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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合一的情况探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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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合一的情况探究

一、民商法整体的发展和变动

在改革开放日益深化的今天,市场经济已经渗透到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这就需要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关系得到精密的确定。而在国际上,民法和商法的制定也体现了统一化的趋势。例如,瑞士在1881年就颁布了《债务法》,以确定商业活动中由于债务和债权产生的法律责任。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债务法》和《公民和法人财产关系法》这一民法相合并,成为一编。这是世界上民商法合一的先行者。而其他国家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在法律上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比如泰国、苏俄和匈牙利等相继颁布了对于公民和法人财产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后来形成的“民商合一主义”的实际先例。而民商法的分立,则是源于意大利的立法规定,不过1942年,该国也颁布了“民商合一”的相关法律,细化了经济生活中财产关系的确定。解放以来,政协和人大中的普遍观点是民法和商法应使用统一的立法体例。而我国对此也有着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立法时将合同关系等划入了公民和法人财产关系的法律范畴中。我国在历史上已经客观存在这种民商法合一的基础。

二、民商法合一的发展方向

1、商人阶层的专有利益逐渐削弱。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生产关系的一再变革。商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了产品的生产者。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市场的经济活动只能和生产职能已经统一。加之市场化的触角已经融进了社会的每个方面。形成了“全民皆商”的形势。让商法传统上规定的商人的特殊权利变成了现在每个人都可以获得商品的权利。让商人作为一个阶层的存在被渐渐削弱。商人的“专利”也逐渐消失。

2、商业形式与其他经济形式的同质化。在现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信息技术和物流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资本的全球化等因素的深化发展,商业形式已经脱掉了其个性的外衣,很难和其他经济形式进行区分。不同的产业类型逐渐趋于同质化。差异也越来越小。在“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今天,商业的边界也越来越模糊。传统意义上的商业早已融入了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中。第一、二、三产业也逐步向“商业”靠拢。加大了商业的内涵。扩大了商业的范围。在这种“没有边界”的产业面前,传统上的商法很难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3、民商法合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在把民商法合一的工作提上日程之前,立法工作者和经济学家应该考虑确定民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同时进行既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由下自上促进了法律体系的改革。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这些法律有时很难对现行经济政策的需要进行满足。我国在解放初期曾经颁布过《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但是经过三大改造后,这些条例就不能适应客观情况。还有,在新世纪之后,针对种种新兴商业形式如网络交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等尚不健全,需要立法机构去逐步完善。但是,针对现行商法的修修补补将会是一项巨大的工程。所以,为了法律覆盖的广泛性,民法和商法的统一将是一条必经之路。

民法和商法的统一,不仅在国际上已经得到成功的验证,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这一要求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反映和要求,也是法律不断健全的一个大趋势。对于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来讲,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作者:董巍单位:四川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