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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的法制思想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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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的法制思想

《法制与社会杂志》2014年第十六期

一、法制思想发展历程

(一)法制思想走向成熟建国后,同志法制思想开始逐渐走向成熟。1949年后主持了一系列重大的立法活动。与此同时,同志还主持了司法改造活动。《共同纲领》的制定是新中国具有了临时宪法,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根本法基础。此后制定了一系列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1954年,在同志的领导下“五四宪法”予以颁布。“五四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从1952年起同志担任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委员会的主席,是他亲自主持和领导了宪法的起草工作。带头阅读了大量的中外宪法资料,无论是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还是到具体条文甚至个别文字,他都提出了许多重要的修改意见。建国后至前期,中央颁布了多达900多件的法律法规。《婚姻法》之后,新中国进行了一次规模巨大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以提高建国后公民的法律意识,同志亲自督促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的进行,充分显示了同志对法制建设的重视。在此阶段,同志很多的著作中都体现了他的法制思想,如:《论十大关系》等重要文献。这一阶段,是同志法制思想的成熟时期。

(二)法制思想曲折前进时期是思想的曲折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由于同志对当时国际内外形式的片面认识,忽视了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时期,提倡以阶级斗争为纲,在此思想的指导下,我国法制建设开始停滞不前,民主法制被破坏殆尽。

二、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思想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实践过程中,同志一直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实事求是思想始终贯彻于同志的法制思想,同志在1954年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搞宪法就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信”,他主张实地调查,以实际具体情况为依据进行立法。“马锡五审判方式”始终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审判方式既快捷又高效,被大力提倡。在司法工作中,同志提倡重视证据,轻信口供的原则,严禁刑讯逼供,这与我国目前刑诉法中的很对原则性规定都是相通的。同志提出要坚决废止封建社会报复主义的肉刑制度,体现了尊重与保护人权的原则。同志打破几千年来传统法学家们一贯的闭门造法的传统,把群众路线贯彻到立法和司法过程的始终。《五四宪法》颁布之初,同志鼓励全国各行业人士对宪法草稿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在之后做出大量的修改。同志认为,只有将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密切地联系在一起,才能有更为有效地,在根本上预防犯罪的发生,他曾说“没有群众的监督就不可能对反动分子和破坏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也不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改造,他们就会继续捣乱,还有复辟的可能。”这充分证明了重视人民群众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坚持走群众路线,以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充分利用广大人民的力量,运用法律维护国家的政权建设。人民调解制度的设立,体现了群众路线的思想,并在今天的法制建设中被延续下来。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志认为社会上不应该存在不被法律约束的特殊群体,每个社会成员不仅在职业分工上,还是在利益分配上,不管是在社会保障方面还是教育方面都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更是人人平等,不存在特权阶层,每个社会成员都承担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同志对党内的贪污腐败分子十分反感。针对抗日年间发生的黄克功案件,同志曾经指出,黄克功虽然对革命建设有功,但是如果将其赦免,便无法教育全国人民。建国初,刘青山和张子善作为党内的高级干部,因犯有贪污罪而被判处死刑,这在当时的国内具有深远的影响,在刚刚建立的新中国形成了了公正廉洁、执法严格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坚持对罪犯加以改造的思想同志主张“杀人要少,但绝不废除死刑,绝不大赦。”为此,同志提出了死缓的理论,并且明确划分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从而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同志的这项理论在中国乃至世界法制史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三、法制思想的历史地位同志的法制思想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首先是对法制作用的片面认识,仅仅将法律作为保障政权运作的工具,忽视其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和社会组织方面的管理职能;其次,政策和法律界限不清。政策和法律都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手段,二者虽然关系密切,却不可以混为一谈,政策具有灵活性,法律则相对稳定,政策可以作为国家或政党为解决一定历史时期问题的行动准则,不能用其来代替法律。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法律还来不及制定的情况下,政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客观形势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政策和法律部分的现象却依然存在。再次,未能超越传统的人治思维。我国历来都是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皇权至上是这一制度的鲜明体现,这些传统的人治思维散落在我国社会的各个角落,根除这一落后的传统思想还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阶段,尽管新中国的建立打破了旧的国家机器,却无法避免传统法律观念的承袭。最后,过于强调自下而上的群众式的运动,在解决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的方式上,选择无产阶级专政的大民主方式,这种方式在本质上是与民主与法治的原则相违背的。盲目地群众式的运动只会造成法治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动荡,最终则会阻碍民主法治的进程。

同志法制思想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虽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它却对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保障作用,推动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一方面,同志在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上,确立了以宪治国的目标方向,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制定就意味着我国以宪治国目标的设定,这与西方法治国家的现代法治精神相一致;另一方面,在法制建设的原则上,强调人民主权原则,以人民为主体。当前,党中央开展党的群众教育路线,亦是强调以人民为主体,体现人民权利本位的精神。虽然期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偏离了正常发展的轨道,但总体而言,它仍具有重要的启发和指导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建设的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都需要以法治建设为基石。中国梦是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梦,法治不仅仅为中国梦的实现保驾护航,更是体现了中国梦的价值追求,即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讲,“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不管是关系到我们生活的安居乐业梦,社会保障梦,还是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强国强军梦,民族复兴梦,这些梦想的实现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作用。当前,深刻学习同志的法制思想,反思我国曾经在法制建设历程中的经验教训,吸取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有益成果,对于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深远的影响。

作者:张琛单位:中国农业大学思想政治与教育学院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