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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中国化的历史经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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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中国化的历史经验

一、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渊源及中国化

马克思一生都在为人类的解放事业奋斗,它的法制观始终围绕人的解放和争取自由为核心,深入批判了资产阶级法的阶级属性和局限性,揭示了法的一般发展趋势。马克思的法制思想是人类解放事业的重要财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法制思想是祭奠于西方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社会背景和日耳曼民族传统之上的。因而,各国在适用马克思法制思想的过程中不能只采取单纯的拿来主义,而必须根据本国和本民族的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的设计。中国共产党于1921年成立后就开始了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中国化探索。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在中国原有的法律体系上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进一步吸取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精髓,不断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的中国化。因此,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一段马克思法制思想中国化的历史。

二、法制建设中国化历史经验

(一)建章立制巩固革命成果,开启法制建设的中国化进程

是马克思主义法制中国化的开启者,早在1918年组织“新民学会”进行革命实践活动时就深刻地认识到,社会主义革命的组织机体必须建立在完善的规章制度基础上,确保组织的纯洁。此后,的法制观念不断深化,特别是在经过两次国民革命战争的洗礼,愈发感受到法制建设中国化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在中国这种专制传统浓重、封建残余势力庞大的国家,如何搞好民主更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他认为,要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在中国不是一蹴而就的,不是简单地改变法律、破除旧法就可以完成的,而是需要经历一定的历史阶段,于是他提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正是这一理论领导中国人民破除重重困难,建立了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新中国建立前后,率先提出要走法制道路,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人民的意愿,摆正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位置。建国前,深刻地总结了解放区政权建设的经验,领导全国各政治势力制定了具有广泛政治基础的《共同纲领》,并在纲领基础上成立了新中国;1954年制定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极大促进和保证了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62年~1963年相继起草了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准备征求意见后正式通过,实现了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立。

(二)构筑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框架,邓小平引领法制建设中国化的全面展开

的结束掀起了法制建设的新一轮高潮。以邓小平为中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深刻总结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发展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想法,特别是提出了要建立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法制框架,并逐步理顺了党、国家和军队的关系,要求在法制的框架内实现人民生活和国家生活的正常化。第二代领导集体不但要求要搞好改革开放,而且要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要同时搞好,用法制的手段捍卫社会主义事业。在这些理念的指引下,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法制思想逐步清晰,在内容和实质上都继承了以为中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制建设中国化的传统,并在此基础上丰富和完善了法制中国化的脉络:首先,坚持将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例如,在1978年12月邓小平主持召开曾中央工作会议上,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146在此,邓小平不仅将民主的位置摆在国家生活的首位,还强调应当将民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其次,吸收西方立法经验,完善民事领域立法,确保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邓小平倡导吸收人类社会一切有用的经验,特别是在民事领域,不断引入创新观念,特别是《宪法》、《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等规则制定,进一步细化了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保障,推进经济社会的法制化。最后,树立法律权威,注重法律实施。邓小平要求法律的制定实施要体现权威性,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殊党员存在,一定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147确保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落实到实处。

(三)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建设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社会主义运动遭遇了大寒流,包括苏联在内的多个社会主义国家纷纷改旗易帜,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也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在中国何去何从的紧要关头,以中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毅然前行,坚定不移地带领中国人民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在此时期也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国政府的职能被重新定位、政府部门经历了机构改革,社会主义事业欣欣向荣。以为领导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正式提出“法治”概念,为中国法制的革新和法制建设的中国化提出了新的努力方向,实现了“法制”向“法治”的过渡。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党和国家、人民的关系模式,认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后,“依法治国”概念在1999年正式写进宪法。这标志着中国在追求人民幸福、人民民主的过程中,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四)倡导和谐平等的社会法治模式,进一步助推文明成果的法制建设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深刻改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我国已进入发展的关键时期、改革的攻坚时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时期。我国发展既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挑战。以为领导中心的第四代领导集体,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以“保稳定、促发展”为核心理念,不断落实和发展依法法治治国理念进一步推动人类文明成果的法制建设。第四代领导集体在法制建设中国化的进程中提出了一系列的重要思想。一是提出了和谐法治的思想。在2005年9月4日会见世界法律大会代表时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相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第四代领导集体不仅践行依法治国的理念,而且也对依法治国增添了和谐的内涵。二是科学定性了法治国家的内涵,并明确概括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等人认为,依法治国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三是理顺了法治国家与政党的关系,依法治国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之下才能维护法治的权威、实现公平正义。

三、法制建设中国化中的问题与突破

(一)中国法制建设中问题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一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国化的历史。在中国共产党90多年的历程中,中国共产党不但在内部制度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且带领中国人民在国家建设中同样取得了让世界瞩目的成就。但是,由于中国社会发展的迅猛以及中国封建文化的根深蒂固,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法制的建设落后于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在短短90余年间,中国社会经历了战争、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经历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新民主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特别是改革开放30余年可以说造成了社会的急剧断裂,法制建设的实践落后于社会发展。其次,误读党的建设与国家法治建设的关系。法制建设的实践应当是将党的建设与国家的法制建设置身于同一个平面,应当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法治建设。但是,近年来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思想误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坚持党的领导绝对化,有以党代政的倾向;二是错误认为法律与党之间存在剧烈的矛盾冲突。最后,否定马克思主义在法制建设中的指导地位。当前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重大改革。但是,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制建设是一种否定马克思主义的改革、是一场全盘西化的改革。其全盘否定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将西方倡导的资本主义民主法制机械地套用到我国。

(二)中国法制建设的突破

第一,继续加大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研究,不仅仅关系着中国法学理论的更深一层发展,更关系到国家政治中法与党权力的平衡。加大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也可以更好实现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法学理论的融和协调,让理论更好为群众服务。第二,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学教育的发展。国家的管理者、国家的执政人员,首先应该是个懂得法律相关规定的人,有着马克思主义理论信仰和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人员,这就要求培养更多、更优秀的法律人才,提高司法实践能力、提高国家依法治国的能力。第三,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法律从来都不是圆满的,因为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这就要求我们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将我们的党内相关规定进一步具体化,这才能让两套制度达到最完善的统一。

本文作者:汪文来单位:中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