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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非诉讼业务已经成为律师业务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非诉讼业务与诉讼业务在服务形式、内容方面有较大的差异,对从事这一业务的人员在能力和知识体系上都提出了特殊的要求。我国目前采取的传统法学教学模式,无法适应非诉讼业务发展的需要。文章以民商事法学为切入点,就法学教学中如何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非诉讼业务能力问题,从教学内容的调整和教学方式的变革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非诉讼;法学;教学内容;教学方式
1非诉讼业务能力培养在法学教学中的重要性
非诉讼业务是律师接受委托,在无司法机关介入的情况下,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方办理各种不涉及诉讼的法律事务。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非诉讼法律业务快速发展,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介入非诉讼业务。从实务来看,在民商事领域,绝大多数的非诉讼业务集中在合同、公司、知识产权、劳动、婚姻继承等法律领域,且通过调查发现,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修改、拟定、纠纷处理以及公司设立、投资融资、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方面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占律师业务总量的60%~70%,而且这一比例随着经济的增长仍在不断提高。总之,非诉讼业务正在成为我国律师业务中的重要内容,有着广泛的现实需求和巨大的发展前景。因此,法学专业教学中,应当将培养学生的非诉讼业务能力作为一项基本要求,从而使学生能够兼备专业知识与实务能力,更好更快地适应律师工作的需要。
2非诉讼业务的发展对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挑战
2.1非诉讼业务所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非诉讼业务涉及领域广、工作内容非常复杂,因此对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律师要求更高。首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必须拥有全面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这是非诉讼律师开展业务的前提。其次,在业务素质方面,非诉讼业务律师必须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分析能力。再次,从事非诉讼服务的律师要具备宏观和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要注重从商业的角度考虑问题,力求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客户最大化地实现商业目标。最后,在知识结构方面,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在精通法律知识的同时,需要其他学科如会计、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的辅助,形成多学科的知识体系。此外,在涉外的非诉业务中,熟练掌握外语将占据优势。
2.2传统法学教学模式在内容和方式上的欠缺
如前所述,非诉讼业务的承担,需要完整的知识体系和全面的能力。而我们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上,都还存在较大的欠缺。在教学内容上,传统的法学教学通常按照法学的基本分类,以民商法教学为例,多数学校开设民法、商法两门专业课程与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劳动法等基础课或选修课;在内容上基本以教师讲授为主。与非诉讼业务的实际需求相比,一是专业课程设置不科学,缺少综合性法学课程。二是在教学中未能考虑到实务中诸如合同的起草修改等具体要求。三是忽视了企业管理、经济分析以及专业外语等相关课程的配套。在教学方式上,我国传统的法学教学多采取“灌输式”的教学模式,把法律知识以理论讲解和法条阐释的方式,单纯通过课堂教学环节来完成,忽视了学生自身学习能力、分析能力以及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目前已有的“案例教学”中所谓“案例”是经过删减、提炼和加工的“教学案例”,无法达到实务训练的真正目的,且限于教学时间的安排,案例大多是由教师讲解,学生无法真正参与分析。另外,传统的试卷或论文的考试方式,也无法判断学生掌握知识的真实情况和衡量学生实际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适应非诉讼业务能力培养需求的法学教学内容调整提高
法学专业学生在民商事法律领域的非诉讼业务能力,需要在教学内容上进行以下的调整:首先,课程设置应当科学。既要考虑到打好全面的法学基础的需要,也应当顾及实际工作中各类法律学科应用的广度与深度,同时根据课程的难易程度以及各类课程内部的关联性,合理安排开设的学期以及课时。其次,在课程具体内容的安排上,要理论知识与实务训练并重。例如:在民商法教学中,增加合同起草、修改以及公司设立、合并、收购的相关法律实务知识。考虑到课时安排方面的限制,本人认为应当借鉴英美国家法学院的教学方法,适当调整讲授部分的比重,课堂时间重点放在教学重点和难点上,对学生完全可以通过自学掌握的内容进行检查和简单总结。再次,应当在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结束后,另安排模拟律师开展非诉讼业务的综合性课程。这一过程中,学生需要综合运用法学专业各科的基础知识,全面把握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融会贯通、灵活地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有利于其业务能力的全面提升,满足律师事务所的工作需要,最终促进就业。最后,在选修课程的设置方面,应当充分考虑此种现实需求,多开设一些会计、投资、金融、税收方面的基础课程,从而帮助学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问题的经济背景,对于将来提供适应企业商务发展需要的非诉讼服务尤其重要。对于具备较好外语基础的学生,可以提供法学专业英语能力的培训课程,以便更好地开展涉外非诉讼业务。
4适应非诉讼业务能力培养需求的法学教学方式变革
非诉讼业务的特点决定了学生实际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十分重要,因此,法学的教学必须重视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必须改革教学方式。
第一,应当改变教师的“填鸭式”授课方式,要求学生根据老师的适当指导进行课前自学,教师在课堂上集中讲解重点和难点问题。同时,由教师事先给出课堂需要分析的实例或探讨的问题,学生在课下进行充分的准备并在课堂上作为主角辩论、分析、研究,教师负责把握问题分析的大方向及启发学生分析问题。
第二,关于案例教学,可以将经过提炼加工的案例与原始案例相结合。“教学案例”用于基础学习或初次接触相关知识点时,以加深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原始案例则用于课程结束后,以提高学生的全面分析能力。尤其在前文提及的综合性课程必须学习和研究实务案例。
第三,必须将学校教学和法学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法院旁听必不可少,但远不及到律师事务所或者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的学习来得直接、迅速。目前,法学专业的实习通常安排在最后一个学年,但是由于考研、司法考试及找工作等原因,实习人数寥寥可数,因此,笔者建议将实习安排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之间,或者可以拆分成二到四次,可以在每个学期末甚至假期安排实习。学校也可以同律师事务所或者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处建立合作关系,随时安排学生的实务学习。
第四,法学专业学生实务能力的提高,与教师的能力密切相关。因此,应当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条件,给予法学专业的教师更多接触实务的机会。同时,应当将从事非诉讼实务工作的专业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以及专家学者作为特聘教师,以弥补专业教师在实务经验方面的不足。
第五,应当改革法学教学的考试方式,可以将平时课堂教学中的每一个讨论、分析以及每一次法律文件的拟定,都作为确定学习成绩的依据;也可以根据每门课程的不同特点分别设置考核内容。
总之,灵活的考试方法对于准确衡量教学效果、激发学生学习热情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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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颖;吴晓明;李秋月 单位:沈阳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