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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理论教学中的教学方法分析
法学理论课的特点是,在法学教育的第一学期就开始开课,往往涉及一些抽象的概念、理论制度,容易使初学者一头雾水,茫然不知,造成学习的困难,从而产生厌学的心理障碍,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做好初学者的心理疏导,将抽象的字眼以朴实、贴近生活的案例来进一步阐述、解释。在讲授知识过程中,可以参考以下几种方法
(一)讲授教学法
它是我国教育历史上最悠久的,也是使用最广泛的教学方法之一。它以某个主题为切入点,进行有组织、有系统的口头讲授,包括讲解、讲述、讲演等三种方式。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三种方式常常混合、交替使用,对于法学学理制度的介绍能更加系统化,使初学者构建起完整的知识结构。法学理论课的教师在使用讲授教学法时,应注意三个问题:首先,讲授法最忌讳反对知识的泛泛讲授,教师在备课期间应整理法理学知识点,列出讲授的重点、难点知识和基本范畴。将重点难点作为课堂教学的主要内容,而对于一般自学既可以理解的内容交给学生课堂或者课下自修,这样也更加符合大学学习的规律。如,法理学的内容可分两部分:法的内在方面和法的外在方面。前者侧重研究法的内部组成要素、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法的运行机制等,由于它更具有法理学学科的独立特质,因而是教师讲授的重点;而后者侧重研究各种法律活动的社会效果以及它们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和相互作用,教师则应少讲,由学生自学。而法制史课堂上教师和学生应做好充分的课前准备,将历史故事、社会形态、社会背景融入课堂的介绍,让学生能够体会到古代法和现代法的发展趋势。其次,采取多渠道提供信息、提出推论而不给出结论等方式,鼓励学生多角度审视、思考问题。讲授教学法如使用不当,就会产生“满堂灌”、“照本宣科”的不利后果,导致课堂气氛沉闷,学生无学习的积极性。因此教师在授课时可通过推荐课后阅读资料、介绍前沿理论知识、社会热点等形式多渠道地向学生提供信息,在讲授中适当设置问题情境,鼓励学生积极听讲和参与教学活动。最后,教师讲授时的声音要清晰,抑扬顿挫,富有情感,切忌语气平淡。讲授的速度要适当,留给学生做笔记的时间。若语速过快,学生缺少思考的时间,不利于对知识的理解消化;过慢,则容易分散注意力,将影响教学效果。
(二)辩论教学法
辩论教学法是教师、学生以某一具体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从而使学生获得真知的教学方法。早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在与他的学生对话或讲课时,就总是扮演“魔鬼辩护士”的角色,不断地向学生提出各种假设性的问题,让学生处于必须主动扩大且深入思考的位置。在我国古代,教育家孔子、孟子都运用了辩论教学法,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树国之栋梁。辩论教学法训练的是学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迅捷的应变能力,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有些院校还专门设置了法律辩论实训课程,以训练法律辩论的思维模式,从我校教学过程中考察,法律论辩课程非常受学生的欢迎,很多学生都愿意积极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大为增加。辩论教学法可以在老师和学生之间进行,也可以仅在学生之间进行,但前提是要求教师要给学生足够的准备时间,提前1~2堂课之前就布置辩题,否则学生准备不足,使辩论无法进行,导致此方法失去教学意义。但在法理学课程中使用辩论教学法时,也应注意三个问题:首先,辩题准确。选择辩题时要和所学的知识紧密结合,可以是综合性的跨学科的辩题,辩题应具备可辩论性,不能是非此即彼的辩题,最好能具有一定的弹性,使学生在准备辩题时既能掌握实然法,即现有的法律规范,又能从应然法的角度去思考未来法律的走向。其次,教师不能仅仅作为一个旁观者,在学生准备辩题的期间应引导学生向预计的方向准备,同时为学生创造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另外,在辩论阶段,教师应掌握好辩论的节奏和氛围,围绕法学知识进行辩论,对于学生过于偏激的思维要及时予以矫正,从而建立自己的法律逻辑思维。最后,辩论结束,教师要进行总结、点评。点评要客观、中肯,指出优势和不足。
(三)设疑开拓法
费尔巴哈有句名言,新知识“是从怀疑中产生,与怀疑一道形成的”。疑是争之因,是思之始,学之端。疑是深入探究知识的起点,有疑才能产生认知冲突,造成强烈的求知欲望,才能有学习的自觉性、创造性。此法在法学教学过程中经常使用,但设疑法要求教师应在适当的时机、以合理的逻辑关系来设置能展开思考的问题,尽量避免自问自答,设计好问题后,应留有适当的时间思考,并允许学生查找手头的资料,如法律条文、法学书籍等。当然,对于学生实在无从回答的问题,教师也不应立即公布答案,应先予以引导,从法律关系入手,或从请求权入手等,教会学生法律思维方法,甚至将思考的时间延长到下次课。因课堂教学的时间有限,此法在教学中不易过于频繁的使用。
二、实体法教学中的教学方法分析
(一)发散思维训练法
用讨论法训练学生思维的流畅性。思维的流畅性是指产生大量意念的能力,即反应迅速而众多,思维畅通少阻,灵敏迅速,能在短时间表达较多的概念。只要不离开问题,发散量越大越好,这是发散思维的指标。叶圣陶曾指出,阅读方法“最要紧的还是多比较、多归纳”。在知识爆炸的时代,善于总结、归纳、比较能在较短的时间掌握更加准确的法律知识,知识的学习切记死记硬背,知识点之间应融会贯通,如民法的物权与债权的共同性和差异性;刑法中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差异性等,通过图表、列图等方式将知识点形象化、具体化,便于知识的掌握,做到知识掌握的整体性、系统性。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法是国外较为流行的教学方式,尤其是美国哈佛大学管理学课程,几乎全是案例分析。案例法是依照法律工作中立案办法把教学内容编成案例形式来进行教学的方法。这主要是因为案例法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变单向信息传递为双向交流,变学生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因而受到世界各地教育部门的普遍欢迎。表面上,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的是现有的法律规范,但并非如此,教师更应当教会学生学习法律的方法,通过学习、研究大量的判例来掌握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掌握法的本旨,这样才能更深刻地体会立法的目的,找到现行立法的不足。在实体法教学中,案例法最为常用,但教师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应注意三个问题:首先,案例要精准。案例要与所授课程内容吻合;尽量选择“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中的真实判例,这种判例往往具有权威性、代表性,从中也会考察出法律的变化方向,很多都是社会的热点或法律难点。切记随意编写案例,既丧失真实性,又很难具有代表性。其次,案例教学法不是传统的举例说明,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模式是:案例———理论———案例,案例既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又是落脚点,研究、讨论案例需要运用理论知识,而运用理论知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例;而传统的举例说明的教学模式是:理论———案例———理论,理论既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又是落脚点,案例起到了掌握理论的媒介作用,掌握理论需要分析案例,案例分析是为了掌握理论。再次,案例选择上,不能过多,一两个即可。同样,教师应掌握辩论的节奏和方向,避免学生出现过于偏激的言论,做到教书、育人两不误。当然,同一案例,在不同的法律指引下,可能会带来不同的结论,要引导学生正确对待,不能丧失对法律的公正性的判断力。
三、在程序法教学中的教学方法分析
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还必须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处所,为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按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定期固定的各项法律业务的专业实习,即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在校外实习基地法院、检察院参加具体办案,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能够有亲自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机会,使学生既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又锻炼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因此,在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中应增加实践性课程的比重。
(一)双师制教学法
“双师制”是指在学校学习过程中,学校要配置本校的教师进行基本理论知识的传授,同时尽量聘请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作为学生的实践指导教师。法学知识的掌握、法律人的专业素养、实践操作能力、逻辑思维的训练,仅仅靠课堂的三尺讲台是难以完成的,必须将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可以将法官、检查官“请进”校园,定期开展社会热点案例的介绍、实践操作技能的讲座,同时要把学生“送进”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通过旁听真实案件审理、到各个部门实习,使抽象的法律知识具体化、形象化,便于对知识的灵活掌握和运用,增强实践操作能力,避免“学”与“用”的脱节。
(二)多媒体教学法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多媒体已成为当今教学领域的热点。很多院校也都开展了多媒体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法是以各种电教媒体如:计算机、电视、录像、投影、幻灯等为标志,以传统的教学媒体如:黑板、挂图、实验、模型等为基础的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法因信息容量大,生动形象,调用方便自如,图文并茂,效率高,教学效果好等优点,被高校学生和教师普遍接受,但由于设施条件有限,还无法做到普及化。教师在运用多媒体教学法时,应注意两个问题:首先,教师在制作课件时要掌握多种手段,不能仅仅将授课大纲写在课件中,应该将授课需要的案例,甚至是一段与教学有关的新闻、法学界争议的热点问题以视频或音频的方式做入课件中,对于重点、难点知识应用不同颜色的字体表示,课件制作要统一化,标准化。当然多媒体教学是教学手段,教师和学生才是教学的主体,所以不能以课件完全替代教师的作用。其次,要正确选择与教学内容匹配的多媒体技术,实现教学手段与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克服形式和内容“两层皮”的倾向。
(三)模拟法庭实训法
模拟法庭实训法,是由学生模拟法院的法官审理案件,达到对诉讼程序的掌握。要求训练场所应固定化,具备相应的设施,如法官服、审判用的桌椅、诉讼当事人的标牌,旁听席等等,为了使案件的审理过程符合实际,教师应在每学期的教学过程中安排学生亲自到法院旁听,或利用多媒体播放案件的审理过程,在布置案例后应给学生足够的准备时间,指导学生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找到辩论的切入点,引导学生完成实训。切忌放手不管,也要避免事事大包大揽都管,做好引导工作即可。方法是科学的生命,教学方法是学科的生命,更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生命。要克服法理学课堂的“怪现象”,必须杜绝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选择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法学如此,其他学科也是如此。
作者:刘庆单位: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