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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学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向纵深发展的需要。宋才发教授认为,民族法学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是在我国不断加强民族法治建设的条件下产生的,标志着民族事业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同志在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包含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的根本方向,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作为法学分支学科的民族法学必须与时俱进,不断丰富民族法学的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的不断深入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一门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单独研究对象的分支学科———民族区域自治法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构建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重要基石与政治基础。它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条件和法律程序,以及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名称组成的要素。民族区域自治实质上是指在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内,使各少数民族地位平等地享有在宪法保护的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和支配本民族优越资源等权利,充分调动当地少数民族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正确处理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繁荣发展。
必须筑牢民族法学的学科地位。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最新公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来看,我国现有13个大的学科门类、110个一级学科,“法学”和“民族学”一级学科下尚未把民族法学列为“二级学科”。虽然“民族法学”至今没有取得合法的“准生证”,尚未被“法学”和“民族学”列为二级学科。早在80年代在民族学下设立民族法学学科的建议就有学者提出,90年代中央民族学院成立了民族法学研究所。2000年,作为人才引进的宋才发教授从华中师范大学调入中央民族大学,负责组建法学院并担任首任法学院院长和民族法学研究所所长。他不仅深入研究民族法学的各种理论和实践问题,向有关上级领导部门宣讲民族法学学科的重要性、必要性,而且积极筹划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法学硕士点、博士点的建设工作。2001年5月8日,中央民族大学根据法学院宋才发院长的提议,请求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建议在中央民族大学一级学科“民族学”下增设“民族法学”学科。在中央民族大学有关部门和宋才发教授的共同努力下,2001年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批准由宋才发教授领衔申报的“经济法学”硕士点,此举打破了多年来法律系长期申报而不得的僵局;2003年4月,中央民族大学在一级学科民族学下设立“民族法学”通过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批准,在“少数民族经济专业”博士点开辟了“民族地区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方向”招收博士生;同时,民族地区经济法律制度研究也开始在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内招收硕士研究生。从而实现了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由本科生到硕士生、博士生“一条龙”的发展模式,对民族法学的学科建设和学术水平的提升作出了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探索和政府认可,“民族法学”事实上已稳占潮头,成为法学领域的一支新秀。现已有中央民族大学、云南大学、内蒙古大学等院校具有“民族法学”的博士招生专业。
二、关于民族法学的研究视角和学科体系
与传统的民族法学的研究视角相比,宋才发教授不局限于研究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关系问题。他认为,现今我国民族法学应该更关注的民族法律制度包括以下两种主要类型:一是反映民族平等的法律制度;二是民族不平等的法律制度。虽然后者的民族法律制度在民族发展历史上存在的时间很短,但也是民族文明发展中共同的价值追求。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针对性和可行性。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是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形成的理论依据。法律体系,是指特定时期一国现有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体系是指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所构成的有机统一的完整系统。我国民族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是这一制度的法律体现,也是对我党多年来民族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概括,是在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基础上形成的。目前,民族政策推行了各项优惠政策,提高了少数民族群体的特殊待遇。此举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平稳发展的同时,少数民族群体中部分干部群众在这种优待政策的环境下也不可避免地滋生出了族群意识消弱或转化的现象。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法律依据包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其对自治权和上级国家机关职责的规定更是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来源和保证。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新型民族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提高了少数民族的自治、民主权利的保障,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维护了祖国的统一。宋才发教授从民族平等的法律制度和民族不平等的法律制度两种视角来分析其产生和发展的趋势。他认为,民族法学学科中迄今惟一比较成型的基本学科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因为它具备了能够满足作为基本学科成立的条件。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已基本形成了民族法律体系,其中不仅包含有《宪法》中相关的民族条款,而且还涉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和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法律制度等。宋才发教授编写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和《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形成了较严密的逻辑理论和论证理论体系。《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是北京市教委2001—2002年度的精品教材重点立项项目,2006年获得国家民委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二等奖,2007年再次荣获北京市2006年度精品教材建设奖,并推荐为各高等院校研究生教材和法学参考书。此教材获得了同行权威专家的高度评价。譬如,中国社科院学部主席团秘书长、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郝时远研究员推荐该教材时指出:“该教材论点鲜明正确,内容丰富,资料翔实,语言流畅,结构严谨,体系安排科学合理,是目前同类教材中内容先进、最具时代特色、颇具创新意义的一部新教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郑定教授在评价该书时认为:“该教材堪称一部博采众家之长,既反映了内容的先进性,体现了时代特色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坚持了理论创新的著作,又是一本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研究和教材建设方面均达到了新高度的好教材”。
《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是我国20多年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成功经验总结,尤其在研究的视角和体系安排上,不局限于对民族地区区情和国情的把握,强调要与世界接轨、与时代同步。譬如,对某些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宋才发教授主张与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接轨,将有助于保护民族文化产业的进步和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仍然保持的习惯法的应用,只是作为民族法学体系的个案和例外来研究。该书一直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学院和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相关专业本科生、研究生的必修课教材,“博士生招生入学考试”的主要书目之一。同时还是云南大学、中南民族大学、云南省委党校、贵州民族学院、内蒙古财经大学等院校,相关专业的研究生教材和大学本科生的必读书。
三、关于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研究
宋才发教授在民族法学领域的贡献不仅在于他提出和论证了民族法学学科体系,还在于他致力于对少数民族经济法的长期研究。他不仅自2000年起就在独立招收和培养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地区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而且出版了《中国少数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并在国家级核心刊物《民族研究》发表的专题论文《论中国少数少数民族经济法及其研究》中,提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是中国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以调整少数民族经济关系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关系为基础,是为保障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少数民族经济法学科是民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跨学科的、特殊的交叉研究领域。在少数民族和多数少数民族地区,保留、沿用着大量的一些在实际经济生产生活中流传下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习惯性规范。这些习惯性规范在处理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纠纷中,司法机关是可以作为辅助规范加以适用的。立法机关应当将这些具有积极意义的少数民族经济习惯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也成为我国少数民族经济法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广义民族学的阵营中,民族法学和民族经济学是两名非常重要的成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学科间交叉或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民族法学、民族经济学就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其中,民族法学的出现是基于民族学和法学的交叉,而民族经济学则是基于民族学和经济学的融合。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专业化,相应的研究领域也在进一步细化,“少数民族经济法”应运而生,其孕育的母体正是上述民族法学和民族经济学。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出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它不仅扩充了民族法学的理论内容、完善了民族法学研究的方法体系,其还有利于世人从一个完全不同的角度认识和发掘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发展和变化。因此,少数民族经济法是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是依据少数民族经济关系表现内容所决定的。这里所说的少数民族经济包括少数民族经济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少数民族经济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与我国东部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不断加大,已经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产生了阻碍。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少数民族经济法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法律问题的。所以在其立法程序、贯彻与实施过程中,应当以能提高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效益及保障少数民族经济法公正实施为准绳。
率先构建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体系。宋才发教授构建的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体系是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以少数民族经济法为调整对象,主要由下列部分构成:一是《宪法》中有关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条款是少数民族经济法的根基;二是《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条款的规定;三是如《刑法》、《民法》和《婚姻法》等都包含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立法自治权的规定;四是行政法规中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相关规定;五是自治法规。自治法规有其自身独特性,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形式;六是地方法规中调整民族经济关系的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七是国际条约中关于处理民族经济关系的规定。
目前,从事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研究方面的师资配备及理论研究等方面已初具规模。在少数民族经济法教学与专业研究方向的设置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在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学科构建等方面早在2001年就率先成为国内研究少数民族经济法的前沿基地。宋才发教授作为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专业少数民族经济法律制度研究方向的博士生导师,目前已经独立培养了158名研究生,其中45名博士生,113名硕士生,为我国司法战线和高校法学教育战线源源不断地输送着优秀人才。宋才发教授潜心于治学与育人,在民族法学领域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观点和学术思想,深化了少数民族经济法学研究,构建了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理论框架,确实为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作出了突出贡献。
作者:王照地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