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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无法可依,这是造成顶岗实习学生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首要原因
目前,我国现行立法,特别是教育立法中有关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的规定几乎是一片空白。《教育法》没有关于顶岗实习的任何规定。《职业教育法》第37条是目前为止有关顶岗实习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条款:“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高等教育法》仅在第56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教育部和财政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但对于高职院校的顶岗实习而言,其立法层次较低、顶岗实习学生权益规定不全面、用人单位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缺失、保障机制(法律责任)缺乏、适用范围限于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2012中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显示,2011年全国高职学校数量1276所,占普通高校总数的60%;招生数325万人,占普通高校招生总数的47.7%。而每年的高职院校面临毕业的人数超过20万。那就意味着,毕业前有20多万人加入到了顶岗实习的队伍中。目前,高职院校主要以自主和集中两种方式实现顶岗实习。对于高职院校的顶岗实习来说,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1.2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模糊,是发生纠纷时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第二原因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该法适用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代替了原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可《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提到实习期间受伤学生的权益追索。于是,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处在“真空”状态。“难获赔偿的关键就在于无法鉴定在校生实习期间的身份。”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劳动法》处理,不能通过《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以获得赔偿。由于不构成劳动关系,一些企业无需同实习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无需为实习生缴纳社保,甚至出现了高强度使用实习生,强制未成年学生工加夜班等现象。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一旦发生“工伤”,往往陷入企业、学校、政府“三不管”的困境中。究竟是否应该认定顶岗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或是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众说纷纭。
1.3保险覆盖面离预期目标有一定距离
1996年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附则中,把实习生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中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这条规定事实上将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受伤看成工伤。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把这一内容取消了。企业与学生之间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因为学生是受学校安排到实习企业工作,获得工作经验,实习是学生学习阶段的延伸,也不能按照雇佣关系来获得赔偿。“现在,更多的还是依靠学校为学生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和企业签订的实习协议。协议对意外赔偿约定得越细致越好。同时,学生、学校、企业三方都还应提高安全意识。为降低风险,企业可以为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这样不仅对学生,对企业也是一种保障。”但是,在校大学生保险的购买是以个人自愿为前提的。所以还是有一部分学生拒绝购买保险。在纠纷发生时,保险的覆盖面也对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障有深刻意义。
2.顶岗实习学生权益保障的途径
2.1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在教育立法中制定针对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有法可依
顶岗实习本质上不能等于就业,因此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在校大学生生,无法与实习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更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在人身上与实习单位并没能形成隶属关系,因而实习生的权益得不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实习期内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成无人问津状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在教育立法中制定针对高职院校顶岗实习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实学生维权中给予制度支撑。
2.2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对实习单位和学校的监管,实现“法制”下的“法治”
市场经济下,政府相关部门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侧重点往往是生产经营方面,依据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但是目前,随着顶岗实习的深入,实习单位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由于缺乏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还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导致有些企业对实习生不规范管理,不诚信经营,不能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有的实习单位把实习期定的很长,远超过毕业的时间,结果毕业以后的那段时间因仍处于实习期,不发劳动报酬,使得实习生的权益严重受损。还有实习单位为获取高额利润,降低生产成本,以给实习工资为诱饵大量招用实习生,等实习期结束时又不信守实习协议,以种种理由拒绝或拖延发放实习工资。有实习单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力,安全教育不够,进而导致学生权益受损害而求助无门的事件发生。同时,对于顶岗实习学生的发源地高职院校,相关部门必须依据相关条例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学校在实习前、实习中、实习后三个阶段的管理规范均已建立健全。对于实习单位的选择、实习生的输送、实习生报酬和安全责任划分、实习期间的管理和顶岗实习生离职等相关问题,高职院校必须有详细而健全的管理规范,才能保障顶岗实习的顺利进行,从而保障顶岗实习生的合法权益。而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对实习单位和高职院校进行并列监管,在“法制”下实现“法治”。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主张集中实习环境下,学校出面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管理协议,顶岗实习生在到达实习单位后再签订协议,而在离校前,顶岗实习生与学校之间也会有一份实习承诺书,有学校和学生共同对实习进行承诺。目前很多高职院校也进行了探索。如《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对于高等学校学生的实习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应该签订实习协议、学校和企业不得安排学生进行何种工作、工作时间、工资补贴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等,并明确规定,“实习协议确定的投保人,应当及时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
2.3加强顶岗实习生对劳动、实习、就业法律常识的学习,增强维权意识
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中,法律常识的学习通常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实现的,但是真正遇到问题,知道或者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帮助自己的很少。顶岗实习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势在必行。在实习前,选择实习单位时要慎重,尽量选择正规的有良好实习环境的实习单位。这个环节,集中实习的学生所去的实习单位由于由学校出面挑选,一定程度上比自主实习的学生选择的实习单位更有保障。在选择实习单位及实习过程中都应多与自己的学校保持联系,有问题及时反映,寻求帮助。学生应严格执行实习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避免人身伤亡事件的发生,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另外,还要注意保留自己实习的证据,以防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律师建议,顶岗实习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应对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1)通过手机拍照、证人证言等保留证据。2)已投保险的,可通过保险赔付来获得救治。3)遇到权益被侵犯,自己无法解决,要向家长、学校和其他同学求助解决。4)遇到身体受到侵害或者企业有违法犯罪行为,要报警交由公安部门处理。政府、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四方应共同努力,在培养顶岗实习学生实践能力的同时,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以实现高职教育的社会价值。
作者:郭丽丽单位: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