开展法律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是通过让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来训练其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方式,其形式主要有法律咨询与服务、法律社会调查等。通过法律社会实践活动,不仅提高了学生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激发了他们投身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有利于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第三,科研活动训练。法学实践教学并不局限于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还包括从事一些科研和创新活动。让学生参与科研和创新活动本身是实践教学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训练学生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个有效途径。可以设立大学生科创项目,对有科研兴趣和能力的学生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指导他们独立开展一些科研活动。也可以鼓励学生们参与老师的科研项目,协助老师开展一些社会调查、收集资料、撰写调研报告等科研活动。
(四)完善相关的配套性机制
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予以配合。为了使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很好地发挥作用,取得较好的效果,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提高实践教学教师的素质。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对于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学实践教学要求教师自身应当有一定的法律实践阅历和法律实践经验。但许多法学专业教师大学毕业后直接来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普遍缺乏专业实践阅历。因此,需要提高法学教师的实践能力。第一,要增强法学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的互动。可以聘请法律实务部门优秀的专业人士到学校进行法律实务讲座、担任兼职教师。也可以派遣法学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第二,建立高校教师法律实务培训机制。规定高校法学教师,每人每年参加不少于1个月的法律实务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法律实务技能。第三,鼓励法学教师担任社会职务。法学教师到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企业等单位担任兼职律师、仲裁员、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是法学教师成长和提高自身实践技能的重要途径。应鼓励法学教师从事上述社会兼职活动。在教学安排上,尽量为法学教师提供合理的兼职时间。
2.引入“导师制”和“指导委员会制”。近几年来,我国部分高校开始在本科教学阶段试行“导师制”(又称“学业导师制”)。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开创了高校本科教学新的结构方式,使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上了一个新台阶。实际上,许多高校在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和学生科研活动等方面都配备了专职或者兼职的指导教师,建议建立本科生导师制的学校把导师制覆盖到实践教学的整个过程之中。通过导师制,让导师在业余时间指导学生的实践。这样,可以使学生和老师相互分享和交流彼此的知识、经验和观点,起到教学相长和共同发展的作用。另外,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建立“法学专家指导委员会”,在其指导下建立切实可行的法学实践教学计划和方案,通过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学生参与社会法律咨询、法律调查和法律服务等活动,以提高学生处理法律事务的技能,为多元、立体、动态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提供可以借鉴的依据。
作者:董红王有强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