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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院校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定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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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院校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定位

摘要:师范院校法学专业与其他院校法学专业具有“同质化”特征,教育目标不鲜明未凸显自身优势,在中小学法治教育日益重要的历史趋势下明确自身的办学特色,构建面向社会需求的办学理念,培养具有教育学背景的专业法律人才是师范院校法学专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师范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办学原则;课程设置

改革开放40年来,“法”在国民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1998年后的高等教育办学热使得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的热门人文社科专业都成倍的扩招,法学教育更是成为全国各层级、各专门高等院校在兴办的专业。法学专业的畸热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类法学院毕业生同质化与社会人才需求多样化发展态势不相适应,多数的法学专业学生如果没有考入公检法等部门,就要面临无专业的就业风险;二是,法律共同体对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专业素养评价不高———这与我国当前高等教育与社会的整体性脱节相关,并不仅仅是法学一门学科的问题———使得法学虽然是人文社会科学中专业性较强的一门学科,但是在就业市场上法学专业也成为最难找到对口工作岗位的专业之一。教育部在2012年的专业目录上将法学列为控制布点专业,预示着法学专业需要新的整合。

一、师范院校法学专业现存问题

我国从20世纪初兴办师范院校的目标就是为中小学教职岗位输送专业人才,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各个层级的师范院校的课程设置和教学纲要都已经成熟完善。然而,师范院校中的法学专业多是1998年之后乘着“扩招”的东风而兴起,在不具备独立办学条件时,以依托于人文学科大类而创建,早期通常是设置在政治学专业下,究其成因在于我国的政治学法学被划归为法学这个学科大类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课程有少量与法学吻合。(一)教育目标不鲜明,同质化问题严重师范院校的法学专业从思政专业独立出来之后,由于缺乏自身的历史积淀,且面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要求,对学生的培养方案基本套用全国法学院校通行的模板。这样的培养模式,虽然有利于师范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能与其他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形成统一的法律共同体意识,但是也让师范院校的法学教育目标泯然众人。而且,人文社科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人才培养方式,更让师范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本科毕业后,除一部分希望继续深造之外,更多的是以进入公检法机关单位或者在企业从事法务工作为本职,与其他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相比,对法律的实践操作上具有相当大的劣势。

(二)未利用资源优势,学生择业途径窄

师范院校作为培养各级教师的专门院校,其强项在于对“师”与“生”之间教育教学方法的研究,师范院校的法学专业如果把培养在立法机关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和专业研究型后备人才作为目标,显然与学校的办学定位和专业师资队伍的素质都有着相当大的差距。而且,在教师资格的准入条件由专门化学历资格向社会化考核资格转变的过程中,身处师范院校的非师范生受大环境影响也把报考教师资格证作为“考证”目标之一,多集中于文科类的政治、历史、语文等,这样的就业准备与师范类专业的学生在核心竞争力上具有相当大的劣势。

二、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改革愿景

市场经济的底色是法治经济,它的正常运行需要法治的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越来越依赖法制的建设。普通公民日益增长的法律意识,加上法律界人士致力于对法律祛魅并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使得全体国民对国家推行法治建设具有极高的热情。法治教育旨在帮助学生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在中小学系统的开设法律课程意味着“依法治国”不再是政府行为,而是社会的整体诉求。2016年教育部下发《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计划(2016-2020)》,提出切实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且明确要求在中小学配备专任或兼任法治教育课教师,以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还应该推行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当前,由于依然处于普法教育的初级阶段,中小学专职法律教育教师匮乏,任课老师通常由政治课老师或者班主任兼带,法治教师业务不专是导致中小学法治课无法顺利开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从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内容来看,过多地强调法律的强制作用脱离于学生的实践生活,忽视了法律的教育、指引、评价和激励功能,容易让基础法治教育流域形式。从学科的专业角度而言,一般的非法律专业教师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和专业训练,仅依靠自学或者短期培训的基础理论知识,容易让基础法治教育流于形式。由于学科背景和专业知识的欠缺,缺乏法律专业共同体的意识,这样的法治教育极易与思想品德教育混为一谈,达不到教育部提出的国民教育要求。由此,师范院校应该重新定位其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回归理性的办学定位,跳出“应用型法学人才”和“学术型法学人才”非此即彼的培养模式,不再受制于自身法学专业历史积淀的不足,充分了解基础教育行业对专任法学教师的需求,充分发挥师范类院校在师资培训中的优势,在利用现有优质教育资源、维护国家社会利益、满足学生个人发展需求、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的基础上,以为中小学培养合格的专任法治教师而服务。

三、师范院校法学专业的应有定位

重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不仅需要自上而下的法治理念推行,更需要自下而上的法治意识支撑。在这样的历史趋势下,师范院校需要对法学专业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做全新的定位,在平衡社会人才需求与个体职业规划的矛盾中,与时俱进地调整培养方案,形成适应社会变化与个人发展的育人模式。

(一)面向中小学教育的师范院校法学专业培养模式

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使得各层级、各专业院校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国家号召高校建立分类体系、实现分类管理,与地方本科院校向职业教育转型相契合。师范院校虽然从学科设置上属于具有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综合院校,但从其培养人才所具有的鲜明职业特点而言,事实上也应该属于专门院校,专门院校在目标培养模式上具有更强的专业性。

1、更新教育理念,科学定位培养目标法治教育进入国民基础教育序列,专门的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师缺口非常大。师范院校法学专业要在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师资力量,明确人才培养规格等一系列涉及学科发展的重大问题。师范院校法学专业从通识型法律人才向中小学法治教师职业教育转型,既要实现职业教育的外部适应性,适应国家、社会发展对基础教育调整的要求,又要实现职业教育的内部适应性,加强以“人”的终身发展为本。具体到人才培养上,以为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保持师范专业要求“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传统的“师资”型素质,又要体现法律人理性严谨的思维、公正严明的操守、明辨审慎的判断能力。在保留法学教育通识性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教育学职业教育成分,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基础性教育,同时融合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资源融合,达到为普法教育提供优质师资服务的目的。

2、调整培养方案,合理设置课程体系明确人才培养总体目标,课程设置要充分考虑教育学与法学两个学科的基础纲要,在“为用而学、为用而设”的课程设计中,明确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结合、学术性与职业性相结合、基础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合乎中小学教育需求的、科学的应用型课程体系,以适应地方本科院校向职业教育转型的实际需求。师范类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应该根据中小学教育教法的规律性和法学教育的特殊性在遵循教育规律的基础上,特别要平衡法学通识教育与师范专才教育的冲突,压缩现有的“通用型法律人才”教育的内容,在国民基础教育、师资型法学教育方向上进行结合、创新,创造出具有方向性的专业属性。

(二)中小学法治教育人才培养应当关注的重要原则

人才培养主要通过潜移默化的“教育”作为媒介,“教育”本身成为一个专门的领域必然由科学的理论作为学科的基础支撑,教学虽然是培养人才的基本途径,但是课程体系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强大的导向性作用①,面向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本科法学专业应该是是一个交叉学科专业,因此其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不仅要遵循高等教育的一般规律,同时要遵循教育学专业教育的特有原则。

1、充分体现基础教育的专业性质充分体现面向国民基础教育的专业性是构建师范院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首要原则。20世纪后期,随着科技发展而带来的哲学思潮,引发人类社会对自身行为模式进行深刻反省,法治教育从面向成人逐渐向基础教育阶段渗透,个体的人在学习人类社会积淀的科学知识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地通过对社会规则的学习驯化自己的野性。当然这种驯化应该是符合人性、符合人的发展的,也是有利于社会的整体发展的。

2、凸显教育学与法学“交叉性”教育学所强调的“启发与引导”,法学看重的“理性和逻辑”都是中小学法治教育所应具有的要素,这是构建师范院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关键原则。因为只有在遵循了学科建设所需要的“交叉性”,才能最终体现师范院校法学专业人才的特点,才能在教育学与法学两大学科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才能反映出国民基础教育中法治教育的本质与规律。因此,能否凸显“启发与引导”和“理性和逻辑”两个要素并创造性地构建其课程体系,关系到师范院校法学专业的独立法治及其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作者:夏雪 单位:贵州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