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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东亚法治模式及其转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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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东亚法治模式及其转型

一、法治内涵之再思考:民主与法治

对于法治的基本内涵包括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体制保障等学界已达成共识,而在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上还存在一些争议。大部分学者都赞同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尽管“法治与民主相辅相成。然而,法治不一定与民主同步。”在东亚法治实践中,获评价最高的法律体系往往并不属于民主政体或狭义上的民主政体。以新加坡为例,其常被描述为强制民主甚至假民主的国家。在这样一个软威权国家,法律的主要作用在于维持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巩固国家权威,司法机关往往听命于政府,甚至被用来压制发对党,以非自由主义的观点解释许多与权利相关的问题,因此其被认为存在民主局限性,但在世界银行法治指数评价中却排名靠前。同时反观另外一些国家,如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柬埔寨等,尽管民主程度较高,但其法治程度较低,或者一度企图在低财富水平和体制不健全的情形下实施选举等推进民主化进程,结果反而继续在社会秩序动荡、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等状态下缓慢前行,甚至重新恢复到独裁体制。以1972年马科斯宣布戒严而告终的菲律宾自1935年以来的民主尝试及以苏加诺宣布戒严而告终的一段时期的印尼民主尝试都是典型的例子。这些国家的普遍特征在于财富水平较低,即使实现了民主化,结果也不容乐观。例如印尼民主化以来,仍非常贫困且治理混论,甚至在数个省份穆斯林爆发大规模骚乱,法律制度薄弱,诉讼效率低下。因为民主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腐败这些问题,其前景面临多重可能,其中之一即民选总统以更为独裁的方式以应对叛乱和社会动荡。但是同时,台湾地区、韩国等经济基础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则最终成功转型,实现现代民主政治。总之,尽管实证研究并未完全厘清民主、法治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充分表明了民主与法治同经济基础有着密切关系。民主体制在经济基础相对差的情形下是不稳定的,而在较高财富水平下,民主则具有一种经济优势,有且只有此时民主化转型才会真正到来。换言之,只要不带着西方中心主义的视角,并不能断然否认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东亚软威权国家存在着法治,这一结论为东亚法治模式提供了合理性,也成为下文讨论之基础,一国法治当为法治共通性原理与实际情况结合之产物。

二、东亚法治模式及其转型

(一)东亚法治模式之概况

东亚国家由于大多处于儒家文化圈,受儒家政治文化体制影响,在统治模式上一度采用人治的方式。直到近代以后,在经历了殖民浪潮冲击之后,西方法治理念、法律模式被大量移植,法律观念也得到更新,在传统法文化与西方法文化的冲突与交融中,东亚社会开始了法治理想与制度的建立,并最终形成了东亚法治模式,并被有的学者描述为“非西方国家法治发展的典范。”这一过程大致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殖民时代的“变法改制”阶段;2.意识形态划界的“法律发展”阶段;3.全球化与本土化兼顾的“新法律发展”阶段。经过这3个阶段发展的东亚法治模式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实现了传统与现代的同意。现在法治精神虽源于西方社会结构,但在法治中包含的各种因素又在东亚传统结构中以不完整形式存在。在东亚法治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在学习移植西方法律同时,往往出现了忽略本国实际情况,全盘西化,片面追求民主等抽象理念,推动法律“”,并最终适得其反等情况。不管最终结果如何,在对法治本身的理解以及一切与法律进步性有关阐释的话语都呈现出西方强势文化的烙印。在法治化道路的选择中,东亚地区更是走了与西方内生型法律变革不同的一条外发型道路,对此应仔细审视并重新考量。按照传统观点,外发型或追赶型法律现代化具有某种后发优势,便于直接借鉴成功典型,但正如近年来中国之法治变革,加快立法,不但不能无代价带来社会正义,也很难在不损害原有民族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建构具有东方特色的法制文明。对此何勤华等学者认为“必须转向‘自然演进型’模式,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法治,这种转向必须以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完善为前提,并以民主制度的完善,社会整体法治意识的提高,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等为保障。”还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赞成“政府社会互动型”法治驱动模式,因为“从各国推进法治的实际情况看,单独采用政府主动型‘法治驱动模式’或‘社会演进型’法治驱动模式,对法治化的进程都是最不利的。”最终形成的东亚法治模式有其自然之独特性。

(二)新权威主义下的东亚法治模式

在世界政治史研究中,新权威主义政体是介于民主政治和专制体制之间的一种较为温和的过渡形式。其常常被后发展国家作为现代化初级阶段的政治选择。因此探讨东亚法治模式,不得不提及新权威主义。有学者认为,对东亚而言,新权威主义是一种特殊的法治形式,甚至可以被认为是“另类法治”。这种政治模式具有一定程度英美自由民主政体的外壳,如重视法制、政党制度、一定程度的权利制约等,不同于传统专制统治,但同时又侧重以威权推进经济改革,稳定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程度的集权特征,其主要优势在于对社会变迁过程的可控性。其主要特征在于:1.在经济治理上具有一定现代化导向;2.凭借强大而有效的官僚体制,自上而下地进行铁腕统治;3.对西方资本及先进的技术、文化采开放包容的态度;4.在意识形态上借助于民族主义等作为凝聚全社会成员的精神支撑点;5.其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其合法性的基础在于政治实效,尤其是经济发展。东亚各国中,新加坡李光耀政权、韩国朴正熙、金斗焕政权及菲律宾的马科斯政权等都是典型的新权威主义政体。正如前文所述民主与法治并不一定同步,新权威主义政治这一另类法治在东亚各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存在着合理性,因为这取决于该国的政治经济与文化条件。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东亚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民主政治尝试,实现英美式政治体制。例如菲律宾在1946年7月4日独立后建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泰国在1945年通过新宪法并建立议会民主制度;韩国在1948年建立总统制共和国等等。但除日本外,当时大部分东亚国家都是农业国家,工业基础薄弱,外生型的法治模式使其缺少自主性市民社会及各种自下而上力量的支撑,同时又面临各种宗教及民族矛盾问题。换句话说,在这种背景下,选择精英政治,以强腕推动经济发展,缓和乃至克服变革中的各种不安定因素,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也实乃无奈之选。而且事实上采新权威主义的东亚国家,以政府权威保障基本法制和竞争规则,深度介入经济过程,充分整合权威政治的资源及现代市场经济的规则优势,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成就,这也成为这一模式的最大合法性基础,新加坡、韩国的例子是其最好注解。新权威主义政体得以被接受的很大一个原因还在于其本质上并不排斥民主与法治。而且在全球民主化浪潮推动下,宪政民主成为决定软威权国家政权能否维持的关键变量。东亚各国在新权威政治形成之初,也纷纷颁布宪法,至少在名义上承认了宪法的权威性。但即便如此,这也仅仅是政治权威对宪法权威的相对妥协,是对民主(西方中心主义视角下的民主)的有限认可。不同于西方国家致力建立以控制公权力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和宪政机制,东亚国家的法治在这方面更偏向于强化国家权力,司法、立法的非真正独立进一步导致行政权无限膨胀,法律体系建构呈现工具化及实用化倾向。宪法仅在规范中存在,而未真正践行于政治和社会实践。例如我国至今未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案例,以及法治化程度堪称亚洲最优的新加坡虽有着多党制民主政治的一般特征:有一人一票的定期全国大选,允许反对党的合法存在等等,但在事实上有执政放——人民行动党控制影响这法院、选举委员会及媒体,直接或间接影响这选民的投票,政府控制的“报业控股公司”控制着全国电台、报纸60%以上的股份,甚至有时通过法院制裁反对党。97年大选中,一名反对派候选人被法院以诽谤罪判决赔偿总理“形象损害费”260万元以致该人不得不逃离新加坡即是一例。

(三)东亚法治之转型

正如上文所述,特定期间内东亚国家的新权威主义政体存在是合理且必须的,但归根到底是现代化过渡时期的暂时现象。尽管李光耀强调“具体是一人一票制,还是某些人一票而其他人两票制,这都是形式问题,只要行得通就可以了。从理智上讲,我并不信服一人一票的民主制就是最好的制度。”但低政治参与度的体制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权力封闭性所造成的政治腐败与权利失范,威权主义国家自身对这些内生性矛盾缺乏自我调节的能力,就像一个人无法提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面,社会结构内的深层次矛盾若不能有效解决将极大削弱民众对这一模式的认可度,更可能导致政治合法性危机。有学者张千帆甚至认为“除了新加坡这样的个例外,威权主义国家不要说施行宪政,就连法治也很难实现。”换言之,新权威主义政治创造实质性“政绩”的同时,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寻租行为。并且当宪法和法律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时,制度内维权成为了一条死路,就进而可能加剧社会的不稳定。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同时,经济的发展使得中产阶级的队伍进一步壮大,公民民主意识及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因此,当民主逐渐为社会成员认可并迫求时,新权威主义政体下的法治也就完成了其历史阶段性任务,法治之转型也就不可逆转了。法治的转型一定程度上也是在时代背景下法治理念的升级转型,实现法治理念的具体过程和方式是不同的。但宪治是法治理念的核心部分,实现宪治价值方可构成法治价值的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来,东亚各国掀起了一股宪法改革浪潮。韩国、泰国等原威权主义国家先后步入转型期,不同程度地开始政治民主化进程,最终实现该国法治之转型。其主要推动力可以归结为:1.现代化潮流冲击下的政权危机感;2.社会价值观念转变后民众对统治者提出新的基于民主的合法性要求;3.经济发展导致的社会分化所形成的民主诉求。也即东亚法治之转型的一个很重要特征在于通过对宪政的改革来实现。东亚各国采取了修改宪法、建立宪法法院、强化司法审查制度、平衡立法机构权利等措施来限制权力,并最终将对权力的集中引向分权制衡方向发展,变成由专门法院制约的宪法至上的国家。例如韩国,从1948年韩国颁布第一部宪法至今已修宪多达9次,于1987年对司法审查制度作了根本性改革,当年恢复宪法裁判所制度,并于翌年8月制定颁布了《宪法裁判所法》,同年9月,韩国宪政史上的第一个宪法裁判所开始运转。根据韩国宪法和《宪法裁判所法》的规定,宪法裁判所是为保障宪法得到有效实施以及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而设立的。同时通过确立宪法诉愿制度,限定裁判官的专职性以及通过宪法裁判所对法律条文内容是否违宪等问题进行审查等方式,不仅使宪法的效力得到加强,政治环境也开始发生深刻变化,并最终使韩国法治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理念——维护人权价值得到实现和保障。正如季卫东所言,“亚洲各国的经验表明,把违法的权力之争转变成依法的程序之争,把一纸空文的宪法转变成名实相副的宪法,是民主化得以成功的关键。”

三、结语

一国法治之路是该国文化与历史、传统与现代、法律与政治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之产物。笔者认为对东亚法治之思考关键在于理解新权威主义政治,民主与法治的不同步性为这一法治之存在提供了合理性与必要性。但承认这一法治模式经济成就的同时,我们已经不仅仅限于肯定这种政治体制在经济发展中扮演了如何重要的角色,而是应该从新权威主义确立的多远政治格局中去体认民主政治的未来。一方面我们应当肯定“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持,同舟共济;种族和谐,宗教宽容”的“亚洲价值”,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东亚法治之路的演进能在借鉴吸收西方进步理念的基础上与经济、历史、文化等因素有机契合,改革创新,绽放生机活力,为人类法治历史开创新的篇章。

本文作者:项新单位:华东政法大学