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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应当始终围绕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来进行。一般说来,法学专业培养的目标是培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掌握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能适应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一)实现法学实践教学与应用性人才培养的结合是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的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于国家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现代法律人才应当既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又拥有处理各种法律实务专业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学生必须进行大量的理论学习,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基础是法学专业学生必不可少的基本素质。同时,运用知识的能力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法学理论不是法律现实,学生将在校学习的法学知识运用到具体的司法实践是一个法律知识的转化过程。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知识,最好的途径就是法学实践教学。通过为社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诊所、专业实习等途径,达到学以致用,深化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知识的应用能力,形成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
(二)实现法学实践教育与应用性人才培养的结合是法律教育模式创新的尝试美国法律教学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就是将学生设想为一个肩负为当事人服务任务的出庭律师,因此,美国的法律教学自然极其重视实践教育,教会学生辩论技巧是法学实践教学重要内容,法律诊所和两造对抗等法律教学方式被系统开发。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比较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原理和基本的现行法律规范,相对轻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这种模式不利于学生素质的提高,也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法学教育以社会需求为本位,以个体能力的提高为重点,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实践教学体系,已成为法学专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法律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正是围绕这一目标来进行,任何脱离这一培养目标的建构都会流于形式,难以取得实效,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二、整体性原则———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支撑的教学体系
戴尔蒙德教授所言:“优质教育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需要周详的计划,娴熟的教学,以及能确保每位学生有机会达到所修课程之目标的总体结构安排。”法律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整体,或者说是一个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或一个系统,必然由许多环节和方面组成。法学教学各个部分的相互衔接、相互配合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决定这一教学体系的运作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
(一)培养法律人才需要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支撑的教学体系传统教学侧重于理论教学,以培养研究性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这一现象表现在法律教学环节为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轻视实践能力的训练。实践教学的比重不大,毕业实习一度成为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教学课程的唯一课程。鉴于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技能形成的密切关系。法学实践教学应首先坚持的原则是与理论教学相衔接,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支撑的体系。一方面,通过理论教学为学生实践技能的形成奠定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实践教学,深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法学实践教学体系中,突破原有理论课和实践课所占课时的比例,实践教学在教学计划中占较大的比重,同时增加真正的现场岗位技能训练。实现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互相渗透,目标一致的格局。
(二)法学实践教学的各环节,需要构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互支撑的体系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包括知识和技能训练两个环节。理论教学是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最佳途径,在学习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精神。实践教学是理论知识转化为职业技能和法律信仰的决定性环节。从实践教学的内容来看,包括基础专业技能的训练和实践技能的锻炼两个环节;从实践教学的过程来看,包含实践教学的设计、实践技能的传授、示范、引导,实践技能的训练等环节;从实践教学的环境来看校内实践教学和校外实践教学。这些环节都是法律实践教学互相联系、必不可少的部分。在整个教学体系的构建中,各环节全盘考虑,认真研究学生实践技能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正确处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科学确定课时分配的比例,在保证学科知识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前提下,力争实现实践教学达到最佳效果。
三、多元化原则———实现技能训练与人格培养相统一
(一)法学实践教学内容的多元化既要重视学生的基本专业法律知识的训练,又要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在具体的设计上应遵循从理论到实践,从简单到复杂,循序渐进,逐步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开设辩论技巧课,为了保证上课的质量,在口头辩论课中,教师应注意三点:第一,分组对抗:将学生分为两组,两组分别为原告和被告;第二,证据力相当:选择证据力“势均力敌”的案件进行辩论;第三,教师筛选辩题:教师可以根据学生辩论的情况,从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中选择三个问题进行重点辩论;第四,教师在教学前应对案例内容进行研究,确定是否符合辩论课的需要,以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训练学生知识的能力的教学目的。
(二)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多元化法学实践教学中通过采取案例教学、判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形式为学生提供一个应用法律的环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克服传统课堂教学的依赖性,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法律诉讼能力。
(三)实践教学基地的多元化实践教学要达到目标,不仅实践教学的内容和形式多元化,而且教学实践基本建设也多元化。判例案例、法律援助、社区法律诊所、专业实习可以使学生直接接触具体的法律问题,使学生毕业后能够充分胜任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克服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问题,培养学生探究法律事实的精神,提升学生的法律信仰。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模式为培养学生的法律人格提供了真实的实践场所。在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课堂教学受其形式和内容的限制,缺乏真实的情感交流和经验的积累,学生能形成一定的法律道德认知,但对学生的法律道德品行的形成,影响甚微。实践教学为学生创设真实情感交流场所,为学生提供培养法律情感的机会,可以推动学生的法律认知向法律道德的转化。“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
四、具体化原则———坚持实践教学方法与受教育对象相匹配
有效的实践教学方法是实现实践教学目的的必要手段。不同的教学方法对学生技能的训练是不同的,应当按照学生技能形成的规律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国家中长期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高等教育的发展:“区别不同的地区、科类和学习,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使各类型的学校合理分工,在各自的层次上办出特色。”法学专业核心的竞争力就是专业特色,所以,要走特色办学之路,扬长避短,积累优势。在实践教学的内容选择上,重点突显学校优势学科。具体化原则就是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应针对不同的学生个体、不同的年级群体,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体系,防止一刀切。不同年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理解能力、接受程度存在差异,在实践教学的内容、方法和环节上要循序渐进,不同层次、不同年级的学生应做不同的设计。大一的学生,刚接触法律,不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对于法律学科的认识,还处于感性认识阶段。大一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可以结合审判观摩、法律讲座等方式进行。
大二的学生,已经接触了一定的法学知识,在理论课的学习过程中可以附带相应的实践教学,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形式。案例教学法通过对真实案例和模拟的案例的分析,进行法律思维训练,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性,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依托模拟法庭,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进行模拟审判,在审判过程中不同的角色履行不同的职责,学生在职责的完成过程中提高了自己的综合实务能力。大三的学生,实践课可以采取法律诊所等形式接触一些真实的案例,训练学生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大四的学生,他们已经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具备一定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可以指导他们去法院、检察院、监所等机关,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培养他们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责任和掌握法律工作的操作技巧。
作者:马颖章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