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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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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

民众往往有其朴素的正义感,如认为杀人就该偿命,而这种朴素的正义感却经常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对于一些社会影响力大的案子,当法院判决与民众通过正义感对其作出的评价不相吻合时,便会激起其极大的愤慨,再经由媒体力量的渲染和扩大,社会舆论便会形成及其骇人的力量,这时,法院往往会顺应民意,作出改判的决定,殊不知,这正是对法律权威、法治观念的践踏,并使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荡然无存。因此,我们在立法时,应当注重对本土法律资源的发掘,将民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习惯法中的合理因素上升为法律,使民众对法律产生信任,从而自觉遵守。我们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应该做到在法理与情理的统一,使审判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治的基本原则在于权利保护,把保护民众权利作为政府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保护权利要求对权力进行限制,权力不受限制,是对公民权利最大的威胁。在我国,公权力的触角已经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权力之强大,往往可以左右司法结果。因此,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成为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首先,应明确权力界限。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我们应当通过立法来确定权力行使的主体、内容和程序,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另外,“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必须分割权力,实行权力的分割制衡原则。权力具有自我膨胀的天性,如果不对权力加以分割,那么这种政治制度就必然会成为专断独行。其次,对权力行使进行监督。事前监督在于明确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事后监督在于纠正权力失衡。我们应通过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来保障权力行使的合法有效。最后,对权力滥用进行制裁。人总有趋利避害之心,当行为没有后果,人们往往变的肆无忌惮。只有对滥用权力进行严格惩处,才能使掌权者有所畏惧,从而将权力运行限制在严格的范围之内。

法治建设还要求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独立的社会规范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法律与道德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的实现需要个人内心的信仰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我们强调依法治国,但也绝不能忽视道德的作用。法律以其刚性,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最低的要求,以其国家强制性,成为社会秩序形成的基础。但法律也有其缺陷,它把人变为机械规则的附属,用冷冰冰的权利义务关系取代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与和谐,它忽略社会的丰富多彩和个体的不同,把所有的一切都整齐划一。而道德就像社会生活的润滑剂,以其弹性和个体性为冷冰冰的社会注入了一丝含情脉脉的色彩。道德作为一种人们的价值观念,作为一种积淀在民众心理和情感中的核心要素,能够通过自身对社会文化环境因素的影响来促使其和法律运动的方向相一致。因此社会道德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对于解决目前我国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道德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一些违背道德的行为往往只会受到谴责,而无法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在立法时应该吸取道德的有益因素,使主流道德观念法律化,从而醇化社会观念,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国家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总会面临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作为法律人,应该思考的是,在这样一个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如何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线,发挥自己的微薄力量,从而为推动国家法治化作出自己的贡献。

本文作者:曹宇飞单位:河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