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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杂志》2014年第十六期
(一)中止条件与期限劳动合同的中止条件,可分为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一般情况下,法定条件包括劳动者意外失踪、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应征入伍等情形。例如,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企业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此即为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可单方实施中止劳动合同行为,待法定情形消失后再视情况恢复劳动合同或转换其他形式进行处理。而在非法定条件下,劳动者确切因客观原因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又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经由双方协商一致,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或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可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中止有一定的期限要求,具体的中止期限需要根据中止条件的不同进行判断。原《劳动合同法(草案)》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对劳动合同的中止作出了不超过5年期限的规定,部分地方法规至今仍沿用此规定。而对于未有明文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地区而言,只要用人单位不违反劳动法律的立法精神与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使用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并根据具体中止条件规定中止期限,这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管理权。一般而言,因法定条件中止劳动合同的,中止期限为法定条件出现至消失期间。一旦中止期限届满,且双方未就劳动合同的中止达成新协议约定的,劳动合同即恢复原状,双方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期限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当劳动合同恢复履行后,双方应当接续中止前仍未履行完的期间继续履行,此时则存在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当然,不得重复计算劳动合同订立次数。例如,双方原订立三年期劳动合同,履行至一年期时,劳动合同中止三年,中止期限届满后双方应当继续履行两年期劳动合同。
(二)中止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权利劳动合同中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享受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权利,可以是部分暂停履行,也可以是全部暂停履行,取决于不同的中止条件。对于劳动者而言,中止期间可以不再受用人单位部分规章制度约束,如考勤制度等。而用人单位也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暂停支付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或发放相关生活补贴予以替代。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因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采用相关形式履行送达中止劳动合同决定的义务,如内部公告、送达劳动者亲属、向拘留机关送达函告等,否则容易因履行程序的瑕疵而导致劳动合同中止行为的失效,最终使用人单位自身为原劳动合同约定义务买单。2.中止期届满恢复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履行中止与劳动合同履行终止不同,它是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在暂停事由消失后仍然要恢复履行,因而会出现劳动合同中止期满后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的问题,劳动者重返工作岗位既是其权利,同样也是其义务。比如意外失踪的劳动者重新出现,公安机关进行销案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则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失踪的劳动者又因涉及故意犯罪等情况被继续限制人身自由的,则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用人单位惩处规定进行处理,不在此处加以赘述)。而属于双方约定中止的,中止期限届满之日起,则自动恢复履行劳动合同。逾期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视为旷工处理。如用人单位已无原工作岗位或不能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内容的,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尽可能安排调整岗位或适当工作内容,不能擅自以无工作岗位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其他权利义务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应当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相应附随义务。比如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好劳动者的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等方面的文书档案及劳动者的私人财物等,并且不得泄漏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如果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应为劳动者提供原有的工作岗位,交代相关工作要求,并将劳动者私人物品等交接给劳动者本人。如果劳动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则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政策规定向劳动者家属发放抚恤金,移交劳动者的私人财物等。而劳动者则应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用人单位的声誉和利益等。
二、构建我国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设想
(一)必要性分析构建与完善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最大意义在于,在不规范劳动关系形成期间,由于突发情形的不确定性而未能依法依规正确作出继续履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策时,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另外一条科学、公平且合理处理劳动关系双方矛盾的途径,有利于消除劳资双方的矛盾纠纷,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例如,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即意外失踪的情形,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却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失踪期间形成的不规范劳动关系应如何界定的问题,劳动法律并无具体明确。
(二)风险评估当然我们也必须意识到,任何制度都有固定的适用范围,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超过了其本身适用的条件则会产生相应的风险,则会出现反面效果。劳动合同中止制度亦然。2008年上半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人力资源研究培训中心了题为“建设和谐社会要尽快解决国有企业内退人员问题”的报告。报告认为“存续分立,主业改制上市”的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人员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把“人员难题挂起来再说”的权宜之计。我们可以看出,以前的国有企业为了解决富余人员,降低人工成本而过度滥用“内退”、“中止劳动合同”的做法,导致面临扎堆停薪留职人员的现象,不仅不利于企业人力资源整体战略规划的发展,大量劳动合同中止人员在中止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行为也给单位造成一定的劳动风险,同时也直接损害了单位的利益。这种现象值得企业在适用劳动合同中止制度时进行反思。
(三)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主要内容设计通过上述必要性和风险分析,我国可建立劳动合同中止制度为处理特殊情形下的劳动关系提供新的方法与思路。制度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初步设想:1.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劳动合同中止制度应当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中止或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A.劳动者应征入伍的;B.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C.劳动者下落不明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D.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被单位指派进行脱产学习或进修的;E.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F.劳动者履行社会活动或公共事务期间的;G.劳动者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H.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中止情形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无论是地震、雪灾等自然灾害,还是战争、动乱等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还是由于各种意外事件,均有可能会导致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适用劳动合同中止,而不能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这同时也符合企业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另外,劳动者作为社会成员,其参加社会公共事务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党员代表大会等政治活动,参加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参加听政会、运动会、表彰会、报告会等社会活动等。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要给予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活动的劳动者以劳动关系保护和相应待遇。此时,双方劳动合同可中止履行。2.中止期间待遇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由于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且劳动者实际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活动,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劳动报酬,双方可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经济补偿费,但劳动者因法定条件中止劳动合同且劳动法律有明确规定给付待遇的除外。但值得注意的是,因劳动合同中止并非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消灭,而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3.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律结果劳动合同中止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因法定条件消失或约定中止期限届满,原劳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双方劳动合同恢复履行,劳动者必须返回工作岗位,并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务。而用人单位应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者原有的工作岗位,在不能提供原岗位的情况下,应安排适当的岗位并负责提供相应的上岗培训,对于确实无法解决的,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特殊情形没有消失,用人单位则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止转化为解除或者终止。如意外失踪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则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作者:何声浩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