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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才能培育与商法教学革新研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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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才能培育与商法教学革新研讨

一、进行商法教学改革的紧迫性

要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就要求商法的教学方法须不断创新,因为教学方法作为培养人才的途径和手段,首先应当服务于其目的。“培养目标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法律教育的内容、专业化程度、教学和学习方法乃至教科书的编写风格等方面的差异。对于法学人才的培养来说,不仅仅要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且要以获得法律职业的专业能力为目标。为了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就必须要坚持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素质的提高与人格的养成有机结合的教育教学改革思路。作为讲授商法学的教师,我们的任务不仅仅是要培养出我们的学生既要掌握必要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能够培养出具有一定的法律应用以及实际操作能力的学生,而传统教学方法下的教育和考核方式使得学生缺乏独立的思考能力,一旦遇到真实的社会案例,学生就会不知所措,这显然是与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背道而驰的。

“商法,是一古已有之源远流长又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之法”。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资本市场的再组合、金融发展的需要,时代呼唤商法内容的不断创新。商法的内容体系非常庞大,目前关于商法的教材,既有教育部所推荐的21世纪系列教材,也有各名牌大学所编写的教材,其内容也各有取舍,很难做到一应俱全,这些教材的内容也大多数偏重理论,缺乏实践的内容,不适合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难以反映不断变化中的商事实践,以致于知识体系老化以及滞后。鉴于此,商法教学方法应当循科学原则,力求做到与时俱进,在对基础知识充分掌握前提下,还要密切关注最新的前沿问题,立足本土,探索国际视野。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理念下的商法教学体系的改革

(一)树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理念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应当侧重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主要包括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以及法律工作能力等,努力推动制订更加科学和合理的培养方案。要扭转当前一些学校存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大量存在的学术性与实践性脱节、法律教学水平滞后等问题;其次,应当突出商法这门课程的“涉外性”和“国际性”的重要特点,调整好双语法律课程与中文法律课程的比例;再次,在加强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同时,要关注商法学教学过程中的学术性与实践性的平衡,尽可能的加强学生的基础法律理论素养;另外,还应当打通不同学科之间的壁垒,加强不同法律学科之间的整合。鼓励学科教学交叉研究,并且要尽量减少和避免教学内容之间的重复。

(二)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趋势,随之而来的,必然是法律服务的市场化和全球化,而涉外法律业务将会在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现实情况是,我国的大量法律从业人员除了法律基本素养、基本观念以及法律知识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维、法律技能等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国外的法律从业人员,外语交流能力相对处于劣势。当前,我们应当加大商法学实践的必修环节内容,如法律写作、法律谈判、法律诊所、公益诉讼等,在商法学教学过程中还需要对学生进行相对深入的思维方式的训练,注重其思辨性和逻辑性的养成,实践教学的特点就是要加强动手操作能力,关注有关起草合同、辩论、回答法律咨询问题等等,同时,在日常教学中还要关注司法考试,将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紧密联系,但是不能沦为司法考试培训班,要有扎实的法律理论素养。在商法实践教学中应积极推广课堂讨论法,这种方法有助于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自由讨论和激烈争辩的氛围当中求得共识,获得新知。它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其学习和未来工作中非常需要的,具体讨论的内容可以是基础法理知识,也可以是案例等。为了保证讨论的效果,教师在讨论前应当精选讨论题目,并要求学生先行准备,在讨论中,教师要做好引导和控制工作,使讨论围绕中心议题展开,使全部学生都能够积极参与进来。讨论之后,教师要做好归纳总结,使学生的认识得以升华。

(三)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并实现评价体系的多元化提高教师的专业认识是法学专业师资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因为专业认识直接影响着教学质量的高低以及学生的学习效果,教师只有明确了本专业的定位,并把握本专业发展的前沿问题,了解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才能够真正在教学中做到目标明确,有的放矢。法学专业教师的培训工作可以通过这样一些方式来开展:加强青年教师的岗前培训、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为教师提供一个宽松的学术交流环境,可以派出教师访学,参观交流,为现有教师提供一个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可以提高教师的科研、创新水平。教学评价还要实现多元化:既要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评价,又要注重实践技能的评价,既要有教师的评价,也要有业内专业人士的评价,要不断完善相应的评价制度,必须要建立公平、有效的评价机制。通过建立健全专业管理制度,以过程性评价为核心,以专业知识水平和综合能力等要素为考核评价标准,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四)课外实训教学法商法是一门实践性、技术性很强的课程,所以还必须要注重课堂内教学与课堂外教学的有机结合,而课堂外教学是专业课程内容的有益补充和延伸,是教学方法的合理拓展,通过拓展课外实训可以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能提升学生的技能素质、应用能力、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真正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在课外为学生搭建出社会实践的平台,利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为学生提供全面的实习场所,开展法律专题调研活动,在法律援助中心等校外实习基地进行义务的法律咨询等等,为学生成为真正的“法律人”,宣传并组织好实践和实习活动,为学生创造各种实践的机会,加强对实践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五)注重与其他课程的协调与配合江平先生曾在自传中提到:“研究商法学,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经济知识。那么这句话对于培养商事法务实践人才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从事商事活动需要大量的经济管理知识,商事法务人员虽然并不直接从事商事活动,但要做好法务工作,预见并有效防范商事活动中的各种风险,也需要掌握一定的经济知识。比方说法务会计工作,就需要从业者具有较为扎实的会计学基础知识。同时,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商法课程群体系包括适当的商事课程,这些商事课程群以讲授基本的经济管理知识为主,也可以在选修课中开设经济学导论、货币金融学、会计学、企业管理等经济管理类的基础课程,商事课程群的学习可以和商法基础理论课程同步进行,最后在商法实践课当中进行融合,还应当注意商事课程的学习最终还是为了商事法律实践服务的,不应当占用学生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也不需要过于追求精深。

作者:刘倚源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