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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及力问题,就是法律规则的时间效力问题,即法律规则是否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就是溯及既往,如果无效就是不溯及既往。目前国内关于溯及力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法领域,其他如行政法的税法领域也有一些涉及,但从法学理论角度对溯及力问题的论述,特别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确立缺乏系统性和深入性的探讨。溯及力理念的缺失,导致立法中长期忽视法的溯及力制度所承载的价值导向在消防安全领域的具体体现,在法律适用中固守一元化的不溯及既往原则,看似维护了形式上的平等,却存在影响实质平等和公共利益的可能。所以,必须在法的安定性和公共利益维护之间找到平衡点,重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为技术标准这一法律范畴下的准法律规则的实然价值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在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规定了在涉及重大消防安全利益时允许消防技术标准溯及既往。例如,台湾《旧有建筑物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改善办法》第3条规定:“旧有建筑物为维持原有使用,经主管建筑机关检查,认为其防火避难设施及消防设备有影响公共安全之虞需改善者,应以书面通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限期令其以本办法规定改善,逾期未改善或者改善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者,应令其停止使用或改变为其他依法容许之用途”。由于消防技术标准溯及既往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所以各国均将消防技术标准溯及既往的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定,即仅适用于可能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的场所,并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和整改难度,确定合理的过渡期限,以方便当事人筹集资金、落实整改措施,还通过税收和金融信贷方面的优惠,补偿当事人损失的利益。比如,美国国会于2009年2月25日审议通过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鼓励法案》,将2003年4月11日以后投入使用建筑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折旧年限统一缩短为5年(之前商业建筑为39年,住宅建筑为27.5年),即通过增加折旧费用来减少应税收入,从而使当事人得到减税优惠。
2“从旧兼保护”———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溯及力原则的确立
法不溯及既往是我国《立法法》确立的溯及力原则。《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从立法层面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规定,并普遍适用于各实体法和程序法体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6条第2款规定:“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可见在实践中,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也是严格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来适用。但是,严格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在实践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在同一时间点上,两座建筑结构、使用性质完全相同的建筑,由于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的时间不同,依据同一版本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而这两种结论的事实依据却都是合法的,虽然可以基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此进行合理的解释,但解释的价值仅确保了法的安定性,却无法解决两种不同的消防安全状态如何满足同样一种消防安全需要这一社会价值的问题,这就要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进行讨论。可以说,从法治理念和各部门法理论的视角看,研究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有哪些例外,比研究这一原则本身更为复杂,也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立法法》第84条在但书中允许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有例外,即规定了“从旧兼有利”的立法原则。“从旧”就是指法不溯及既往,“有利”则是一种价值判断,即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法律可以有溯及力。基于“有利溯及”原则,刑法领域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民法领域规定了合同有效优先的例外,行政法领域规定了税法的“弱度溯及”。可以看出,“有利溯及”要保护的是与公权力主体相比处于弱势的群体,从而在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保持平衡。同时,“有利溯及”还要合理的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社会群体及成员的安全就是公共利益的内容之一。正如富勒所说“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其中,赋予法律规则以回溯性的效力不仅变得可以容忍,而且时间上还可能为促进合法事业所必需。”
综上所述,确立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溯及力原则必须要在我国现有立法规范的框架内,充分考量法的安定性优先与公共利益的最大保护,合理削弱溯及既往之例外的不利因素,寻求立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鉴于此,“从旧兼保护”原则的确立更好的解决了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在适用方面的问题。首先,“从旧”原则是严格遵循我国法不溯及既往这一立法原则的规定,在确保法的安定性优先的前提下,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也充分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其次,“保护”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即当代表社会整体福祉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具有个体利益特征的信赖利益时,出于保护公共利益实现的目的,信赖利益不得不退到次要位置,法律获得溯及既往的效力。最后,为了禁止权力的滥用,需要给“保护”原则套上“紧箍咒”,严格限制溯及既往的适用范围、内容和程序,即必须是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中,涉及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公共消防安全领域,经过特别程序的批准,通过合理确定过渡期、限期整改或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等措施,实现公共利益的保护。
3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不利”溯及之解决
通过对溯及力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溯及既往的禁止并非毫无例外,这些例外情形与信赖保护原则密切相关,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在通常情况下没有溯及力,一旦溯及既往,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要充分给予利益“不利”方以救济,寻求个体利益的保护。结合我国立法实践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可以将“不利”方信赖保护的措施分为程序保护和实体保护两个方面。程序保护措施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在修订并且可能溯及适用之前,给予具有正当信赖的相关当事人一定的程序权利,如要求听证、表达意见、请求给予过渡期等;另一方面当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损害到个体的信赖利益时,给予当事人保护实体权利的程序上的请求救济权,如建立抽象行政行为诉讼制度。
实体保护措施也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给予经济补偿,即按照当事人由于“保护”溯及而产生的实际损失给予经济上的补偿,如通过货币直接给予补偿,或者通过金融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间接进行补偿;另一方面是制定过渡条款,给利益相关人自我救济的机会,减少实际损失。其优点是即可以使新标准得以适用,又减轻了新标准“保护”溯及对旧标准适用的冲击,减轻了信赖利益的损害。具体而言,过渡条款可以概括为四个类型:分段执行、延后执行、部分执行、渐进条款,这四种过渡条款类型在适用上各有其优点,但也各有其不利之处,在新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中,可以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合理确定过渡条款的适用类型。需要注意的是,信赖利益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并不意味着信赖利益需要得到国家完整的保护,即国家保护的利益与当事人实际损失的利益在价值上相当,这是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误解,因为信赖保护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信赖补偿的数额应具有上下限,从而合理限制当事人的利益驱动,实现信赖保护的公正。
4结束语
公利之保护,私利之救济。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溯及力问题进行价值判断,确立“从旧兼保护”的原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法的安定性优先原则得以实现,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通过法律手段推动科技的进步,以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但是,也要通过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谨慎适用“保护”溯及原则等措施,严格限定“从旧兼保护”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避免对私人利益的侵害,给予“不利”当事人以充分的救济途径实现信赖利益,进而树立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及基准法的权威性,实现“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宗旨。
作者:赵威单位:哈尔滨市消防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