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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特色与新动向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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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特色与新动向

1835年,法国青年托克维尔游历美国。他回忆道:“我考察美国,并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一种合理的好奇心,我的愿望是找到一些我们自己能够从中受益的启示”。托氏的所闻所见,无不烙印在他日后归来建设故乡的思想与言说里。笔者2003年赴德,2017年回国,彼时托克维尔对异域政治文明的感悟,也描绘了笔者对他乡法学教育的体察。从最初保有一种“他者”的视角,到畅游其中,相信对德国法学教育的探微,于我国法学教育路径的讨论也不无裨益。德国法学教育体系条规成熟、同质性高、节奏缓慢但又严丝合缝。初到法兰克福大学时,笔者对法学院的印象,可以形容为“风景虽然优美,但是雾水一头、铁板一块,不知从何着力”。十余年过去,对这个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回顾与思考,却促使我想要写一些文字。此番应李铎编辑邀请,本想接续早年翻译、访谈恩师皮特•吉勒斯(PeterGilles)对德国法学教育设计与改革的研究,以简评改革成效、再探法学教育的制度之纬——例如教学研结合、课程设置、国家考试(Staatsexam)等。但资料检索的结果表明,过去十年这个视角的研究已经积累了相对充实的资讯。因此我想,不如借这个机会把旅德研习法律的经历写成一篇回忆录,算作法学教育经验研究的一个样本,供各位参考。笔者感谢《人民法治》容我在这样一个正式场合以散文形式回忆这段亲历的岁月。

一、大课启智教育:慢节奏与“问答”

2003年,笔者从母校清华去到法兰克福大学报到。在当时的设想里,德国的大学理应比我们更加追求效率、鼓励竞争,是节奏更快、压力更大的“战场”。不料德国高校的慢节奏却给我上了第一堂课。空旷的梯形教室里,老教授们慢悠悠地宣讲着大课(Vorlesung),既不要求背法条,也没有学生争分夺秒地誊抄PPT。这不疾不徐的讲授,竟让我这个习惯了京城快节奏一腔热血的留学生无所适从起来。大课课堂随时有学生提问打断,教授们不仅不生气,还从容作答。学生的提问如果浅薄幼稚怎么办?法兰克福的知名教授曼弗来德•维斯(ManfredWeiss)先生讲过一句话:“绝无愚蠢的问题,只有愚蠢的回答”(EsgibtkeinedummeFrage,esgibtnurdummeAntwort)。师者以勇气把出洋相的风险独自揽下,以此鼓励学生课堂提问——用课堂对话(“Dialog”)引导思维的教学方法令我耳目一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时代,孔门弟子三千的时代,师生之间这种就特定问题一问一答的教学方法也曾盛极一时。它既要求师者有渊博的知识与超凡的底气,也要求学生有沉着的应对与充分的准备。回想起来,夯实理论基础离不开思维的训练,而学生的思维训练又离不开师者的循循善诱。大课的问答与对话旨在启迪智慧,培育理性说话的精神和从容应答的能力。仔细想来,法律职业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不正是陈述、分析、谈判和问答吗?如何说话,如何参与对话,如何提问、设问、追问,如何在没有答案的时候等待一个寻找答案的契机,正是我在德国要学习的第一课!如今想来,德国法学教育既重知识,更重智慧。知识是一种信息,智慧则是一种洞察力。法兰克福大学的大课由资深教授担纲且注重对话的风格,给了初入“法门”的学生与法学最高智慧大脑们公开、平等交流的时间与空间。至今想来,得益于斯。

二、小课案例教学:“密码”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大课之外,也有以案例教学为主的小课,契合大课教学纲领,其配合如同大小齿轮彼此咬合、共同流转。小课通常由高年级(成绩优异)的助教或者主讲教授的博士生担纲,有两个特色:其一,是旨在培训法科学生熟悉“Gutachtenstill”,即培养学生书写“案例分析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功。功力体现在格式、结构与思维三个方面。其二,是旨在手把手教给学生“请求权基础分析法”(PruefungderAnspruchsgrundlagen)。法律意见书不仅是各科考试(Klausur)的通用形式(以论文结课的除外),也是日后参加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时的统一考查形式。及至第一次司法考试之后、进阶到“文科预备官”(Referenda)阶段,到法院、行政局署和律所实习(通常分三到四个站点、为期两年)时,书写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功也仍很重要,因为它培养的是法律书写的纲目与章法。由此培养的思维模式和书写功力,从第一学期起就不断重复、慢慢生长。而“意见书”的深度、力度和丰满度也随着每个个体法学素养的积累而逐渐加深。小课培养的第二个重点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这在民法的研习上尤其突出。通读案例(事实)之后,要在法律(规范)中寻找应予适用的法条(群)展开分析,这是一个“目光在法律与事实之间转移”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培育的重点,在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小课上,学生阅读完几页A4纸的案情概要之后,要逐一考虑所有“可能应予适用”的请求权基础。以债法总论的解除合同请求权(AnspruchaufRuecktritt)为例,其“事由”可能是(1)自始履行不能,(2)嗣后履行不能(3)迟延履行(4)违反与履行相关的从义务。这四种事由是四种请求权基础,分别对应民法典的一组法条。例如“迟延履行”(Verzug)的请求权基础,是§§323I1Alt.,346IBGB。这串由特殊符号、罗马数字、阿拉伯数字和德语名词缩写共同组成的“代号”,即为“迟延履行而至请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与此类似,每一种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学生都要熟悉这么一串密码(而不仅仅是法条本身)。小课导师带领学生按照案件事实逐一分析这些代码指代的民法典规范,熟谙规范的最小单位——构成要件(Tatbestand),将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分别比对,用亚里士多德式的“三段论”式进路来分析请求权是否能获支持。此中穿插的还有各种法律学说,但也都放到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大框架下,以求回答:按照不同的学说,在不同的构成要件(前提之下)会产生哪些不同的结论、为什么会得到这样不同的结论。与此相对应,学生必须带进课堂的资料唯有法条汇编。其时通行的法条汇编分为三种。一种是由谢菲尔德教授(Schoenfelder)奠基、并由后人不断更新的“大红本”《德国法律》(DeutscheGesetze),举凡在德国通行的法律,巨细靡遗,一律在编。这部以各法律领域为纲目编纂,各个纲目以下又按照字母顺序编排法典及与其相关的单行法。第二种是“公法、私法、刑法”的红黑黄三卷本法条汇编。这三种颜色的组合恰恰是德国国旗的颜色。第三种是为了方便携带的法条口袋书,因为纸质轻巧,采用白色封皮,又被称为“小白书”。此外,法学研读上最重要的资料就是评注(Kommentar)了。相信国内学者对德国的法律评注已经有所了解。这是法教义学代代相传的集大成者,由诸位学者对某一个部门法以法条为单位、以判例为素材、以注释和学说为纲要加以书写,且逐年修订,代代更新。评注奠基人的名字也因此而成为一个名垂青史的“概念”。在笔者的印象里,评注如同一张地图,告诉你去哪里找资料,翻期刊,读判决书,找答案。评注如同一本大辞海,永远也没有读完的时候。正如生活世界本身就是无穷无尽的一样,法学研习的世界也是如此。法学教授的功力深厚与否,有一个检测法,即他们对特定法律问题(法律情形、法律理论)与法条组合密码之间的对应能力。已故的法兰克福大学教授ManfredWolf先生曾深得拉伦茨教授真传,是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上卓有成就的一位老先生。他在课堂上曾自述引以为傲的一个“特异功能”,就是可以随口说出德国民法典(共计2385条)条文及其组合所对应的所有知识点。在这个意义上,成熟的成文法国家的法学教授,也是一位“密码大师”。现在回想起来,德国法学教育将思维训练视为启蒙阶段的重中之重。而特定格式与章法的“恒定”与教授们在大课上问答与对话的“自由”相得益彰。前者或比为筋骨,后者或比为血肉,而法科学生个体的“健康体魄”就是在这样的双重培养下日渐丰满。

三、学制与考试

1.传统“二阶制”与“完全法律人”笔者开始跟随导师皮特•吉勒斯(PeterGilles)教授读博时,题目选为公益诉讼。这个论题在德国法上也涵盖知识产权诉讼、竞争法诉讼、一般交易条款合规控制等等)。此前读取的法学硕士学位(LegumMagister,简称LL.M.),学制通常面向在其本国已获某个法学学位的留学生,修满特定学分、完成一个大的毕业论文即可毕业。坦白讲,读博初期深感理论积累不够,对德国法学这座富矿只窥其鳞爪,尚未有一个鸟瞰图,更不消说近前开采宝藏了。其时做了一个莽撞的决定,就是边写博士论文,边通盘学习第一次国家考试学制下的课程。国家考试学制(Staatsexam),旨在培养“完全法律人”(Volljurist),其职业目标设定为法官。这一学制要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还要完成两次大考之间为期两年的预备文官见习期(Referenda),对知识积累、理论素养、乃至学生的毅力和体力都有较高要求。具备了法官资格的“完全法律人”,还可担任检察官和其他公职人员,也能做执业律师。不过,外籍人士不得担任法官和高级公职人员。博洛尼亚(Bolognese)模式改革通行后,二阶制这一古老的德国模式,也逐渐过渡为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制设置。但这属于各州分管的事务,改革进度各各不同。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约略相当于博洛尼亚模式下的法学学士(Bacheloroflaw)。按照当时的黑森州法学教育法,这一学制的课程设置包含以下四个部分:一个基础课论文,六个小考试(基础阶段,俗称“小学分”kleinerSchein),六个大考试(进阶阶段,俗称“大学分”grosserSchein),六个小论文(即所谓“重点学科”Schwerpunktstudium,有四个方向可选:公法与法学理论、国际法与欧盟法、民商经济法等,刑法与行政法)、一个外语考试(例如法律英语、法律法语)、一个谈判技巧实务课(Schluesselqualifikation),和一个大的毕业论文。最后四个要求是2008年法学教育改革之后增设,大大加重了学生的负担。其中,基础课论文可以在法理学、法史学或法社会学中任选。考取这些成绩必须按部就班的修学分,每一个课(考试),大约对应2-3个学分的课时。基础阶段,笔者通过了法理学、民法总论、民事诉讼法、债法总论、刑法总论、宪法学的考试。进阶阶段(即完成基础阶段六个考试之后的阶段),则参加了刑法分论(财产犯罪)、劳动法、物权法、公司法、家事法、行政法的考试。4分为及格线,18分为满分。考试形式为:现场发案例,考生书写法律意见书。考试时间3-4小时。可以带法条,但其他资料并不允许,考试时也来不及翻阅。这和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的三次大考的考查形式及强度都颇为相似。这些案例通常是经过些微剪裁的案情概要,篇幅在两三页A4纸上下。每一小段、甚至每一句话都对应一个知识点,整体考察学生对请求权基础的把握。正如上问所述,案情事实的背后对应着一张复杂的“密码图”,星罗棋布。这些密码指向各个法典、单行法的规范和不同法律学说的见解,考查学生分析事实、找到法律、适用法律以及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样一次考试,全部书写下来大概有15-20页A4纸,对学生平日的知识积累,甚至体力和脑力都是极大的历炼。

2.改革后的6+6+6+1模式由于在两次国家司法考试之间为期两年的法定实习期,分四个站点定向培养法科学生的具体职业技能,大学阶段的教学仍然重在法学理论水平和夯实基本功的作业。笔者的亲身体会,一个法学家(Jurist)的格局,大致是在他入门法学的前四年奠定的。如前所述,定局全盘的是其思维方式和提问精神。换言之,是一个人的话语格局。不过,经世致用,德国法学教育安排在学制设置后期逐渐接近实务演习。最近一次法学教育改革以后,法学院设置了重点学科阶段(Schwerpunktstudium),增设了理论与实务兼容、专业方向明确的讨论课(Seminar)。在传统二阶制的基础上,大学阶段的法学教育形成了6+6+6+1的基本模式。最后的6+1,计入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总成绩。具体如下:在完成前文所述的六次小考、六次大考之后,可以进入“重点学科”这一阶段,共计六门考试。这六门成绩,加上最后的大毕业论文,算作大学阶段的毕业成绩,其效力约等于博洛尼亚模式下的“法学学士”(BachelorofLaw)。这一大学阶段总成绩与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总成绩大概取3:7的比例完成统分。这可以视为德国教改之后对大学阶段教育比重加大、地位提高的一个表征。

3.国际视野?——自己飘洋过海旅德七年之后,对德国法学教育体系相对封闭、缺乏国际视野的弊端,笔者深有感触。2009年,笔者有幸参加德美交换生项目,被法兰克福大学派往美国佛罗里达大学交换,选修了美国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和国际贸易法等课程。“佛大”法学院每日都布置大量阅读(Reading),内容为经典案例的判决原文。沉重的阅读量每天逼得人挑灯夜战,似乎永远也完不成,以致时常趴在冗长的判决书上睡去。有的判决书长达一百多页,但行文并不精炼——尤其和德国的法律书写习惯相比。后者讲究没有冗字,干练、清楚、逻辑分明。从美国法院连篇累牍的判决中迅速提炼论点,当时自我训练的一个重点。这一痛苦的过程,反倒让人对德国法典齐备、“密码”破解的教育模式,甚为怀念。有趣的是,美国法学院的考试与笔者在清华的经历颇为相似,都分为单选、多选、论述题,重在考察知识。这和德国模式可谓大相径庭。从美国回德国后,笔者参加国际商事仲裁模拟法庭,代表法兰克大学赴维也纳参赛。所有这些经历,后来被法兰克福大学承认为学分,部分地折算为重点学科阶段的成绩。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制课程终于圆满完成。有趣的是,博士论文起初是一筹莫展。但在这些历练之后,则慢慢学会了找资料、读文献以及如何在各个学说、理论之间游刃。同样的问题参看英文资料也不再挠头了。在这艰难的辗转中,八年光阴白驹过隙。

四、财政紧张和人事制度改革

德国高校的运转有其弊端,比如财政紧张。德国大学绝大部份都是公立大学,通常不收学费,大学运转靠财政拨款和有限的社会捐助维持。各州法律也曾规定收取学费(例如黑森州曾有每人每学期缴学费500欧元的规定)。不过,随着学生运动的反对和各州政党的轮值(不同政党对学费问题有不同政见),终未能在全德贯彻。德国法学教育的第二个弊端,是相对封闭、自成一派,与外界缺乏交流。经费紧张和过于本土化的两大弊端,都反映在教职难觅这一点上。按照老轨道,博士毕业以后要完成教授资格研修(Habilitation),方能获得在法学院任职的入门券。但由于严格奉行“一个萝卜一个坑”的终身教授制度,许多年届四十的入门券获得者也只能当编外讲师(privatDozent),到处为资深教授替课,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一旦空出来一个教席,几十位申请者都来应聘,可谓僧多粥少。这种制度对致力于学术研究的年轻人风险太大,也过于苛刻,也因学术近亲繁殖之嫌而受到批评。因此,大约十年前,情况开始改变。德国联邦拿出专项拨款给部分名校,给博士成绩优异且具有优秀科研潜力的年轻人设立正式教职,薪资和福利待遇等都与公务员保持一致,通常为期4-6年,聘期结束后可以视情况转为终身教授,这和美国的Tenure制度有其相似性,但也不完全相同。欧盟和德国的很多基金会也加大了类似的投入。此一制度打破陈规,对激励和扶助年轻学人提供了另一种轨道选择。最近,慕尼黑某著名大学在海尔布隆开设新校区,设置了7个法学教授席位,教轨设计全部采用美制的职称(“assistantprofessor”、“associateprofessor”)这或可视为德国法学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气象。

五、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

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对立与呼应,也是德国法学教育模式讨论的一个议题。一方面,缺乏人文育化(Bildung)难以成就健全、高尚的人格,而这恰恰是成为一个“完全法律人”的基础性前提;另一方面,研习哲学、社会学乃至自然科学和人文艺术,在法学教育的安排上又受到时间与精力的限制。一个问题是:法学院培养的究竟应当是什么样的人才?它应该旨在锻造和提升一个人之为人的心灵和境界,还是应当重在传授一种专业技能?这个问题,笔者曾特地请教导师皮特•吉勒斯(PeterGilles)教授。他的回答很干脆:人文科学当然是滋养法学的土壤。但是如果专事法社会学,为什么不直接去研读社会学呢?如果专事法哲学,又为什么不直接去研读哲学呢?法学作为一门学科,有其特定的内核:大到经世治国,小到邻里纠纷,如何说理、如何止争,法学是一门世俗的学问。相应的,法学教育应立足于社会科学的基本定位,传授和培养一种经世致用的特定知识体系、思维方法和处事能力。因此,德国法学教育无疑是职业教育。但这并不妨碍人文精神在此中的滋养与带领。笔者在法兰克福大学就读的七年,法兰克福学派各位大家的影响力尚在。托依布纳(Teubner)教授专事法社会学研究,他的讲课讲究阅读经典原文。(后来他的弟子、法社会学中生代翘楚——菲社尔雷斯卡诺Fischer-Lescano在不来梅大学获取终身教职,并将其志业通盘转移北上)。哈贝马斯的弟子克劳斯•君特(KlausGuenther)教授担纲刑法总论的教学,笔者有幸聆听。在讨论罪刑法定原则和刑罚目的时,他要求精读德国哲学家费尔巴哈的原著篇章。教授法理学的约阿辛•吕克特(JoachimRueckert)教授是研究历史法学派奠基人萨维尼的著名学者,他布置的阅读有萨氏名作《论当代罗马法体系》篇章(DasSystemdesheutigenroemischenRechts)。阅读这本小册子,让笔者懂得了德国是如何继受罗马法而形成自己独特的潘德克吞体系的。这对民法学习是一种有益的补充。最幸运的,是聆听法兰克福学派著名学者米歇尔•斯拓莱斯(MichaelStolleis)教授的法制史课程。他的三卷本《德国公法史》如雷贯耳,堪称典范。印象最深的是这门课的考试,要求学生在四周内对一段史料作公法史分析,写作论文,篇幅为二十页。笔者读到他布置的这段经典篇章时,不禁感概万千。其开篇是:“一个幽灵,共产主义的幽灵,在欧洲游荡。”法兰克福学派以批判资本主义、反思现代性而闻名,这一思想主线深埋在教授的三卷本经典与传道授业的工作中。他的期末试题要求学生用德国公法史的知识体系去评价《共产党宣言》(坦白讲那是笔者第一次用德语读到这篇经典),考察学生对这篇经典得以产生历史根源和它引起的思想流变。这篇公法史论文,笔者有幸拿了14分的好成绩。公布成绩的当天,教授身着黑色西装,佩戴红色领带,银发明眸,风度翩翩。当日他宣布,由于年事已高,今后不再开设大课。我们那一届学生,就是他在大课上的“关门弟子”了。当时笔者惊呆在原地,久久不能相信自己的幸运,也不敢想象自己的错过。法兰克福学派的精神,在通盘聆听了一遍各位大家的大课,完成他们布置的作业之后,笔者慢慢似乎才悟到一点。甚或,这几位大家之间,也并不知晓他们分别教授的课程有一股彼此内联的气韵,会如何形塑一个法科学生的话语格局。当年并不自知,自己的博士论文《停止侵权法上的集体权益保护》,关乎消费者权益保护、社群主义、公与私之间的制度铺陈,现代型诉讼的建构,其理论根基和思想背景,也深受其影响。甚至,其后笔者职业生涯中在知识产权、竞争法与法垄断法方向的探索,也幸得这些思想的滋养。当年“那些不知为何故”、非功利性的听课和写作,是其志业有朝一日能够不断生长、渐趋繁茂的根基。

六、结语

以上种种,权作笔者旅德十年对德国法学教育体察的一个小结。如其能对志在留德的莘莘学子有所启发,抑或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建设能提供一点参考,那此文的目的也就达到了。谬误之处,还请各位方家指正。

作者:张陈果 单位: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