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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保障社会政治秩序的主要途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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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保障社会政治秩序的主要途径

仅从法治与人治的概念来看,就能得出法治与人治根本对立的结论,人治与法治、与当代的政治文明是格格不入的。一方面,“人治”会导致“法自君出”,君主所说的话就是法,这就严重忽视了人们的利益。君主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考虑到的是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和阶级利益,而不会将人们的利益与要求放入其考虑的范围之内。这样,法律仅仅是君主统治社会的工具,人们的权利与利益并不会得到真正地尊重;另一方面,人治会导致“官本位”思想的盛行。权力成为人们崇拜的对象,从而形成“权力中心”社会,掌握权力的人就可以“颠倒是非”,上级“指鹿为马”,下级“点头哈腰”,“颠主为仆、倒仆为主”,摆错了主人与仆人的位置。在突出权力、打压权利的社会氛围中,人们往往会在潜移默化中被灌输奴性思想,进而养成奴性思维,渐渐忘记自身才是国家权力的真正主人,从而成为真正的奴隶。鲁迅等进步思想家都曾批判过中国人的这种“奴性”,他们认为,中国之所以落后于其他国家而沦落到被动挨打的境地,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国人在数千年封建君主专制政体或人治下所形成的奴性思维。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受思维定势的影响,一旦长期处于被奴役的状态,必然会造成奴性心理,具有这种心理的人只有在对他人的依附中才能找到自我,要让其摆脱这种依附关系而形成独立的自我是非常困难的。法治要求民主立法、程序立法和科学立法,并通过相应的规则制度来评价人的德、勤、能、绩、廉,而不是官员的主观臆断。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官本位”思想。另外,法治要求在保障人们广泛的权利、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思想的同时,还要对政治权力进行合理而有效地分割,并使其相互制约与牵制,排除一切特权。“法治以权利、平等、公平为核心,以充分保障人们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这必然有利于克服人治。”

一、法治是保障和维护社会政治秩序主要途径

从历史经验上来看,无论是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以法治国”方略,还是西方近代的“法律之治”思想,最终都或多或少遭受到了一定的社会批判。法家所主张的严刑峻法、刻薄寡恩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受到了数千年的指责与批评;而正是因为受到“法律之治”的影响,西方社会才会在后来面临政治和经济过度干涉和渗透公民个人生活的现代化问题。纵观各国历史和社会现实,人类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道德问题并不能直接用法律制度加以解决。“道德源于人心向上的一种积极力量,虽然法律可以通过命令和制裁在一定程度上触动人心,维护基本的社会伦理,但源于人心的积极力量并不能仅仅依靠外在法律的消极强制调动起来。”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断定法治与公民道德生活是毫不相关的,不能因此而否定法治与社会道德之间所具有的紧密联系。事实上,在中国古代的政治智慧中,也或多或少地体现了政治体制与法律制度应该为公民道德生活服务的思想。在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当中,不管是对社会发展、权利保障的提倡,还是对政治清明、法律公正的追求,其目的归根结底都是为人的道德进步与自由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自然正义对人类社会法治原则的确立的确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自然正义,公正的法律也不会存在。这种自然正义强调的是法律秩序产生于人们的自然法观念,这种自然法观念不仅可以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是否合理的标准,还可以作为限制政府权力的有效手段。然而,对法治原则政治机能的解释,我们应该着眼于“人法”中所蕴含的法治思想。基于“人法”中的法治思想,可以将法治对个人道德生活的重要意义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通过防止政治权力滥用来为公民道德生活提高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其二,促进社会秩序稳定与经济发展,通过提供外在物质保障为公民道德生活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三,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通过培育公民责任和个人道德为公民道德生活的提高提供内在动力。现代的法治并不是片面地强调“以刑去刑、以杀去杀”,其立足点与其说是人性恶,不如将其归结为人类对于政治权力属性的科学认知。如果仅将法治立足于人性恶,那么会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公民追求道德生活提高的可能性,从而使得国家的治理经常出现“治标不治本”的怪现象,使社会进入“一治一乱、一离一分”的循环往复。在古代和近代的历史上这一点屡见不鲜。历史和现实也一再证明,只有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才能使法治在价值论上具有伦理价值和道德意义,为政治权力和公民道德生活提供一种互为条件而又相辅相成的合理机制。这种相辅相成的合理机制也将为社会政治秩序的良性运行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法治是维系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整合的重要方法

任何社会在走向更高层次的过程中必然会经历不断地分化和整合。一个社会的存在和持久发展离不开对社会基本秩序的维持,社会内部各系统和各要素的稳定、社会成员的团结协作成为维持这种基本社会秩序的关键。而法治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整合机制,在整个社会的整合过程中具有突出的作用,因而借助法治就可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合作的目的。法治整合社会的功能主要表现在:

(一)法治为政治权力提供合法性依据

政治权力获得权威的前提条件,说到底就是政治权力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政治权力得以存续的基础。所谓合法性,即国家政治统治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实际上就是社会成员依据社会主流价值标准判断出当今政权符合法律要求,从而同意和支持政治权力的统治。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评价公民行为和政府行为是否正当的客观标准,法治要求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政治权力也不能脱离法律这一标准而独立存在,即法治要求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政治权力。人们对政治权力的服从,归根结底是因为政治权力是法理权威的代表,政治权力行使的范围和方式是依据法律程序而设定的。正是出于对法律这一社会权威的忠诚,人们才承认国家行使的政治权力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也就是说,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正是获得人们普遍服从的良法,而这种良法又是法治存在的根本保障,因而可以得出结论,法治是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依据。

(二)法治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提供规则保证

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突出表现在对物质利益的极大重视,对奢华安逸的物质生活的极大追求。由于市场经济自身所具有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特征,社会成员在追求物质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利益上的冲突,而此时,社会冲突与社会矛盾也就由此产生。可以说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种各样的矛盾与冲突都离不开物质利益这一根本动因。矛盾和冲突的存在与激化,必然会破坏社会的整合,增加社会管理的运行成本。一个健康的社会、高度整合的社会不会允许矛盾与冲突的存在。因而为了保证社会生产生活的有序进行,就必须存在一种化解矛盾与冲突的特殊机制,这种特殊机制就是法律。法律被人们看作是价值判断的标准,是化解矛盾与冲突的手段。人们在制定法律之初就已经将法律的首要职能定位于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以良法作为重要标志的法治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提供的规则保证主要表现在:其一,在法治的社会环境下,在矛盾与冲突的化解过程中更加强调程序的正义性,这种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结果的公正;其二,法治要求任何政治权力的行使都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与界限,也就是说法律是高于任何政治权力的最高权威。法治的这一要求使社会矛盾的化解摆脱了政治权力的有意干预,有效避免了矛盾化解过程中的司法不公,从而保证了结果的公正性。总之,不管是古代的政治体制还是现代的社会结构,以良法为核心的法律秩序都是某些政治思想的生动体现,这种含有法治萌芽的政治思想正是人类政治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尽管各个国家的法治化过程存在差异,但伴随着国家政治机能的完善,公民权利、社会契约、法治等思想命题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上的确立。

作者:霍红阳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