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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学教育乃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事业培养合格乃至优秀人才的考量,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及其人才的规格与质量标准,都是由国家来确定的,比如从历史与现实来看,作为全国教育工作的政府主管机关的教育部,以及司法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等,都对法学教育中的公共通识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相关教材的编写、授课的重点与难点(通过课程教学大纲表现出来)等,高校是否具有法学本科招生和培养资格、是否具有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及非法学本科背景)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资格、是否具有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和培养资格、法学学科是否具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法学学科是否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法学学科是否是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或者相关二级学科是否是国家重点学科等等,始终都实行着严格且计划极强的支配性安排。无论是本科生的培养还是研究生的培养,学生的学费收取标准,都是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根据学校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而确定的地区类别所属而确定的,学费标准并不与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实际质量和水平挂钩。高校根本无法左右各种类型和层次的法科毕业生的就业,但高校的法学教育却必须接受政府教育部门所谓学生就业情况的考核,也必须承担社会对法科学生就业情况的各种社会压力。正因为上述情况的现实存在,作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教学的主体与承载者的高校及其法律院系,其办学很难具有真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高校法律院系在上述条条框框的捆绑束缚之下,根本就没有机会和动力,根据国际国内的现实情况特别是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与法律人才需求的实际,根据本校本院系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确定法律人才的层次与类型并进行教育教学的方案制定与具体措施的落实。一句话,在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的培养中,如果教育部不能真正地进行行政放权,如果不能真正地把法学教育教学的自主权还给高等学校和相关的法律院系,中国法学教育的内涵发展与质量提升以及中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就很难有实质性的进步。
二、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多元化办学问题
正因为中国法学教育中行政控制的计划性色彩太浓厚,其必然带来的一个问题和现象就是,中国的法学教育始终存在一个统合单一的问题,也就是法学教育模式单一、法律人才规格和标准单一,缺乏多元化。现在,我国法学教育界大体上都认可的并不完全准确的数据是,我国已经有了630多所可以培养法学本科人才的法律院系,除了那些独立的专门法律高校外,绝大多数这些法律院系分别依托于我国各种类型的高等学校之中,比如综合性院校、理工类院校、财经类院校、农林类院校、师范类院校、医学类院校等都开办了法律院系。尽管这630多所法律院系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千差万别,但其同质化的情况却似曾相识。在法学教育模式方面,现实情况是尽管我国不同类型高校都相继开办了法律院系,尽管这些法律院系也都根据其所依托的高校的特色和优势而在法学教育中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特色化设计,但在法律教育模式方面并没有对大一统式的同质化的教育模式做真正实质性的改变,各个法律院系也都普遍担心因强调其特色和优势而被所谓“主流”边沿化,从而脱离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流,担心因此失去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国内交流等方面的行政性资源分配的资格和机会,从而也不敢真正大胆地尝试特色化的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所以,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在整体上特色并不明显,各个法律院系并没有真正展现出各自在法学教育教学上的优势,其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在宏观上无论是公共通识性课程还是专业性的核心课程方面基本上是没有差别的,最多也只是在微观一点的专业选修课程方面稍微具有各自所依托高校的性质、特色与优势的成分而已。
在法律人才的培养方面,我国法学教育界也基本上一致地将其定位为为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培养司法官员、为社会法律服务培养律师人才、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后备人才,至于为党和政府部门培养合格的公务员、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公民、为商贸经济和企业界培养高素质的企业家人才,则不是我国法学教育有关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流定位共识。在法学教育的性质定位方面,从教育行政管理层面到法学教育界,无论是在思想认识层面还是在法学教育实践方面,中国的法学教育始终纠结于通识教育(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二难选择而莫衷一是,当然也有同行提出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但以职业教育为理想和现实的许多改革举措的直接目的似乎又是我国绝大多数法律院系的基本共识。中国法学教育在法学教育模式、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性质方面的高度同质化而出现的诸多问题,实际上就是因为中国法学教育的行政控制和计划经济的思维———也就是非此即彼的僵化的二元对立思维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要真正解决这个看似无解的僵局,使中国法学教育真正焕发活力和生机,就必须真正落实中国法律院系的自主办学,在法学教育模式、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的性质定位方面倡导多元化办学。具体而言,综合性高校的法律院系、理工类高校的法律院系、财经类高校的法律院系、农林类高校的法律院系、师范类高校的法律院系、医学类高校的法律院系等等,不仅在各自类型上应该在法学教育模式上有独立性的实践探索,而且同一类高校的不同法律院系也完全应该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和条件选择并实行独特的法律教育模式。全国630多所法律院系所培养的专门法律人才也应该是多元化的,不仅不同的法律院系培养的法律人才应该是多元化的,而且同一个法律院系所培养的法律人才也应该是多元化的。为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事业培养更多的后备人才以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培养合格甚至优秀的检察官、法官、律师固然非常重要,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更多的具有现代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的公务员与企业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培养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的合格的现代公民,同样是中国法学教育义不容辞的责任。至于在法学教育的性质定位上是以通识教育也就是素质教育为主,还是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主,也应该交由各个高校法律院系自行决定,并以其各自的认识来选择法学教育的模式、设计其培养法律人才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并实施其课程计划等等。
三、中国法学教育中的人文化办学问题
从新中国建立开始,由于长期以来法治并没有成为中国治国理政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法律不仅始终都居于现实的政治之下而成为其附庸并因此地位和作用十分有限,而且法律并不具有独立自主的地位。与其相适应的是,我国法学教育特别注重主流和正统政治意识形态的灌输以及对法学基础理论的教育,而法律的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传授与培育则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社会对法律职业化的企盼,随着法学界和法律界对法律的自主性与自治性的企盼,随着全社会对现代法治的渴求,才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确立起了基础与核心地位。也正因为如此,也特别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职业教育的性质定位在我国法学教育界占据主导地位,我国法学教育在整体上特别地关注了“法学”学科的教育教学,而对于非法学的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各个学科的教育教学并未纳入到法学教育的常规轨道之中,比如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历史学、文学、行政管理学等学科,在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中基本上没有位置,尽管这些学科的教育教学对于任何层次的法律人才的素质与能力的提升相当重要。
而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常规性的“政治理论”课程似乎实际地承担着法科学生人文素质提升的重要职责,这类课程包括5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代史纲要”、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占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基础课程数的三分之一,这5门课程的学分大约也占法学专业16门核心基础课程总学分的五分之一。尽管这些“政治理论”课程是我国高等教育全体学生都必须学习的课程而并非专门为法科学生开设,但我本人也认为这些课程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确实也是必须开设的,其目的就是为了使法科学生逐步确立符合主流意识形态的政治意识与政治观,这些课程当然也能够在法科学生的人文素质提升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我们同样也清楚地知道,仅仅是这些“政治理论”课程,实在是不可能真正完全承担起我国法科学生人文素质涵养与提升的重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著名大法官勒尼德•汉德曾针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基本素质与人文修养强调说:“我敢说,对于一名被要求审核一个有关宪法的问题的法官来说,他除了要熟悉关于这个问题的专著,还要懂得一点阿克顿和梅特兰,修昔底德、吉本和卡莱尔,荷马、但丁、莎士比亚和弥尔顿,马基雅弗利、蒙田和拉伯雷,柏拉图、培根、休谟和康德。因为在这些知识中,每一种都会有助于解决摆在他面前的问题。”人文素质与人的教养尤其是作为公民的教养和作为法律职业人的教养,恐怕主要还得由诸如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历史学、文学、行政管理学等课程来共同完成。以此为考量基础,我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法科学生的培养方案制定方面,尤其在课程设置和优化方面,可能应该更多地在人文化办学方面多加衡量,以真正有效地通过人文教育和法律专业教育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全面提升我国法科学生的专业素养与人文素养,全面提升我国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操作能力和社会人文的综合适应能力。
四、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国际化办学问题
随着全球化的现实呈现,特别是中国加入WTO,我国法学教育也不得不现实地面对全球化的时代潮流所带来和可能带来的挑战。实际上,中国法学教育自改革开放开始就在国际交流方面通过“走出去”和“引进来”的方式在进行中,尤其是近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形式更加多样化,层次也更加多元和丰富。各个法律院系也在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培养中特别注重其“国际化的视野”和具有参与多重国际事务的法律实践能力,法学教育中包括国外一些大学法学院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吸纳程度、课程设置及国外原版教材的引进情况、聘请国外教师直接用外文授课的情况、本院系本国教师直接使用外语或者外语和汉语双语讲授法律专业课程的情况等是否与国外一些大学的法律院系进行联合办学共同培养法律人才,都成为衡量我国法律院系法学教育质量、水平与国际化程度的重要指标。然而,问题在于,开展国际化办学、培养具有处理多种国际事务能力的专门法律人才,是否就一定是我国法学教育中全体法律院系的统一、共同而必须落实的任务和指标呢?这是我国法学教育界必须认真思考和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
的确,在全球化时代的现代社会,我国的法学教育不能不从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视角来思考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培养问题;我也认为,在现代社会,我国法学教育确实必须培养具有全球化视野或者说国际化视野的法律人才,但这样的“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与懂得、精通外语和外国法律的“国际型法律人才”并不能划等号,我国的法学教育所培养的应该是“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也就是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真正服务的法律人才。所以,在如今的中国法学教育中,究竟应该如何进行国际化办学,如何进行“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法律人才培养,应该由各个法律院系自主选择和确定。而且,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实践及其法律人才需求来看,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的重点,也确实应该是“具有国际视野”的能够为中国的法治实践服务的法律人才。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和程度差别很大,但从中国社会实践来看其对法律人才的现实需求是一致的。可是,我国法律院系的地理分布所表明的各个地域的法学教育发展却极为不平衡,有学者统计,在全国630多所法律院系中,东部占449%,中部占314%,西部只占237%,而且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资源分配(比如东、中、西部地区所在的法学教育机构获得法学各个专业硕士研究生授权点、博士研究生授权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国家重点学科、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授权点等的获得时间与数量分布)也极度不平衡,优质法学教育资源(主要是优质法学师资资源)更多地向东部地区集中,这样的事实使我国中、西部地区法学教育在整体上面临非常严峻的困难。而从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大力推动在我国一些法律院系的法学教育中新设立“政法干警”这一门类、专门为“西部基层”培养法律人才来看,中国社会基层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社会基层实际上更需要法律人才,而这样的法律人才更多的不一定要是“国际型法律人才”而可能仅仅只是“具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人才”,这样的法律人才绝对需要的是具有更多的乡土情感与常人关怀。这样的法律人才可能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础和支撑力量。目前,我国630所法律院系所培养的都是法律本科以上的法律人才,可是,这些法律人才中的绝大多数在毕业之后都首选到我国东部发达地区或者各地大城市工作。这样的情形明显地彰显了我国法学教育对于法律人才培养的两难:也就是“国际型法律人才”与“乡土型法律人才”的优位选择或者分流培养的平衡。而这个难题恰恰只有将国际化办学及其模式的选择权交给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主体即具体的法律院系,才有可能得到真正解决。
五、中国法学教育中的保障性改革问题
坦率地说,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扩张已经到了饱和状态,此时和此后的最大困境和最大难题恰恰在于内涵发展,在于如何提高教育教学的水平和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上述有关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院系的自主化办学、多元化办学、人文化办学、国际化办学等方面的问题,以及有关法学教育的性质定位问题、法学教育模式选择问题、法学教育的社会需求与实践取向问题等等,都源于这个根本性的问题。要逐步解决这个根本性问题,渐次展开法学教育上述各个层面的实践举措,我个人认为我们就必须真正面对我国法学教育及其相关环节所客观存在的问题,在一些保障性和配套性的政策措施方面实行必要的改革。首先,作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教育部,很有必要认真地研究思考其对高等教育(这里只谈高等法学教育)宏观的顶层设计。至少从我们这些在高等教育一线的教师角度来看,教育部应该将国家财政拨付的高等教育经费更多地用于本科学生的培养,而不是现在这样的不断加大对于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经费投入。在此,我们不妨检讨一下我国的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制度的一个侧面。
①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对硕士研究生的教育培养实行的几乎就是“免费”的教育政策。但从我们的实际感受来看,这个政策不仅没有达到其预期效果,而且从教育资源分配角度看也极其不公平。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义务教育仅限于9年制初等教育以下的教育,中学高中阶段就不再是义务教育,大学专科、本科也已经不再是义务教育而是要缴纳学费。同时,中央政府每年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也一再强调要公平地分配教育资源,教育部也因此而一再重复这样的政策导向。但尽管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研究生阶段的高等教育毫无疑问都属于“自费”教育,我国教育部居然还依然不断地制定政策在事实上将研究生教育纳入了“义务教育”(也可以称“公费教育”或者“免费教育”)之中。这样的政策在事实上是存在合法性与合理性质疑的,因为它无疑是对我国本来就极其稀缺的教育资源的不公平分配甚至是极大的浪费。我们也都清楚,我国教育部制定和实施有关硕士研究生的“义务教育”政策的初衷,恐怕还是要提高我国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那么,到目前为止这个政策是不是真的达到了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目的呢?由于教育部从来没有公布过这一政策实施之后,全国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是否真的在不断提高的调查统计数据,也没有相关的证明事实。恰恰相反,直接参与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绝大多数高校和高校教师普遍感到,这些年来我国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事实上在不断地下降。
尽管因为研究生教育几乎都是“义务教育”或者“免费教育”,研究生们似乎没有多少经济或者学费上的压力,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也并没有因此而专注于自身的学业和研究工作,不少人的学位论文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急就章”,所以研究生学风问题也就频频出现,比如研究生论文的抄袭剽窃现象屡禁不止,以致教育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都曾正式联合发文要求加强对包括本科生、研究生、教师在内的人员的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的教育;教育部无论是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还是在自然科学与工程学科领域,都建立了相应的学风建设委员会或者学术道德委员会,从上到下大规模地进行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工作;各个培养研究生的高校也各自专门针对研究生教育培养制定了多种多样的有关学风和科学道德的规范性文件,也各自调查处理了很多研究生在发表的学术论文和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中涉及抄袭剽窃的“事件”及其当事人;现在培养研究生的各个高校几乎都引进了“论文”的检测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的应用软件,但其应用似乎并没有减少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而我们这些做研究生导师的高校教师也都普遍感叹,做研究生指导教师如今是一个高风险职位,在这个职位上的比较负责任者基本上都是惶恐多于荣耀,生怕自己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和学风问题,生怕自己作为导师受到牵连,因为导师对于研究生的这种学术不端行为的感知和控制力实在是很弱的(比如甚至有一些研究生在导师不同意其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时候往往以已经找到工作为理由要求导师同意其参加答辩,导师不同意就以极端的方式胁迫导师同意;作为导师,我们谁也无法承担学校、教育部、国家所可能给予我们的为什么不“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之类的道德责难)。
如果我们敢于面对现实和面对真实的事实,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这样来推测,即教育部的研究生“义务教育”政策即使不能说其实施降低了研究生培养质量,那么也可以说其在事实上并没有真正地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现在,教育部又制定了新的研究生教育政策,即所有类型的研究生都需要交纳学费,但同时又以奖学金的形式返还给研究生。这个新政策能否得到教育公平的正当性检验以及能否真正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的质量、提高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质量,还需要时间和实践的验证。其次,改革我国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不仅大力提升了我国法学教育的社会地位而且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同时还大大地促进了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到21世纪初开始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经历了一个从不成熟到逐渐成熟的过程,尤其是报考资格的条件从极其宽松到逐渐加以限制,而后来为了解决大学生就业这个社会问题又允许法律本科三年级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当然也允许在读而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法学硕士研究生以及两种类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司法考试)。
这一新的司法考试政策的初衷自然也是好的,法律院系的本科学生们也很欢迎。但是,该政策实施数年之后,如今已经显现出了非常明显的而对我国法学教育影响重大的消极后果。法律院系的本科学生从第三个学年开始、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则从研究生入学开始,就将主要甚至全部精力放在复习和参加司法考试上,直到通过司法考试为止(这样才有利于找工作);而通过司法考试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们,在寻求去法院、检察院以及党和政府各个部门的工作机会时,还必须得参加相应的公务员资格考试,只有通过了公务员资格考试才有机会参加这些部门的面试。于是,在客观上,法律本科学生和各种类型的法科硕士研究生们,事实上都不再集中精力于专业学习和研究上,而是以司法考试这个指挥棒为中轴转动,这极大地冲击了法学本科、法科硕士研究生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和培养工作,相应的教学计划的实施受到干扰,教师的课程教学、导师对研究生的常规培养与学术研究指导都出现了比较大的问题。绝大多数具有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资格的高校法律院系都普遍感到,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也就是现行的司法考试资格的规定并不妥当,需要研究加以改革。我个人希望提高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的门槛,也就是要求具有法科类(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硕士学位以上的法学学位者才具有报考司法考试的资格。这样将有利于法学教育教学的正常进行,也将有利于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特别是有利于法律职业人才的教育培养。再次,改革法科类硕士研究生招生培养制度。
中国法学教育目前已经有了专科、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等办学层次。在硕士研究生这一法学教育层次中,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在法学硕士研究生(通称为“学术型研究生”)之外又设立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称“专业学位型研究生”,现在还被明确通称为“非法本法律硕士研究生”),前者的报考条件没有特别的专业背景的限制(最初专科毕业工作一定年限之后都可以报考,后来限定为具有本科毕业证书获得学士学位者),而后者的报考条件是除法律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文理科不限)大学本科毕业获得相应专业的学士学位者;从2009年起,国家又新设立了一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条件是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者(现在被明确地通称为“法本法律硕士研究生”)。按照教育部的设想,这两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都是要面向法律实践的,其所培养的乃是实务型的法律专业高级人才。而从2008年起,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为了解决中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特别是中西部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的严重断档与员额缺失,为这些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充实法律专业的有生力量,与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共同设立了专门为中西部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政法干警”各个层次(包括专科、本科即第二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三个层次)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体制,为中西部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法机关培养法律人才。说实话,法学教育领域硕士研究生层面如此复杂的类型设计,对于从事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的具体法律院系而言,不仅在培养方案的制订、课程设计与安排、具体教学工作、学术指导、学位论文写作与答辩等诸多环节和方面,都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混乱和麻烦,不仅很难做到按照其类别与相应的培养目标设计分类培养,而且并没有真正提高相应类型硕士研究生的质量和水平,两种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社会认同与学生的自我认同也存在很大的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与质量提升也产生了干扰和阻碍作用。要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理顺我国法学教育各个学历层次之间的关系,而这个问题恰恰与我们对法学教育的性质定位直接相关。从中国国情和中国教育整体情况来考虑,中国高等法学本科教育似乎更应该定性为通识教育或者说素质教育,尽管基于法律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因而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教学中,确实应该强调和加强法律实践教学,但是法学本科阶段教育教学的核心和重点还是在于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与基本技能的传授,人文素养和法律通识素养的积淀与提升乃是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重中之重。相反,法科类硕士研究生教育理当定性为法律职业教育。在此认识基础上,我个人倾向于法科类硕士研究生不必区分为“学术型”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和“非学术型”的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而是将其一律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以本科阶段所学习的专业是否为法律而可分为两种类型加以培养,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全部实行自费教育。而法科博士研究生教育则应该强调其学术性与研究性,实际从事法学的学术研究才应该是法科博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的核心和重点。
六、未完结的“思”续
其实,中国法学教育目前出现的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恐怕都源于其对所谓社会实践需求———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律人才不能适应现实的法律实践需求的指责———的过分热情而急迫的回应,也是在热情而急迫地回应社会对于法律人才就业难的社会现实境况和社会责难中出现的。这种对于社会现实、社会需求、社会责难的不加分析和区别的简单认同无益于问题的真正解决。我个人认为,在我国法学教育应该培养出法律实践能力更强的法律人才以适应社会的现实需求方面,我们需要对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至少也要对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亚洲其他主要国家法学教育及其面向法律实践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实际情况,进行更全面、准确而客观的研究并认真思考,遵循法学教育以及面向法律实践的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律,认真规划、调整中国法学教育的性质定位、基本模式、人才培养思路及其具体举措。
在有关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就业方面,我认为,无论是在政府或者说教育行政管理层面和全社会层面,还是在中国教育界与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界,我们都必须改变这样的错误认识,即高等院校必须对其所培养的学生的就业负责任。在中国现实背景之下,就业乃是一个并非完全由就业市场的供需关系来决定的问题,尤其在法律人才就业问题上更是如此,众多的非市场因素———而且还是短时期内根本不可能消除而很可能是长时期存在的因素———在影响和制约着法律人才的就业。在一个就业市场化率极其有限的领域内,相关高等学校没有任何资源和权力可以决定和支配其培养的人才的就业,在这样一个现实境况下,让从事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法律院系来承担毕业生就业的社会责任与道德责任,是极其不公平的,也是没有意义的。这样的责任附加,既无助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进步,又无助于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造就。因此,在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法律人才的就业问题上,我国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校、全社会都应该改变对于法科毕业生就业情况的不当认识,而我国的法科学生也应该认真思考并转变包括就业选择中的地域、行业、职位、薪酬等等因素在内的就业观念。
作者:姚建宗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