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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治现存的一些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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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治现存的一些问题

一、国际法治的具体含义

国际法治的的思想和实践由来已久,只是其法治的程度、范围有所不同。国际法治的概念在国际官方文件中第一次被提及是在1970年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中:“联合国宪章在促进国际法治上至为重要。”纵观国际法治的发展历程,众说纷纭,“国际法治是指作为国际社会基本成员的国家接受国际法的乐手,并依据国际法处理彼此关系,维持国际秩序,公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状态”;“国际法治的内涵应包括形式上的安定性,又包括实质上的公平性”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大体可以这样理解国际法治:国际法治是指国际社会各行为体共同遵从人本主义、和谐共存、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在超越国家的层面上约束各自的行为、确立彼此的关系、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处理相关事务的模式和结构。国际法治是不断发展的事物,它本身不是一种状态,是一个从过去向未来的过程,有其历史和现在,更存在着自身的未来。

二、国际法治现存一些问题

人们期待在不远的将来,有一套统一完善的、能被人们所接受并遵守的法律约束着各方面的主体,“虽然任何一个面对现实的国际法学家都不得不承认国际法本身的约束力比较弱,但是关键在于国际社会,再没有比国际法更强、更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和标准了”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及各方力量都在努力着,但国际法治的实现,侵犯利益最多的应该是目前国际上的政治强国,他们是既得利益者,如果国际法治成为现实,那么他们的利益必将受到侵害,因此,如何约束大国成为国际法治实现过程中必须攻破的难题。对此,可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考虑:

(一)国家主权问题

国际法治最大的主体就是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然而某些国际法的规范本身是高于个别国家的国家意志。那这是否就意味着国家主权受到了侵犯,我认为这并不会干涉到国家主权。首先,在国际法治的实施进程中,作为一个更高层次的法律约束,国家主权理应受到限制,作为国际社会基本成员的国家也理应接受对其主权的限制;其次,各国在国际法治面前至少是形式上是平等的,特别是在国际强行法面前,我们可以看作统一做出的让步,或者说是共赢,反而有利于各国在国际社会上主权的实现。国家主权的限制一般分为国家本身的自我限制及其外来限制。对于国家的自我限制,通常情况下是为了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例如“欧盟一体化的进程,其每一步都意味着国家职能和权限由成员国个体向欧共体整体的国度和集中。”这种限制往往是损失的小部分的主权利益而得到更大的经济利益,而且作为其成员国也是自愿加入,不存在损害主权的问题;国家主权的外来限制的情况则比较复杂,有些是合乎国际法标准的,有些则是超出国际法所规定范围的,即非法的侵权。对于依据国际法标准而实施的主权限制一般为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的一种制裁,即国际强行法的实施,而对于非法的侵权,则理应由国际法治进行处理。总之,对于外来的限制,国际法治的目标是公正公共的对待,当然这需要一个缓慢的进程。各国在长久的国际往来中已经认识到必须对国家的主权做出相应的让步,各国的让步多是由协议规定而自愿做出的,因此,国际法治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协调不同协议中各国的权利保障问题。

(二)国际法治构建问题

我们所期待的国际法治的目标是秩序、效率、公平。秩序与公平,不仅是国际社会所期望的法治现状,也是国内法的目标,但国际法治中的效率则尤其引人注目,“与秩序、正义和自由一样,效率也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美德。一个良好的社会必须是有秩序的社会、自由化的社会、公正性的社会,也必须是高效率的社会。”这也就是说国际法治不仅要保证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要保证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正是为了追求这样的目标,从而导致在国际法治逐渐完善的过程中各国普遍存在缺乏中央权威的状态,而缺少中央权威的立法必将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因此,国际法治的构建过程也将会是一个逐渐演进的过程。

(三)国际司法程序的变化

国际司法机构在二战以后的发展呈现了国际社会较多地建立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司法机构的趋势,这是对传统的国际法理论的一种历史性的突破。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通过解决争端、解答疑难国际法问题,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法治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国际法院是处于一个解决争端的独特位置,但国际法院却面临着许多的问题,首先是法院的利用率太低,管辖权过于狭窄;其次,管辖权不足,小国期望能得到国际法院的管辖,以求得到应得的待遇,而大国则坚决反对这一点,更愿意利用政治手段来解决问题。我认为,在强制管辖权尚未成熟的现在,大国对于法院的强制管辖权的反对是正常的事情,这不仅不会阻碍国际法治建设的发展,反而更能体现国际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并促进其发展。当前联合国在改革过程中,应该把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作为最先考虑的问题,不仅要解决强制管辖权所能解决的问题有哪些,更要注重如何解决问题。

近年来,随着历史发展和国际关系格局的变化,多数全球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已经逐步加强了法官的配置,其法官具有了更加公平的地域、法系、性别和发展程度等;诉讼程序也越来越追求效率,重视简易程序的应用,例如WTO争端解决机制监狱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对于时间的紧迫性要求,采取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各个诉讼阶段规定明确、细致的办案期限的方式,整体推进程序的快速发展,效率很高。强制管辖权也在逐步的加强,例如前南法庭、卢旺达法庭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等,都规定了强制管辖权问题,欧洲人权法院则规定:对于个人申诉的管辖,无需成员国同意就具有强制性的管辖权。法律援助的兴起也促进了国际法治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地国际司法机构完善了针对国家或个人参与国际诉讼的法律援助工作。如针对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分别建立了“协助国家通过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联合国秘书长信托基金”。法律援助对于鼓励和支持有关的国家、团体和个人更加广泛地运用国际司法和平解决争端以及保障接受法院审判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国际司法机构应当治理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国际司法程序的变化是国际法治建立所引起的,但同时,这些变化也促进了国际法治建设的进程。制度的逐步完善,程序的逐渐合理,无论是大国强国还是小国弱国,都能信任并依靠国际法治来解决问题,这也使各国开始修正国内法以应对全球化的国际法治,国际司法则通过对于国内法的监督和审查对于国内法的影响也日益增强。

三、我国在国际法治的进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国际法治的建设是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但各国因为法律文化与经济制度不同受到的影响也不同,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受到的影响尤为突出。由于我国法制建设未得到足够重视,法治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因此我国法治建设刻不容缓。要想尽快适应国际法治建设的形式,我国应注重以下几点: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对相关国内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或废止。不仅要促进我国法治的完善,更要使我国能与国际法治建设相协调。对相关国内法律构架与机制的形成过程中要坚定捍卫国家主权与民族利益,突出个人权利的保护。加强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大国之间的交流,力求形成统一的、合理的意见,对于各国矛盾的问题要找到最佳的解决办法,无论是通过政治手段还是法律手段,都应与国际法的要求相符合。对于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要加强维权意识,不能仅仅依靠国家,更要学会依靠国际组织,国际法治的建设不仅仅是国家间的问题,各个组织和个人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参与国际问题的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全球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人类共同价值的基本法律准则,努力促进国际法治的完善。

国际法治不仅仅是一个法治的状态,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这个过程的逐步发展,国际社会的改革也在逐步的进行着,司法制度的完善、诉讼进程的公平公正、审判制度的合理化等等,都在悄无声息的促进着国际法治的建设,各个国家也已经开始做出主权的让步,一个完善的国际法治社会已经开始逐步萌芽,并将迅速成长壮大。我国不仅要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更要抓住机会,变弱势为强势,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法治化社会的进程,逐步实现富强民主的国家梦想。

作者:姜美玲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国际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