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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协作机制建构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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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协作机制建构研究

摘要:后现代风险社会的异质性、复杂性、脆弱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单个组织仅靠自身的有限资源难以应对复杂的犯罪问题。刑罚威慑预防、康复治疗预防、情境犯罪预防、综合犯罪预防等传统犯罪预防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大数据时代为多部门一体化犯罪预防协作机制的构建提供了机遇,利用大数据技术深化犯罪预防体制机制改革,用数据预警、用数据预测、用数据预防的精准预防方式,无疑将进一步推进犯罪预防体系和预防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国家治理;犯罪预防;预防体系;预防能力

党的报告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P28)这既要求更新并树立新的理念,又要求不断推进体制机制的深入改革,还要不断丰富和完善体系,提高党和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在大数据和网络新媒体时代,协同和创新已经成为新的治理理念和治理实践。正所谓“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2](P1)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已经成为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正确并高效利用大数据的有利条件,也是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不断提高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犯罪预防研究领域对于犯罪预防体系和预防能力现代化问题的研究多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偏重于对社会协作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探讨,但仅凭这些理论还不够,各类犯罪预防措施最终能否显现出成效,离不开数据驱动的预防协作体系和预防能力的提升。因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来探讨大数据时代犯罪预防协作机制的建构和预防能力的建设,对推进犯罪精准预防具有重要意义。

一、认知与反思:人类对犯罪预防实现路径的积极探索

在传统的观念中,人们把犯罪视为恶。马克思曾说过,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3](P416)违法犯罪是人类社会共同的敌人,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中,犯罪问题始终是一个常论常新的课题。预防、控制、减少犯罪,或许将伴随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进程。

(一)刑罚威慑预防模式古典犯罪学派着重于个人自由意志、理性选择、法律条文、政府结构及人权。该学派认为,犯罪是个人自由意志及理性选择的结果。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经过犯罪危险的衡量、经济效益的评估后,所采取的理性行为。因此,古典主义学派主张凭借刑罚的确定性与惩罚措施的严厉性来吓阻有犯罪倾向的犯罪人,从而达到预防越轨、违法、犯罪的目的。古典学派主张管理型的犯罪防控模式。国家的职权就是在其领土的范围内向社会提供一个安全的保障,提供法律、秩序和犯罪控制等制度性的安排与实践。古典学派的主张也是一种国家主导型的犯罪防控模式。通过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法三个阶段,达到对再犯的预防和对一般潜在犯罪人的威慑。古典学派的主张还是一种科层制的专家治理模式。它是一个横向相互分工合作、纵向等级化管理的生硬式结构。

(二)康复治疗预防模式随着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到19世纪中后期,犯罪率持续飙升,人们对刑罚威慑预防刑事政策产生了怀疑,因而其受到了猛烈的批判。实证主义学派着重于犯罪行为的生理、生物及社会成因的研究,古典犯罪学派被实证主义犯罪原因理论所取代。实证主义犯罪学派认为,无论是离经叛道者、犯罪者,还是正常的守法者,他们的行为均由其外在的客观环境与条件或内在的主观倾向与条件所决定。因此,人类的行为是可以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测量,通过科学的手段进行有效控制的。实证主义学派犯罪预防理论有两个部分。一是生物、心理矫治预防模式。在具有封闭性和强制性特征的罪犯矫治机构中,对各类犯罪人通过收容教育、职业训练、生活指导、宗教教诲等措施和手段,改变犯罪人的偏差、违法和犯罪行为,帮助其重新回归家庭和社会。二是社会学预防模式或肃清病源预防模式。犯罪的产生受到许多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要找到犯罪背后的社会病理因素或群体性病理因素,并对这些社会或群体病理因素加以纠正、改善,如完善家庭功能、加强学校教育、净化大众媒体、进行就业辅导及休闲活动规划,等等,将犯罪人置于社区、机构或家庭中,增强其适应社会的能力,从而达到犯罪矫治的目的。

(三)情境犯罪预防模式无论是刑罚威慑预防还是康复治疗预防,都有一个预置的前提性假定,即犯罪人与正常人存在一些差异,即存在所谓的基因缺陷的违法者和人格缺陷的违法者、智力缺陷的违法者、社会化程度低的违法犯罪者。英国内政部的评论人员认为,早期的犯罪预防理论执着于犯罪病因的探索,但气质型或者社会结构方面的条件不应该是产生犯罪问题的唯一原因。[4](P76)以“犯罪原因”探究为中心的犯罪分析模式很难对犯罪预防起到精准的效果,不仅犯罪原因的研究一直处于众说纷纭、多论并存的状况,而且犯罪学家往往认为犯罪主要是由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等引起,警察对犯罪的干预微不足道。因此,即使弄清了犯罪原因,警察也无助于控制犯罪。“原因”是结构性和难以改变的,但“条件”是可控的和容易改变的。由此犯罪预防所关注的焦点,从对犯罪人个体的矫正转向对犯罪行为所产生直接环境的改善。情境犯罪预防模式认为,混乱无序的空间环境对犯罪有诱发和催化作用,大部分的犯罪集中在少数的特定地点和可预测的时间内,所以在犯罪防控实践中兴起情境犯罪预防、通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防卫空间设计等预防设计方案。英国建筑设计安全计划(SBD)实施后,各类投机犯罪活动明显减少,盗窃减少了80%。[5](P218)但是,情境犯罪预防一直遭到学界的严厉批评,如研究范围的局限性,其对犯罪历史、犯罪心理、犯罪认知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如研究对象的缺失,把关注点仅仅局限于街头犯罪,遗忘或忽略了家庭暴力、法人犯罪、白领犯罪,以及对权力持有者犯罪的漠视等。情境犯罪预防理论也受到了被害人责任理论的广泛非难,情境预防理论认为杀人、伤害、熟人强奸等犯罪,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此外,目标加固、控制接触、出入检查、技术监控等技术手段,将加速社区凝聚力的下降,同时易对社区居民人身权利造成侵害,最终走向“堡垒社会”。

(四)综合犯罪预防模式20世纪90年代初期,左派现实主义理论、共进和保守理论、右派现实主义犯罪学理论的兴起,促使犯罪预防决策价值取向的定位再一次发生了变化,开始了多方位、多对象、分目标、分阶段、分步骤的综合犯罪预防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从环境设计、犯罪高发区和高发群体、刑罚层面的美国三级犯罪预防理论;以及以犯罪人、被害人和犯罪情境,以犯罪发展阶段的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为横向维度,划分九个阶段进行防控的荷兰二元模式。考察中国的犯罪预防实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中国对犯罪预防的基本模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融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为一体,以宏观预防和微观预防为主要内容,通过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的综合运用,预防、减少和控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自1991年实施以来,虽然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但是犯罪数量却一直在增加。据学者测算,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化水平增长了2.6倍,而刑事案件立案率却增长了7.48倍。[6](P3)为了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最大效能,中国学者张玮建议通过立法来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实施体制;学者宋浩波认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具体应以公安机关或其他具有具体执法功能的机构为基础,联合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群众进行系统建设。[7](P389)

二、甄别与取舍:后现代性风险社会的犯罪预防模式转型

英国犯罪学家戈登•休斯在考察刑罚威慑预防、康复治疗预防、情境犯罪预防、综合犯罪预防等理论之后,在《解读犯罪预防———社会控制、风险与后现代》一书中,他超越技术评价范式的视角,利用后现代风险社会理论与社群主义分析,将犯罪预防置于不断变化的历史、社会、文化、制度中重新进行诠释,为我们重新审视犯罪预防策略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英国著名的社会理论家和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认为,后现代性社会一个主要的变化是信任与风险环境的更迭以及本体不安全感的增加。后现代社会与风险共生共存,犯罪不再被认为是异常社会现象,正如同是交通事故一样的常见性社会风险。后现代性风险社会理论似乎显现出远离犯罪预防的尝试,正在转变为风险管理模式。“超越预防”并非是摒弃预防,而是在风险社会中,我们要监测风险、识别风险、预防风险,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或使风险损失最小化。当前,中国已经进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阶段,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利益多元、矛盾凸显的新形势下,中国社会的区域结构、城乡结构、空间结构、组织结构都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社会的同质性进一步消解,异质性持续增加,社会分化的烈度、速度、深度、广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深刻,这些都迫切要求犯罪预防体系和预防能力研究的立场、进路、方法、视角发生相应的改变。

(一)变“单打独斗”为“多方共治”犯罪深受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众多因素影响,关系复杂、牵涉面广,仅靠公安机关一方的力量,成本高、见效慢。尤其在当前网络电信诈骗、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等犯罪领域,市场、社会与政府几乎具有同等的治理能力。信息即权力,数据即力量。美国交通运输部门与Inrix等公司合作,通过GPS装置传输的数据和信号,适时提醒司机注意路况险情。2006年,美国警务人员把20多年的交通事故数据和犯罪数据整合,通过GIS制图和空间分析发现二者发生的地点有惊人的重叠。美国国家司法援助局、国家司法研究所和国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等部门联合成立了“犯罪和交通安全”工作组,开展联合治理。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普及,犯罪分子犯罪新技术日新月异,新手段不断翻新,最终伤害的是“命运共同体”的每一个人及相关组织。预防犯罪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合作与参与。面对侵财犯罪多发、暴恐犯罪频发的严峻现实,公安机关强有力的预防和打击固然不可或缺,但市场和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也不可或缺。只有坚持犯罪预防共治思维,让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力量之间形成最佳合力,构筑多元共治的预防模式,才能实现精准预防犯罪的目标。坚持多元共治思维,打响犯罪预防的“人民战争”,是实现善治的优选路径。

(二)变“打击导向”为“预防导向”当前,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着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境内外因素相互交织、传统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交织、现实虚拟社会相互交织、敌我人民内部矛盾相互交织,“四个相互交织”的特点日趋突出。德国尔里希•贝克教授曾坦率地说,当代中国社会因巨大的社会变迁正迈入风险社会,甚至将可能进入高风险社会。[8](P44~45)面对日益严重的犯罪形势,长期把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放在打击犯罪、定罪量刑的研究上。重刑主义犹如猛药,可能会解一时之痛,但不能消灭犯罪,甚至可能会加重病症。美国行政学家奥斯本和盖布勒也认为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使用少量的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的钱治疗”。[9](P164)因此,必须彻底破除“重打击、轻预防”的惯性思维,牢固树立“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理念,始终把工作基点放在有效预防上,加强研判和预警,提升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和主动性。

(三)变“关注案件”为“关注问题”自1970年起,美国警察发现,快速的巡逻车、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以及疲于奔命的警察,并不能有效减少犯罪。美国堪萨斯州预防巡逻实验结果证明,增加巡逻的密度和时间,并不能有效地降低犯罪率以及降低居民对犯罪的恐惧感。美国费城警察局对该局2004年至2010年建设的116个视频监控系统(CCTV)进行犯罪预防效能的评估,结果发现仅仅有限的CCTV具有犯罪预防价值。居民希望警察重视长期或严重的犯罪问题,而不仅仅是少数犯罪个案。风险社会中犯罪预防不能仅局限于犯罪案件,而应该定位为系列问题的有效解决,这就需要我们在国家治理的视阈下,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公共安全风险,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安定的深层次问题,编织立体化、信息化的犯罪预防体系。

三、协同与善治:多机构一体化犯罪预防协作机制的构建

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犯罪预防都是通过多机构协作来实现的。1991年,英国内政部《“使社区更安全”的报告:地方政府参与多机构犯罪预防模式计划》的《摩尔更报告》,强调预防犯罪是全社会的任务。随后英国实行的“邻里守望计划”“街头监督计划”“睦邻巡逻计划”“城市复兴计划”“社会治理计划”,[10](P116)把多机构协作犯罪预防模式扩展到普通市民。科克豪特夜盗犯罪预防项目将多机构协作犯罪预防模式和社会犯罪预防模式融为一体,在三年的时间里将科克豪特的入室盗窃犯罪发案率降低了75%。[10](P121)美国的“CompStat”模式通过构建计算机网络时空平台,把州和联邦的警务信息进行有效整合,并关联相关的社会大数据,提供了强有力的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展示工具,从而实现降低发案、减少犯罪问题、遏制和预防犯罪的目标。英美等国家多机构协作预防犯罪模式的成功实践,对我国犯罪预防机制的构建有着十分有益的启示。犯罪预防和应对不仅仅是公安机关一家的职责和任务,政府、市场和社会是整合社会资源、凝聚社会力量、维护社会稳定的三大主体。

(一)犯罪预防体系现代化2015年9月,国务院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明确指出,“推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打造精准治理、多方协作的社会治理新模式”,[11](P1)这为犯罪预防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和多机构一体化犯罪预防机制的构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一,政府主导。党的报告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1](P49)在多年的综合治理工作中,各级各地的综治委、政法委、公检法司等机构的案卷、文书、基础信息中积累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数据。教育、卫生、交通、住房、民政、金融等部门的数据同样可以反映犯罪活动的时空分布和一些反社会行为。以上各部门的数据都具有数量大、种类全、时效高等特性,但是真正的价值却没有实现。一些数据长期被束之高阁、锁在柜中,各部门之间形成“数据壁垒”。“大数据之‘大’,不仅仅意味着数据之多,还意味着每一个数据都能获得生命、产生智能、散发活力和光彩。”[12](P290)强调政府在预防犯罪的主导作用,这一思想并不是新的提法。19世纪霍乱爆发,造成了全球性的灾难,导致人类大规模的死亡,最终通过清洁饮用水源、减少空气杂质等方法得到了解决。人类能否控制甚至战胜某种疾病,绝非仅仅与医学和技术本身有关,而是社会综合治理的结果。创新社会治理,有效预防犯罪,是一项极为艰巨、繁杂、长期的系统工程,政府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实现犯罪预防手段从单一向惩治、教育、预防等多种手段综合并用转变。注重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开展信息采集、研判、预警等工作。在国家层面应成立犯罪预防数据分析中心,及时出台大数据技术、标准、协议等规范,打破基于权力所形成的各种利益固化的体制壁垒,统一政府各部门数据编码,互通、共享、交换标准,从根本上解决上下对接难、内外融合难等问题,打破地区部门界限,促进条块深度融合。第二,市场发育。在社会治理中,互联网企业日益成为社会治理的“推手”和“高参”。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企业积累了大量有价值的社会数据。“360”旗下的“天眼系统”基于海量数据挖掘,引入机器智能学习算法,提前洞悉各种安全威胁,并对受害目标和攻击源头进行精准定位。阿里巴巴集团安全部运用互联网技术,在全国首次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向远在国外的被害人进行取证。腾讯基于大数据分析的智能反诈骗产品“鹰眼智能反诈骗盒子”,能够及时向正在遭受诈骗的受害人发送提醒,最大限度地遏制诈骗犯罪发生。政府部门掌握着海量数据,但是绝大多数非结构化数据长期被束之高阁。一些企业拥有专业数据分析应用技术,却苦于没有结构化数据。如何实现协同创新、合作共赢?应以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为导向,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加强合作。统筹有关地方、部门和互联网企业资源力量,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政府数据运行机制,按市场规律和风险等级分级开放政府数据资源。授权和鼓励第三方参与政府数据资源开发,从无偿提供向平等合作转变,并向市场购买社会数据及服务,激活各方潜藏的巨大市场价值,为大数据技术研发、产业孵化、推动应用,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努力实现政法综治专业数据、政府部门管理数据、公共服务机构业务数据、互联网数据集成应用。第三,社会协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治保组织,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纠察队、联防队、护校队、护街队,到新时期的义警、治安积极分子,这些都是我国群众力量参与犯罪预防的有益探索和实践。但是民间社会力量在参与犯罪预防的实践中,也暴露出自发性、盲目性、利己性等弱点。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而言,如何清晰把握犯罪的生成机理、动力机制和演化规律,构筑科学的多机构协作机制,不仅需要良好的顶层设计,也需要多元社会参与主体的协同配合。国家治理视阈下犯罪预防不能仅依靠传统的权威,而要转变思路,从“管理”走向“治理”。犯罪预防的主体要多元化,要将各种公共机构、私人机构、社会机构纳入权力的中心。通过合作、协商的伙伴关系的建立,实现对犯罪的精准预警、预防和预控。在数据挖掘、数据融合、犯罪分析、犯罪预防等方面进行全方位优化,以形成大数据联盟,并最终形成犯罪预防的合力,努力让过去诸如公安机关“跑断腿”、研判数据“样本少”、部门信息“不关联”、防控措施“粗线条”等现象彻底消失。

(二)犯罪预防能力现代化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了巨大的价值,利用互联网实施“不在场”犯罪也日益增多。当今,正进入“万物互联”的智能时代。大数据不仅是经济变革和技术革命,更是一场国家治理理念和实践的革新。黄仁宇在谈及中国的落后原因时,直言不讳地指出:中国的落后,根源之一就是“中国未能像西方那样实行‘数目字管理’的现代治国手段”。[13](P2)当前,无论是犯罪总量还是不法程度,网络犯罪较之在物理空间实施的同类传统犯罪,几乎都呈现出几何级的增长。因此,必须积极适应发展的新形势,加快推进政府、市场、社会数据资源挖掘、整合、共享和应用,让海量数据成为犯罪预警、预防、预控的源头活水。现代社会,大数据不仅是破解社会治理难题的革命性力量,也是精准犯罪预防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应尽快出台数据采集国家标准,做到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协调配套,形成“标准数据”或“通用数据”,切实解决三大主体系统繁杂、信息壁垒、共享不够等问题;另一方面用机器采集逐渐替代人工采集,围绕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人、地、物、网”等基本要素,全面加强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建立犯罪预防数据库。第一,热点识别。犯罪现象是一定时空下的产物,犯罪的分布也容易受到空间维度的依赖性、空间异质性等条件的影响。随着公安部“金盾工程”的持续深入推进,各地公安机关相继开发警用地理信息系统。但从目前的实际运用来看,各地的系统大多数仍停留在简单的储存、展示、查询等功能,地理信息系统强大的空间分析功能没有得到充分挖掘和应用。如果将地理信息系统与犯罪预测、预警和预控充分融合,必将成为进一步深化警用地理信息系统应用的重要课题。犯罪制图与数据分析,通过大量的空间或非空间数据进行制图与分析,能够迅速了解犯罪的空间分布模式,犯罪与其他变量的空间位向和关联,辨识犯罪热点地点、热点街道或路段、热点区域。将文本属性的犯罪数据,通过计算机和GIS与图层关联后,能够呈现出犯罪的空间分布、扩散和转移情况,进一步掌握犯罪的生成机理、动力机制和演化规律。通过制作犯罪专题图,还可以分析潜在的犯罪,追踪犯罪者的行动轨迹,从而使犯罪预防措施的执行产生更加优质的效能。第二,多元布控。多元布控不同于单一布控,是将每个被布控人员的各类关联信息一并纳入布控视线。针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强奸、抢劫、纵火、盗窃等累犯,可以结合GIS、GPS与RFID功能对其电子定位和监控,随时掌控累犯行踪,加以制约以减弱其可能的犯罪动机。面对日益增加的突发事件与城市中复杂的地理环境,当接到报警求助电话时,利用GIS和GPS系统可以立即知悉事发地点,缩短反应时间。在围捕犯罪嫌疑人时,通过预设程序布控后,平台系统自动对其自然人、生物人、虚拟人身份以及密切关系人进行深入关联,实时关联布控,合成分析重点对象的活动痕迹。第三,犯罪预测。预防离不开预测,预测是预防的前提。没有一定的预测,预防就是无的放矢。传统被动反应式警务在犯罪控制上遭遇边际效能困境,基于大数据驱动和情报主导的预测警务是未来警务创新的重要方向。正如美国《环球杂志》所言,预测警务在世界范围内正“悄然”兴起,它必将成为减少犯罪发生,进行安全防范的重要手段。联合国“全球脉动计划”利用大数据对推特、脸谱数据和文本信息进行实时监测、“情绪分析”,可以对动乱、冲突、疾病提供预警。美国孟菲斯警局自2006年开始使用犯罪预测系统,5年时间严重的财产和暴力犯罪率下降了惊人的25%。[14](P34)基于图计算引擎和算法,通过大量训练和模拟标注,预测可疑团伙,挖掘及监控以盗养吸团伙、贩婴团伙等。以重点人员为基础,扩展关系密切的隐形重点人,标注可疑团伙。根据侵财、涉毒等不同案件特征和特定行为数据,预测出嫌疑犯罪团伙,并对可疑团伙整体进行行为监控、预警和布控。通过高危人员预测、犯罪时空预测、犯罪特征预测、犯罪概率预测,使“经验主义”模糊预防模式,迈向精准犯罪预防模式。第四,被害预防。长期以来,以惩处、教育、改造犯罪人为主导的犯罪管理模式在我国综合治理中处于主导地位,但这种模式忽略了被害人对犯罪预防的作用。[15](P219~223)传统犯罪学研究忽视被害人在犯罪案件或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近期的许多研究发现,除完全无辜被害者外,绝大多数违法犯罪行为,被害人与犯罪人均应该担负不同程度的责任,而不能仅仅把关注的目光投放在犯罪者的动机与行为上。犯罪预防策略应该从犯罪加害人、被害人及犯罪情境综合来研究,犯罪预防工作需从传统的犯罪预防扩及被害预防,潜在被害人和被害人自觉发现和消除自己存在的容易招致犯罪侵害的各种因素,以减少可能的被害机会来预防被害或再度被害,从而实现减少犯罪的目的。在当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如何发挥被害预防在犯罪预防体系中的作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课题。

作者:金蓉1,张宁2 单位: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