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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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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1传统案例教学法的缺陷反思

相较于判例教学法,我国法学教育中传统的案例教学法的突出特点是课堂教学的流程还是以成文法知识体系的讲解为主,对个别成文法进行释解时运用合适案例加以说明。学生可以通过教师的组织进行案例评析,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学生进行法庭庭审旁听的方式进行案例教学。总之,传统的案例教学法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在法学教育诸方法之地位上,案例教学法可以且必须与传统的系统讲授法相结合。

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传统案例教学法正是按照这样的价值目标构建和发展。目前法学案例实践教学有几种方法:一种是案例说明法。在传统的学科体系基础上,以讲授为主,按照理论体系教学的需要,适当增加实际案例的讲解,以案例说明理论。这是绝大部分案例教学采用的主要方法。二是案例讨论法。按照理论课程的需要,在一定理论章节讲授完后,安排案例专门进行讨论,以巩固理论知识。三是案例课程法。按照学科理论体系编排典型案例作为教材,再按照课程进度进行讲授和讨论案例,达到掌握理论知识的目的。这几种做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缺陷,即都没有摆脱传统学科体系的限制和束缚。比如,刑法的课程中只使用形式犯罪方面的案例,刑事诉讼法课程中只适用刑事办案程序方面的案例,行政法课程只使用行政违法的案例。甚至在某一课程中的总则和分则部分、不同章节部分,也使用的是不同的案例。说到底,案例总是按照理论体系而设置的;案例教学也主要是讲授式的,且有针对性的。学生往往对某个理论知识理解清楚了,而遇到综合情况时就不知所措。究其原因,是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割裂了案例教学的综合性和应用性。那么,案例课程法能解决统一性问题吗?回答也是否定的,因为目前的案例课程法没有统一的教材体系,没有相应的教学规划,一门案例分析课往往由一位老师进行教学,造成了案例分析流于形式,没有达到教与学的真正结合。应用型法学教育应在注重系统化的理论素质的培养基础上,注重实践性的应用能力的训练。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教学,目的不是局限于对该案例的分析与解决,而应重在通过了解和掌握分析解决案例的思路和方法,使学生进一步理解非典型事物与事理,并进而能够解决普遍的问题。这是探讨新型案例教学方法的方向和目标。

2新形势下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

当前,法学教育面临着新形势的要求,即立足于切实推进素质教育及新课程改革深化的现状,同时还要适应各种不同教育类型。其中,独立学院正逐渐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学院的教育模式区别于一般院校,其更侧重于培养应用和创新型人才。独立学院需要构建和形成适应本院性质的教育模式和发展模式。在这样一个总体思路的指导下,独立学院内的法学课程教育也要在传统的教育模式基础之上向应用型转变,对于法学教育中大量和经常采用的案例教学方法进行创新是解决这一实际问题的最好办法。案例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至关重要,但又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一重要方法在法学教育实践中的运用,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研究和改进。鉴于传统法学案例教学方法存在的诸多不足,本文认为新形势下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应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首先,应树立案例教学新理念。方法的改变首先要求的是意识观念的转变。传统案例教学之所以重理论而轻实践,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很多教学人员对新形势的认识不足,只注重学生的理论素养的积累而忽略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新型案例教学方法正是建立在新型案例教学理念之上的,即从传统的培养研究型人才向培养应用型人才转变。要改变传统案例教学的惯性思维,以适应新形势下法学教育的发展要求。其次,应构建案例教学新系统。传统的案例教学系统主要包括几种方式:判例式教学,判例教学法是英美法系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教学方法,由于英美普通法系的法律规则是隐含在判例中的,所以教师可以把判例作为唯一内容,完全单独采取判例教学法。案例分析法,案例分析是指运用成文法分析、研究案例,对之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诊所式教育,诊所式教育方法常常被描述为“在行动中学习”,即在老师的监督和指导下,通过学生积极参与各种法律实践活动来开展法律学习。应该构建一个综合的案例教学模式,将课堂讨论模式、观摩审判模式、模拟法庭模式和多媒体教学模式有机结合。应更强调学生的参与,不仅要让学生独立进行案例分析,还要求学生进行独立的操作,如选取案例,组织模拟法庭、进行辩论等。通过这些方式,不仅让学生能直观地体会法律条文的运用,还能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在个案中发现普遍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思考。另外,通过多种方法的结合,使得案例教学能更吸引学生的关注,也可以使学生有自主选择和判断,促使学生养成主动学习和批判思考推理能力。再次,应完善案例教学新课程的设置。新型案例教学方法主要通过设置综合性课程方式实现。其具体条件包括综合性案例教学课程教材的设置、综合性案例教学的教师配备、综合性案例教学课程的设置时机以及综合性案例教学的教学形式。具体来讲,就是通过构建一个全新案例教学专门课程的方式来加以实现。目前,在法学教育方面,案例教学主要是通过各门具体课程来实现,另外也有“案例研究”、“成案研究”等专门课程的辅助。

通过具体课程进行的案例教学针对性较强,但系统性差;而专门的案例教学辅助课程有一定的系统性,但也存在针对性不强、方式传统等问题。应结合具体课程案例教学的特点,吸收专门案例课程教学的经验,创设一门全新的案例教学课程。与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相比较,新型案例教学方法将更侧重法律知识的应用性和拓展性。具体来讲:第一,通过新课程的设置目的和教学目标来实现案例教学新理念的树立。新课程的设置目的和教学目标都要围绕着培养“应用+创新”型人才的理念来研究,要突破传统的案例教学课程只注重理论分析的培养理念。第二,新课程的设置还需要有课程条件的创设。具体包括:①课程名称。课程名称应具有特色,体现新课程的特点。②课程教学大纲、教案及教材。新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工作,因为新课程的具体实施将以此为指导。开课的时间、课程学时安排是研究的首要工作。教案是教学的具体内容,教案的编写应能体现新课程的具体要求。教材是课程教学的前提,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没有现成的案例教学教材能适用新课程的要求,因此,教材的编写将在教学大纲和教案编写的基础上、在教学实践检验的过程中完成,这也是课题申请时要完成的研究成果之一,所以也是研究的重点。③教师。教师是新课程构建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之一。以往的案例教学专门课程完全由一名教师承担教学工作,这实际上不符合法学教育专门化的要求,教学效果往往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新课程的教学应该改变这种情况,不同的案例教学部分应有不同的教师来承担,新案例教学课程至少需要公法、私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三个领域的专门教师。第三,新案例教学专门课程还需要构建课堂教学活动和实践教学活动相结合的全新教学体系。就是将课堂讨论模式、观摩审判模式、模拟法庭模式和多媒体教学模式有机结合起来。可以在三类法学相关课堂教学部分完成后,安排实践教学活动。

通过实践教学活动不仅可以检验新课程的相关设置是否合理,还可以预测课堂教学内容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在此基础上也能丰富和完善新课程,促进其进一步的发展。著名教育家杜威曾说过:最好的一种教学,就是牢牢记住学校教材和实际经验二者相互联系的必要性,使学生养成一种态度,习惯于寻找这两方面的接触点和相互的联系。法学案例教学,需要各种理念的更新、方法的改革和课程的设计,目的就是寻找传统与现代的融合点,让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有机的结合起来,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作者:李光霞单位: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