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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国际民族关系的法律机制,是指调整国际民族关系的法的制定、法的实施的综合情势。它既是国际民族关系引起的法律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某种意义上也是国际民族法学的催生要素。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有关调整国际民族关系的国际立法进入了前所未有的活跃时期,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联合国,1952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联合国,1966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联合国,1973年)、《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非洲统一组织,1981年)等几十个涉及国际民族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它们虽然不及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所涉猎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那样庞杂繁多,但在数量上已为构建国际民族法学积聚了充裕的、同时又亟待国际民族法学予以系统研究的基础材料。调整国际民族关系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主要以和平解决国际民族关系和惩治涉嫌国际民族犯罪的方式付诸实施。无论以何种方式付诸实施,都可能遇到认定事实和适用规则的困惑。譬如,关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能否适用于国家的问题,国际社会长期争论不休,以至于国际刑事法院在1973年至1999年受理的4起控告国家犯有种族灭绝罪的案件,至今未对任何一起案件作出裁判。事实证明:在世界政治多极化和文化多元化的国际环境中,迫切需要构建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的边缘学科——国际民族法学,以法学思维破解有关国际民族关系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付诸实施可能遇到的各类现实问题,借以钩深致远,补偏救弊,切实担当“全球治理法治化”所赋予的学术使命。
2构建国际民族法学的途径
构建国际民族法学的途径,关键在于如何以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为蓝本,妥善筹划、设置国际民族法学的框架体系、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
2.1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的共同对象,制约国际民族法学的框架体系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的共同对象,是指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共同的研究对象,即由国际民族关系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现象。它是国际民族法学赖以产生的基本要件,也是制约国际民族法学框架体系的根本要素。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均属于法学范畴,彼此拥有相同的法学基本原理和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尽管各有其独特的部门法原理和具体的研究方法,但寻根究底,它们对于共同研究对象进行法学思维的最后结果必然异曲同工,殊途同归。譬如,国际法学关于民族平等与民族自决原则、少数人权益保护制度等学术问题,与民族法学在实质上始终保持高度一致。即使针对个别问题一时难以达成共识,那也不过是消弭分歧的序曲或者阵痛而已。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具有共同的研究对象,意味着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之间存在一个交叉重叠的学术领域。在此学术领域内,由于共同研究对象的多样性及其对思维结果的制约功能,势必形成既属于国际法学,又属于民族法学的思维结果的庞大集合,从而勾勒出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的边缘学科,即国际民族法学的整体轮廓。根据共同研究对象和目前学术研究状态,思维结果的庞大集合可以分为国际民族法学基础理论、国际民族权益制度、国际民族文化制度、国际民族关系的和平解决制度以及危害国际民族关系的国际法律责任等。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的思维结果犹如土木工程的预制构件那样,直接制约国际民族法学的框架体系。
2.2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的知识积淀,衍生国际民族法学的知识体系“一切科学都是要对感性世界的真实存在作出真实的判断。”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也不例外。它们通过对感性世界的真实判断形成丰厚的知识积淀,不仅支撑本学科的繁盛发达,而且衍生关于国际民族关系所引起的法律现象的边缘知识,从而成为国际民族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渊源。国际关系包括国际民族关系,民族关系涵盖国际民族关系。因而,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不仅难以回避由国际民族关系所引起的具有“两栖”性质的法律现象,反而以之为共同的研究对象,并不断积聚在数量上逐渐扩张的知识集合。譬如,国际法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禁止或消除种族歧视制度等;民族法的少数民族权益保护制度、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等。诸如此类的原则和制度所蕴含的事实、信息、描述或者技能,只须稍加整合,即可直接转化为国际民族法学所需的边缘知识。国际法学研究国际民族关系之外的国际关系和民族法学研究国际民族关系之外的民族关系所引起的法律现象,聚集了更为丰富多彩的知识积淀。尽管此类知识积淀不像以国际民族关系所引起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积淀那样,可以直接转换为国际民族法学所需的边缘知识,但是,由于国际法学、民族法学与国际民族法学之间存在同质传承的内在联系,所以,此类知识积淀中的许多具体知识经过科学严谨的逻辑加工,即可衍生国际民族法学所需的边缘知识。譬如,以跨国民族关系为蓝本,推断国际民族关系的概念;以少数民族权益保护为蓝本,推断国际民族权益保护制度等。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衍生的边缘知识通常处于散落状态,似乎难以构成国际民族法学的知识体系。其实不然。通常情况下,以研究对象为依据,可以将研究同一国际民族关系所引起的法律现象的边缘知识,归属于同一边缘知识板块;反之,则归属于另一边缘知识板块。通过分类归属,原本散落芜杂的边缘知识也就各自聚成了国际民族法学缺之不可的结构材料。由于边缘知识聚成的知识板块之间不仅具有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普遍联系,而且彼此联系的紧密程度各不相同,所以,根据联系程度的强弱,可以统筹谋划各种边缘知识板块的框架布局与排列组合。凡是在相互联系的效果矢量中有先后强弱之分的边缘知识板块,则在前、较强的边缘知识板块处于优先地位,反之,按顺序排列在后或者任意排列。譬如,关于基本原理的边缘知识板块指导、制约其他边缘知识板块,故应处于首要、基础的位置;关于国际民族文化制度的边缘知识板块与国际民族习惯的边缘知识板块之间联系较弱,孰先孰后无关紧要。各种边缘知识板块总能按照彼此之间的联系强度,搭建成国际民族法学的适配有序的边缘知识体系。
2.3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的理论共性,派生国际民族法学的理论体系仅就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的现有理论而言,个性特征远远超越共性特征。这种状况,难免令人担忧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的现有理论能否合乎逻辑地派生国际民族法学的理论体系。好在共性离不开个性,共性只能存在于个性之中;个性也离不开共性,在个性中包含着共性,所以,透过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的现有理论的个性,仍然可以发现它们彼此之间的共性以及由此共性派生国际民族法学所需的边缘理论(本文特指由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的共性衍伸而来的国际民族法学的有关理论)的一般路径。所谓理论共性,是指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的现有理论所共有的基本属性。它寓于现有理论的概念、术语、原理、精神之中,既是构成现有理论的基本要素,也是现有理论扩展衍伸的增长基点。在理论共性的主宰之下,不仅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现有理论中的某些概念、术语具有较强的普遍适用性,可以直接转换为国际民族法学的理论要素,而且其中的某些基本原理,也可以提取其共性成份进行适当的逻辑推理,继而生成国际民族法学的基本原理。譬如,以国际法基本原则与民族法基本原则为分析材料,则不难推断国家主权独立、不干涉有关民族问题的国家内政等国际民族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具有强大的内聚力,同一类属的理论总会按照一定规则聚成某一学科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理论体系。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的理论共性扩展延伸为国际民族法学所需的边缘理论,边缘理论以其探究的对象为标准划分为各种边缘理论的集合,边缘理论的集合再按照彼此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列组合,也就顺理成章地构成了国际民族法学的理论体系。该理论体系主要包括:国际民族法的主体、国际民族法的渊源、国际民族法的原则等基础理论以及有关国际民族关系、国际民族权利、和平解决因民族关系引起的国际争端等专门理论。总之,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的理论共性同国际民族法学的理论体系之间犹如种子与树的关系那样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
3构建国际民族法学的价值
3.1可以聚拢学理认识,形成系统学说,凭借法学思维审视国际民族关系在目前学术研究状态下,构建国际民族法学可以聚拢散落于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的知识体系之中的研究国际民族关系所引起的法律现象的智力成果,以及基于国际法学与民族法学的交叉重叠而不断孳生的其他边缘知识,逐渐扩张延伸,调整适配,最终形成系统的研究国际民族关系所引起的法律现象的学说体系——国际民族法学。既然国际民族法学是认识国际民族关系的思维工具,那么,构建国际民族法学之后,即可运用国际民族法学透过法律现象冷静地探察、审视现实世界的国际民族关系,撩开国际民族关系的神秘面纱,发现国际民族关系的内在规律,预测国际民族关系的变动趋向,厘清国际民族关系的基本性质,实现对国际民族关系的认识飞跃。尽管“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但有一个基本的事实不容否定:构建国际民族法学,必将推动以法学思维审视国际民族关系的洞察力达到“我们这个时代”所许可的、前所未有的境界。
3.2可以解读现实问题,优化应对策略,凭借法学思维正视国际民族关系构建国际民族法学,形成系统学说,可以更加专业地解读有关国际民族关系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以及由国际民族关系所引起的重大国际问题,从学理角度提出并不断优化适用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以及解决国际民族关系所引起的重大国际问题的应对策略,借助学术研究的辐射效应,以期对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外交等重大举措产生一定的裨益作用或者发挥某些潜移默化的积极影响。运用系统学说,优化应对策略,可以未雨绸缪,以法学思维冷静、严肃地对待扑朔迷离、风云变幻的国际民族关系,始终保持自信、警觉的应对态势。特别对于涉及国际民族关系的边境冲突、局部战争、恐怖活动等国际突发事件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其他突出问题,可以及时或者超前作出洞幽察微、行之有效的快速反应,凭借学术研究的深邃睿智,谋求有备无患、处之泰然的积极主动。假若“必然性的真理就是自由”,那么,构建国际民族法学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追求这种“自由”的体现。目前,构建国际民族法学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趋势已成必然。当务之急乃是顺时应势,开拓进取,早日促成国际民族法学的诞生,彻底扭转对国际民族关系所引起的法律现象的学术研究仍然徘徊在仅仅提供一些已知的浅显知识的滞后状态。
作者:佘玉塑单位: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