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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教育发展的途径探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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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学教育发展的途径探微

1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现状与问题分析

1.1教学模式和教学理念落后难以满足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大部分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无论是在学科设置、课程设置方面,还是在教学方法和考试方式等方面都是照搬同时期政法院校或者知名大学法学院的模式,而且基本不更新。教学模式大多采取普通的课堂讲授模式,对于全新的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根本不采用。其教学方法无法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在考试方式上,更多的是以标准答案来限制和压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所以毕业生很难适应当下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1.2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偏低影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发展根据2011年6月的,由麦可思研究院撰写、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0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为86.7%。而且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连续3年排名垫底。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低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它主要受制于国家的考试制度、司法机关人事招聘制度等,但不容忽视的是法学教育本身也存在着问题。一方面是上文提到的盲目扩建和扩招,致使就业人数连年增加;另一方面是按照陈旧理念和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知法而不会用法,懂法理而不懂实践,不能适应具体工作,到了单位一切都得从头学起。所以,就业单位对法学专业毕业生也就失去了信心。如果低就业率一直持续,势必影响很多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招生,进而危及法学专业的生存。这是约束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发展的又一瓶颈。

2地方高校法学教育发展的路径选择

2.1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目标作为个人、部门或整个组织所期望的成果,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就是国家通过法学教育要培养出什么样的人。高校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在于它能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而影响人才培养的关键是对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需考虑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学校办学实际条件和生源素质等多方面因素。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对法学教育起着决定性的指导作用。对于地方院校而言,这一定位的准确性显得尤为重要。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准确与否将直接决定法学教育能否健康持续发展。我国传统的观念是将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精英教育说”,即将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培养面向公检法机关和律师等实务行业、精通法理和法律专门知识和技能,服务社会的人才。这一目标也不失其合理性,但就当下形势而言,法学专业毕业生只有很少一部分人能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等途径进入这些法学传统优势行业。因此,此种说法有待商榷。随后,又有人陆续提出了“职业教育说”、“大众教育说”、“综合说”等。

综合考量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后,笔者认为,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首先,由于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各方面的条件与知名大学或专业院校存在明显的差距,受制于教师能力、地域、生源等多方面因素,法学理论传授的深度和广度难以达到知名大学或者专业院校的水准。所以,很难培养出高层次、高水平的理论型法学人才。其次,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专业。社会的发展不只需要理论型人才,更需要大量从事实际工作的应用型人才,地方院校具有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条件和能力。再次,地方院校法学学生在学术研究能力上有欠缺,对理论学习也不大感兴趣,但他们往往兴趣爱好更广泛,实践能力更强,具有个性化、多元化的特点,适合进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因此,地方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将其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将专业技能训练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以全面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作为教学的根本目标,走出一条与传统法学教育不同的新路,以此在竞争激烈的教育市场中获得自己的生存空间,健康持续地发展。

2.2实践性教学理念的确立教学理念是人们对教学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认识的集中体现,也是人们对教学活动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态度和观念,是人们从事教学活动的信念。明确的教学理念对教学活动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格局决定了我国现今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必然注重法学理论系统化的传授。因此,课程设置大多以理论课程为主,职业技能训练课程非常少,而且都是选修课。课堂教学只注重法学理论讲解,以教师讲授为中心。在这种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下,学生多为被动地听课,缺少学习的积极主动性。由于学生参与实践活动的机会少,缺少运用法律逻辑进行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判断的实践训练,其结果必然使法学毕业生普遍不能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根据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重新审视法学教育理念。对于地方院校而言,更应如此。法学实践性教学理念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目标提出更高要求的情况下,法学教育自身飞跃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综合索质高、工作上手快的实践应用型人才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青睐。如工科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很高的水平,跟学生的实践能力强和学科的应用性强密切相关。法学专业也不例外。我国法学教育受传统大陆法系教学模式的影响,重概念与理论,重教师讲解而轻运用、轻参与,这种教学理念显然不能适应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随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在教学模式上的相互借鉴,我国也开始学习引进英美法系实践教学理念,经过各大法律院校的尝试与学习,基本达成共识:实践性教学是法学教育的生命力。

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改革以2000年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引进为标志。经过多年的发展,教育界对法学实践性教学理念己产生高度的认同,使得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悄然发生着巨大的变革。特别是近几年,部分高校重视硬件建设,建立了案例教室、模拟法庭等教学场所与设施。同时,开始尝试与社会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建立法学教育实践基地与法律援助中心。硬件建设为实践性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还有一些重点法律院校对教学内容进行了调整升级,开始编写实践性课程教材,开展双语教学,培养复合型的法律实务人才。

2.3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正确应用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的方式与手段。教学方法要服务于教学目的和教学理念。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方法一般是采用讲授式方法。这种方法使得教学中学生主体地位缺失,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创造思维和个性受到压抑。虽然有些地方院校教师在教学中偶尔也会采用案例分析或者讨论等方法,但是对这些方法的应用只是限于局部或者皮毛而已,或者是授课教师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爱好掺杂一些新方法,很难满足当下法学教育的总体需求。在法学实践教学理念的指导下,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必将逐渐取代传统的讲授方法,从而为法学教育的再次繁荣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也将带动中国教育整体理念和方法的飞跃。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学教育中对新的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引进与探索主要有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和诊所式教学方法。一是案例教学法,它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是基于普通法系案例教学的理念,采用新型法律案例教材,将学生带入案例中充当法律职业角色,由教师引导学生开展自主探讨性学习的教学方法;二是模拟法庭法,它是在老师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从案例分析与法律文书制作到开庭审理、合议宣判等环节都由学生完成;三是诊所式教育方法,该法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各法学院普遍兴起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方式。我国多所高校目前已引进该教学法,开始实践性教学的有益探索。

但是,对这些方法的深刻领悟和正确应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虽然很多地方院校也设有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但仅停留在表面,对于如何正确有效地使用这些方法开展教学,怎样让这些场所尽可能的发挥作用,还是与国外大学和我国知名法律院校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必须在实践性教学理念的指导下,充分学习和掌握这些实践性教学方法,并在地方院校现有的条件下培养一批能够熟练应用实践教学方法的老师,进而通过以点带面的路径,使得大部分课程和教师能够在教学中正确合理的应用,从而提高法学教育质量,促进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3实践性教学理念的价值及其与司法考试的契合性分析

3.1法学实践性教学理念的价值法学实践性教学理念的确立,对于地方院校法学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首先,它顺应了当下地方院校乃至我国整体法学教育的发展水平和条件。我国的法学教育以本科为主,本科生年龄小、阅历浅、社会经验缺乏,而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因此,只有树立实践性教学理念和方法,才能更好地让教与学保持良性互动关系,培养出社会需求的人才;其次,它能够更好地体现出法学学科的本质。法学专业学习不但要掌握基本理论,更要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学以致用。只有通过系统的实践性教学,当学生走向社会从事法律职业或者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时,才能够更快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实践性教学又可以推动教学与理论的发展;第三,法学教育也是一种素质教育,它需要培养学生人文精神,特别是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和人格。实践教学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又通过学生对社会的进一步认识,引领其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从而培养出崇尚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身心健康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3.2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地方院校法学教育更应提倡实践性教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我国选拔法律职业人才的全国统一考试。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对法律人才培养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司法考试是衡量高校法学教育水平的标杆之一,是提高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就业率和影响力的重要途径。所以,地方院校法学教育应重视和培养学生参加司法考试。重要的原因是司法考试的内容突出了法学学科的实践性特色,突出考察了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司法考试在呼唤和倡导实践性教学方面对地方院校法学教育起到了一定的引领作用。国家司法考试引领法学教育,不仅使其克服理论脱离实践的缺点,而且也推动了法学教育教学内容的完善和教学方法的改进,推动了实践性教学理念和方法在法学教育中的确立和开展。

作者:张有林赵宗凌单位: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